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鄰里公園之角色與功能
公園經常被喻為都市發展中的綠洲,而其本身的質與量也是為目前環境生 活品質評估之重要指標之一。Burgess、Harrison and Limb(1988)曾於研究中 發現,一個都市內之綠地空間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是具有正面之價值意義,也就 是說一個優質的綠地空間,對於都市居民之生活品質的提升是有助益的。但就 目前台灣開闢的眾多公園中,往往就其特性及目的而言,每一公園實屬有其不 一樣的類型及其扮演之功能,故本節乃先就其目前有關公園之定義、分類類型 及功能作一探討及掌握,並進一步瞭解鄰里公園在公園系統中所扮演之角色定 位、功能及其重要性。
一、公園之定義
在西方對於公園(park)一詞字義中,原是指一大片用來作為狩獵或其他 戶外活動的場地。到了中世紀,公園指的乃是供君王、貴族階級將林地或未開 墾地圍起來作為私人遊樂用途之林地或未開墾地(March, 1964)。然而,隨著人 類文明及科技的進展,受到了近代工業革命及都市化的影響,迫使居住於城市 中的居民們面臨著低劣的生活環境,如人口擁擠、空氣污染...等問題,而產生 了許許多多的社會不安因素,如犯罪、自殺等社會案件,也迫使當時的政府不 得不去面對並尋找解決之道。其中透過公園設施的規劃、闢建,使得擁擠的都 市空間得到一喘息的機會,並提供都市居民一放鬆、自由之休憩空間,是當時 政府所積極採取的一項手段之一,而這也促使當時所引起之社會問題慢慢地獲
園」一詞的意涵是會隨著時代背景的演變,而導致人對環境的需求不同而有所 改變的,這一現象直接說明了每一時代的人們對公園的期待及詮釋是不完全相 同的(陳昭蓉,1996)。
內政部營建署曾於民國八十五年召開了公園綠地研討會,並於會中將公園 一詞定義為「政府為促進都市美觀、國民健康、避難及防災等功能而規劃開闢 之綠地,範疇包括非都市與都市地區。」另外若從法規角度來看,公園指的乃 是:「止於都市計劃區內所設置之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需依計劃人口密度與 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佈置,除有特殊情況外,佔有土地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劃 面積百分之十」(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二條)。此外,郭瓊瑩、王秀娟(1997)也 認為公園指的乃是「位於都市發展地區內,經都市計畫指定或依建築、道路建 設取得之公園綠地或綠帶。」而這些公園則都需具備:1.必須位於都市行政範圍 內、2.服務對象主要是以該都市之居民為主、3.有特定的範圍及出入口、4.特定 的面積,其中不包含安全島和廣場、5.有特定的設施,涵蓋休憩、遊樂、運動等 設施等特質(周傑,1986)。
綜合以上文獻針對「公園」一詞所作出之定義得知,公園之定義乃為「在 都市計畫區內,由政府依法負責劃設、開闢並依據居民之需求而提供給都市居 民休閒、遊憩並兼具都市美化、生態保護、避免災害之綠地開放空間。」
二、鄰里公園之角色
在台灣目前公園系統分類中,因受到每位研究者所強調之觀點或開闢單位 之規劃目標的不同,故所提出之公園分類、區分的方式也不盡相同,但其中最 常見的分類方式有以下所列幾種:
(一)郭瓊瑩(1997)依規模及其屬性區分
1. 自然公園綠地:通常是指跨區域、面積廣大、形成地景特色或蘊含珍貴資源 而經國家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保含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
水庫集水區保護帶、森林區...等。
2. 區域公園綠地:指跨越都市可發展地區與非發展用地之各式公園綠地,依 其 功能可劃分為專用、生產、緩衝、保育、交通、水岸以及風景...等七項,發展 出來的形式則有軍方、特定專用區、農業區、休閒農業區、市民農園、工業 區、工商綜合區、都市計畫保護區、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非都市土地 變更使用留設保育區、景觀道路、運輸綠帶、河濱公園、高灘地、區域公園 以及風景區。
3. 都市公園綠地:指的是都市發展地區內,經都市計畫或指定或依建築、道路 建設取得之公園綠地或綠帶公園,保含都會公園、都市公園、鄰里公園、歷 史保存、學校、文化中心、美術館、園道、林蔭道、水岸綠帶、自行車專用 道…等。
表 2-1 公園綠地系統空間階層體系架構
公 園 綠 地 類 型
規 模 / 屬 性 功 能 型 式 國家公園
保安綠地
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水 庫及水區保護帶、水源水資保 護區、特定水土保持區 自然公園綠地
森林 森林區
專用綠地 軍方、特定專用區
生產綠地 農業區、休閒農業區、市民農 園
