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兩岸大陸臺商子女教育之政策分析
壹、學校教育是國家塑造身分認同的代理機構
「教育即政治」為人強調,乃因學校是國家塑造人民具有共同意識的場所。
國家透過學校教育過程,使個人及社會朝某一方向發展而非另一方向,故學習過 程與內容無法擺脫政治本質(宋明順,1998)。誠如 Althusser(1971)所言:學
55 投資僅對高科技、大型資金設限,對中小企業沒有限制。
56 求學僅有役男及大學學歷採認設限,詳見本章第四節內容。
校教育是國家透過學校課程,有計畫的正當化國家權力,再製主流意識型態的機 器。在現代社會中,國家對教育領域有極深的涉入,不管是教育經費、師資培育、
教學語言及課程的衝突,都受到國家的中介(mediated)(李宗義譯,2008)。而 國家霸權為獲被統治者的支持,會透過吸納與改造被統治者的文化來建立宰制關 係,該概念顯示文化對社會權力的形成有重大影響,統治權力的基礎是對被統治 者文化進行讓步(Green, 1990)。
就教育領域中有關國家對認同(共同意識)與再現(教什麼,誰可教)的操 作,存在於學校教育與社會中的文化與意識型態運作(McCarthy & Crichlow, 1993:
xvi)。Apple 試圖解析學校如何影響意識型態,協助統治者不動用武力就能維持 統治關係。他指出學校非靠單向、從上而下的方向把主導性文化加諸被統治者,
反而把被統治者的文化改造成對己有利的形式來強化不平等的社會關係(王麗雲 譯,2002)。此一文化吸納過程,統治者必須建構國族的(national)或在地的(local)
身分認同,整合社會防止分崩離析,並對抗挑戰國家權力者,以獲得人民支持
(Green, 1990)。
由上述國家霸權透過學校教育對人民灌輸意識型態之目的與過程,來解析兩 岸大陸臺商子女教育政策之政治意圖,吾人發現兩岸政府冀望透過學校教育、經 濟發展及文化傳承等力量,形構臺商子女的民族主義的政治認同與自由主義的制 度認同(陳鏗任、吳建華,2006)。兩岸分治 60 餘年,發展出不同意識型態的學 校教育體系,各自的政府與人民對兩岸關係未來發展(統一、獨立、維持現狀)
仍有極大歧見,甚至存在某種敵對關係,在此背景下,臺商子女在大陸地區受教 育的問題,就顯得更有政治敏感性。
臺商子女在大陸地區就學問題,源自兩岸經貿關係的發展。自 1980 年代中 期起,大批臺商陸續到大陸投資設廠與經營管理,愈來愈多的臺灣人民到大陸臺 企工作。在當地生活條件快速提升的情況下,愈來愈多的臺商不再兩地奔飛,而 是把家庭遷移到大陸,於是「臺商子女教育」問題逐漸浮現。面對此一問題,兩 岸政府都有一系列的政策回應。在大陸政府方面,採「築巢引鳳」策略,吸引更 多臺商在當地扎根發展,解決臺商子女教育問題是其安定臺商家庭的重要舉措
(林志慎,2002)。臺商子女若順勢就讀大陸當地學校,接受該教育思想體系的 洗禮,自然有助兩岸關係走向統一,故逐漸把臺商子女入學問題採「國民待遇」
方式處理,以塑造其民族情感的認同意識。不過,為爭取更多臺商家庭移居大陸,
大陸政府亦以「文化吸納」之角度,也同意臺商舉辦使用臺灣課程(必須刪去涉 及敏感政治問題的內容)、任用臺灣校長及教師之臺商學校,使更多臺商子女在 大陸就學,透過外部社會大環境與經濟高速發展的力量,爭取臺商子女的工具性
認同;在臺灣政府方面,一方面基於人道考量,協助臺商家庭團圓,解決臺商或 其子女將來返臺升學、工作或定居的生活適應、學習銜接及生涯規劃等問題(陳 鏗任、吳建華,2006);另一方面,臺商在大陸舉辦傳承臺灣認同之意識型態教 育,可降低大陸學校及社會大環境對臺商子女政治意識型態之影響,多少能防止 國家未來利益受損,故支持臺商在大陸各地設立臺商學校。
對臺商家庭而言,臺商學校、大陸當地學校及國際學校各代表不同的組織身 分認同(institutional identity)機構,各類型學校具有「文化排他性」(cultural exclusiveness),會教育出不同視野、語言與文化之社會群體(李宗義譯,2008),
依此可知,學校類型的選擇,某種程度可代表臺商家庭身分認同意象之自我定位。
而不管何種教育選擇,都能滿足他們某一部分流動的身分認同需求。如:「臺商 學校」對臺商家庭有治療性的移出功能,因他們是移居大陸的第一代,移出臺灣 是對過去歷史脈絡的割捨,其承受的心理傷痛應有所補償,否則新認同無法進駐 受傷的心靈。兩岸政府同意臺商在大陸設立臺商學校,等同為臺商在新移居地重 造「家」園──故鄉的精神堡壘,提供精神治療功能(石之瑜,2001);「大陸當 地學校」讓臺商子女學習大陸人民的思維方式,建立當地社會網絡關係,對未來 落地生根在地發展有助益;「國際學校」提供以英語為教學語言之國際課程,接 受歐美文化的意識型態,讓子女有良好的外語能力及寬闊的國際視野,增進全球 移動的能耐。
綜上所述,為具體了解兩岸各級政府的大陸臺商子女教育政策,對臺商家庭 擇校及臺商子女跨界流動學習經驗之可能影響,以下就「臺商子女就讀大陸學校 及國際學校、臺商設立大陸臺商子女學校、政府促進臺商子女身分認同」等三大 政策,分析相關政策的擬訂背景、發展沿革,解析背後的政經目的及其可能影響。
貳、大陸臺商子女就讀當地學校與國際學校之政策分析
一、大陸政府政策57
(一)高中以下教育 1.政策沿革
1990 年之前,對於臺商子女能否就讀大陸當地中小學及幼稚園,大陸政府 並無相關明確政策規定,因而時常出現臺商子女向當地學校申請入讀時,屢受學
