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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業與運動產業的定義

產業(industry)是一群類似企業與組織的集合,基本上可從三個觀點加以歸納:產 品服務、銷售對象,以及價值活動 (高俊雄,2004)。一個產業的定義可以由兩個準則來 界定,即產品的相似性和經濟價值活動(生產流程)的相似性。若依產品的相似性來定 義,所謂的產業就是指提供相類似的完整定義的產品或服務的一群商行或公司所組成;

若依經濟價值活動(生產流程)的相似性來定義,所謂的產業就是指某一特定產品單位 具有相同的生產程式,而且使用相近的生產技術 (林房儹、林文郎,2004)。

Pitts 與 Stotlar 則將運動產業(sports industry)界定為「運動產業是一個市場,它 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包括:運動、體適能、娛樂或休閒相關活動、貨品、服務、人員、

場地及觀念。」(鄭志富、吳國銑、蕭嘉惠譯,2000)。本研究所指之運動產業,乃依據 2012 年公告施行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4 條規定:「運動產業是指提供民眾從事運 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 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產業」 (教育部體育署,2012)。

二、運動產業之分類與範疇

運動產業所涵蓋面相非常廣闊,國內外學者及法規對運動產業的分類及分類基準亦 有不同的見解,包括以市場區隔理論、運動過程、價值活動、以行業別或產業特性等方

式界定,詳如表2 - 1 所示。

表2 - 1

運動產業的分類與分類基準

作者 (年份) 運動產業的分類 分類基準

Parks &

Zanger (1990)

校際運動、職業運動、設施管理、校園休閒方案、社

Stogel (1990)

閒暇及參與性運動、運動實體產品、廣告、合法性賭

Pitts, Fielding,

& Miller (1994)

Broughton &

Nethery

表2 - 1

運動產業的分類與分類基準(續)

作者 (年份) 運動產業的分類 分類基準

Li, Hofacer,

& Mahony (2001)

三、運動服務產業的分類與範疇

對於運動服務產業(sports services industry)之定義,國內外學者從不同觀點有下列 不同分類:

Pitts, Fielding, 與 Miller (1994) 從市場區隔的角度指出,運動服務業是由提供消費 者體適能、運動、休閒與娛樂等相關產品的產業與市場而組成。他們也依照產品與消費 者之型態區分運動產業為三種:運動表演事業、運動生產事業,及運動行銷事業。

昝家騏與劉榮聰 (2000) 認為運動服務包括了兩部分:參與性與觀賞性運動。此外,

運動服務所衍生的市場尚包括傳播媒體、贊助與招待及運動附屬等相關市場。

高俊雄 (2002) 則以價值活動之角度區分運動產業為製造業、營造業與服務業,而 服務業可再細分為運動用品批發零售、運動資訊與傳播、運動設施營運、運動技能指導、

運動賽會籌辦、運動賽會行銷以及運動觀光等。

日本通產業省政策局認為運動產業包含硬體與軟體,分為運動服務業、體育用品製 造業及運動場地業等三個範疇 (蘇維杉,2004)。其中,運動服務業是包含了運動用品相 關產業(如運動用品販賣業)、運動資訊相關產業(如運動節目或網路),以及和運動場 地有關的體適能俱樂部等三部分等。

許秉翔與吳仁泰 (2009) 則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7 次 修訂),將運動服務產業劃分為運動用品器材批發、運動用品器材零售、運動及娛樂用品 租賃業、職業運動業,及運動場館業等5 個細項。

林長慶 (2012) 指出,中國依據 2008 年國家統計局與國家體育總局所頒布的「體育 及相關產業分類(試行)」,將體育及相關產業分類總架構分為8 大類,扣除其中的體育 用品、服裝、鞋帽製造,剩餘7 大類皆歸屬運動服務業範疇,包括:(一)體育組織管理 活動(體育行政、事業組織管理活動、其他體育組織管理活動);(二)體育場館管理活 動;體育健身休閒活動;(三)體育仲介活動(體育商務服務、體育經濟諮詢服務、體育 經紀服務);(四)其他體育活動(體育培訓服務、體育科研服務、體育彩票服務、體育 傳媒服務、體育展覽服務、體育市場管理服務、體育場館設計服務、體育場所保潔服務、

體育文物及文化保護服務);(五)體育用品、服裝、鞋帽及相關體育產品銷售(體育用

品、服裝、鞋帽及相關產品批發;體育用品、服裝、鞋帽及相關產品零售;(六)體育產 品貿易與代理服務);(七)體育場館建築活動(體育館房屋工程建築、體育場工程建築)。

若從法規面來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2011 年 3 月頒布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第9 次修訂)」,運動服務業為「從事職業運動、運動場館經營管理及其他運動服務之 行業」,包括:(一)職業運動業,是指凡從事職業運動競賽或表演之行業,例如:職業 棒球隊伍或聯盟、撞球或網球等運動員;(二)運動場館經營管理,則是指凡從事室內

(外)運動場館經營管理之行業,例如:球類運動場館、游泳池、高爾夫球練習場等;

(三)其他運動服務業,是指凡從事與職業運動業以及運動場館業以外之運動服務的行 業均屬之,如籌辦運動活動、運動裁判及其他運動相關輔助服務皆屬之。由此可知,此 定義應屬於較狹義的運動服務產業分類。

若依教育部體育署2012 年公布施行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來看,其第 4 條明定 運動產業係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 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15 項產業別」。在隨後逐 年增訂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子辦法中,也針對「運動產業內容及範圍」(教育部,

2012) 做進一步的明確規範。扣除屬於運動製造產業範疇的「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業」

與「運動設施營建業」,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等3 項後,可獲得本研究所 定義及分類的 12 項運動服務產業類別,包括:(一)運動場館業;(二)運動表演業;

(三)職業運動業;(四)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五)運動用品或器材批發及零售業;

(六)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七)運動保健業;(八)運動行政管理服務業;(九)運 動傳播媒體業;(十)運動資訊出版業;(十一)運動博弈業;(十二)運動旅遊業;詳如 表2 - 2 所示。依此,本研究獲得較廣義的運動服務產業分類。

葉公鼎 (2001) 將運動產業分為運動核心產業及運動周邊產業;前者是指運動行為 發生的基礎產業,若缺乏這些產業的發生,則運動行為無從做起,後者係指因為運動核 心產業刺激帶動,進而產生的相關產業。因此,倘若依關聯性對本研究所指之 12 項運 動服務產業進行分類,可得前4 項為運動服務產業的核心產業,後 8 項為運動服務產業 的周邊及水平產業 (陳美燕,2015)。

表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