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近代達爾文進化論發展與概念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1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首先將先針對近代達爾文進化論的概念與理論進行回顧,之後將探討進 化論在社會文化界過去的應用與研究,在探討進化論的基礎後並針對模因的概念 與過去研究進行探討,整合並闡明目前進化論、社會文化進化與模因學中的不同 觀點與核心觀點,最後並探討為什麼本研究會認為透過模因學相較於過去其他理 論最能夠深入探討網路文本中模因的進化與分布型態。

第一節 近代達爾文進化論發展與概念

達爾文 1859 年正式提出進化論,不過一個半世紀後絕大多數的人還是從來 都沒有聽過這個理論,而在那些有聽過進化論的人中絕大部分並不了解它,在那 些少數了解進化論的人中大部分也都不認同它(Hull, 2000),因為進化論過去曾經 被誤用於佐證提倡歧視的理念、意識形態,因此使得許多學者仍然會錯誤得認為 進化論用於解釋人類的行為是不適當的,同時也因為進化論本身的細節並不是很 好理解,所以學界仍然有許多學者還是持有對於進化論錯誤的認知(Dennett, 1995;

Laland & Brown, 2002),雖然政治學者很喜歡提到進化相關的概念,不過卻很少 探討進化論的真正意涵(Kerr, 2002)。

從古希臘的哲學思想家開始一直到十八世紀,許多人都認為自然事物可以依 照一個進步階梯(scala naturae/ladder of perfection)的方式排序,這些把進化視為直 線發展的思維一直到魏斯曼(August Weismann)對於基因體、表型的研究才被迫除,

Weismann 證明生物界對於環境的適應不需要透過超自然勢力的引導來解釋 (Mayr, 1982),而個別生物在一生中的成就並不會影響到基因體本身,因此個別 生物的成功與否並不一定能夠反映該生物基因體的狀態。在十九世紀中許多社會 科學學者提出了不同歷史階段相關的理論,這些包含孟德斯鳩(Montesquieu)、馬 克思(Karl Marx)、索羅金(Pitirim Sorokin)等等(Blute, 1979;Lewontin, 1982),這 些理論都把自己視為是某種能夠敘述特定種類事物行為的法則,並認為能夠找到 管理不同類別事物行為的法則,同時這些理論認為不同類別的事物是有先後序列 關係的,一種類別的事物會發展成為另一種類別的事物,因此不同類別之間有好 壞、先進與落後的關係,「改變」被視為一種發展過程而非真正的進化,真正的 進化論則不這麼解釋,進化論認為歷史過程是一種有改變遺傳的過程而不同類別 的事物之間只能夠透過彼此與共同祖先的相似度來進行階層的分類,不同種類事 物的演變並不是其核心特質的轉換,而只是因為兩種事物之間在許多不同特質上 有差異因此被歸類為同類型(Blute, 1979;2010),不同種類生物的界定在進化論 的觀點中並沒有明確的準則,種類只是觀察者為了要區分擁有不同特性物種時隨 意建立的區分,這一點與人類對於不同制度的區分其實是一樣的(Grant & Grant, 2009;Lustick, 2011),十九世紀的社會科學進化相關理論只能被稱為發展論而非

2010),Kerr (2002)認為過去社會科學中所提倡的具有性別、種族歧視的社會進化 論並不來自達爾文進化論,不過許多學者還是常常把達爾文所提倡的進化論與這 新綜合理論(neo-darwinism,有部分學者稱為 new synthesis 或 modern synthesis) 的典範(Runciman, 2005),不過近代進化論包含許多不同的觀點,其中最主要的 爭議就是針對進化論中的單位(Okasha, 2008),部分學者認為進化論中自然選擇 (natural selection)的力量是直接針對個別生物產生效果的,因此個別生物是被選 擇的單位,也就是進化的單位是個別生物,不過隨著科學的進步,越來越多學者 發現進化的單位其實是基因本身(Dawkins, 1976;1982),這個觀點目前並沒有統 一的名稱,有部分學者將其稱為自私基因理論(selfish gene theory) (Blackmore, 2001),也有學者把它稱為基因角度的進化論(gene’s eye point of view)5,這個觀點 越來越受到重視因為它最能夠解釋目前現實世界中的不同現象(Dennett, 1995;

Ritt, 2004),不過要了解這個觀點就必須先了解複製者與表型之間的區分,因為 表型、基因體的區別是必要的(Hodgson & Knudsen, 2006),了解基因觀點的進化 論概念後本研究將介紹模因學的理念,因為模因學的基礎就是建立在這種進化論

4 Lewontin (1982)認為發展本身就是一個機率性的過程,因此也不能透過直線發展(unilinear)過程 來形容,因為發展的過程是有很多可能性,並不只限於一種階段的過程,因此十九世紀的社會科 學進化論連被視為發展論都不能,可能只能被當作過時的社會敘述途徑。

5 Ritt (2004)認為新綜合理論的觀點其實就是自私基因觀點

於 Weismann 的發現,Weismann 透過研究證明後天形質的遺傳(inheritance of acquired characteristics)是不會發生的(Dawkins, 1976;1982;Dennett, 1995;

Kutschera & Niklas, 2004),同時也因為進化無法透過個別生物所獲得的特質引導,

所以進化並不是直線的發展過程(Mayr, 1982),而是機率性的演變,這些發現使 得拉馬克思主義對於達爾文主義的挑戰能夠被排除(Kutschera & Niklas, 2004)6, 成功得結合孟德爾(Gregor Mendel)對於基因的發現與達爾文進化的推論(Haig, 2007;Wilkins, 2001),Weismann 所提出的魏斯曼界限(Weismann Barrier)概念使 得進化學者能夠將生物的基因體(genotype)與生物本身的表型(phenotype)區分,

