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身體質量指數(BMI)及其相關因素探討
一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定 義 及 測 量 方 法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原 來 的 設 計 是 一 個 用 於 公 眾 健 康 研 究 的 統 計 工 具。當 我 們 需 要 知 道 肥 胖 是 否 為 某 一 疾 病 的 致 病 原 因 時,我 們 可 以 把 病 人 的 身 高 及 體 重 換 算 成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再 找 出 其 數 值 及 病 發 率 是 否 有 線 性 關 連。不 過,
隨 著 科 技 進 步 , 現 時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只 是 一 個 參 考 值 。 要 真 正 量 度 病 人 是 否 肥 胖 , 還 需 要 利 用 微 電 力 量 度 病 人 的 阻 抗 , 以 推 斷 病 者 的 脂 肪 厚 度 。
因 此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的 角 色 也 慢 慢 改 變 , 從 醫 學 上 的 用 途 , 變 為 一 般 大 眾 的 纖 體 指 標 體 重 是 否 合 乎 理 想,不 全 然 是 科 學 性 的 問 題,目 前 盛 行 的 標 準 往 往 考 慮 的 是 美 麗、自 信 等 主 觀 的 價 值。營 養 上 的 理 想 體 重 以 促 進 健 康 和 增 長 壽 命 為 標 準。由 於 個 人 的 體 型 骨 架 不 同,為 了 同 時 顧 及 身 高 和 體 重 的 配 合 , 採 用 的 指 標 是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ody Mass Index, 縮 寫 為 BMI), 其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BMI = 體 重 (kg) / 身 高 (m2) 表 2-1-1 成 人 的 體 重 分 級 與 標 準 分 級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體 重 過 輕 BMI < 18.5 正 常 範 圍 18.5 ≦ BMI < 24 過 重 24 ≦ BMI < 27 輕 度 肥 胖 27 ≦ BMI < 30 中 度 肥 胖 30 ≦ BMI < 35 重 度 肥 胖 BMI ≧ 35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署 食 品 資 訊 網 / 肥 胖 及 體 重 控 制
二 、 人 口 社 會 學 因 素 影 響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值 相 關 研 究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護 理 系 碩 士 論 文 指 出 近 一、二 十 年 來 全 球 肥 胖 人 口 急 速 增 加 ,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族 群 也 不 例 外 , 根 據 美 國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Examination Nutrition Surveys 的 調 查 報 告 指 出,若 以 12 - 19 歲 之 青 少 年 年 齡 的 第 95 百 分 位 以 上 之 BMI 值 為 過 重 之 指 標,美 國 青 少 年 過 重 的 比 率 從 1994 到 2000 年 , 短 短 六 年 間 由 10.5﹪ 攀 升 到 15.5%(Irwin, 2004; Ogden, Flegal, Carroll, & Johnson, 2002) ; Taubert, Moller 和 Washington (1996) 的 調 查 也 有 類 似 結 論 , 若 以 1990 年 代 與 1960 年 代 相 比 , 6 - 11 歲 的 兒 童 肥 胖 比 率 增 加 了 42﹪ , 12 - 17 歲 的 兒 童 肥 胖 比 率 更 增 加 了 48﹪ 。
國 內 青 少 年 的 體 位 值 也 有 逐 年 增 高 之 趨 勢 , 台 灣 地 區 分 別 於 1980 -1891 年 、 1986 - 1988 年 與 1993 – 1996 年 做 過 三 次 大 規 模 的 全 國 國 民 營 養 調 查 , 針 對 6-18 歲 的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族 群 來 分 析 ,以 第 一 次 和 第 二 次 調 查 相 比 ,不 論 性 別 在 身 高 、體 重 與 BMI 值 上 並 無 明 顯 的 變 化 , 但 比 較 第 三 次 與 第 二 次 調 查 結 果 發 現,男、女 性 的 平 均 體 重 增 加 了 約 4 公 斤,身 高 則 增 加 了 約 4-5 公 分 , 女 性 的 BMI 平 均 值 在 第 三 次 調 查 時 , 更 明 顯 的 比 第 二 次 調 查 時 高 了 1 Kg/m2
