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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本研究前五章的資訊,本節提出未來就業諮詢服務流程及執行之改善建議

(對應研究目的二與研究目的四)、輔導個案可行的就業輔導模式之建議(對應研究目 的三),以及就業諮詢服務其他方面的改善建議,並作為就服站轉型為職涯發展中心 的參考。

一、未來就業諮詢服務流程及執行之改善建議

現行就業諮詢服務流程大致已相當完善,本研究建議大站宜採行認紹分流,以減 低失業認定與一般求職者可能的排擠情事;小站宜以採行整合諮詢區全面一案到底為 目標,逐步趨近,以發揮資訊嵌緊的優勢;簡易諮詢後送個管標準中,宜刪除失業再 三認定以上者,以及;45 歲以上失業再六至再八認定者;簡易諮詢紀錄表中,「工作 能力評估」項目的「提問參考」宜加入個人教育程度、年齡、基礎數位能力、外語能力、失業 週期等項;目前個管的開案標準中,宜刪除「經公立就服機構推介工作 3 次以上仍未能 順利就業之特定對象」的身分別,會談預約制可推廣,逐步提高至80%以上為目標;

每次的就業諮詢服務會談時間可採以30 分鐘為原則;就業諮詢服務會談頻率和對失業 認定者提供的就業研習活動頻率可逐步增加;可增列數位就業諮詢服務管道等。一個就 業諮詢服務流程及執行之建議可參見圖6-2-1。

( 諮 詢 服 務 區 ) ( 綜 合 服 務 區 )

圖 6-2-1 就業諮詢服務流程及執行的改善建議(1 )

((

逐 步 增 加 頻 率)

( 小站一案到底 第一階段:個 管一案到底 )

自助 尋職

求職者

接待台

一般求職 失業初次認定 失業再認定 就業資訊區

簡易諮詢 專人服務 ( 綜合服務區 或諮詢服務區 )

掌 握 職 缺 特 性 推 介 就 業 工

作 能 力 不 足

工 作 意 願 不 足

後送個管人員

求職登記表建檔 失業給付申請表建檔 就業諮詢

掌 握 職 缺 特 性 適 性 推 介 就 業

工 作 能 力 不 足 工 作 意 願 不 足

連 結 社 會 其 他 資 源

確認是否仍失業 確認努力求職程度 就業諮詢

更 密 集 適 性 推 介 就 業

工 作 意 願 不 足

工 作 能 力 不 足

評 估 努 力 求 職 程 度

開案 開案

未就業

就業

是否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失業初認定

追蹤關懷

結案 ( 大站認紹分流 )

( 小站一案到底 第二階段:失 業認定一案到 底 )

( 簡易諮詢紀 錄

表修正 ) ( 簡易諮詢後 送個管標準修 正 )

安排參加就業 促進研習活動

結案 ( 穩定就業或失聯 )

紀 錄

檢 視 個 別 行 動 計 畫

( 續 ) 圖 6-2-1 就業諮詢服務流程及執行的改善建議

( 2 )

( 推廣預約制 )

( 增加數位就業諮詢服務 )

個管開案 會談

溝通 規劃

推 介 就 業

安 排 參 加 職 訓

安促 排進 參研 加習 就活 業動

連資 結源 社 會 其 他 職

訓 諮 詢

參 訓 不

參 訓

訓 後 就 業 訓

後 未 就 業 就

業 未 就 業

失業認定或 再認定

關懷追蹤 失聯 ( 密集會談以建立信賴關係 )

以下依大站宜採行認紹分流、小站宜以採行整合諮詢區全面一案到底為目標、簡易 諮詢後送個管標準與簡易諮詢紀錄表的調整、個管開案標準的調整、推廣就業諮詢服務 會談預約制、就業諮詢服務頻率可逐步增加、增列數位就業諮詢服務等,說明之。

(一)大站宜採行認紹分流

較大的就服站(如甲級、乙級站)之來客量大,若未區隔設置失業認定與一般求職 窗口,兩種業務的人潮會相互干擾,增加失業者的等待時間與火氣;又因較大的就服 站之空間亦稍大些,故其宜採行認紹分流,區隔設置失業認定與一般求職窗口,以分 流不同性質的失業者。為彈性因應來客量,部分窗口可機動轉換。至於較小的就服站

