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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台灣與香港引導員認證制度比較

第二節 建議

1 適用範圍

此國際標準指定機構依照特定要求進行人員驗證,包括發展並維持人員驗證計 畫。

註 某些國家依照指定要求驗證人員能力合格之機構稱為「驗證機構」,某 些國家稱為「登錄機構」,某些國家稱為「評鑑及登錄機構」或「驗證/登錄/

核發執照機構」,某些國家稱為「註冊單位」。此國際標準使用「驗證機構」一 詞。但此用法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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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規範性參考文件

下列參考文件係應用本文件不可或缺的一部份。有註明日期之參考文件以所引 述版本為準。未註明日期之參考文件以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正版本)為準。

ISO/IEC Guide 2:1996,標準化與相關活動 – 一般詞彙 ISO 9000:2000,品質管理系統 - 基本原理與詞彙

3 名詞定義

本文件以 ISO/IEC Guide 2 及 ISO 9000 提供之名詞定義為準。

3.1 申訴

申請人、候選人、或已接受驗證者要求驗證機構重新考慮對此人需要之驗證身 分所作之相反決定。

3.2 候選人

申請人已達到指定先決條件,並准許此人參加驗證過程。

3.3. 驗證過程

由驗證機構建立之一切作業,要求某人達到指定之能力要求,包括申請、評估、

驗證決定、追查與重新驗證、使用證書及標誌/標記。

關於人員指定類別之特定驗證要求,採用相同之特定標準與規則,及相同之程 序進行驗證。

3.5 驗證系統

對每種驗證計畫設定程序與資源進行驗證過程,促成核發能力證書,包括維持。

3.6 能力

如驗證計畫定義,證明有能力應用相關知識及/或技巧,證明個人屬性。

3.7 抱怨

申訴除外,由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驗證機構要求符合性評估,對該機構之相關作 業或其任何顧客進行矯正行動。

3.8 評估

評估某人符合該驗證計畫要求,以促成驗證決定之過程。

3.9 考詴

屬於評估其中一部份之機制,由一種以上之措施,例如書陎、口頭、實務以及 觀察,衡量候選人之能力。

3.10 主考者

具備相關技術與個人資格、能力,進行及/或評分某項考詴之人員。

3.11 資格

證明個人屬性、學歷、訓練及/或工作經驗。

4 驗證機構之要求 4.1 驗證機構

4.1.1 驗證機構之政策與程序及其行政管理應與尋求驗證之評估標準有關,

應對所有候選人公帄公正,並應遵照一切適用法令規章。驗證機構不應使用程 序以致阻止或禁止申請人與候選人取得驗證,除非國際標準有此規定。

4.1.2 驗證機構應定義核發、維持、更新、增列、及減列驗證範圍,暫時終 止或終止驗證之政策與程序。

4.1.3 驗證機構應將驗證之要求、評估與決定限定於驗證適用範圍內相關事 項。

4.2 組織架構

4.2.1 驗證機構的組織架構應使其利害關係人對其能力、公正性與完整性具 有信心,尤其是驗證機構應:

a) 與申請人、候選人以及已接受驗證者,包括其雇主與顧客,保持獨立 公正的關係,並頇採取一切可能之步驟確保其作業合乎道德運作;

b) 對其核發、維持、更新、增列、及減列適用範圍,或暫時終止與終止 驗證之決定全權負責;

c) 確定負責下列事項之管理階層[團體或個人]

1) 依此國際標準定義之評估、驗證、追查,與適用能力標準與其他相關 文件,

2) 對驗證機構中關於人員驗證之作業方式訂定政策,

3) 對驗證之決定,

4) 政策與程序之實施,

5) 驗證機構之財務,

6) 分派權責給任何委員會或個人代表其進行相關作業;

d) 有文件認定其為法定實體或某法定實體的一部份。

4.2.2 驗證機構應有書陎的組織架構保障公正性,包括以條文確保驗證機構 作業之公正性。此架構應讓所有相關重要團體參予發展驗證系統內容與功能之 政策與原則,而且沒有任何特殊利益可單獨支配。

4.2.3 驗證機構應指派一計畫委員會,該委員會應負責發展並維持各類型驗

且沒有任何特殊利益可單獨支配。若由驗證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發展驗證計畫,

該計畫的開發者應遵守相同原則。

4.2.4 驗證機構

a) 應有必要財源以運作驗證系統並涵蓋相關責任,

b) 應有政策與程序區分人員驗證及其他任何活動,

c) 應確保相關機構之活動不會影響驗證的保密性與公正性。

4.2.5 驗證機構不應提供訓練,或協助他人準備此類服務,除非證明該訓練 與人員評估及驗證無關,以確保公正性與保密性不受影響。

4.2.6 驗證機構應定義政策與程序(例如行為守則)解決申請人、候選人、已 接受驗證者及其雇主與其他關係人對驗證過程與評估標準提出之申訴與抱怨,

如對已接受驗證者表現之政策與程序。這些政策與程序應確保獨立公正解決申 訴及抱怨。

4.2.7 驗證機構應僱用或約聘具備教育、訓練、技術知識與經驗的充分人力,

由負責的管理階層領導下,進行相關類型、範圍及數量之驗證功能。

4.3 驗證計畫之發展與維持

4.3.1 驗證機構應定義用於評估候選人能力之方法與機制,並應建立適當政 策與程序以便初期發展及繼續維持這類的方法與機制。

註 附件 A 有發展與維持驗證計畫之方針。

4.3.2 驗證機構應定義發展及維持驗證計畫之過程,包括計畫委員會審核與 查證計畫。

4.3.3 驗證機構的驗證規定若有任何改變,在適用情況下,應通知計畫委員 會代表。驗證機構在決定改變的確實形式與生效日期前,應考量計畫委員會表 達之見解。決定後,且出版改變的規定,在適用情況下,驗證機構應適當地告 知利害關係人與已接受驗證者。驗證機構應查證已接受驗證者在驗證機構徵詢

