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國 51(1962)年至民國 71(1982)年《中國文化基本教材》
第三節 課程推行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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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課程推行的觀察
臺灣光復至實施九年國民教育之間是臺灣教育體制建立的關鍵期,確立新式 教育的基本架構(六三三學制),也確立了三民主義的教育政策。在執行層面而 言,二次大戰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監管了各項教育事務,他們考量臺灣 當時實際的狀況和需要,研擬暫行制度,主要目的在調適與轉化不同政權統治的 內在差異。至民國 38(1949)年,中央政府遷台後,政府積極的投入規劃與建 設,各種教育政策的實施和各階段教育法規的訂定亦加速臺灣教育水平的成長,
在硬體上:各級學校的興建、各類學校的設立、各種教育制度的改革、各項教育 設施的充實,使人民擁有日益完善的教育環境;在軟體方面:各種教育的進行、
課程標準的修訂、新教育理念的引進、教學方法的革新、教師素質的提升等,都 讓臺灣教育不斷地在求發展、求進步。159其中中學課程或因教育思想之轉移,或 因學校制度之改革,或因時代情勢之需要,屢有變更,教學科目固有增刪,教學 時數亦有加減,教學內容猶有損益。160但每一次的修訂都經過專家學者的討論和 研究,中學學制自民國 51(1962)年起,分為初級中學和高級中學,民國 57(1968)
年 8 月開始實施九年國民教育,於是高級中學與國民中學各自辦理編列課程目 標,於民國 60(1971)年 2 月,教育部修訂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明列:「在國民 中學教育基礎之上,施以一般文化陶冶、科學教育及軍事訓練,以奠定其研究高 深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基礎,並養成文武具備、德智兼修、效忠國家,服務社 會之優秀人才。」161培育德、智、體、群兼備,以及為國家效忠的國民是國民政 府此階段的教育目標。
因為國民政府以教育作為「穩定國族意識」、「反攻征戰」和「復興中華文化」
的重要基礎(本章第一節之論),「中國文化基本教材」課程應運而生,隨著官方 力量的推行,課程發展逐漸穩定,高中國文科教材的選文也隨著文化的脈動而逐 步調整。
壹、鞏固國民政府在臺政權的合理性
臺灣的政治主導權於二次大戰後由國民政府接管,不同於菲律賓、印尼等 國,直接從殖民國的政權脫離,但在經濟、文化和思想上仍存有殖民國家的文化 痕跡。反觀臺灣,本就是「中國」的一省,只是將臺灣割讓予日本的是「清朝政 府」,「回歸」中國時已時過境遷,清廷被國民政府推翻,此後歷經「國共內戰」
對峙,國民政府退守臺灣。接手臺灣政權的國民政府為求統治的「正當性」,維 護其政權的行使權,於是積極地推動「中國化」的教育政策,使臺灣人民能在日 本政權之後,接受國民政府的治理。
159 參考林天佑主編:《百年教育發展》,頁 86。
160 教育部:《第五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頁 536。
161 教育部:《第五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頁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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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中國化」,主要目的在於建立臺灣人民的「國家認同感」,強調臺灣與 中國的關係,雖日本政權推行皇民化政策,仍舊無法切割自明鄭時期開始即已建 立的「文化根源」血緣思想的臍帶──大批閩粵移民帶進了儒學,當國民政府接 管臺灣之時,積極的強調「回歸祖國」的概念,而臺灣人民的「祖國意識」概念 則可追溯至日本殖民時期:
日據時代許多臺籍知識份子將中國大陸視為他們的「祖國」,其主要原因 一方面是由於日本殖民政策的壓迫所激發的,另一方面是臺灣的漢人在 日據時代有相當強烈的漢文化認同,他們將大陸視為文化及歷史的「原 鄉」。162
為凝聚臺灣人的「國家認同」,國民政府特別強調中華民族五千多年的悠久文化 及政治傳統,對於中華文化主流的儒家推崇備至,此時中國內陸處於五四運動後
「批孔揚秦」的階段,國民政府為與之抗衡,在臺灣成立了中華文化復興委員會 及孔孟學會等組織,在高級中學教材中推行著「儒家文化」──《中國文化基本 教材》,強化漢朝「統一儒術」的正統觀,期使社會中形成一種思維──國民政 府推翻滿清政府並非造反,而是如同中國歷史上的起義,合乎孔孟思想的內涵,
因此臺灣政權由中國國民黨執政是名正言順的。
為了加強臺灣民眾對祖國的認同,國民政府於教育上施行兩項政策:推行國 語教學、和統一編行教科書,並規定中小學統一使用國編版本教材。原先在民國 34(1945)年,在陳儀政府領導下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後改制為 臺灣省教育廳),為了改變臺灣人因久受日式教育而深植的思想,乃擬訂了「臺 灣省中小學教材編印計畫」,以做為教材編印的依據。此一計畫其實是當時的國 民黨政府為因應抗戰後需要,加強了國民精神教育所做的第四次課程標準修訂,
同步施行的,在中小學教科書制度上,首次將臺灣之教科書納編,歸併到中國教 科書制度一環的開始,也是臺灣教科書「中國化」的發端。同年 11 月,成立了
「臺灣省中等、國民學校教材編輯委員會」,是為第一個編纂臺灣教科書的組織,
民國 35(1946)年 8 月,此一委員會編改組為「臺灣省編譯館」,民國 36(1947)
年 7 月,再次改組為「臺灣省教育廳編審委員會」。在不斷地變動之中,顯現教 科書制度的變動,更反映出當時政治情勢的不穩定,直至民國 57(1968)年統 編制開始施行,逐步將教科書的編輯、發行以及標準制定權收歸中央。163此時教 材內容有意地加入「民族精神教育」,從小學教育開始,讓學生有系統地接受四 維八德的理念,並要求教師在教學活動中反覆的強調與提醒,之後,此一政策也 落實於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之時:
