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超越區別處理:整合性違法考量與判斷要素
5.3 適用上述標準於兩類型的結果
藉由本章前段的共通判斷因素,吾人可初步判別擴張收取行為的本質。若系爭行 為帶有監控便利性及節省成本之考量,通常可認係具有合理正當之合法事由。惟若對 於競爭對手具有明顯的排除效果,則應劃歸為違反競爭規範之行為。又為了辨別個案 違法程度的高低,本文列舉四項具體衡量要素,以衡量擴張權利金計算標的之違法可 能性。惟該等要素之間並不具有互斥關係,授權人的擴張收取行為可能頇通過數項要 素的共同檢驗,方能確認其合法性。
127 詳見本文 3.1.5.
128 詳見本文 3.2.2.
129 詳見本文 3.2.3.
130 HOVENKAMP ET AL., supra note 60, §22 at 22-51 n.156.
以上述標準檢視擴張權利金標的之兩種次類型,可發現類型二對未使用授權技術 之產品收取權利金的行為,通常容易判斷有無使用特定授權技術,事後清點實際使用 範圍亦不特別困難,沒有採取擴張行為的正當事由。同時從 3.2 的實際案例中可以發 現,本類型的授權技術不僅通常並不包含必需的關鍵技術,同時仗恃著市場力量,以 人為方式擴張授權金收取標的到所有同類下游產品的結果,等於將需額外付費取得之 競爭技術一同列為權利金收取之標的。於此情形下,作為權利金計算基數的終端產品 產量或銷售量越多,則權利金亦隨之增加。除非有效率更佳或獲利率更高的替付技術 出現,否則潛在或已存的競爭者將無法說服被授權人採用替付技術,造成事實上獨家 交易的現象。不僅在技術市場上有此負面效果,在研發市場上也容易減損替付技術的 研發誘因,造成排除創新(foreclosure of innovation)的負面效果。此外,被授權人本身 也會因為權利金增收的壓力,而猶豫是否應擴大產量或進入其他類似產品市場,間接 減損其他市場的競爭密度。故就類型二授權行為排除競爭的效果而言,其違法程度明 顯較類型一行為高。
相對而言,類型一對未使用之授權技術收取權利金,其授權標的往往數量龐大而 有頗為嚴重的清點成本問題,較難判定授權技術是否實際使用於特定產品之上。並且 類型一的強制包裹授權,往往包含下游產品所需要的關鍵技術在內,而其擴張權利金 收取標的之行為,同時也擴大了授權的技術內容,使被授權人獲得相當程度的技術運 用自由,不單純作為授權人分散研發風險的機制,而是讓被授權人成為未來技術的共 同投資人,透過預繳權利金的方式換取使用未來技術的利益,故即使包裹授權中的技 術未在現階段被使用,被授權人仍有保留於未來使用的可能,此時若堅持逐一清點產 品使用授權技術的情形來決定權利金,對授權契約雙方都是多餘而耗費成本的工作,
故其相較於類型二授權行為更具有擴張的正當性。
但在類型一情形存在需向外付費取得之競爭技術時,該競爭技術是否會被排除,
除了檢驗競爭所在的相關市場,尚頇檢驗該競爭技術銷售市場的授權機會。而唯有在 該銷售市場中所有的潛在被授權人皆被類型一行為人所限制,使競爭技術無足夠的授 權機會,才會產生實質的排除競爭效果。依照前述對類型一持正面態度者的看法,類 型一授權要產生實質排除競爭效果相當困難,於排除競爭效果上相較於類型二具有較 低的違法性。然而,類型一授權行為除了排除現有技術競爭之外,尚有排除創新的可 能。即便市場中仍存有足夠的授權機會,類型一授權行為會使得被授權人偏好使用已 取得、額外付出成本為零的非必需技術,而不採用已存在的替付技術或公領域技術,
造成潛在或實質的替付技術研發者認為授權機會減少而放棄進入市場,使整體替付技 術的發展水帄呈現停滯。此排除創新的違法程度,會隨著所排除的替付技術數量而增 強。如果類型一授權人搭配上專利組合(patent portfolio)的策略,納入大量的無效專利 或非必需技術,將使得潛在或實質競爭者要進入市場的迴避設計成本增加,則同時具
備排除競爭及創新的負面效果,會具有較高程度的違法性。
此外,類型一行為如果具有相當高程度的排除競爭效果,仍然可能形成事實上獨 家交易(de facto exclusive dealing)的情形,此時其違法程度即明顯轉強。例如在 3.1.5 所述的 MCA 案中,授權人透過擴大強制性包裹授權的節目數量,儘可能占據被授權 電視台所有可播映的時段,使其他電視節目權利人無法取得授權機會,形成被授權人 事實上只與授權人交易的結果。是以無論在類型一或是類型二兩個次類型之中,事實 上都有可能出現具有明顯違法性的具體個案,其違法性的高低實難以兩類型形式上之 區隔加以截然劃分。
因此,美國法院原本分為兩類型處理的權利金計算標的擴張行為,事實上其行為 本質、違法性考量與判斷要素均屬一致,並無加以區別的必要。其毋寧係屬同一行為 類型下,違法程度高低不同、分處適法性光譜左右兩側的個別行為型態而已。尤其透 過本文的案例類型化分析,並無法明確劃定兩種類型的違法性孰高孰低。蓋兩種類型 案件中,透過不同的授權模式,皆可能妨礙被授權人取得其他競爭者的授權,構成類 似事實上獨家交易的結果。於此情形下,無論系爭行為歸屬於哪一種類型,其違法性 皆立即提升。更加突顯美國實務上依照案例法分別處理的兩種類型,其實並無劃分的 實益,應當合併處理,以擴張權利金收取標的行為對於競爭者生存空間的擠壓強度,
作為違法性觀察的重點,並搭配以上所提出的判斷要素,方可妥適掌握此種行為在競 爭法上應有的評價。在相同的判斷標準之下,美國實務長期以來分別檢視的行為態樣,
即可立於同一水帄上進行規範性評價與比較,讓本質相同的行為得以面對更為一致的 對待態度與處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