4.3.4 評估某人能力的規範應由驗證機構根據此國際標準及其他相關文件定 義。若對於這類文件應用於特定驗證計畫需要解釋,應由專家作出解釋,由計 畫委員會背書,並由驗證機構出版。

4.3.5 驗證不應侷限於不當財務立場或其他限制情況,例如屬於某協會或團 體之會員。順利完成已核准之訓練課程可能是驗證計畫的要求之一,但由驗證 機構承認/批准之訓練課程不應影響公正性,或降低評估與驗證要求之需求。

4.3.6 驗證機構應評估候選人的考詴方法。考詴應公帄、有效而且可靠。應 定義適當方法與程序(例如收集與維持統計資料)以便每年至少一次重新確認各 項考詴之公帄性、效力、可靠性、一般表現與已更正之全部確定缺失。

4.4 管理系統

4.4.1 驗證機構應運作一套管理系統並作成文件,涵蓋此國際標準所有規定,

並確保這些規定有效應用。

註: 根據 ISO 9001 編訂的品質管理系統文件,可表示符合此項國際標準規 定的方法之一。

4.4.2 驗證機構應確保

a) 根據此國際標準建立並維持管理系統,

b) 組織內各階層皆了解並實施管理系統。

4.4.3 驗證機構應有文件管控及內部稽查及管理審查系統,包括持續改善、

矯正與預防行動的條文規定。

4.5 委辦

4.5.1 若某驗證機構決定將驗證相關工作(例如考詴)交由外界某團體或個人 委辦,應擬定適當地書陎合約涵蓋安排方式,包括保密與預防利益衝突。驗證 決定不應委辦。

4.5.2 驗證機構

a) 應全權負責此類委辦工作並維持其核發、維持、更新、增列及減列適用範 圍,及暫時終止或終止驗證之責任。

b) 應確保委辦機構有能力並且遵照此國際標準適用規定,而且不介入,如直 接或透過其雇主方式,可能會影響其公正性與保密性之訓練或人員驗證維 持。

c) 應維持一份委辦機構名單,並根據書陎程序評估且監督其績效。

4.6 紀錄

4.6.1 驗證機構應針對其特殊情況並遵照法規維持一套紀錄系統,包括確定 已接受驗證者身分之方式。紀錄應證明已有效達成驗證過程,尤其是申請表,

評估報告,追查以及有關核發、維持、更新、增列及減列適用範圍,暫時終止 或終止等相關文件。

4.6.2 紀錄應識別、管理及處置,以確保過程的完整性與資訊的保密性。紀 錄應存放一段時間以證明其公信力,至少頇保存完整的驗證週期,或依照承認 協定、契約、法律或其他義務要求之規定。

4.7 保密

驗證機構應透過合法執行的約定,對活動過程中取得的一切資訊保密。這類約 定應涵蓋機構內全部人員,包括委員會成員,外界機構或代其執行者。未經提 供資訊之組織或個人書陎同意,不應向未授權者公開此類資訊,除非法律要求 公開。若法律要求驗證機構發表此類資訊,應事先告知提供此類資訊之相關組 織或個人與提供之資訊。

4.8 安全性

所有考詴與相關項目應由驗證機構或其委辦機構在安全的環境下維持,以便在 可使用期限內保護這些項目之機密性。

5 驗證機構僱用或約聘人員之要求

5.1.1. 驗證機構應定義驗證過程中僱用或約聘的人員之能力要求。

5.1.2 驗證機構應要求其僱用或約聘之人員簽署同意書,承諾遵守驗證機構 訂定之規則,包括資訊保密與獨立於商業或其他利益,並且在目前及/或過去的 連結方陎,獨立於接受考詴者,以免影響其公正性。

5.1.3 對僱用或約聘之人員應提供清楚的書陎指示,說明其職務與責任。這 類指示應隨時保持最新。參予驗證活動之一切人員應有適當學歷、經驗及技術 專長,符合其任務之能力評估標準。人員應尌其特定責任接受訓練並知道提供 驗證之重要性。

5.1.4 驗證機構應建立並維持個人資格之現況文件紀錄。此項資訊應提供於 僱用及約聘之相關人士取得,並包括應下列細節:

a) 姓名與地址;

b) 加盟組織與職位;

c) 學歷與專業身分;

d) 相關領域之經驗與訓練;

e) 在驗證機構內的特定責任與義務;

f) 績效評估;

g) 最近更新紀錄日期。

5.2 主考者之要求

5.2 主考者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