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課後照顧的理論基礎
本節的重點在於分析課後照顧的定義與內涵,並剖析課後照顧的發展過程及 理論取向,以期作為了解課後照顧相關研究之基礎。
壹、課後照顧的意涵
所謂課後照顧是指兒童於放學後至父母親下班回家前(或假日)這段時間的照 顧輔導與教育等服務(劉明方,2006)。由於雙薪工作的核心家庭忙於賺錢維持家 中生計,父母工作時間與兒童放學時間無法銜接(李新民,2002)。加上生育率降 低,家長對兒童的期望因少子化而集寵愛於一身,而且因為社會環境的急遽變遷,
致使社區意識日益薄弱,傳統鄰里互助功能逐漸凋萎,學童放學後缺乏家人照顧 的問題愈趨嚴重。因此,在時間的無法配合下、在社會的互助觀念日漸消弱下、
在家長對兒童的期望提升下、在家庭資源的支援不足下,兒童的課後照顧需求於 是成為政府關注的主題。
貳、課後照顧的發展
一、九十二年七月以前的國小課後照顧發展沿革
國內的兒童課後照顧源於民國四十四年政府訂定托兒所設置辦法,作為因應 女性投入農忙時節的臨時性托兒所法規依據;民國六十二年兒童福利法通過;後 來因世界糧農組織援助方案停止,托兒所業務轉由政府全面接管,兒童照顧業務 則由政府部分接掌。民國七十年政府制定「托兒所設置辦法」以規範或提供兒童 照顧的福利服務。民國八十九年則有安親班的提倡,其目的是在解決兒童課後乏 人照顧的窘境。有關兒童課後照顧的政策,始自兩性工作平等法中的育嬰假及家 庭照顧,及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佈施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其第 四條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 及少年的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 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而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 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其第十二款規定: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因此,教育
部爰訂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條文共計十七條,
其精神主要是為因應當前社會及家庭需要,以達支持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 育、支持父母就業之目標為宗旨。
況且,對於如何安置兒童及青少年在學校上課期間外的課後生活及活動,一 直是家庭困擾與關心的問題;許多家長希望學校延長放學時間並多辦理輔導活 動,以解決孩子課後安置與管教問題,學校也順應「民意」開設付費的課後輔導 及課外補習。這些活動雖帶有「照顧」的性質,但因活動刻板且過度重視智育的 學習課程,並未受到大多數青少年喜愛,反而產生學習與生活上的反效果。課後 生活如安置不當,將導致兒童及青少年行為問題及意外事故發生頻率增高,間接 形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陳嘉彌、李翠萍,2002)。鑑於犯罪行為的發生率有逐年降 低年齡層的趨勢,且青少年課後偏差行為事件、青少年暴力犯罪事件最容易在放 學後時間發生,因此,如何為兒童及青少年設計適當的課後學習方案,適當的安 置他們課餘時間的生活與學習,是一項重要課題。
二、九十二年七月後的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實施沿革
臺灣小學課後照顧服務方案的實施始於彭婉如文教基金會的「社區課後照顧 支持系統」,此系統是一個結合福利服務與婦女二度就業的方案,由政府提供社區 或國民小學學校空間,基金會負責培訓師資,由具有專業能力的社區媽媽擔任課 後照顧的工作,主要是在學童放學後及寒暑假照顧需要安親的國小學童。此課後 照顧支持系統結合政府、社區與學校,贏得不少學生和家長的肯定。
由於彭婉如文教基金會的「社區課後照顧支持系統」的帶頭推動,也由於此 照顧系統確實帶給家長實質上與現實上的協助與幫忙,因而各地方政府起而效 之,開始辦理國小延後放學課後托育工作,以下將臺灣小學的課後照顧服務實施 沿革敘述如下:
(一)92 年 7 月 26 日
公布「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草案,全國國小自 92 學年度起開辦兒童課後輔導,由學校自辦或委辦,以照顧生活及指導功課為主,
國小學生和附設幼稚園的幼兒皆可自由參加課後照顧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 原住民學生可享免費優惠。
