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政策規劃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政策規劃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針對國內有關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就學輔導等相 關面向進行文獻資料彙整及探討。

第一節 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政策規劃

有關退除役官兵的定義,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輔導會)

指出,退除役官兵包含榮民及一般志願役退除役官兵,榮民係指服役10年 以上而退役之退除役官兵。

但為配合募兵制推動,輔導會採取了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將服役4年 以上未滿10年的志願役退除役官兵也納為服務對象,此類人員並非榮民,

而係依其服役年資提供6年至16年不等之輔導期限,輔導期限內可依相關 法令規定申請輔導權益。除了增加招募誘因之外,該措施也用來鼓勵募兵 制的士官兵,讓其服役越長,而退役後輔導期限亦越長。

此外,有關輔導會針對整體就學就業輔導政策的發展關鍵,本研究整 理如下:

1. 輔導會主要考量募兵制為兵役制度的重大變革,分工機制上遂由國防部 負責志願役官士兵招募及訓練工作,輔導會規劃完善退輔措施,包含針 對募兵制短、中役期之退除役官兵的輔導措施,並採簡易、明確的規劃 原則,研擬募兵制退輔措施方案,於 2013 年 6 月奉行政院核定。

2. 輔導會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3 條之 1、第 33 條、第 34 條修正案及推動修法,於2015 年 12 月奉總統正式公布。

9

3. 此外,行政院定針對上述條例訂於自 105 年 3 月起開始施行,由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相關施行細節部分。

而在規劃策略上,主要依退除役官兵的相關貢獻度以及服役年資等標 準,以階梯式,規劃區分二類六級,重點整理如下。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指具有榮民資格,其包含志願服役 10 年以上、 因 公致傷病、身心障礙及曾參加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之人員。而針 對榮民部分,相關輔導措施則不設期限。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屬於一般退除役官兵,將其分為六級。有關第二類 退除役官兵輔導期限計算方式,遂以服役達4年為起始年限,並給予6 年的輔導措施,即以4年乘以1.5倍數等於6年為一基數。另外,針對留 營服役5 年以上者,每多服役 1 年則給予 2 年輔導期限,並加上基 數計算,例如若服役 5 年的話,則將給予其6年加上2年,共計有8 年 的輔導措施。

而對應上述不同分類,國內政策規劃上分為以下不同輔導策略方向: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具有榮民資格:依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相 關法令規定給予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之輔導措施。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原則上針對就學及就業等,比照上述第一類退除 役官兵榮民辦理,另外,若無職者至榮民醫院就醫,則免繳掛號費。

除此,針對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政府也提供急難救助及慰助與社會福 利事項協處等服務照顧措施。

有關輔導會針對退除役官兵所訂定之詳細分類分級退輔措施,詳如表 2-1所示。

10

11

主要以就學、就業為主,規劃與第一類的榮民就學、就業權益相同。而針 對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之輔導項目尚包括就醫部分,但就僅限於無職者至榮 民醫療體系就醫可免掛號費,以及急難救助等服務,針對就養安置部分,

則僅限於服役10年以上的具榮民資格族群為主。

另外,有關退除役官兵核心就業來看,林昱辰(2018)曾針對國防人力 管理方面提及,為維持軍中基層精壯要求,除依循選、訓、用、留等機制,

更應致力於強化官兵專業技能的可轉換性以及與專業證照的可流通性,並 將軍事專長歷練轉化為個人退伍時之人力資本以及並為民間企業徵才。另 外,對於沒有意願留營者,應強化專業證照的獲取,而對願意繼續服役者,

鼓勵轉服士官或輔導取得相關學歷為主。善用學位、證照及專長培訓等管 道,強化官兵退伍再就業能力。

而退輔會(2010)則曾指出,有關志願役軍人的役期長短,會導致退役 時所擁有的資源與需求有所差異。

1. 服役10年以下的短役期官兵:因退役時的財務資源和軍事技能較少,以 就業與就學服務的需求並重。由於年紀相對較輕,相對於職場轉換上較 易融入社會經濟體中。

2. 服役10-20年的中役期官兵:因退役時的財務資源和軍事技能相較短役期 官兵多,故較關心就業服務,就學服務次之。但由於年齡較高、軍事技 能較多,於職能轉換上較不易融入社會經濟體中。

3. 服役20年以上的長役期官兵:因年齡較長,且有退休俸的保障,退役時 的財務資源和軍事技能相對較多,則較關心就醫服務及就業服務。但相 對職能轉換上較不易融入社會經濟體中,退輔制度所需提供就業、就學 服務的資源也相對較多。