57 政策執行需要法律的規定及落實。在大陸政府的法律體系中,「法律」是人大頒布的效力最 高(狹義定義);「法規」是國務院頒布的效力其次;「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頒布的效力再次。
再下面是地方法規(地方人大頒布)、地方規章(地方政府頒布)。
校拒絕。當臺商及學校向當地政府反映此一問題時,官員無法以政策來解答(鄧 一飛,2007),中央政府陸續接到相關省市反映後,1991 年 1 月,國家教委58、 國務院臺辦及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接受在大陸投資的臺灣人士的隨行子女到大 陸的中小學、幼兒園就讀有關事項的通知》,這是首份有關臺商子女入讀大陸當 地中小學及幼稚園的「行政規章」59,其重要內容如下:第一,臺商要能親自照 料其隨行子女,方可同意就讀;第二,為便於管理採「就近入學」,臺商不能指 定學校。若就讀重點學校,要和大陸學生一樣參加考試,不能特殊;第三,學習 內容與大陸學生一致;第四,學校是否錄取臺商子女應與大陸學生同一標準。
在中央層級的「行政規章」下達後,各省市政府依此研擬相關政策。其中訂 定時間較早的是與臺灣民情風俗最接近、也是被選為經濟特區的廈門市。1994 年 9 月,廈門市政府為鼓勵臺商赴該市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 資保護法》(簡稱臺保法)訂立大陸第一部地方性的涉臺法規──《廈門市臺灣 同胞投資保障條例》,其中第 40 條提到:「住廈臺胞的子女可以按規定在廈門市 各級各類學校就學。」此法成為大陸政府首部以「地方法規」60形式,明確臺商 子女可入讀當地學校。
對於臺商子女就讀當地學校的具體規定,例如:1995 年 8 月,上海市教委 及市臺辦聯合下發的《關於接受在滬投資的臺灣人士隨行子女就讀中小學、幼兒 園事項的通知》,被認為是地方政策中,一次性解決問題最好、最多的「地方規 章」之一,部分省市參照此一政策文件,制定出各自的臺商子女入讀當地學校政 策(鄧一飛,2007)。該文件重要之精神及規定如下:(1)接受臺商子女入讀當 地學校的目的在增強其對大陸的認同感,有利祖國統一大業,同時亦是優化投資 環境,解決臺商後顧之憂的措施;(2)招收臺商子女的當地學校,要經區縣教育 局批准;(3)教學安排與大陸學生一致,收費標準略高於外省市在上海借讀學生 的水平。
又如北京市政府在 1997 年 9 月出臺的《北京市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補充規 定》第 13 條提到:經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主管部門核准並出具證明,經市教委 批准,臺灣同胞投資者本人和臺灣同胞雇員的子女可在該市的中小學、幼兒園就 近入學入托,並按該市學生、幼兒的收費標準繳納學雜費、托幼費等費用,各校
58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在 1985-1998 年稱為「國家教育委員會」(簡稱國家教委),「教 育部部長」則稱為「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
59 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
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該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60 「法規」是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範 性文件。
(園)不得超標準收費。
而更嚴謹的政策出現則是 1999 年 12 月,國務院根據《臺保法》,基於保護 及鼓勵臺商投資,促進兩岸經濟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 法實施細則》(簡稱臺保法實施細則),其中第 17 條提到:「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 的子女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 入大陸的小學、中學和高等學校接受教育。」此法是大陸政府首次以「中央法規」
而更嚴謹的政策出現則是 1999 年 12 月,國務院根據《臺保法》,基於保護 及鼓勵臺商投資,促進兩岸經濟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 法實施細則》(簡稱臺保法實施細則),其中第 17 條提到:「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 的子女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 入大陸的小學、中學和高等學校接受教育。」此法是大陸政府首次以「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