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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轉銜服務的定義與重要性

一、先進國家針對轉銜服務的相關法令與內容

在美國國家兒童資料中心(National Information Center for Children and

Youthwith Disabilities, 1993)的報告中,說明轉銜是指一連串有關指導學生學習將 來適應離開學校生活所有的活動,包括升學輔導、職業訓練、就業輔導及成人教 育、社會服務、生活自理和社區參與。這一連串的活動必須考慮到學生的興趣、

能力及需要,透過教學、實地操作訓練或社區參與來協助他們自立自強(陳素勤,

1998)。美國1990 年 IDEA 法案中,明文要求 IEP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須包含所需之轉銜服務,以及機構間職責共享與結合運作。轉銜服務的落實,即 是在IEP 中加入 ITP(Individualized Transition Plan,簡稱 ITP)並實際執行之(涂振 源,2008)。晚近,於 2004 年重新修正通過「身心障礙個人教育促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簡稱 IDEA 2004)中的 B 部分 及C 部分,將學前轉銜服務的時間提前至 0 至 3 歲與 3 至 5 歲。

就IDEA(2004) 最新的規定而言,「轉銜服務」除了保留1997 年 IDEA 修正案 之原來定義外,並將轉銜服務與轉銜評量的理念及服務年限予以擴張;將「復健 諮商」的理念引進轉銜服務內,使復健諮商相關法規中關於職業輔導評量的理念 正式與轉銜服務結合。另外,隨著2005 年 7 月 1 日預定生效實施日的到來,轉銜 評量又益受青睞與矚目(林宏熾、黃湘儀,2009)。

二、我國轉銜服務的相關法令與內容

美國在轉銜服務中倡導且規定專業團隊的重要性與職責。在美國個別障礙教 育法(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1997,簡稱 IDEA)之 Part C 法規中,

明訂應委派一名服務整合者(service coordinator),透過落實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individualize family service plan,簡稱 IFSP),以及與其他單位、人員持續協調 的過程,協助早期療育服務能更有效率地提供,並根據Part H 部分(出生到三歲的 早期療育),明訂對於符合 Part H 之障礙兒童,政府均應提供多專業之評估與發展 IFSP,且應提供學前階段個別化的轉銜規劃。是故,服務整合者在學前轉銜服務 中運用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早療團隊共同研擬轉銜計畫,乃扮演孩子順利轉銜

過程中不可或缺之要角(林桂如、曾怡瑄,2006)。

反觀影響著我國特殊教育法(2013)第十條明定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 段: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 段,將學前教育階段明列四大教育階段之一。至於國內的學前轉銜服務的部分,

於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訂定,則強調了轉銜的重要性以及連續不間斷的願景。

又在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中訂下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再再顧及轉銜安置是否恰當,避免給予特殊需求幼兒不當的轉銜服務,倘若發現 轉銜安置的決議對孩子是不適切的,則建立了轉銜安置的機制來彌補延續轉銜服 務,盡力的為特殊需求幼兒尋求適合的最少限制環境。

另外,在特殊教育法第六條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均提及建立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簡稱鑑輔會) ,關於人員的遴聘與參與、相關的 程序與辦法已列於法條之中,更強調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來服務,由此可知 轉銜服務應以團隊方式來進行,在特殊教育法與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已為重要 的走向之一。因此,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六條 中明訂,學前教育於大班時,在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註明所需之轉銜服務內容,有 必要配和其他相關專業服務(教育部,2000)。以下為特殊教育法和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於修訂後發布之關於專業團隊在轉銜服務中擔任的職責與相關法令,

如表2-2 與表 2-3。

表2-2

特殊教育法(2013)專業團隊在轉銜服務中相關法令條文內容

特殊教育法 條文內容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 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 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 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第六條 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 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 定之。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 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 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 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 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二十三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 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 歲開始。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 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 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 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 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 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 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 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 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表2-3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2)專業團隊在轉銜服務中相關法令條文內容 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

條文內容

第六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 教師、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第七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結合醫療相關資源,指各級主管機關應 主動協調醫療機構,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評量及教學輔導諮詢。為推展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身心障礙兒童 早期療育,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普設學前特殊教育設施,提供 適當之相關服務。

第九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 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 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 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參與訂定個別化教 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 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 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十二條 前條特殊教育方案,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整合相關資源,針 對身心

障礙學生個別特性及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 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策略。

三、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三、小結

由此可見,美國學前轉銜服務的時間較我國早,我國亦深受美國的特教法影 響,相關規定逐漸明確與系統化;就精神意涵而言,國內外教育法規皆已十分肯 定學前轉銜的重要性(林宏熾、黃湘儀、楊雅茵、陳錦慧,2010)。我國在特殊教育 法亦明訂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應運用專業團隊合 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均有邀

請相關專業人員加入提供各教育階段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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