(如丙級、丁級站)之來客量較少,較不會產生相互干擾效果、空間也較小,則不必硬 性規定區隔設置失業認定與一般求職窗口,可由該些就服站自行裁量是否採行。

(二)小站宜以採行整合諮詢區全面一案到底為目標

整合諮詢區的全面一案到底是指,求職人進入就業服務站不分失業認定或一般求 職皆採用一案到底之服務模式。同一人服務的一案到底具有資訊嵌緊的優勢,可發揮就 業諮詢服務的最大功能。較小的就服站(如丙級、丁級站)之來客量較少,較可考量逐 步採行整合諮詢區全面一案到底的服務,最終目標是要讓所有失業者自始至終都由同 一人服務。但這項目標無法一步到位,可先採行個管一案到底,並推廣預約制(每年提 高預約制的比率),以及提升櫃台人員的就業諮詢專業知能(促進櫃台人員具有個管 人員的能力,每年提高具有個管人員能力的比率);實施一段時間後(如預約制的比 率已達50%,具有個管人員能力的比率已達50%),再推廣至失業認定一案到底,並 進一步提高預約制的比率,以及進一步提升櫃台人員的就業諮詢專業知能;實施一段 時間後(如預約制的比率已達80%,具有個管人員能力的比率已達80%),再推廣至 整合諮詢區全面一案到底。至於較大的就服站(如甲級、乙級站),因來客量大,不必 硬性規定辦理一案到底,可由該些就服站自行裁量是否採行。

(三)簡易諮詢後送個管標準與簡易諮詢紀錄表的調整

目前簡易諮詢將失業者後送個管的標準包括:經簡易諮詢後,評估有就業意願尚 可但工作目標不清楚、就業能力薄弱、或具就業障礙者;經簡易諮詢後,主動提出欲獲 得個管服務者;主動提出參加職訓需求或經評估參加職訓必要性高者;辦理失業再三 認定以上之失業給付申請者;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欲依 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申領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之失業給付者等。其中,辦理失業再三 認定以上之失業給付申請者;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欲依 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申領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之失業給付者等二項標準可能不呼應 工作目標不清楚、就業能力薄弱、或具就業障礙者等三項標準,後送個管後的就業諮詢 服務的功能不大,反而浪費個管人力。故建議僅具該二項標準者維持在櫃台提供服務即 可。

再者,為較清楚地評估就業能力薄弱,參考陳月娥、李健鴻(2007)得到的失業風 險因素,我們建議在簡易評估項目「工作能力評估」中的「提問參考」加入個人教育程度

(區分為高中職以下=1、大專以上=0)、年齡(區分為 40 歲以上=1、未滿 40 歲=0)、

基礎數位能力71(區分為不足=1、可=0)(目前簡易評估項目 7 已有「提升數位能力需 要性評估(短期電腦研習)」,但未列入總評分數)、外語能力(區分為不足=1、可

=0)、失業週期(區分為六個月以上=1、未滿六個月=0)等項。

(四)個管開案標準的調整

目前個管的開案標準包括:1、就業意願不高;2、缺乏擬從事的工作經驗、技能;3、

工作價值觀不正確;4 職涯目標不清楚或不實際;5、待業超過六個月以上;6、重新進 入勞動市場者〈離開職場約2 年以上〉;7、經公立就服機構推介工作 3 次以上仍未能順 利就業之特定對象;8、經個管員初步評估認為有必要者;9、其他。如此分流可集中個管 人員的資源運用於需要者身上。其中,第7 項的特定對象並不必然是工作目標不清楚、

就業能力薄弱、或具就業障礙者,故不宜列為個管的開案標準。而項(三)所提的個人

71勞委會職訓局的就服中心係由就服中心專人負責訴願與再訴願,故不會增加個管人員的業務負擔。

教育程度、年齡、基礎數位能力、外語能力等72,則建議增列納入個管的開案標準。

(五)推廣就業諮詢服務會談預約制

會談預約制可讓個管人員有充裕的時間從容準備會談,也讓失業者節省在就服站 的等待時間,值得推廣。為因應調適期可能的不適應,初始可兼採預約與現場制併行

(特別是第一次到站者),以符合失業者的不同需求,但第二次以後者,宜鼓勵採預 約制,長期以逐步提高預約制比率(至80%以上)為目標。每次的會談時間以 30 分鐘 為原則,但允許各就服站依其個管人員數、來客量與求職者的需求,而彈性調整(如彈 性採15 分鐘或 45 分鐘)。假使個管人員在 30 分鐘以內就可完成晤談,則多餘的時間 可用於作個管紀錄,不必等到下班或週末才整理個管紀錄。