162 黃俊傑:《臺灣意識與臺灣文化》,頁 289-290。
163 參考石計生等著:《意識形態與臺灣教科書:我國中小學人文社會學科之研究》(臺北市:
前衛出版社,1993 年),頁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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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56 (1967)年,教育部為配合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的實施,特根據行政 訂定之「九年國民教育實施綱要」,以及當時尚在研議之《九年國民教育 實施條例》,快速地完成並公布《國民小學暫行課程標準》。此次課程修 訂除繼續加強民族精神教育,生活教育外,也加入職業陶冶,主要特點 有:將原國小之公民知識之內容放入國民中學,另將國民小學之「生活 與倫理」中,原有的十四個基本道德德目,擴充為二十個,其中涵蓋四 維八德與新生活運動實施綱要;每學期實施 10 個德目,每學年循環一次。
在學校課程與教學活動中,透過反覆的強調與提醒,讓學生不僅熟悉愛 國、孝順、守信、和平等等道德的知識外,更期望能透過教導實踐的法 則,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情操。164
高級中學的《中國文化基本教材》延續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中「民族精神」的宗旨,
在全國統一教科書的政策之下,《中國文化基本教材》亦延展了此時的教育期望,
在選文裡「愛國、孝順、守信、和平」道德思維存在於字裡行間,有意地強化台 灣人民對「中國文化的認同感」,以及國民道德的養成,於是此一教材推展的影 響力,不僅是期望能提升國民道德情操,也鞏固了國民政府在臺政權的合理性。
貳、促成臺灣「政教合一」的局勢
教科書的編審作業其實是跟隨著教育部修訂課程標準而推行的,臺灣現行的 教育政策淵源,可追溯至民國 18(1929)年國民政府公布的「中華民國教育宗 旨」:「中華民國之教育,根據三民主義,以充實人民生活,扶植社會生存,發展 國民生計,延續民族生命為目的;務期民族獨立,民權普遍,民生發展,以促進 世界大同。」165民國 18(1929)年臺灣尚未脫離日本政權,可見教育宗旨並非 為臺灣人民設想,而是廣泛地為「中華民國」國民而訂定,當國民政府接管臺灣 及將一切戰力退至臺灣後,臺灣「順理成章」地沿用此一教育宗旨,日後每一次 修訂課程標準、課綱也都以此宗旨為核心目標,不曾改異。
民國 18(1929)年 7 月,教育部公布中小學課程暫行標準後,中學各科課 程始有標準可依循,至民國 72(1982)年之間修訂課程標準的情形如下:166
時間 修訂說明
民國 18(1929)年 訂頒中小學課程暫行標準 民國 21(1932)年 公布中學課程標準
民國 25(1936)年 為改進課程減少時數,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民國 29(1940)年 為適應抗戰需要,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民國 37(1948)年 為配合行憲,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民國 41(1952)年 為配合戡亂建國,局部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164 林天佑主編:《百年教育發展》,頁 65。
165 林天佑主編:《百年教育發展》,頁 12。
166 教育部:《第五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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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44(1955)年 為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修訂中學教學課目及時數 民國 51(1962)年 為順應世界教育潮流,全部修訂中學課程標準 民國 53(1964)年 為改進高中科學教育,訂頒高中生物、化學(自然
科學組)、物理(自然學科組)三科教材編輯大綱及 教學教材大綱
民國 57(1968)年 為實施九年國民教育,頒布國民中學暫行課程標準 民國 60(1971)年 為配合國民中學課程,修訂高級中學課程標準 民國 72(1983)年 因應時代要求、社會需要、檢討修訂
從表中可知,戰後臺灣的教育政策,除了在民國 44(1955)年為「減輕學生課 業負擔」進行課程的檢討之外,其餘「配合行憲」、「戡亂建國」、「順應世界教育 潮流」等大多是配合國家政治施行的方向而修正,例如:國民政府接管臺灣政權 後,第一次的修正便是為了配合民國 36(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的頒布,其第 一百五十八條明文規定:「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 道德,健全體格與科學及生活智能。」於是戰後臺灣的教育政策,其文化發展便
從表中可知,戰後臺灣的教育政策,除了在民國 44(1955)年為「減輕學生課 業負擔」進行課程的檢討之外,其餘「配合行憲」、「戡亂建國」、「順應世界教育 潮流」等大多是配合國家政治施行的方向而修正,例如:國民政府接管臺灣政權 後,第一次的修正便是為了配合民國 36(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的頒布,其第 一百五十八條明文規定:「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 道德,健全體格與科學及生活智能。」於是戰後臺灣的教育政策,其文化發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