( 引 自 王、吳,2003);且 由 第 三 次 國 民 營 養 調 查 結 果 可 知,18 歲 男 性 BMI 的
平 均 值 已 達 20.8 Kg/m2( 標 準 差 為 2.0 Kg/m2), 18 歲 女 性 之 BMI 平 均 值 則 為 20.7 Kg/m2( 標 準 差 為 3.8 Kg/m2)( 行 政 院 衛 生 署,93 年 4 月 18 日 b),
雖 然 平 均 值 都 還 在 理 想 範 圍 內,但 只 要 一 個 標 準 差 就 已 達 到 甚 至 超 過 理 想 BMI 值 的 標 準 。
由 肥 胖 的 盛 行 率 更 明 顯 可 發 現,盛 行 率 在 第 三 次 為 15.7﹪,較 第 一 次 調 查 時 的 3.7﹪ 增 加 了 近 5 倍 ( 引 自 賴 , 2002), 顯 現 青 少 年 肥 胖 問 題 有 逐 年 嚴 重 之 趨 勢 , 令 人 擔 憂 。
三 、 飲 食 習 慣 影 響 BMI 值 相 關 研 究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98 年 針 對 臺 北 市 民 健 康 行 為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 15 至 24 歲 青 少 年 平 均 一 週 有 半 數 以 上 採 外 食,容 易 選 擇 高 油、高 鹽、高 糖 等 不 健 康 食 物 , 長 期 下 來 小 心 健 康 拉 警 報 。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 15 至 24 歲 青 少 年 一 週 平 均 外 食 高 達 11 餐 ( 約 佔 總 餐 數 的 54.0%), 而 且 有 3 成 ( 31.6%) 每 天 喝 含 糖 飲 料 , 2 成 ( 21.0%) 每 天 吃 零 食,15.4%的 青 少 年 每 天 吃 宵 夜,15.9%每 天 吃 油 膩 食 物,包 括 鹽 酥 雞、薯 條 、 炸 雞 等 , 13.8%每 天 吃 太 鹹 及 醃 漬 的 食 物 。
該 局 以 現 今 青 少 年 最 常 見 的 飲 食 型 態 為 範 例 , 例 如 早 餐 吃 日 式 飯 糰 和 豆 漿 ( 480 大 卡 ), 午 餐 吃 漢 堡 、 薯 條 和 可 樂 ( 940 大 卡 ), 晚 餐 吃 小 碗 牛 肉 麵 和 珍 珠 奶 茶 ( 1,020 大 卡 ), 再 加 上 1 碗 泡 麵 當 宵 夜 ( 435 大 卡 ), 一 天 攝 取 總 熱 量 竟 高 達 2,875 大 卡。該 攝 取 熱 量 與 19 歲、身 高 157 公 分、體 重 51 公 斤 的 女 性 每 天 建 議 攝 取 熱 量 為 2,050 大 卡 相 較,等 於 一 天 多 吃 進 了 825 大 卡,必 須 散 步 6.3 小 時 、 或 騎 腳 踏 車 4.5 小 時 、 或 快 步 走 3.6 小 時 、 或 爬 樓 梯 2.9 小 時 或 跑 步 2.3 小 時 才 能 消 耗 完 。 青 少 年 如 果 沒 有 增 加 身 體 活 動 量 來 消 耗 過 多 的 熱 量 , 連 續 1 個 月 下 來 不 健 康 的 飲 食 習 慣 , 可 能 會 增 加 3.2 公 斤 體 重 。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98 年 針 對 臺 北 市 民 健 康 行 為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 在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方 面,15 至 24 歲 青 少 年 BMI 平 均 為 21.0( 標 準 差 3.12),71.4%
的 BMI 介 於 18.5 至 23.9 的 標 準 範 圍 間 , 16.9%的 BMI 過 低 (<18.5), 11.8%的 BMI 過 高 (>=24)。
衛 生 局 健 康 管 理 處 處 長 游 麗 惠 表 示,這 項 調 查 結 果 得 自 該 局 在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至 10 月 28 日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學 校 衛 生 學 會 鄭 惠 美 教 授 針 對 臺 北 市 15 歲 ( 含 ) 以 上 至 69 歲 ( 含 ) 以 下 民 眾 的 問 卷 調 查 。 該 調 查 抽 取 臺 北 市 449 里 每 里 1 至 3 個 家 戶 之 現 住 人 口 作 為 本 次 調 查 對 象 , 共 回 收 1,516 份 有 效 問 卷 ,
15 至 24 歲 的 青 少 年 樣 本 共 259 份 ( 佔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