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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通路環境的改變

量販興盛:

台灣於1989年引進第一家量販店「萬客隆(Makro)」,在多樣化商品、低價位 等訴求下,很快成為最大的零售通路系統,並正式開啟民眾購物走向「自助式、

低價位、一次購足」的大型化賣場時代。同時,1990年代政府全面推動商業與服 務業的發展,並引領產業進入資訊化、自由化、國際化及連鎖化的時代。在政府 政策的引導下,經過15年來的發展,量販店成長迅速,至2000年底計有108家營 業,但到了2003年底只剩97家營業,顯示市場已達成熟飽和期。

儘管消長現象陳述了部份的生態轉變情形,然而影響國內最多的其實是消費 習慣的改變,近十年來綜合商品零售業蓬勃發展的結果,讓綜合商品零售業的年 營業額從1994年的3,000億元快速成長至2003年的6,800億元,短短十年綜合商品零 售業的年營業額就達到一倍以上的成長,綜合商品零售業在台灣零售產業的重要 性已是愈來愈不可忽視。

然而這其中平均國民所得與綜合商品零售業的營業額在研究中呈現顯著的 負向影響關係,顯示平均國民所得下降,綜合商品零售業營業額卻因而成長,主 要在於國民所得下降將讓消費者更計較金錢的花費,而綜合商品零售業內的量販 業、超市業皆採低價策略來經營,此一策略重重摧毀了國民消費的原有結構,不 僅是專家研究消費與所得的關係相互顛倒,更在這樣的消費習慣變更底下,原有 的中小企業生態隨之改變,小規模經營之商店愈來愈不堪對抗大型的機制。

政府採購:

前文提及,一個國家的經濟要呈現蓬勃的榮景必須先從活絡其中小企業做 起,反之,政府如欲活絡其國家之中小企業,則必須先穩建其景氣環境,而整體 的經濟環境健全與否,又與其整個國家的相關法令是否支持這樣的體質有關,也 就是說,當一國有了相關配套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律法時,大環境下的各個小個 體便像是魚有了水一樣方能在得自在。

自從1999年五月二十七日我國正式實施政府採購法以來,政府對本國的中小 企業的環境無疑是丟下了一顆大石頭,不僅掀起了一陣的漣漪,甚至濺起了巨大 的水花!在政府採購法頒定之初,政府設想的美意是想讓整府的採購系統公開透 明化,這一筆筆龐大的支出無論是工程或是財物務採購都必須秉持公平公正公開 的原則讓全國的中小企業都有機會參與,惟這樣的美好的構想卻在實施整整六年 之後使得台灣的中小企業體質大幅度扭曲變形。真正的原因在於這樣由政府出面 介入各機關團體採購事項的系統,一方面的確藉由法條層層限制的過程杜絕了政 府機構經辦人員貪贓枉法的機會,但一方面卻也變相鼓勵了大型企業得以壟斷市 場的機會。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約制了支領政府預算的單位或部門在辦理各項採 購業務時,一旦預算超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除非特殊目的經主管單位核准,否 則便須公開由廠商報價或遞送建議書,由於所謂「辦理採購」,除了一般容易理 解的財物買受之外,尚指工程之定作、財物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雇傭,因 此自表面上而言,似乎由政府機構釋出大量的招標機會與買賣空間,但實際上,

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禁止分批辦理的限制又使得各招標案必須儘可能的合併為 之,加上採購法中鼓勵使用所謂「選擇性招標」及「統包」等招標方式、再搭配

「最有利標」「未定底價決標」等決標方式,能夠參與如此的招標資格的廠商只 剩下「大型企業」而已。政府採購法雖明文規定非巨額採購不得額外增加廠商之 投標條件限制,但實務經驗顯示,一般中小企業對如此的繁複招標過程經常是望

之卻步,因為除非有專司其業務之專業人員負責相關資料的搜集,否則一般公司 的規模實在無法因應政府機關的諸多要求。再者,經過整合合併後的採購案件,

其件數實已寥寥無幾,相對於採購法實施前,各供應商或廠商真的可說是「人人 有機會、各個沒把握」。

又另採購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又獨創一項與民爭利的法寶:共同供應契約,這 一項措施,更加速使得各中小企業紛紛「中箭落馬」。所謂「共同供應契約」係 指由政府主管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派一或數個政府機關,統計轄下各機 關部門一整年中所需購買的諸項必須物品,舉凡文具、日用五金用品、電器、辦 公家具、辦公設備、印刷、甚至汽車及勞務租賃等,然後統一招標訂定契約,各 機關日後必須依據此合約直接得標的廠商下訂單而後送貨,如此龐大的商機,一 口氣變落入少數參與投標廠商的手中,非具有商品總代理資格或授權者,根本對 這樣的方案只能垂涎搖頭,政府做莊家鼓勵大型企業或機構的橫行,其實是直接 與間接扼殺了絕大多數仰賴小型買賣維生的商家,從某些角度而言,政府的措施 或許為政府節省了諸多的公帑,因為共同供應契約的決標金額必然遠低於市價行 情,但從政府有義務活絡中小企業市場的角度而言,此舉大大僵固了整個市場的 流通度,許多原本即仰賴政府鼻息維生的小公司,在這一波的政府採購浪潮之下 直接應聲倒地。