12

另外有關台灣退伍軍人回歸社會及就業情形,丁華、古允文(2006)等 則曾指出,進入部隊服役是一種軍事社會化的過程,對退伍後的再就業有 著很大影響。軍隊磨練出軍人負責任、吃苦耐勞、韌性、抗壓性強、服從 性高及忠誠等特質,都可以視為退伍轉業的助力。但相對也因為軍隊所強 調的保守、服從及階級觀念,會使得呈現相關較負面刻板印象如軍人頑 固、缺乏創意、放不下身段及官僚等,則形成退伍軍人轉業阻力。

張緯良、羅新興、梁成明(2004)調查發現有超過60%的企業對雇用榮 民意願表示負面的態度,包含具較低度意願或甚至不予考慮,而未曾有雇 用榮民經驗的企業中,更有83%提及雇用榮民的負面態度,歸納有相關因 素如下:

1. 退除役官兵因習慣過去科層體制,較無法適應現實社會的落差。

2. 軍官退伍者在軍中擔任管理階層,導致現實社會角色與心態難適應。

3. 軍人本性忠誠正直本性,但較不能適應高度彈性且競爭的社會。

4. 軍人之年齡、教育程度、個人經驗、專長等,與退伍後的就業市場有需 求落差。

5. 轉換職業的挫敗,間接影響自我概念,造成誤解轉換職業正向認知。

此外,張緯良等(2004)亦提出,企業對退伍軍人在工作態度、個人特 質及工作能力三個構面評價,發現企業對退伍軍人的工作態度評價較高,

個人特質評價次之,而工作能力評價則為最低。

陳信吉(2011)研究中則曾調查指出,退伍軍人因對退撫制度不信任、

家庭因素有高度再就業需求,同時超過8成有再就業經驗。發現高達 97%

退伍軍人認為本身專業技能不足或缺乏相關職業證照,將影響再就業謀職 空間。而86%認為年齡偏高以致缺乏競爭力。另外,就業者以自行謀職及

13

親友介紹占 80%最高,退輔會等政府機構輔導11%、其他包含自行創業的 佔9%,且待業比例偏高。

林昱辰(2018)則指出,一般軍人在軍事情境下的發展,除了無法因應 社會環境對就業的要求,對於個人能力的發展亦是一大困境,甚至可以說 軍事化程度越高,銜接社會的能力越弱,這對於軍人退伍轉業上與他人競 爭是一大劣勢。

孫德彰(2018)研究中則提出,輔導會於各縣市設置榮民服務處,以服 務照顧對國家有貢獻的志願役退除役官兵,並以臺、澎、金門等地設置榮 民服務處為資源整合與服務平台,專責辦理榮民就業就學、醫療各項服務 照顧工作。整體的軍事教育包含軍事教育與軍隊訓練兩部分。而若要將軍 事教育與訓練成果與再就業融合一體,所關注的焦點需放在軍隊教育與訓 練內容與一般社會就業市場上專業技能需求之可轉換性,並將服役經歷視 為橋樑的功能,自軍中養成的專長及服役的經驗可視為往後投入就業市場 預作準備。

因此,軍事訓練應致力強化專業技能之可轉換性與專業證照可流通 性,例如軍用駕照退伍即可轉換民間駕照,此舉可將豐富軍事專長歷練轉 化蛻變為個人退伍時人力資源,亦有利作為民間企業徵才之參考。

另外,孫德彰(2018)曾針對退除役官兵特質與職涯轉換鏈結探討,其 中有針對退除役官兵生涯規劃的個人特質探討,本研究重點整理如下:

1. 心理因素:多數退除役官兵退休前較欠缺退伍生涯規劃,認為船到橋頭 自然直,此心態則不利於職涯轉換。

2. 性別與年齡:志願役退伍官兵由於職場中年齡較同階共事者為長、背景 也不同,致使如無法順利調適及融入群體,年齡因素是最大困擾。

14

3. 先備經歷:相關證照取得、豐富軍中經歷及合適年齡,為提高職涯轉換 滿意度的關鍵因素,亦可協助角色轉換。

4. 健康狀態:選擇工作特質,應與自己及家人健康程度有相關程度聯結。

5. 正向特質:國軍包含貫徹服從、高度執行力、適度應對進退、規劃分配 能力、勤奮努力、工作投入程度高、人際關係佳、忠誠度佳、有豐富工 作歷練等,則為軍人正向特質,也是一般求職者較欠缺的部分。

故而,整體而言,相關退除役官兵應善用己身正向特質,以及在服役 生活中應提早規劃與培養相關專業能力或取得專業證照等,有助於未來成 功轉職更為順利。而針對就業輔導方面,輔導會及各縣市榮服處亦將輔以 相關職業訓練配套措施,本研究進一步探討如下。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