使得自私基因的觀點可以被解釋與觀察,雖然部分 Weismann 提出的觀點後來有 被更新的研究修正,不過其提出的核心觀點大致上沒有被變更(Dawkins, 1976)。

基因體是一個基因組或基因系統,而基因體中的個別基因就是所謂的複製者 (replicator)7,這些與用於複製基因本身的表型(有學者將表型以媒介/載體(vehicle) 或互動者(interactor)名詞敘述)8是不一樣的,Dawkins (1976)提出能夠定義複製 者的三個特色:

1. 長壽(longevity):成功的複製者必須有足夠的時間複製自己,而不會一下子 就瓦解。

2. 繁殖力(fecundity):成功的複製者要能夠複製自己,而複製能力越好、越快 的複製者會在進化的過程中勝出。

3. 複製準確性(accuracy of replication):如果複製者在複製自己時常常複製錯誤,

則無法留下更多的「自己」,因此其「孩子」的數量就不如由複製比較準確 的複製者那麼多。

基因的概念是抽象的,這是因為基因的功能單位與基因的遺傳單位不重疊,

因此當生物界的進化學者在探討基因時他們其實是在探討一個抽象被遺傳的資 訊單位(unit of transmission)而不是實際特別基因功能單位(unit of function)的遺傳,

在進化論的概念下只有抽象的單位能夠符合理論的需求,所以基因的概念在過去 資訊的包裹(Blute, 2010),一種在與環境的互動下能夠發展出複製自己表型的資 訊包裹,進化就算是在生物界中也是一種知識的過程(Campbell, 1982)。

表型就是基因體的表達,也就是基因體與環境互動的產物,根據基因體所包 含的資訊產生的複製基因媒介,因此當生物繁殖時,只有生物的基因體會被複製,

而不是他們的表型或任何表型在生命過程中所獲得的特質(Ritt, 2004),環境的影

6 針對社會文化進化與模因學是拉馬克思主義所敘述的進化觀點,本研究在模因學文獻回顧中會 提出詳細的反駁與說明

7 複製者根據自私基因的觀點就是進化過程的單位(Dawkins, 1976)

8 (Dawkins, 1976;Hull, 2000;2001;Speel, 1995)

基於這個變動而有所不同。表型可以是延伸的或超越個別生物的,Dawkins (1982) 提出了延伸表型(extended phenotype)的概念用意就是在探討超越生物的表型,例 如對於寄生蟲基因而言宿主的行為與身體(表型)就是它延伸的表型,另外對於 河狸的基因而言其建造的水壩也是表型,只是一種比較延伸的表型,不過表型是 一種基於自然選擇影響所產生的適應(adaptation),因此只有能夠正向或負向影響 產生該表型基因的媒介才能夠算是表型。

有部分學者認為基因同時可以被視為複製者與互動者(表型),原因在於當 基因透過細胞的機制產生出建構表型的過程時,它也是在與環境互動(Hull, 2000;

Laland & Brown, 2002),這些學者將基因視為一個能夠在物理、化學上被定義的 概念,而因為基因可以在物理、化學上被定義,因此有學者提出非被引導的後天 形質遺傳是可能發生的,而這會使得複製者、表型之間的區分被打破,或迫使進 化學者將複製者的概念放寬(Haig, 2007),納入 DNA 以外的遺傳單位,例如 RNA(De Tiége et al., 2014)。本研究認為這個觀點並不正確,因為它把基因的功 能與遺傳單位視為是重疊的,如 Blute (2010)所提到的,在進化過程中基因的概 念與其功能的單位是不一樣的,因此它沒辦法用一個固定的物理概念來定義,而 變:mutation),會影響到不同表型(個別生物)複製其本身基因的成功率,不過 平均上那些相較於其他基因(複製者)更能夠透過與環境的互動產生出比較適應 當下環境的表型之基因,因為成功複製自己的頻率提升,因此會留下更多「自己」

在環境中,被成功保留的基因因為看起來似乎是被環境中力量「選擇」保留的,

因此當初達爾文會以自然選擇的詞彙來敘述這個過程,複製者當然不是真得「自

9 部分學者認為基因可以同時被視為複製者與互動者(Hull, 2000;Laland & Brown, 2002),不過本 研究採用 Blute (2010)將所有的複製者都定義成抽象「資訊」的單位,因此並不把具有進化單位 身分的複製者(如基因)視為互動者,不過因為部分學者提到的「基因」是功能單位的基因,為 了不變動學者的原意,在本研究部分文獻回顧中還是會把基因以這種方式敘述。

因,這種基因所產生出來的表型更能夠成功得複製自己(Dawkins, 1976;Dennett, 1995;Ritt, 2004)。

只要有一組之間有差異的單位,這些不同的單位會留下不同數量的後代,而 (kin selection)的發現使得基因為核心的進化論觀點開始盛行,這個觀點將基因視 為進化過程的主要受益者,而透過 Dawkins (1976)的書受到廣泛大眾的重視 (Okasha, 2008;Laland & Brown, 2002)。除了以上的原因外,進化與自然淘汰的 影響之所以是針對基因這個複製者,主要原因在於任何個別生物(基因的表型)

所獲得的特性,例如斷了手、腳,並不會傳給其後代,因為獲得性遺傳(inheritance of acquired characteristics)並不會發生,當然一群生物或物種也不是真正的複製者,

因為他們的組成都是很短暫的(Dawkins, 1982),如果以團體或種類來當作進化的

因為他們的組成都是很短暫的(Dawkins, 1982),如果以團體或種類來當作進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