(六)就業諮詢服務頻率可逐步增加

就業諮詢服務會談頻率密集化有利個管人員與失業者間較快地建立關係(一般要 就業諮詢服務三次後,彼此較為熟稔),亦有利激勵求職行為。目前對一般求職者的會 談頻率係依其需求而定,對失業認定者則一個月至少乙次。假使需要就業諮詢服務的失 業者可以一開始就進行密集會談(如一週乙次),當可較迅速地發揮就業諮詢服務的 功能。其次,宜提供更密集的就業諮詢服務的規劃內容。例如,目前對失業認定者的就 業推介次數一個月僅四次,實屬過少,可推動為一週兩次。目前對失業認定者提供就業 研習活動的頻率為三個月乙次,未免間隔太久,可逐步推動為每週乙次;而對於失業 給付期間可達九個月者,在再六失業認定(第七個月)到再八失業認定(第九個月)

期間提供就業研習活動的頻率可由每週乙次逐步增為每週兩次,以降低部分失業認定 者快領完才積極求職的現象。為避免爭議,目前宜採鼓勵、自願較密集參加就業諮詢服 務頻率的作法;未來則可考慮修正就保法明定之。

(七)增列數位就業諮詢服務

面臨數位化的時代,「以網路代替馬路」對於不必然需要或不喜歡面對面進行就業 諮詢,或居住地離就服站較遠的的失業者來說,數位就業諮詢服務是一項良好的選擇。

72失業週期六個月以上與第 5 項一致,故不必增列。

數位就業諮詢服務可全國連線提供服務,可紓緩省個管人力不足的困境,亦可紓緩就 服站擁擠的狀況。未來若可克服硬體建置、網路安全、人員調度等條件,增列數位就業諮 詢服務,並逐步推動,應是值得考慮的發展方向。

二、輔導個案可行的就業輔導模式之建議

針對輔導個案可行的就業輔導模式,謹提出以下建議:

(一)介入目標

試辦失業認定一案到底模式的實施動機以分流失業認定與一般求職者(「認、紹分 流」)為主,與外國欲促進求職者的積極求職意願有重疊之處,但並非一致。若勞委會 職訓局的就業諮詢目標係欲促進失業給付請領者提前就業,則未來宜依願景、政策宣示、

目標、工具、效益等項,加強描繪以及各站同仁間的溝通。在就業諮詢時,要強調宣導移 動就業力。移動就業力(mobile employability)指稱轉換行職業或工作地點的就業能力。

這項觀念對於因行職業萎縮或失去在地工作而失業者之再就業,特別關鍵,因為具備 轉換行職業或工作地點的就業能力者會有較多的選擇,也較易再就業。在職訓諮詢時,

要強調全球的勞動競爭力,並促進宣導移動就業力,俾因應全球化、產業消長、職業消 長、區域發展難平衡的態勢,以利訓後穩定就業。其間的困難是,勞工較偏好在地就業,

職訓選擇也偏重能否在地就業,如此的思維較難跳脫在地侷限,較難因應全球化的衝 擊,遂可能較易在不景氣時持續失業。

(二)對誰介入

對有求職意願者、能提升其求職意願者,介入提供就業諮詢服務的協助效果較佳。

在弱勢對象方面,現行以身分別為標準的作法,應逐步改良為針對求職意願或工作能 力不足的標準。就業諮詢服務對象的效果應予追蹤統計分析,嘗試建立事前分類架構,

以利聚焦於較需要的對象,俾獲得最佳成果。例如,那些特徵的失業者(如有經濟壓力 者、失業給付金額較低者、就業能力薄弱者)較需要就業諮詢服務,要如何協助他們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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