(二)93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公布國小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課程實施辦法,提供各縣市 政府開辦培訓課程的標準,只要是高中以上學歷資格,參加 360 小時培訓課程,
即可發給一張結訓證書,獲得課後照顧人員的資格。
(三)93 年 8 月 31 日
召開「國小辦理兒童課後照顧執行檢討會」,為照顧偏遠地區及弱勢學生,今 年除將繼續編列1 億元經費支持外,也將降低每班人數由原本的 35 人再縮減為 30 人以下,而班上有特殊學生或是身心障礙學生,可再酌降,另外有關偏遠或離島 地區學校課後照顧師資在專業課程訓練條件方面限制,也將由原訂的 360 個小時 放寬為180 個小時即可。
(四)93 年 12 月 21 日
教育部通過修正「國小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放寬偏遠、
山地、離島、原住民地區課後照顧人員的資格條件,訓練時時數從 360 小時,減 半為180 小時,另外規定,班上有身心障礙學生,應減少該班級學生數。
綜合課後照顧服務的推動與實施過程,可知國小課後照顧服務方案的實施已 邁入第四年,在修正中實施,在實施中再反省、檢討再實施,最終目標皆期使此 方案能達到就近取材就近服務,平價服務平等服務之特色,更進一步讓學校社區 化、社區學校化,學校與社區共構雙贏。
參、課後照顧的理論
隨著時代變遷,再加上教育的改革,使得兒童課後照顧成為社會發展過程的
需求之一,因而,課後照顧的理論基礎來自於教育發展的需求與社會福利的多元 主張(李新民,2003),換句話說,課後照顧的理論包括:教育發展的需求取向及 社會福利的多元主義。一、教育發展的需求取向:
(一)國內教育發展的需求取向:
1.教育改革的需求
近來教育改革浪潮排山倒海而來,小學的課程、教學和評量與以往家長經驗 產生極大落差,致使家長被「難倒了」,因而教育與輔導的議題成為家長關心的焦 點。長久以來,兒童照顧被歸為家庭內的事,由婦女來擔負照顧的工作。然而,
根據許多學者的研究報告指出,整體社會環境變遷,包括人口結構的改變、家庭 型態轉向核心家庭、鄰里力量削弱等等;加上婦女受教育機會增加、經濟因素的 刺激,使婦女外出工作參與勞動市場的比率增加,促使傳統「男主外、女主內」
的觀念受到嚴重挑戰(林海清,2005)。
2.社會變遷的需求
臺灣社會歷經工商發展、政治解嚴、文化融合後,促使核心家庭、雙薪家庭 的增加。父母忙於為生計打拼,小孩卻無人照顧,加上工商業發達,都市大樓林 立及建築物的封閉使得社區意識薄弱,傳統的鄰里功能失調,生育力降低,少子 化造成家長對學童期望提昇,但家庭資源又缺乏,因而除了家庭、學校之外,第 三個加強教育的組織服務需求日殷。為解決內政部在2005 年的「兒童生活狀況調 查報告」中(內政部,2005),資料顯示在學兒童放學後到晚飯前這段時間,以兒 童回家乏大人照顧最多。此研究對於教育部推動國小學童課後照顧的主要建議,
包括:課輔活動內容不以課業補救為主,而以學藝方面之教學或活動課程為限,
並應力求多樣而活潑;認為委外辦理或公辦民營或公私協營,應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經公開評選後選定優良廠商辦理;對於弱勢者(如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 障礙者、隔代教養者、外籍配偶)之子女應免費參加。
3.防治犯罪的需求
美國前總統 Clinton 曾說:「我們必須讓每一個孩子在放學之後,均有一個安 全且對身心有益的去處。我計畫將現有的課前與課後輔導方案予以擴充,希望能 幫助多達 50 萬名的兒童們能對毒品、酒精、和犯罪說 NO,而對讀書、足球、電 腦及光明的未來說 YES」(引自李新民,2001)。
課後照顧的起因包括防治犯罪與擴大兒童學習,由於社會人口結構的改變,
核心家庭為現代社會的主要家庭型態,雙薪家庭的增加,致使放學後的小孩無大 人照料,容易流連於外,結交不良份子,變成各種青少年犯罪的高危險群,課後 照顧服務提供一個安全而又有大人看顧的學習環境,使放學後的學童遠離犯罪,
擴展學習。
4.擴大學習的需求
由於全球化、科技化的時代到來,新興課程日益受到重視,如英語、電腦、
才藝之類的學習,家長並不一定具備種種指導能力,於是尋找課後照顧提供這樣 的服務。兒童在此學習環境中,有機會與其他兒童發展人際關係,促進社會性發 展,也能接受成人的督導,擴展學習範圍。
綜上所述,可知,課後照顧服務係以小學階段的一般學童為主,在性質上比 較偏屬於補充性和市場消費性質的兒童福利服務(王順民,2005)。兒童課後學習 或照顧已成為社會變遷發展中的需求,不管服務提供了兒童或家庭或就業婦女或
長需求,傳統單獨依靠家庭與婦女來提供兒童照顧已稍嫌不足,勢必要向外尋求
長需求,傳統單獨依靠家庭與婦女來提供兒童照顧已稍嫌不足,勢必要向外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