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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5.2 未來研究議題

5.2.1 語言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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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動相標記均標誌完成貌,故此項目本就在檢測標誌完成貌之成分;再就另一項 檢覈項目來看,其內容「動相標記的詞彙實意和句法虛意共存,時貌標記只有虛 意」,這條不適用於臺灣客語時貌標記「過」,亦也不適用於漢語體系。我們也建 議增加姿態類動詞可出現在處所倒裝構式,並與「等」共現,此搭配構式指涉靜 態的持續(比較:李詩敏、賴惠玲 2011);「忒」之句法功能亦已改變,已從動 相標記慢慢演變具時貌標記特徵(比較:Li & Lai 2011;江敏華 2013)。

第五,可以搭配構式之方法討論動後時貌性成分的組合關係及聚合關係,藉 此顯示臺灣客語時貌性之特點。

第六,我們發現臺灣客語「過」可指涉重行貌,這在過去華語、閩南語的研 究中未提到,但臺灣閩南語也有「(過)換過」指涉重行貌的用法。從終點性、

可重複性等概念,可將「過」指涉的三種時貌(完成貌、經驗貌、先行貌)視為 具有相關性。區分完成貌、經驗貌「過」有其必要性,但這在過去客語文獻中鮮 少提及。

第七,採用詞彙語意、構式語法理論及利用語料庫之方法,可有系統地回應 第一章1.2節所提的三個研究問題。

以上七點為採用本論文所應用之理論基礎之優點,同時,這七點也是本論文 之重要研究貢獻。

5.2 未來研究議題

未來研究議題,將分別就語言層面、理論層面兩個面向敘述。

5.2.1 語言層面

語言層面的研究議題主要和本論文探討的四個時貌構式相關,共七個研究議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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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研究議題和臺灣客語持續貌標記、完成貌標記是否同源,以及這兩種 時貌所採用的漢字為何有關。關於這個問題,學者們看法並不相同;例如,江敏 華(2013:853-855)雖不認為「倒」為本文所討論的完成貌標記「著」之本字,

但他仍認為,須從聲調關係討論上聲「倒」與去聲「到」是否具演變關係之可能 性。李詩敏、賴惠玲(2011)從構式語法、語法化之學理論點、邏輯蘊含、認知 理解、實際語言的句法和語意使用在語法化路徑上的呈現、漢語跨方言及歷時語 料佐證等各面向檢視,認為臺灣客語具兼表完成貌與持續貌之形式,且表完成貌

「著」的發展先於表持續貌「等」。

不僅臺灣客語關於完成貌與持續貌孰先孰後的關係仍有爭議,漢語「著」也 有同樣的情況,主要分三派看法,第一派認為漢語「著」完成貌和持續貌兩種用 法並無直接先後演變關係(梅祖麟 1989;楊秀芳 1992;蔣紹愚 2006;陳前瑞 2009),第二派認為完成貌用法先於持續貌(劉丹青 1995;吳福祥 2004),第 三派認為持續貌用法先於完成貌(Mei 1979;孫朝奮 1997)。

因此,對於客語持續貌與完成貌關係之探究,未來可在擁有更多客語歷時文 獻或跨語言以語音構擬之方式探究。

第二個研究議題和「等」的搭配構式有關,持續貌標記「等」可指涉狀態性 持續及動態性持續,端視其搭配共現之成分及上下文語境而定。當地方名詞或介 詞與「等」共現時,探究其指涉之事態類型亦是未來研究議題之一;特別是臺灣 客語擁有許多功能類似華語表進行貌「在」的詞彙,其讀音為 cai3、coi1、di3、

du3,在教育部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都以漢字「在」標示,讀音的不同是否表 示用法不同?其分佈又是如何?亦可待未來更進一步研究。

第三個研究議題從「忒」延伸而出,「忒」在臺灣閩南語的對應形式為「去」,

兩者都可以當動相標記,對其前面動詞語意有所限制,為負面義,構式均表示不 好狀態的消失,具時貌轉換功能,指涉狀態/事件改變,且賦予前面動詞一終結 點。依連金發(1995)、陳怡君(2006)之研究顯示,臺灣閩南語「去」可當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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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詞,其用法請見下例 (153):

(153) 煞去予食了了去,安呢啦。八粒歸个攏食落去。

(陳怡君 2006:94,(40a))

(竟被吃個精光,這樣。八顆全被吃了。)

按照連金發、陳怡君的分類依據,例 (153) 臺灣閩南語「去」為語氣詞;那麼,

和 (153)「去」行為很類似的臺灣客語「去」(如下例 (154))是否也可分析為 語氣詞?

