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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身心障礙兒童」方案之實施成效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認識身心障礙兒童」方案之實施成效

本 節 旨 在 探 討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之 受 試 者 在 依 變 項 後 測 與 追 蹤 測 之 差 異 情 形 , 藉 以 瞭 解 實 驗 處 理 之 立 即 效 果 與 延 宕 效 果 。

一 、 實 驗 方 案 之 前 測 - 受 試 者 同 質 性 考 驗

為 了 瞭 解 實 驗 組 和 對 照 組 學 生 是 否 具 有 同 質 性,乃 於 實 驗 處 理 前 一 週 對 兩 組 進 行 前 測,故 本 研 究 以 前 測 的 分 數 進 行 t 考 驗 分 析,其 結 果 如 表4-1 所 示。由 考 驗 結 果 可 以 發 現,實 驗 組 在 前 測 的 平 均 數 為109.09, 對 照 組 在 前 測 的 平 均 數 為 107.03,

t 值 為.755,並 未 達 顯 著 性 差 異 水 準。因 此,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本 研 究 實 驗 方 案 教 學 進 行 前,在 國 小 學 童 對 身 心 障 礙 同 學 接 納 態 度 量 表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

4-1 「國小學童對身心障礙同學接納態度量表」之前測 t 考驗摘要表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顯著性 實驗組(N=23) 109.09 9.82 .755 .454 對照組(N=30) 107.03 9.81

二 、 實 驗 方 案 教 學 後 立 即 效 果 之 分 析

為 了 要 了 解 實 驗 班 級 學 生 在 接 受 實 驗 方 案 之 後 , 對 於 認 識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態 度 上 之 改 變,因 此,本 研 究 以 前 測 的 分 數 為 共 變 數,以 後 測 的 分 數 做 為 依 變 項,進 行 獨 立 樣 本 單 因 子 共 變 數 分 析。其 中,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兩 組 學 生 在 國 小 學 童 對 身 心 障 礙 同 學 接 納 態 度 量 表 的 前 後 測 平 均 數、標 準 差 之 分 析 摘 要 表 如 表4-2 所 示。而 由 表 4-2 可 以 發 現,實 驗 組 學 生 在 量 表 測 驗 上 的 平 均 分 數(M=135.00)高 於 對 照 組( M=109.77),且 以 前 、 後 測 之 平 均 數 來 看,實 驗 組 之 平 均 數 經 實 施 實 驗 方 案 後,在 國 小 學 童 對 身 心 障 礙 同 學 接 納 態 度 量 表 之 得 分 有 明 顯 提 升。綜 合 上 述 發 現,本 實 驗 方 案 對 國 小 學 童 對 身 心 障 礙 同 學 接 納 態 度 具 有 影 響 性 。

另 外 , 為 了 進 一 步 考 驗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之 差 異 , 本 研 究 以 前 測 分 數 為 共 變 數,後 測 分 數 為 依 變 項,進 行 共 變 數 分 析 , 其 結 果 如 表 4-3 所 示 。 由 表 4-3 得 知 , 單 因 子 共 變 數 分 析 的 結 果 達 顯 著 差 異 (F=89.27, p< .05) 。 即 經 過 實 驗 方 案 的 教 學 後,實 驗 組 和 對 照 組 之 國 小 學 童 對 身 心 障 礙 同 學 接 納 態 度 量 表 有 顯 著 差 異。因 此,實 驗 組 學 生 接 受 實 驗 方 案 後,在 國 小 學 童 對 身 心 障 礙 同 學 接 納 態 度 量 表 上 較 對 照 組 學 生 具 有 正 面 的 影 響 , 且 效 果 顯 著 。

4-2 「國小學童對身心障礙同學接納態度量表」描述統計分析表

前測 後測

平均數 標準差 平均數 標準差 實驗組(N=23) 109.09 9.82 135.00 10.64 對照組(N=30) 107.03 9.81 109.77 8.55

4-3 「國小學童對身心障礙同學接納態度量表」之後測共變數分析摘要表 變異來源 離均差平方和 自由度 均方 F 值

組間(實驗處理) 7967.00 1 7967.00 89.27*

組內(誤差) 4462.43 50 89.25

全體 12429.42 51

* 表示 p < .05

三、實 驗 方 案 教 學 介 入 持續效果之分析

為 了 能 夠 更 加 了 解 實 驗 方 案 對 學 生 是 否 具 有 持 續 性 的 影 響 效 果,本 研 究 配 合 學 校 行 事 與 上 課 進 度,在 實 驗 方 案 結 束 一 個 月 之 後,分 別 對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進 行 追 蹤 測 驗。由 表 4-4 得 知 , 實 驗 組 在 追 蹤 測 驗 的 平 均 數 (M=130.78 ) 高 於 對 照 組

