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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灣溫泉特性進行美容或妝品產品技術研發

第二章 溫泉資源多元化利用基礎研究及技術研發

2.2 溫泉美容與妝品運用技術研發

2.2.2 針對台灣溫泉特性進行美容或妝品產品技術研發

歐洲各國和日本已將溫泉視為具有保健和理療作用,並組織溫泉醫學相關 部門負責溫泉保健理療的各項作用機制研究(van Tubergen & van der Linden, 2002)。近年來,國際溫泉應用有傾向美容醫學領域的研發趨勢,其中以法國的 溫泉美容醫學研究最為深入。歸納其研究結論,學者大致認為碳酸或碳酸氫溫泉 能緩和各種剌激物所引起的皮膚發炎現象,具有皮膚舒緩、消炎和抗過敏的效果

(Portales et al., 2001)。其作用機轉包括抑制腫瘤壞死因子生成和阻斷組織胺及 前列腺素的釋放減輕發炎作用之紅腫、癢、剌痛和緊繃的不適症狀,並可加速皮 膚組織的傷口癒合速率。此外其內容物鍶、硒等內容物,具有舒緩、抗過敏及抗 氧化的功效,被認為能活化皮膚細胞抗氧化酶,具有減少紫外線對皮膚產生的自 由基傷害(Ghersetich et al., 2000)。

相對於國際溫泉應用傾向美容醫學領域的研發趨勢,其中法國更針對溫泉 美容醫學的作用學理機制之進行深入的學術研究,其結果不僅受學術界肯定,也 得到全球民眾的信賴,更創造出法國溫泉美容醫學的經濟奇蹟。相對於國際溫泉 美容醫學的研究成果,國內對溫泉美容領域的研究結果仍相當匱乏,除了最近少 數研究發現,台灣之碳酸氫溫泉水具有吸收自由基(林指宏&盧怡伶,2005)、

抗動物皮膚發炎的作用和防止表皮細胞老化的能力外,國內鮮少有學者從事此一 溫泉美容醫學領域的研究,顯示台灣溫泉具有美容醫學相關領域的開發潛力,值 得產官學攜手合作研發。

溫泉水應用於化粧保養品是否具有皮膚功效,必須仰賴有效性之研究成果 驗證,以建立一套完整的化粧品功效認證規範,研究也需涉及 in vitro 及 in vivo 有效性評估測試,以確認溫泉水添加於化粧品之有效劑量。國內對於溫泉美容或 粧品產品技術研發並未制定相關法令與作業規範,因此,針對溫泉美容或粧品產 品技術研發也必將涉及國內相關法令與相關作業規範,以下為目前衛生署有關化 粧品之相關法令之探討:

A. 化粧品宣稱療效之法規:

未來開發之溫泉產品若宣稱療效(如治療皮膚疾病)則屬於含藥化粧品,依化 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 及 19 條規定(詳如表 2.12 所示),必須取得許可證 後才能製造,且應聘請藥師駐廠監督調配製造。又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 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產品有新發現具有療效(如治療皮膚疾病),則應檢附有 關研究報告資料、含配合禁忌之安全試驗報告、儲存試驗報告及臨床試驗報 告各二份申請許可。總之,溫泉產品未來若要與一般化粧品進行區隔,並且 宣稱療效,則必須完成上述手續,方可上市,否則將違反現行化粧品法規。

表2.12 化粧品宣稱療效之相關規範法規

不得檢出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綠膿桿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

或 金 黃 色 葡 萄 球 菌 (Stapylococcus aureus)等。

D. 有關化粧品中重金屬之規定:

化粧品中禁含成分中與溫泉成份可能有關聯的重金屬包含汞、砷、鎘及鉛 等重金屬,其相關法規例如72年11月3日衛署藥字第416785號公告中規定化粧品 禁止添加水銀(汞)及其化合物;又如94年4月21日衛署藥字第0940306865號公 告增列禁止添加砷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及鉛及其化合物等(詳細禁用成分 整理如附錄八)。因此,若使用台灣溫泉作為化粧品原料時,尤其是濃縮液或衍 生產物必須注意其重金屬含量的問題,例如馬槽、金山及關子嶺等地區之溫泉水 質含鉛量較高(原水尚未超出限量),若使用在化粧品建議加以稀釋或經過處理,

並且要注意檢驗產品是否含其他禁用重金屬,尤其是其中所含之鉛、鎘及砷含量 不得超出以下規定:

化粧品中含不純物之重金屬限量不得超出以下規定:

鉛(pb) 20 ppm(燙髮用劑為5 ppm)

鎘(Cd) 20 ppm

砷(As) 10 ppm(燙髮用劑為5 ppm)

為了進一步了解台灣溫泉資源美容粧品研發的潛能,本計畫根據2007 年水 利署「溫泉資源效能運用提昇技術研究」計畫報告之泉質分析結果,依國內現行 美容保養品法令規範、調劑技術和保存技術和保養使用價值性進行初步分析判 讀,判讀評分如下:

1. 法令規範(違反者該項列入低可行性評分)

1) 重金屬含量(如含鉛、鎘、砷超出法定標準)

2) 澄清度不足(如化粧水及精華液需澄清)

2. 泉質調製技術(違反者該項列入中可行性評分)

1) 調製困難(如調製過程有發泡情形)

2) 發生質變(如鹼性液易使特定界面活性劑轉化成氨水)

3. 保存與價值性(違反者該項列入中可行性評分)

1) 產品易質變(如保養品不宜有發泡情形)

2) 易產生有害物質(如鹸性液易使特定界面活性劑轉化成氨水)

3) 缺乏保養價值(如含泥和高鹼性溫泉易使髮質和膚質脆弱)

根據上述設定條件,將不符合法令規範列入低可行性評分,不符合泉質調製 技術或保存與安全之一者列入中可行性評分,同時不符合者列為低可行性評分,

完全合乎規範者列入高可行性評分(如表 2.14 所示)。初步採用 2007 年水利署

「溫泉資源效能運用提昇技術研究」計畫報告之泉質分析結果作為研判依據,分 析結果如表2.15 所述。

表2.14 溫泉泉質之美容保養品開發可行性評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