緩衝綠地 工業區、工商綜合區
保育綠地
都市計畫保護區、非都市土地 山坡地保護區、非都市土地使 用變更使用留設保育區 交通綠地 景觀綠地、運輸綠帶 水岸綠地 河濱公園、高灘地 區域公園綠地
風景綠地 區域公園、風景區 都會公園
中心公園 都市公園、都市廣場 都市公園綠地
特殊公園綠地
古蹟、紀念物、歷史公園、歷 史保存區、植物園、動物園。
運動公園、紀念公園、兒童公 園、交通公園、學校、墓園、
文化中心、美術館、行政綠 地、廣場、行人徒步區、交通 綠地
綠帶 綠道、園道、林蔭道、水案綠 帶自行車專用道
資料來源:都市公園綠地系統示範地區規劃(頁 5-4),郭瓊瑩,1997, 台北:內 政部營建署。
(二)陳肇琦(1991)依地域分佈來區分
1. 鄰里公園:為提供居民日常遊憩、休閒、運動或交誼場所,或為老人、家庭 主婦或幼兒白天休息去處,服務半徑為 800 公尺,面積約為 2 公頃。
2. 社區性公園:為提供社區居民日常遊憩之用,如居民下班、放學或星期例假 日遊憩運動、交誼之用,服務半徑為 1600 公尺,面積為 2 公頃至 4 公頃。
3. 全市性之公園:為提供全市鎮居民於星期例假日的運動、遊憩、觀光之用,
其面積及服務半經依該市鎮規模大小而定。
(三)台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2006)依機能及使用對象區分
1. 自然公園:自然公園具備獨特的自然資源或地貌景觀,故其兼顧生態保育與 休閒遊憩,公園中僅設置步道、路燈、解說牌及垃圾桶等基本設施,讓遊客 於欣賞自然景觀時獲致豐富之遊憩體驗。
2. 綜合公園:此類型的公園區位適中、交通便利、面積較廣,其服務對象為全 市市民。綜合公園提供最多元化的設施,俾滿足遊客多樣性的遊憩需求;綜 合公園也是都市最主要的開放空間,除能提昇環境品質外,必要時亦可轉作 為防災空間之用。
3. 鄰里公園:此類型公園面積較小(一公頃以下),且位於社區鄰里環境中,以 方便當地居民就近使用為主要的設置目的,具有促進市民互動,凝聚社區鄰
里意識之功能;鄰里公園之闢建須反映地方特色,所提供之設施係以當地居 民之需求為主要考量。
4. 主題公園:公園內儘可能配合基地之地形地貌與周圍環境及人文歷史脈絡進 行規劃設計(如溫泉、原住民文化、微氣候變化),而發展出不同特色之公園 主題。
5. 河濱公園:配合市內河川整治工程,將面積廣大的河濱高灘地適度整理並簡 易綠美化,設置各種球場、溜冰場、自行車道等設施。
(四)賴哲三(1976)依公園提供使用特性分類
1.都市普通公園
(1)兒童公園
a. 幼兒遊戲場:供學齡前幼兒使用為目的,服務半徑為 200 公尺。
b. 兒童遊戲場:提供國小及國中低年級兒童遊戲為目的,服務半徑為 400 公尺以下。
(2) 鄰里公園:提供鄰里居民作為平日由器及集合之場所,服務半徑約 800 公尺,以使用則能徒步到達為原則。
(3)社區運動公園:提供十五歲以上之靑少年及成人運動為主,服務半徑 約為 1600 公尺,徒步三十分鐘或自行車可達之距離。
(4)市鎮綜合公園:供附近居民與全體市民平日休閒生活之用,服務半徑 約為 3000 公尺。
2.都市特殊公園
(1)運動公園及動物公園:服務半徑約為利用交通工具半小時距離者
(2)植物園及植物公園
(3)海濱公園及河畔公園
(4)兒童樂園:供兒童遊戲為目的,遊園兒童大部分由成人陪伴,服務半
(5)交通公園:供十四歲以下兒童交通安全教育場所,服務半徑約為利用 交通工具半小時時程。
(6)盲人公園
從以上公園系統之分類中,我們可以看出台灣目前的公園可依公園本身的 屬性、面積、所提供的功能、及服務的對象、空間範圍五項要素作一分類。而 鄰里公園是在這整個公園分類系統中作為最小且最基本之單位,其本身服務半 徑大約為 800 公尺,以方便居民步行到達為主,面積約為 1-2 公頃。而當初政 府乃透過都市計畫中之鄰里概念,劃設、興建許多鄰里公園為目標,其目的則 是為解決在都市發展過程中,都市人口過度密集與生活環境之惡劣等問題。(侯 錦雄,1998)。而這也就是說一個真正的鄰里公園應為「政府為滿足居民之遊憩 需求,達到健康、寧適、環境品質等公共利益目標所設計、開闢之綠化園地。」
(于明誠,1990)。但若從使用層面來看的話,鄰里公園指的乃是「於現在社會 中,政府為滿足鄰里居民休憩的需求,提供給社區居民散歩、遊憩、閱讀或集 會之用的公共設施」(溫聰敏,1983)。而其中包含了:1.是最基本的遊憩單位,
2.位於住宅區內,3.服務對象是鄰里居民,4.是日常是戶外休閒空間,5.居民閒 暇時可以隨時徒步到達,6.兒童是最主要的使用者,為安全考慮,幼兒與兒童遊 戲場宜分開,7.設施內容以能滿足鄰里居民使用為原則等七點意義。
綜合以上所言,鄰里公園之定義應為「位於社區鄰里環境中,以方便當地 居民就近使用為主要的設置目的,具有促進市民互動,凝聚社區鄰里意識之功 能;鄰里公園之闢建須反映地方特色,所提供之設施係以當地居民需求為主要
綜合以上所言,鄰里公園之定義應為「位於社區鄰里環境中,以方便當地 居民就近使用為主要的設置目的,具有促進市民互動,凝聚社區鄰里意識之功 能;鄰里公園之闢建須反映地方特色,所提供之設施係以當地居民需求為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