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酒吧發展及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如前所述,本研究主旨在於設計出適合台東酒吧之營運設計。針對研究相關 之議題,首先,本研究透過回顧酒吧發展起源及現況、酒吧分類等相關文獻,對 於酒吧此一產業進行瞭解;接著,本研究繼續探討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台灣文 創產業現況以及創意生活產業等相關文獻,針對文化創意產業進行通盤瞭解,以 利接下來的研究設計及營運設計之開發。
第一節 酒吧發展及現況
酒吧起源羅馬時代的「麥酒店」,當時在倫敦有許多提供旅客休憩、住宿的客 棧,而麥酒店就是這些提供旅客住宿的客棧中所附設的飲酒場所,提供旅客們一 個可以小酌、放鬆的場所,同時也成為英國當地農人、工人等中下階層勞工的飲 酒聚會場所,到了十六世紀以後,人們逐漸把這種在公眾場合喝酒的地方稱為
「public house」,也就是俗稱的 pub ( Popenoe, 1985 )。
酒吧在大英百科全書(2014)中的解釋為:「在英國及其影響所及的地區開設供 應酒精飲料的商店,只許顧客在店內飲用。早期英國酒店沿用撒克遜地方麥酒店 的傳統習慣,人們可聚集於該處進行社交和娛樂活動。很多古老的酒店擁有花園 及草地球場,並有生產啤酒的作坊。少數早期酒店與現代一樣有供舉辦比賽、音 樂會、會議及私人聚會的設施,當地的農人、工人等中下階層的民眾皆可聚集於 酒吧進行飲酒、休閒、社交或娛樂活動。」
「酒吧」一詞正式出現是在英國最早的私人俱樂部名「美人魚酒吧」,由 Walter Raleigh 建立,跟以往的「麥酒店」不同,這種酒吧屬於私人性質,當時一般認為 這種酒吧比麥酒店要更來的高級,並在當時吸引了許多文人雅士聚集於此高談闊 論,莎士比亞就是其常客之一(大英百科全書,2014)。這種社群網絡的特徵也一 直延續至現代酒吧的情境當中,可謂現代酒吧的始祖,此時酒吧的酒類供應仍是 店家個別私釀,直到十七世紀,才出現了專業化的釀酒工廠,而這樣的轉變導致 了酒吧在英國的興盛,也就使得酒吧文化愈形普及,英國的酒吧文化經過數百年 的演變與累積,酒吧對英國人而言是社會交際、親友聚會的場所,在工作之餘可 以和親朋好友一起飲酒作樂、放鬆休閒,久而久之,酒吧便成了英國人不可或缺 的傳統生活文化之一(張文郎,2012)。
而台灣酒吧的興起始於 1950 年代的美援台灣、韓戰以及在越戰時期成為美軍 休假城市之一,1954 年台灣與美國簽訂了「中美共同防禦協定」,並在 1955 年成 立「駐臺美軍協防司令部」,至此來台美軍逐年攀升,在此一環境裡,酒吧開始逐 漸出現(蔡明志,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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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酒吧在台灣開始逐漸風行原因在於台灣成為美軍「R&R 休息復原計畫(Rest and Recuperation Program)」休假城市之一,《台灣觀光事業調查報告書》對於「R &
R 休息復原計畫」有以下描述:「美國國防部指定台灣為駐越美軍渡假地區之一。
美軍來台渡假計畫係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廿五日制定,迄今已實施兩年零三個月。
太平洋區域其他之美軍渡假地區由美國軍方指定者,計有曼谷、香港、新加坡、
檳榔嶼、馬尼拉、吉隆坡、澳洲及夏威夷等地。」(交通部觀光事業委員會,1968),
由此開始,來台灣的美國人及外國僑胞與日俱增,專為這些外國人服務的「美式 酒吧」便如雨後春筍般陸續開設。
「R & R 休息復原計畫」開始實行後,美軍開始大量來台度假,在 1967 年達 到最高峰,有將近五萬美軍來台度假,「R & R 休息復原計畫」實施共六年又五個 月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來台度假的美軍超過了 20 萬人,為了迎合美軍的需求,
只要有外籍人士所到之所,便設置酒吧,帶動了台灣的酒吧市場,然而當美國第 七艦隊在花蓮度假時,甚至要求設置「名山勝水之區應設臨時酒吧」,這股風潮隨 著中華民國在 1971 年退出聯合國後,美軍開始減少駐台人數,來台度假人數才顯 著減少(蔡明志,2011)。
台灣酒吧在美軍來台時期大肆成長,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過於台北的中山北 路與雙城街一帶、高雄的鹽埕區一帶以及台中的五權路與大雅路一帶(石東文,
2011;蔡明志,2011)。當時在台北的酒吧發展以中山北路與雙城街一帶最為興盛,
由於「駐臺美軍協防司令部」設立於此,因此在此處活動的美軍也相當多,在當 時,中山北路專做美軍生意的中小型旅館最多曾達四十一家之多,酒吧亦有十八 家,更發展出舶來品市場,中山北路幾乎是美國城(蔡明志,2011;無名氏,2007)。
而在美軍駐台時期的台中酒吧發展,根據統計,在五權路一帶就有兩家俱樂 部、四家酒吧、十家酒店、十四間餐廳和蒸氣浴室,還有一些不需要申請營業證 照的小型酒吧,包括:Sun Star、Blue Angle、台華、Sweet Home、星竹、OK、友 愛、樂友、第一、駱駝、好萊塢、東京、7-7、Men’s Night Club、金鳳凰等;其中,
