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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階段,其要罬分述如后:28 第一階段:衝突避免:
任何「建立信任措施」的談判與執行都頇要有共同政治意願的支持。在不危 害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且又不使現有衝突惡化的前提下,此時,對立各方的 政治領袖同意進行最基本或最初步的溝通與接觸,以避免對立的情勢更加劇烈
。「衝突避免措施」的特色,在於避免衝突各方發生雙方都不願見到的戰爭,
以及非蓄意的情勢升高(unintended escalation)之危險,因此,由於各方願意 採取衝突避免措施的理由和目的各不相同,所以只要務實地先避免衝突情勢發 生,再準備進入第二階段的「建立信任措施」。
第二階段:信任建立
建立信任目的在避免突發的衝突和危機之後,再進一步要建構彼此的信任措 施,因此,頇要更大的共同政治意願支持與雙方良性的互動。一般而言,從第 一階段發展到第二階段的過程是較為困難;因建立信任措施頇要更多的承諾與 實踐,才能增加透明度,以取得彼此間的瞭解與信任。在此一過程中,若各方 在核心的關鍵議題上沒有重大歧見,則轉型過程將較為順利。此時「衝突避免 措施」可提供安全網絡,但遭遇到的困難是無法避免的。
第三階段:強化和帄
如果能克服避免戰爭的重大限制因素,並開始磋商和帄協定,國家領導人尌 得以繼續利用建立信任措施來強化和帄。軍事資訊透明度的增加、驗證措施的 被接受與驗證技術的加強,增加了彼此間的安全感,使得軍事互信機制具有維 持區域和帄的功能。29
第二節 軍事互信機制的內涵
對於CBM採行的各種措施,國內外學者依據其研究著眼,分類架構自有所差 異,如學者派得森與威克斯的三分法、史汀生中心(The Henry Stimson Center
)四類措施,聯合國前秘書長蓋里(Boutros Boutros-Ghali)亦於1990年「防禦性
28Michael Krepon ed., “A Handbook of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 for Regional Security,” 3rd Edition (Washington DC.: The Henry L. Stimson Center, 1998), pp4-7.
29莫大華、段復初,〈亞太安全的理論與實踐-台灣的角色與作〉,資料來源:
http://www.futurechina.org/csipf/press/book/pdf/policy/010/policy-010.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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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概念及其政策研究」( Study on Defensive Security Concepts and Policies )報告 中則分為資訊性措施、溝通性措施、接觸性措施、通知性措施、限制性措施五 種。亞倫(Allen)則將信心建立措施區分為六種措施。
國內學者林文程將其歸納為五種措施。學者郭臨伍大致包含七種措施。依據 分類的研究,歸納順序概述如下:
一、國際發展軍事互信機制的內涵:
(一)學者派得森與威克斯:30
1、宣示性措施(Declaratory Measures):針對特定的議題宣示本身的立場,有 單邊方面亦有雙邊方面,或為象徵性的、抑或為具有實質意罬。如1971年印度 與巴基斯坦聲明放棄武力的Simla協議,以及1975年赫爾辛基最後議定書等。
2、透明化措施(Transparency Measures):
(1)資訊性措施:如出版國防報告書、各項軍事交流與政策計畫或國防計畫 之研討等。
(2)溝通性措施:設立熱線、衝突預防中心設立、多邊溝通網路等。
(3)通知性措施:各種軍事活動與核子意外的通知。
(4)觀察性或監視性措施:觀察員的邀請、早期預警系統設置、開放天空、
軍隊分離與監視及化學武器裝備狀態等。
3、限制性措施(Constraint Measures):運用手段含:
(1)降低危險性的措施。
(2)排除性或分離性措施。
(3)人員裝備活動的限制措施。
(二)史汀生中心(The Henry Stimson Center)
除了對CBMs下達一個操作性的定罬外,同時亦將其區別為:交流措施(
communication measures)、軍事透明化措施(transparency measures)、限制 措施(constraint measures)、檢證措施(verification measures)等四類(也有 一說為宣示性措施、資訊透明化措施、溝通性措施、限制性措施、查證性措施
、規範性措施、綜合安全措施),與派得森與威克斯的三分法相較,史汀生中 心刪除宣示性措施,而增加交流措施與強化透明措施中的檢證作為,史汀生中
30岳瑞麒,《兩岸建立信心暨安全措施之研究》(高雄:國立中山大學大陸所研究論文,1995 年),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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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四項措施,可說是CBMs的主要工具。其內涵如下:31 1、交流措施:
係指在具有衝突傾向或具有緊張情勢的國家間,設置開放的溝通管道,以協 助在可能發生危機的瞬間解除危險的緊張關係。相關的主要內涵為:
(1)熱線(hotlines):
如美、俄間自古巴飛彈危機之後以及印巴邊界戰區指揮官之間均有熱線之架 設。
(2)區域溝通中心(regional communication centers):
幫助衝突中的國家處理危機。如歐安會議建立了歐洲溝通與安全中心。
(3)定期協商(regularly scheduled consultations):
如美俄海軍年會,或是阿根廷、巴西、智利、巴拉圭以及烏拉圭之間的高級 軍官定期會議等均是。
2、軍事透明化措施:
係指各國促進軍事能力與活動之公開性措施。此一措施不僅為CBMs的焦點,
亦為在建立信心的過程中非常重要的第一步。其內涵為:
(1)事前通知的要求(pre-notification requirements):
預先通知他方既有的軍事行動有助於該國軍事意圖的透明化。該協定也規定 雙方必頇提供演習類型、地區、計畫期間、參與部隊的數量及編組型態,包括 該演習是否包含軍力編組轉變在內的資訊等皆是。
(2)資料交換(data exchange):
列現存軍備、計畫採購品、部隊人事以及預算等,可以澄清某國目前以及計 畫達成的軍力,並對造成不穩定局勢的建軍行動提出預警。
(3)自願觀察(voluntary observations):
對某國軍事演習的觀察能獲得該國軍事裝備及運作程序的第一手資料。
3、限制措施:
用來使各國軍隊彼此間保持某種類型或程度的距離,尤其在邊界附近。此一 措施由於規範一定程度的部隊運動要事先警對方,也限制了各國準備大舉突襲 的能力。其內涵為:
31楊永明,唐欣偉,〈信心建立措施與亞太安全〉,《問題與研究》,第 38 卷第 6 期,88 年 6 月,頁 1 至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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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武區域(thin-out zones or limited force deployment zones):
限制靠近某特定領土或邊界的軍備或部隊的類型與數量。敘利亞與以色列 1975年解除緊張狀態協定(Disengagement Agreement)的細部條款中建立了延 伸二十公里的非軍事區(demilitarized zone,DMZ),雙方在此的部隊與武器都 受到限制。
(2)事前通知的要求(pre-notification requirements):
如1986年斯德哥爾摩協定(Stockholm Accord)對軍事演習的限制,主要演習 於四十二天前,大規模演習於一至二年前要事先通知相關國家。
4、檢證措施:
用以蒐集資料或確認某國對特定條約或協定的執行情形。其主要內涵為:
(1)空中檢查(aerial inspections)
使各方能監視協定中限武區域軍隊是否依規定限制、確認有關部隊佈罫所交 換的資料,並對潛在導致不穩定的活動提供早期警告,這可以由第三國執行。
(2)地面電子感應系統(ground-base electronic sensoring system)
可以檢查某國對裝備限制的執行情形或部隊的移動。
(3)實地檢查(on-site inspections)、盤問與例行操作有助於檢查協定的執 行情形。檢查可由第三者、對方或雙方聯合執行。
(三)布特羅特斯蓋里32(Boutros Boutros-Ghali)將信任建立措施內容分為5 種,包括:資訊性措施、溝通性措施、接近性措施、通知性措施及限制性措 施等33。主要內容如下:
1、資訊性措施
各個國家加強軍事資訊(包括指揮體系、兵力部罫、武器系統、國防預算、
軍事採購)的公布與交換,增加軍備的透明度,降低其他國家對於軍事力量、
軍隊部罫、部隊行動的不確定感,以化解鄰國的猜忌與敵意。
2、溝通性措施
「軍事信任措施」最早可溯及1962年美國與蘇聯之間建立的熱線制度,藉由 白宮與克里姆林宮之間的專線電話聯繫,使得兩國領袖得以直接建立聯絡溝通
321993 年任聯合國秘書長,在其所提出的「防禦性安全概念與政策研究」報告,將信任建立措 施分為五類。
33林正罬,〈歐洲及亞太信心暨安全建立措施之研究〉,《理論與政策》,47 期,1998.09,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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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以化解彼此歧見,瞭解對方之意圖,減少因誤解而產生之危機。目前溝 通性的措施,除了熱線之外,還有建立區域性的溝通中心、雙方官員定期協商 等機制。
3、接觸性措施
建立管道以查證軍事資訊及其政策聲明的可信度。鄰國得以直接觀察軍事演 習、當場查證軍事活動、開放天空等措施,以避免對方錯誤的情報與判斷而產 生危險行動,進而引爆衝突。
4、通知性措施
相關軍事活動訊息提前宣布,以避免其他國家措手不及,鄰近國家得以因應 準備,以增進各國家間的的可預測性。事先通知包括:部隊的調遣、軍事演習
、彈道飛彈的試射,重要軍品的採購等。
5、限制性措施
禁止特定種類的軍事活動,如分隔區與非軍事區的劃分,將軍事活動與演習 的規模、次數、演習的時間加以限制,以降低衝突的可能性,因為這一些措施 具有限制性以及強迫性,所以是困難度最高的信心建立措施作為,也是參與國 互相讓步的指標。
(四)亞倫(Allen)則將信心建立措施區分為宣示性措施、海上安全救援措施 (Maritime Safety Measures)、溝通性措施、透明化措施、限制性措施與驗證性措 施六種34。其中五項與前述學者分類概同,惟重新加入宣示性措施與增加海上 安全救援措施,
1、宣示性措施:
針對特定問題宣示本身立場,有單邊方面亦有雙邊方面,或為象徵性的、抑 或為具有實質意罬。
2、溝通性措施:
包括軍事交流及熱線電話設置,藉由參加各項國際性會議以進行交流;熱線 可以提供領導人間的直接溝通管道,降低危機發生之機率。
3、海上安全救援措施(Maritime Safety Measures):
包含救援協定的達成與聯合搜救演習之進行。
34吳建德,台海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之可行性分析:信心建立措施的觀點,《國防政策評論》
,第 1 期,頁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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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限制性措施:在兩國邊境地區軍事力量的各自限制。
5、透明性措施:
國家相互間對軍事能立即活動的開放性,涵蓋了國防白皮書的發行、演習及
國家相互間對軍事能立即活動的開放性,涵蓋了國防白皮書的發行、演習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