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從歷來的組織演進狀況,以及法令層面的規範,闡述國民中學總務行政組 織編制情形、成員任用法則如下:
我國國民中學最先設總務人員,始於清光緒二十七年(西元 1903 年)之之奏 定學堂章程,當時中學名為中學堂,而其中之文案、庶務則扮演現今總務人員的 角色(蔡英士,1988)。
民國二十四年,政府公佈「中學規程」,其中規定七年級以上的中學設事務 主任一人,處理教務及訓育以外之事務。至民國二十八年,教育部頒布「中等學 校組織補充辦法」,規定九年級以上之中等學校,得設教務、訓導、體育、事務 四處,且事務處分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且事務組長得不由教員兼任。
民國六十二年教育部修正之「台灣中等學校組織規程」,將事務處改為總務 處,事務主任之法定名成改為總務主任。民國六十八年教育部公佈國民教育法及 七十一年的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陳恒山,2003;蔡英士,1986)。
吳清山(1999)提出學校總務工作,主要是由文書處理、檔案管理、營繕工 程、工友管理、財產管理、經費收支等事項,分別由文書組、事務組及出納組人 員負責。12-24 班之學校未設出納組,則事務組也須負起經費收支等業務。
江鷹敏(2003)則提出臺北市國民中學總務行政組織,如下圖 2-9 所示:
圖 2-9 臺北市國民中學總務行政組織圖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民中學總務人員工作壓力與因應方式之研究(頁 39)。江鷹 敏,2004,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在職進修碩士班士論文。
目前最新對於國民中學總務行政組織編制與任用成員之相關內涵則規定在
「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 員員額編制準則」、「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之內,
本研究以最新公佈之辦法為依據,茲將其法律條文內容整理如下:
1. 「國民教育法」(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修正):
(1)關於總務主任員額及任用:
第十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 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 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2)關於總務主任之任用與考察:
總務處
事務組長
總務主任
出納組長 文書組長 幹事 總務會議
警衛 技工
工友
第十八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 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 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修正):
關於總務處之業務: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3.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修正):
(1)關於總務主任的編制:
第四條第二項:「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 餘由教師兼任。」
(2)關於總務主任及組長之編制:
第四條第三項:「主任的編制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 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3)關於總務處幹事、工友等編制:
第四條第六項:「幹事、管理員或書記、助理員或佐理員 (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
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工藝工廠雜工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 :三 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 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4.「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修 正)
關於總務主任之任用:
第四條:「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
主任甄選、儲訓。」
第七條:「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服務滿五年以上,其間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 年,或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得參加國民中學主任甄選。」
第八條:「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 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主任之甄選。」
第十條:「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
列為候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除發給證書外,並由省 (市) 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分別列冊候用。甄選、儲訓及候用作業,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第一項儲訓課程應加強輔導專業知能。
第十一條:「候用人員如經遴聘 (派) 而不願擔任或候用期間受刑事、懲戒處分或 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取消其候用資格。」
此外,在臺北市國民中學總務處組織現況部分,目前民國七十九年所修正的
「臺北市立國民中學組織規程」亦對其加以規範,其內容如下:
(1)關於總務處室組織之編制:
第三條:「六班以下者設教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教導處設教務組、訓導組。七 班至十二班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教務處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訓 導處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總務處設文書組、事務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十三班以上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教務處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
訓導處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
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2)關於總務處之執掌:
第四條:「總務處 :掌理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3)關於總務處業務詳細內容:
第十二條:「國民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綜合上述總務組織之演進過程以及現今法律條文之規範,本研究茲進一步歸 納國民中學總務處組織及成員編制情形如下:
一、 國民中學總務處組織之演進
最早編制國民中學總務人員是在清光緒年間,當時並無專司總務行政之處 室,僅編製文案、庶務來負責處理總務行政相關事宜。民國六十年代以前,政府 是以編制事務主任一職來掌理事務組且不得由教師兼任,並在事務組下分設文 書、庶務、出納三組,負責學校教務、訓導之外的事務,由此也可看出總務行政 之業務範圍已涵蓋甚廣。而總務處之法定名稱最早出現於民國六十二年教育部所 修正之「台灣中等學校組織規程」中,並以總務主任替代事務主任之法定名稱。
二、國民中學總務處組織之編制
目前國民中學總務處,其地位係為學校之一級行政單位。其下設組別以及成 員之多少端視學校規模而定。
1.就組別而言:一般來說,六班以下之學校得設總務處;七班至十二班者總 務處設文書組、事務組;十三班以上者,其總務處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三 組。
2.就員額編制而言:皆設總務主任一名,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組長各一 名。而總務幹事、工友等員額編制之權限則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自行編制,就臺 北市而言,總務幹事、工友等員額之編制也是依學校規模而調整。
3.就成員任用方式而言:
(1)在總務主任之任用方面:
總務主任之身分係由教師兼任。其具體任用方式為:凡是國民中學現職合格 教師,服務滿五年以上,其間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或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 上,成績優良,且最近三年無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就能 參加國民中學總務主任之甄選。甄選合格後,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列為 候用主任,除發給證書外,並由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列冊候用。且於
儲訓課程時即加強輔導專業知能。再者,本研究認為法律上對總務主任任用條件 之規範也彰顯出總務主任一職必須具備高度之專業性、合法性以及經驗性。
(2)在組長、幹事與工友任用方面:
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多由教師兼任,或由職員專任。幹事、工友等職 原均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4.就業務內容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