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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都市計劃通盤檢討之意義

一、都市計劃法

1、都市計劃通盤檢討之法源主要來自於都市計劃法第二十六條之規 定:

「都市計劃經發佈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 關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做必 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撤銷,並變更其使用。

通盤檢討之施行細則見另外之行政規章。

二、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本辦法對於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內容做了廣泛之規範:

1、辦理時機: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就都計法第十五條或二十 二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份辦理。當都市計劃發佈實 施屆滿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

2、辦理內容: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全面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計 法第十五條或二十二條所規定之全部事項及考慮未來 發展需求,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建議做必要之修正。

3、基本調查及分析項目:應先進行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作為通 檢之基礎,其內容應包括自然、人文、景 觀、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 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 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交通運輸等事項

4、都市防災規劃:通檢時應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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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檢討。

5、辦理都市設計:都計通盤檢討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公共 開放空間、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交通運輸系統

、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 型、色彩風格等、環保設施、景觀計畫、管理維 護計畫等。

6、公共設施用地檢討。

7、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

8、辦理機關:都市計劃之通盤檢討由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

9、作業方式。

第五章 都計通檢與都市發展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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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地細分限制。五、建物量體 配置、造型、色彩等。六、環保 設施。七、景觀計畫。八、管理 計畫。

礎之疊合,同時滿足其各 自規劃設計目標。

第十條 範圍內山河溪湖配合綠地廣場規 劃,研訂綠地計畫….

自然及人為地景設施配 合防災區劃,延燒阻斷帶 及避難場所規劃。

第十三條 依都計法二十七條應辦理通檢。 都計法第二十七條:因災 害或重大建設者….

第十六條 公設用地檢討:

一、兒童遊樂場。二、公園。三

、體育場所。

可配合避難場所,收容所 需求規劃。

第十七條 通檢變更地用達一公頃以上,應 劃設不低於該地面積百分之十之 公園綠地、廣場…..

可利用為防災生活圈設 施目的之複合功能。

第十八條 學校用地檢討:

一、國小。二、國中。三、高中 職。

學校為社區防救災之當 然核心設施及場所。

資料來源:都計定期通檢實施辦法,本研究整理

第三節 都市防災規劃與都市計畫其他領域協調整合 之必要性

一、防災計畫與生態景觀體系之整合 如圖 5-3.1 所示 二、防災計畫與交通系統規劃 如圖 5-3.2

三、防災計畫與都市活動系統之規劃 如圖 5-3.3 所示 1、都市生活之空間紋理

2、聚落歷史、人文紋理 如圖 5-3.4 所示 (資料來源:八里龍形地區之都市設計研究,1998)

第五章 都計通檢與都市發展 80

圖 5-3.1 景觀生態圖 圖 5-3.3 防災計畫圖

圖 5-3.3 交 通系統圖 圖 5-3.4 歷史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