•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重要名詞釋義

第三節 重要名詞釋義

本研究中之重要名詞包含認知功能輕微缺損學童及視覺動作統整 能力,其概念型定義及操作型定義說明如下:

一、認知功能輕微缺損學童

依教育部於 2011 年所頒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發 展共同原則及課程大綱總綱」中,所稱認知功能缺損學童包括認知功能 有輕微缺損之智能障礙學生、學習障礙學生、情緒及行為障礙學生及中 高功能之自閉症學生,於特教通報網上以學習障礙和智能障礙是身障學 生中佔大多數的族群。雖然在融合教育理念的影響下,目前輕度智能障 礙學生的教育安置有稍些許改變,但是學習障礙與智能障礙學生,大多 是以接受資源班的教學為主(許天威、徐享良、張勝成,2005)。於目 前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中對此兩類障礙之定義如下:

(一)學習障礙

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 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 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 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 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6

1.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2.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3.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二)智能障礙

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 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 列各款規定:

1.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2.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

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 形。

本研究所指認知功能輕微缺損學童為經過屏東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學習障礙及智能障礙(輕度)、於 101 學年度 接受資源班特殊教育服務,且未合併有其他障礙之國小 3-4 年級學童。

二、視覺動作統整

視覺動作統整指個體能透過視覺感官接收而來的訊息,並以上肢手 部的動作適時回應整個心智操作過程的能力。相關研究指出,視覺動作 統整是指建立視覺感知能力和身體動作協調能力,特別是在上肢動作表

7

現上(Beery, 2004)。Weil 與 Amundson(1994)指出視覺動作統整是一種由 視覺察覺透過動作產出的轉換,伴隨的技能包括視覺感知能力、心理動 作速度(Psychomotor Speed)及手眼協調。Sanghavi 與 Kelkar(2005)認為 視覺動作統合是一項眼睛與手部間協調互動的能力,也是視知覺與動作 功能間傳送的能力,此能力之發展與建立影響了學童在日常生活中的各 項表現,如生活自理相關的衣物穿著、整理儀容等,也可能影響與學習 相關的表現,如書寫文字、繪畫及器材工具的操作使用等。

本研究所指視覺動作統整能力,主要為使用兩種評量工具所得之結 果表現,分別為:

(一)陸莉、劉鴻香修訂自美國兒童發展與治療心理學者 Beery 於 1996 年編製的拜瑞-布坦尼卡視覺動作統整發展測驗(The Beery-Buktenica Developmental Test of Visual-Motor Integration,簡稱 VMI)第四版而來 之中文版評量結果表現,包含一個主測驗和兩個補充測驗,即視覺動作 統整發展測驗、視知覺補充測驗(Visual Perception,簡稱 VP)與動作 協調補充測驗(Motor Coordination,簡稱 MC)所得之標準分數;

(二)分別使用慣用手、非慣用手、雙手進行普渡釘板測驗(Tiffin &

Asher, 1948)所得之上肢精細動作測驗結果表現。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