(M=107.20) , 且 實 驗 組 在 後 測 的 平 均 數 ( M=135.00) 與 追 蹤 測 驗 的 平 均 數 (M=130.78) 相 當 接 近 。 故 本 研 究 之 實 驗 方 案 對 於 國 小 學 童 對 身 心 障 礙 同 學 接 納 態 度 具 有 持 續 的 影 響。為 了 進 一 步 考 驗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之 顯 著 性 差 異,本 研 究 以 前 測 分 數 為 共 變 數,以 追 蹤 測 驗 的 分 數 為 依 變 項,進 行 獨 立 樣 本 單 因 子 共 變 數 分 析( 見 表 4-5)。 由 表 4-5 得 知 , 單 因 子 共 變 數 分 析 的 結 果 達 顯 著 差 異 (F=20.12, p< .05) , 即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同 學 接 納 態 度 量 表 之 得 分 上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性 存 在,且 實 驗 組 高 於 對 照 組。綜 合 上 述 研 究 結 果,顯 示 本 研 究 之 實 驗 方 案 對 實 驗 組 學 生 在 接 納 態 度 上 具 有 正 面 的 影 響,且 保 留 效 果 顯 著 。

4-4 「國小學童對身心障礙同學接納態度量表」描述統計分析表

前測 後測 追蹤測驗

平均數 標準差 平均數 標準差 平均數 標準差 實驗組(N=23) 109.09 9.82 135.00 10.64 130.78 10.21 對照組(N=30) 107.03 9.81 109.77 8.55 107.20 9.96

4-5 「國小學童對身心障礙同學接納態度量表」之追蹤測驗共變數分析摘要表 變異來源 離均差平方和 自由度 均方 F 值

組間(實驗處理) 7169.59 1 7169.59 20.12*

組內(誤差) 17818.44 50 356.37

全體 12429.42 51

* 表示 p < .05

四、綜合討論

綜 合 以 上 結 果,在 進 行 實 驗 方 案 之 後,對 於 受 試 學 生 於 接 納 態 度 量 表 上 之 影 響 加 以 討 論 :

(一 )實 驗 方 案 對 於 受 試 學 生 的 接 納 態 度 具 有 立 即 性 的 影 響 效 果 ,此 研 究 結 果 與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洪 曼 佾 ,2004;楊 寶 玉 , 2005;吳 曉 玫,2005;寧 李 羽 娟,2006)在 不 同 年 齡 層 的 研 究 結 果 相 互 印 證。從 上 列 相 關 研 究 的 整 理 可 以 得 知,實 驗 方 案 普 遍 受 到 師 生 與 家 長 的 肯 定,因 此,除 了 量 的 部 分 之 外,有 必 要 就 方 案 中 所 累 積 的 相 關 資 料,加 上 質 性 資 料 的 整 理 與 分 析,以

(二 )在 實 驗 方 案 對 學 生 的 接 納 態 度 的 持 續 影 響 效 果 方 面,本 研 究 在 方 案 結 束 後 的 一 個 月 之 後 進 行 追 蹤 測 驗,發 現 具 有 持 續 性 的 效 果。由 於 目 前 國 內 的 相 關 研 究 都 只 有 進 行 量 表 的 立 即 效 果 分 析,並 無 追 蹤 持 續 性 的 影 響 效 果,故 無 其 他 的 研 究 結 果 可 以 相 互 印 證 。

綜 合 以 上 結 果 顯 示 , 實 驗 組 學 童 在 接 受 教 學 實 驗 方 案 教 學 後,其 在 接 納 態 度 量 表 上 皆 達 顯 著 水 準。因 此,本 研 究 中 之 研 究 假 設 一 與 假 設 二 獲 得 支 持 。

研 究 者 歸 納 本 研 究 對 學 生 的 接 納 態 度 具 有 正 向 效 果 的 原 因 為 實 驗 方 案 符 合 學 生 的 認 知 發 展。透 過 繪 本 與 影 片 的 欣 賞 、 角 色 扮 演、體 驗 活 動、問 題 討 論、提 供 資 料、小 書 製 作 等 多 元 的 方 式,動 態 與 靜 態 兩 種 教 學 方 式 相 互 穿 插,以 輕 鬆 不 說 教 的 方 式,建 立 學 生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接 納 態 度 的 理 解 與 體 認。由 此 可 知,單 元 主 題 的 選 擇 與 教 學 方 式 的 運 用 是 方 案 設 計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任 務,其 決 定 了 方 案 的 主 要 輪 廓,必 須 要 能 符 合 學 生 的 認 知 發 展,並 能 循 序 漸 進 的 把 各 單 元 主 題 一 一 介 紹 給 學 生,這 是 值 得 教 師 在 實 施 方 案 教 學 時 格 外 重 視 的 要 項 之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