(154) 三個壞人緊食酒緊商量放毒藥个事情,食來食去,食醉了,嗄摎毒 藥酒自家食食落去,結果自家毒死自家。(《苗栗縣客語故事集 2》〈金 子樹〉)

(三個壞人邊喝酒邊商量放毒藥的事情,喝來喝去,喝醉了,反自己 把毒酒全喝下肚,結果自己毒死自己。)

第四個研究議題與「著」搭配構式的及物性有關,事件結構 (event structure) 的動詞語意模組包含事態類型、參與角色等訊息在內(Pustejovsky 1991a, 1991b, 2005; 張麗麗、陳克健與黃居仁 2000),而事態類型的分類則和時貌及致使有 關,致使式因涉及使動與結果,必定涉及狀態的改變,故致使式必定和時間有關,

但過去研究較少探討時貌性和致使性的關係,而現有研究多為印歐語之探討 (Abraham & Kulikov 1999; Paducheva 2009)。

李詩敏與賴惠玲(2011)討論例 (155):

(155) 頭擺人講:細人仔煞著,愛去分人收驚。(《教育部臺灣客家語常用 詞辭典》)

(以前的人說:小孩子犯煞的話,要去讓人收驚。)

在例 (155) 的「動詞─著」構式既涉及時貌性又涉及致使性;當「著」具強制 轉換之功能時,根據 Hopper & Thompson (1980) 對及物性 (transitivity) 的定義 及其所提的及物性高低檢測參考變數來看,「動詞─著」應視為具高及物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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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構式具動作性 (action kinesis),屬瞬成 (punctual)、有界 (telic) 和已然貌 (realis),以及其賓語全然受動詞影響 (O is totally affected)。例 (155)「煞著」歷 經詞彙化,演變成為非賓格動詞 (unaccusative verb),其事件結構卻不符合上述 特徵,因為「煞著」的事件結構只有一個參與者 (one participant) 且「煞著」為 非賓格動詞,屬不及物動詞,其及物性自然也就降低,那麼,「煞著」低及物性 和「著」構式高及物性似乎互相矛盾。

基於以上對「著」構式所涉及的及物性之觀察,重新檢測 Hopper & Thompson (1980) 的及物性參數,或是尋求其他出路以解釋「著」構式與動詞的及物性高 低與理論定義不符之處,可於未來更進一步深入探究。

第五個研究議題為重行貌,藉由網路搜尋,我們可找到重行貌「過」使用於 臺灣華語的例句,如 (156):

(156) 想買過新行李箱,有什麼要注意呢?

在例 (156)「過」指涉重行貌,但華語文獻尚未有此相關討論。雖然魏培泉(2015:

214-215,231-236)主張現代漢語有兩個「過」;這兩個「過」的功能和臺灣客 語完成貌「過」、經驗貌「過」一樣。顯然地,重行貌「過」之用法並未在其討 論之列。例 (156) 的存在是否表示臺灣華語因語言接觸而使得語言結構發生變 化?又或是其他因素造成此語言形式的出現?亦或是重行貌「過」其實一直存在 於漢語體系中,只是因為「過」指涉經驗貌的功能因語法化 (specialization) 的 特殊化原則而被擴大,同時為減輕「過」在句法功能上的負擔,而讓完成貌「過」

的功能被「了」取代,重行貌「過」之功能被弱化?在臺灣華語裡,重行貌「過」

使用情況多寡、「過」前面之動詞的語意限制,值得深究。

此外,除了臺灣客語、連城客語具有「過」指涉重行貌之情形外,在其他漢 語方言,例如:江西南昌方言(徐陽春 1999))、南寧白話(楊敬宇 2002;吳旭 虹 2007)、廣東廉江粵語(林華勇 2005、湖南耒陽方言(雷鳴 2012)、閩西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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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客語(李小華 2014)等各地方言,均有「過」用於指涉重行貌之現象。跨方 言比較,或是客語次方言之間的對比分析,亦可待未來可進一步研究,藉此窺見 客語方言「過」之全貌。

第六個研究議題為再探臺灣華語「過」經驗貌,因為過去臺灣華語「過」相 關文獻均指出「年輕過」為合法,但「老過」為不合法。然而,類似 (157) 之 例句,似和過去研究結論相悖:

(157) 我曾經年老過,後來有了這牌子的青春露化妝品,我的肌膚又回春 了。

例 (157) 的合法,可能和語境有關,但也可能和「過」更加語法化有關。未來 可蒐集更多相關例句,以證明 (157) 之合法性為普遍接受,並在理論層面的論 述其依據。

第七個研究議題為「過」的語法化和詞彙化問題,在第四章4.5.3小節例 (147) 所列出的有關「過」之句法和語意演變之例句,這些例句展現臺灣客語「過」和 其前後成分組合關係之複雜,也代表「過」語法功能之多樣性 (divergence)。「過」

的句法和語意演變,是我們極為關心的議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