Blue Angle、國華、蒙地卡羅與飛虎是屬於音樂餐廳,而國華的營業對象主要針對 外國人(Dearciao,2013)。美國大兵們把這個地方稱作「Dirty Dozen Lane」,是能夠 與台北的雙城街互別苗頭的酒吧城(石東文,2011)。
而高雄自古便是交通樞紐,自日治時期便酒家林立,高雄港更在戰後成為國 際重要港口之一,也成為美軍在韓戰與越戰時的重要補給站,也因此在鹽埕區發 展出一條獨樹一格的「酒吧街」,根據「港都酒吧街:口述歷史」一書當中指出,
當時在七賢三路上大約有三十三家酒吧,酒吧業最為興盛之時是在 1966 年至 1974 年,也就是越戰時期,當時鹽埕區的酒吧顧客以美軍與外籍船員為主,並禁止本 國人到酒吧消費(蔡明志,2011)。然而 1968 年起,台灣政府為阻絕社會瀰漫的 奢華風氣,開始對包含酒吧在內的特種營業場所開始了一連串的打擊政策,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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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年台美斷交,美軍不再來台的結果,成為了最後一根稻草,壓垮台灣的酒吧 市場,台灣的酒吧從此一蹶不振(蔡明志,2011)。
這種情況持續到 1980 年代末期,國民平均所得逐年提升且台灣人的休閒意識 漸漸興起,台灣人的平均就寢時間越來越晚,有越來越多人習慣於夜間外出並從 事休閒,在此環境下,酒吧開始逐漸復甦(沈俊志,2002)。1990 年代台灣經濟逐 漸邁入成熟階段,1992 年台灣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突破 1 萬美元,台灣人有越 來越多的時間及金錢能夠花費在休閒娛樂上,隨著唱片工業發達及 KTV、MTV 的 興起,各種流行文化如:流行歌曲、音樂及好萊塢電影不斷將酒吧塑造成一種流 行指標,於是酒吧便成為時下年輕人追尋時尚的休閒場所之一,使酒吧更加蓬勃 發展(沈俊志,2002;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3)。然而台灣在 2002 年加入 WTO,結束了菸酒專賣制度,開放民間製酒及進口後,各式各樣的外國酒類開始 不斷引進,開啟了另一波的酒吧風潮。以台北市酒吧數為例,根據張文郎在 2012 年所做的統計,台北市的酒吧自 2006 年的 202 間至 2007 年 1 月止的 420 間,營 業時間在傍晚至凌晨的酒吧,成長幅度為 2.8 倍。
在美軍駐台時期的酒吧大多是以有吧女陪酒為主,並以「雅座」作為核心,
何謂「雅座」?即是有吧女陪酒的地方,酒客需要點一杯酒給陪酒的吧女,這是 當時的酒吧文化之一(高雄市文獻會,2007)。然而此時期的酒吧幾乎都是將舊有 的建築物改裝,並在外頭掛上光彩眩目的霓虹燈及英文廣告招牌,並且將落地窗 用簾幕遮掩,(文化部,2014b)。根據聯合報在 1952 年的報導以及文化部的資料 照片裡顯示,當時的酒吧裡的裝潢與設施相當簡單,格局都是一個吧台、一個舞 池與一個唱盤,座位則是採用高腳椅以及舒適且椅背高的雅座。
由於酒吧業在美軍駐台時期蓬勃發展,但其中有相當多的酒吧只有餐飲業的 營業執照但並沒有合格的酒吧營業執照(蔡明志,2011),於是政府針對餐飲業作 出了規定,這些區隔酒吧與餐飲業或酒店的規定正巧定義了台灣的酒吧之構成要 素,根據蔡明志之整理,只有酒吧能有擁有吧檯式的櫃檯,酒店與酒館「不得設 置高櫃檯式之高桌及高腳凳、火車座,以設置高圓桌為原則。燈光設備要求通明,
不得設置彩色燈泡,同時廣告不得使用英文。」,而在 1962 年頒佈之「臺灣省特 定營業管理規則」當中提到:「本規則所稱酒家酒吧茶室業,係指有女性陪侍者而 言。」、「經營酒吧業者:一、應於門首懸掛英文標識牌(In Bounds),是項標識牌由 該管縣市政府(局)於核發登記證時同時核發。二、英譯店號應與登記證核准之 中文店號意義相同或譯音相似,酒吧英譯名稱除准使用(BAR)字外,不得使用其他 譯名,譯文字體不得大於中文。」且「距離學校或醫院四週一百公尺內不得開設」,
從以上資料便可以得知,酒吧在當時是專門為外國人所設計的娛樂場所,台灣人 還是多以酒店、茶室為主要娛樂場所(高雄市文獻會,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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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酒吧業發展至今,當初定義酒吧的法律條文並不足以定義現今的酒吧,
而且也早已廢止,目前台灣並沒有所謂專門的酒吧定義,唯有主計處所編定之「中 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當中出現之「酒精飲料店」能夠當作定義,當中定義為:「從 事提供現場立即飲用之酒精飲料供應店,無提供侍者之餘興節目。」(行政院主計 處,2011)。現今台灣的酒吧業已不再是美軍駐台時期燈紅酒綠、春光四溢的場所,
現今的酒吧不只場所擴大、提供的產品也不斷增加,除了酒精飲料,更提供了許 多非酒精飲料,同時也有多樣化的娛樂設施,如飛鏢台、撞球檯、轉播體育賽事
現今的酒吧不只場所擴大、提供的產品也不斷增加,除了酒精飲料,更提供了許 多非酒精飲料,同時也有多樣化的娛樂設施,如飛鏢台、撞球檯、轉播體育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