再自另一角度而言,政府採購法下的各種措施真的為政府的組織帶來最大的 費用精簡嗎?在為求不圖利廠商前提下的採購規範,往往都是最低階要求的配備 與規格,這也是為什麼在共同供應契約中廠商得以巨幅降價的原因,等到使用的 部門下了訂單收到貨物時才又往往發覺,低階的標準其實不敷使用,才又花費升 級或加購其他所需配備,最後不僅沒有效率,還使得總金額不降反升。廠商各有 其生財之道,政府最後若淪為助「大」為虐的幫兇,其實更為可悲!

財團化趨勢(公司法修正推波助瀾)

近來政府積極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對於促使公營事業成為不僅龐大而且要 能「跳舞」(有效率)有極正面的意義。目前排上民營化日程表的三家公營企業

─中油、台電與中華電信,是台灣最大的三家超級企業,不單營收名列榜首,資 產總額更達到新台幣兩兆元,而且還是低估的數字。既使低估,也已經佔天下一 千大製造業與五百大服務業廠商資產總額的近兩成,它們的民營化將意味著台灣 生產資源的巨幅重組,畢竟國營企業的營業項目皆是攸關民生的最重要課題。然 而這些所謂民營化的過程中最為積極的並不是一般的投資大眾,尤其在真正的釋 股動作之前,普通的投資人也無法介入其中,真正有能力在其中關心與準備大舉 入侵的多是和其自身事業有密切關係的財團,那些具有財團身分背景的企業家直 接透過選舉,支持特定的立委或親自參選進入國家立法殿堂成為其中的操盤手,

推動民營化最立即明顯的、引人聯想的就是政府鼓勵財團化,結果更使得有限的 資源都直接助長了大型企業的「大者恆大」。

瞿宛文(1999)提及:民營化本來就是財團化,若不要財團化就不要民營化。

重要的是這過程要能夠確保經營權會落入有專業經驗、有永續經營意願的「財團」

手中,政府若假裝公正並逃避這問題,只會使得中工現象重演,其實是一種欺騙。

若民營化過程發生問題,經營權落入非正派經營、無永續經營意願者手中,屆時 就不只是分配的問題,而會成為經濟發展上的重要問題。

2001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拚經濟」

方面交出一張適時的成績單,在當時經濟悲觀氣氛日濃之際,公司法修正案的通 過,確為亟欲轉型的國內企業,開啟了一線生機,希望能塑造一個新穎而有彈性 的經營環境,使工商界的創意與活力得以充分釋放,進而為經濟發展注入新的成 長動力。在本次公司法修法的主軸中影響層面最廣也最深遠的部分,是回歸私法 自治精神,公司是私法人組織,股東、員工、債權人之間關係依一般法律規定運 作。私法自治原應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但在昔日大政府的管制思維下,公司法 中處處可見限制規定,甚且動輒以刑事罰則嚇阻,造成行政權過度介入公司經

營,不僅扼殺企業經營者的創意,也限制企業應變的彈性,因而備受各界詬病。

然而回歸私法自治精神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卻是較大比例之股東)

而言,卻相對的削減了其在股東大會中發言的權利與音量。以其中第179條為例,

刪去了原條文中之但書”但一股東而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者,應以章 程限制其表決權”部分,造成了只「數股票」卻「不數人頭」的情形,對大多數 的小股東而言,要團結起來對抗財團大股東的意見,即以小音量要對抗大音量,

困難度實更增加不少。

又上述情形若與第198、181、27等條文再結合,則產生之加乘效果更加 劇烈。以第198條為例,條文中所述之「..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舉權…」對擁有較多股份之大股東而言其加大了對董事選舉之影響力;以第27 條第二項為例,加乘效果後之大股東只要由數人為代表人,其多人分別當選董事

又上述情形若與第198、181、27等條文再結合,則產生之加乘效果更加 劇烈。以第198條為例,條文中所述之「..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舉權…」對擁有較多股份之大股東而言其加大了對董事選舉之影響力;以第27 條第二項為例,加乘效果後之大股東只要由數人為代表人,其多人分別當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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