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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承諾範圍

第四節 逐步談判

台灣過去各種談判地位均以「開發中國家」自居。原因在於,開發中國家享有特別 的優惠待遇。例如,可以爭取較大的彈性以及被期待承諾較低的義務。在WTO 各協定 中,對開發中國家會員的優惠(特殊與差別待遇),主要有五方面:(1)有較長的緩衝時 間(過渡期)以完成WTO 的協定及承諾;(2)有更多的貿易機會;(3)受到 WTO 條款及 所有會員國保障其貿易利益;(4)獲得遵守 WTO 規範、處理爭端、達到技術標準的協助;

(5)低度開發國家獲得優惠待遇163

然而,隨著台灣越來越進步,想要繼續堅持主張「開發中國家」的地位,似乎越來 越不受其他國家的認同。而且,台灣一開始於2001 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根據 WTO 的「自我宣示」原則,已宣示「不會主張WTO 協定給與開發中國家的任何權利」164。 這一點對於我國嗣後極力爭取仍為「開發中國家」十分不利。

所謂「開發中國家」,根據WTO 說法,沒有一定的檢驗標準。一個會員國在入會時,

可以自行宣示定義自身立場,但是其他國家可以挑戰該決定。雖然台灣持續地宣稱自己 為「開發中國家」,但在最近的幾次國際談判中,有越來越受挑戰的質疑。例如,在杜 哈談判回合中,美國、歐盟和巴西就不買台灣為「開發中國家」的帳165

若單純從電信技術角度而言,台灣的電信技術和普及率和其他真正被歸類成「開發 中國家」的會員國相比,實在是很難說服他人是「開發中國家」。例如,根據聯合國166統 計,台灣2007 年的寬頻普及率為 61.4%,全球 17 名,在亞洲僅次於南韓。其他先進的

「已開發國家」,例如,只有美國鄰國加拿大的普及率為63%,略高於台灣。而法國、

日本,和德國,這三國的寬頻普及率分別為55.5%、55.1%,和 53.2%,均劣後台灣。又 根據ITU167統計,2006 年台灣的手機普及率,也高達 97%。所以單純從電信而言,平心 而論,我國實在難在列「開發中國家」之林。

縱使如此,台灣也應本著自身最大利益進入談判。有關電信服務近期談判,除了之 前尚未加入WTO 前,而不能參與的各回合談判,例如烏拉圭回合外,加入 WTO 後的 杜哈回合及之後更多的各類部長會議,台灣都應該謹慎以對。

最近的一次杜哈回合,由於美國、歐盟、G20168集團的三角關係複雜難解,且互不

163 林昱君、蘇怡文,「『貿易與發展』之未來進展與立場分析」,工業總會貿易發展委員會:國際經服

務網,2004 年 11 月 17 日。

164 中央社,「巴西在 WTO 不放鬆台灣經濟發展地位問題」,工業總會貿易發展委員會:國際經服務網,

2007 年 1 月 29 日。

165 唐佩君,「中經院:開發中國家地位,台灣 NAMA 談判挑戰」,中央社,民國 95 年 1 月 10 日。

166 申文怡,「寬頻普及率最優國南韓奪冠,台灣第 12 名」,科技網-技術 IT,2007 年 8 月 10 日。

167 楊若儀,「手機普及率台灣世界排名退步」,EC Times 電子商務時報,2006 年 12 月 5 日。

168 G20 是在 2003 年 8 月 20 日確立的開發中國家的集體性稱呼,這個集團是在第五次的部長級世界貿易

相讓,導致談判陷於暫停。大多數開發中及低度開發會員對此結果咸感失望與挫折。基 於種種困擾,最終宣告破裂。分析其失敗原因有以下幾點169

一、WTO 談判機制過於僵硬,談判數量過大,造成議事效率低落。

二、杜哈回合談判議題過於廣泛,負荷過重。

三、開發中與低度開發國家對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談判結果之執行深感不滿,

因此亟盼在杜哈談判中取得補償。

四、坎昆部長會議失敗之後,各會員致力於簽訂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或複邊貿易協定,對 WTO 之信心漸褪。

五、各國以議題利益相互結盟,互較實力,使僵局難以化解。

六、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對談判之姿態過高,期望過高。

七、整體談判依舊停滯在「農業境內支持」、「農業市場進入」與「非農產品市場進入」

的三角僵局。各方會員無法針對此三角難題求得最大公約數與平衡點,以至於杜哈 回合談判其他議題失去據以遵循的標竿。

總而言之,杜哈回合因為當時美國的年底國會期中選舉在即,美國農業利益遊說團 體勢力龐大,美國共和黨政府為爭取農業團體與農業州之選票,忌憚於選前做出農業補 貼讓步,成為談判破裂原因之一。另外歐盟內部對農業關稅意見不一,尤其是法國堅決 反對降低農業關稅,故歐盟無法顯現談判彈性。

鑑於上開原因,杜哈回合宣告破裂。但是杜哈回合主要角力點在於農業議題,對於 電信服務貿易等關注較小。雖然杜哈回合失敗,但是台灣在此次回合的學習,對於皆下 來可能涉及的電信問題談判而言,仍不失為一個前車之鑑。

雖然杜哈回合的破裂,讓WTO 會員國們造成對 WTO 機制的不信任或輕視。但 WTO 目前擁有的152 個會員國170,可以說是是僅次於聯合國192 國171的強大國際法人體。各 國要達成一定共識本來就會耗時費力,不可能一次就達到合意。所以我們對於WTO 仍 是有一定的期許和期盼,藉由逐步的自由化,最後達到一個「貨暢其流、人暢其用」而 且「均富」的境界。

除了烏拉圭回合確立的電信服務貿易規範外,電信的談判世界各國目前的進度幾乎 沒有動靜。台灣目前除了把自己的國內法規修法到達完全符合我國於WTO 承諾的義務 外,更期待著下一輪的談判,能夠提升台灣電信水準以及向國際邁進,拓展外交困境。

組織(WTO)會議時首次出現。G20 擁有全球 65%的人口、72%的農場主以及 22%的農作物輸出。其中 G20 主導代表國家有四,分別是中國大陸、印度、巴西、南非。

169 于永廷,「WTO 杜哈回合談判宣告暫停之分析」,外交部通訊,第 26 卷,第 2 期,民國 95 年 9 月。

170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6_e.htm(最後點閱時間:2008/6/8)

171 http://www.un.org/members/list.shtml(最後點閱時間:2008/3/31)

經過逐步的談判,電信產業會逐漸趨向自由,於是業者間的競爭越是激烈,消費者 就能以更便宜的價格獲得服務。一般而言,電信自由化會促使電信業者降低電信價格,

於是消費者就更能消費得起電信服務,於是網路流量就會增加。

相對的,整個電信市場將回業務迅速膨脹,經由市場的競爭,適者生存,不適者淘 汰。於是電信業者間經過不斷的合併整合,最後重組剩下贏家。

上述文字可以用下圖說明172

【圖七】電信自由化的預期結果

綜上所述,雖然台灣不適合再主張「開發中國家」,但在電信服務這塊上,主張自 己是「開發中國家」其實已無實益。因為就電信服務產業這塊上,台灣已無利用自己為

「開發中國家」作為藉口而能獲得什麼利益的動機。又畢竟事實上台灣電信產業和高科 技的發展是有目共睹,再狡辯下去似乎有損自身誠信。

縱使台灣在電信服務產業上邁進「已開發國家」階段,但只要符合自己做出的承諾 和GATS 下有關電信的規範即可。剩下有關於擴大承諾的部分可待日後漸進逐步地自由 化解決。

172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心),「『WTO 電信服務業產業論壇』座談會實錄-WTO 電信服務業 為業者帶來什麼利益?」WTO 電子報議題論壇特刊,頁 7,2006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