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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智慧城市聯盟金融科技委員會主席陳家豪建議,為促進香港與歐洲 貿易交流及跨境的金融科技發展,金管局可嘗試將香港銀行與歐盟成員國銀行 API 介接,尋找合作模式152

第六節、開放銀行的未來趨勢與挑戰

(一)未來趨勢

銀行業由來已久,收受大眾存款及與金融穩定高度關聯,歷久以來受到政 府的高度監管,與其他產業相較,產業合作與創新的腳步上相對較慢。但在網 路普及和金融科技持續發展下,消費者對於更好的銀行使用體驗的期待日益提 升。部分銀行亦希冀透過新技術建立自己的金融生態圈,提供更便捷且接近消 費者需求的服務,增加消費者黏著度。此際開放銀行,實為提供創新銀行服務 體驗的其中一種手段,在消費者選擇第三方服務或產品後,授權第三方服務提 供者以API 與銀行介接,安全地取得消費者銀行資訊後應用於第三方服務提供 者的服務或產品上,以期提供消費者更優質的服務。

因此,開放銀行的概念,已逐漸成為世界各國政策的一環。在各國金融市 場狀態及民情不同下,各國政府制定出不同的政策,例如早期施行開放銀行的 英國採強制開放、澳洲以立法賦予消費者資料權、香港與臺灣採不修法不強制 的銀行自主模式等,然無論採用何種政策,最終目標均希望能促使金融產品及 服務創新,改變消費者的銀行服務體驗,提供更適合且利於消費者的服務,提 升消費者滿意度之際亦強化銀行業競爭力。

然而,對於長期受到高度監理的銀行機構而言,長期儲存及維護消費者資 料,而開放銀行政策要求銀行將消費者資料,在消費者同意下開放給第三方服 務提供者,銀行一來擔心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競爭可能導致銀行失去消費者及 降低銀行收益,二來資安問題及個資外洩風險隨之而來,上述原因均可能影響 銀行的參與意願。

然而,金融業者目前面對的競爭者,不僅是其他金融同業,而是持有新技 術的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與大型科技公司,其特點在於擅長利用數據分析,深入

http://www.takungpao.com.hk/231106/2019/0129/241919.html(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7 月 26 日)。

152 東網,科技界籲港府分享大數據 迎接數碼經濟,

https://hk.on.cc/hk/bkn/cnt/finance/20181216/bkn-20181216202229732-1216_00842_001.html(最後 瀏覽日2019 年 7 月 26 日)。

153 Accenture and Backbase, ACCELERATING DIGITAL TRANSFORMATION IN BANKING, Figure 3. Bank Receptivity to Open APIs, P8, https://www.accenture.com/_acnmedia/PDF-110/Accenture-Backbase-Digital-Transformation-Banking.pdf (last visited July 5, 2020).

154 王孟倫,國內逾 8 百萬成年人無信用卡,自由財經,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316843(最後瀏覽日 2020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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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金融科技的發展、市場競爭以及消費者行為的改變,雖然施行開放銀 行政策,可能造成銀行現行業務的利益減縮,但也因與科技業者聯手,有助於 金融生態圈的建立,將消費者資料價值最大化。因為金融科技業者的加入,金 融服務的發展亦將日趨與消費者生活更加結合,以貼近客戶的需求客製服務內 容,提供消費者更具彈性的產品及服務,使消費者在開放銀行資料後獲得更佳 及有利的產品及服務155

(二)市場面的挑戰

銀行業收受消費者存款,販售金融商品及服務,因其高度監管特性,進入 市場門檻高,因此競爭者增加數低,多為已存在市場中的銀行間的競爭。然 而,開放銀行措施,使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藉由消費者授權,取得消費者存於銀 行業的交易資料,藉此提供消費者產品及服務。在某種程度上,取代了部分銀 行目前的功能,又或是因為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導致消費 者可能轉而選擇其他家銀行的產品或服務,對於相對穩定的銀行客群,可能產 生移轉的影響。也因此,有銀行業者表示,因為開放銀行,導致銀行客戶被搶

156。在此等情況下,要銀行能敞開雙臂去歡迎開放銀行確實不易。然若以自律 自願開放的方式進行開放銀行,實際主控權仍存於銀行端157,開放銀行究竟能 產生多少效果應持續觀之。

而市場上的另一面,消費者對於開放銀行的態度,也是開放銀行施行成功 與否。以2020 年 5 月 Visa 對香港、臺灣及澳門的調查,對於開放銀行的認識 程度,以香港32%最高,臺灣 24%次之,澳門為 20%,顯示對於開放銀行的認 識程度偏低。而對開放銀行產品及服務感興趣的程度,雖以臺灣32%最高,香 港27%次之,但其比例仍顯偏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對於分享個人資料有所疑 慮,以臺灣而言,最受信任檢視個人財務資料的機構為政府機構43%、公用事 業機構36%、銀行 32%及電信公司 31%,信任程度偏低,與澳門對政府機構的

155 KPMG,2020 臺灣銀行業報告,頁 30,https://home.kpmg/tw/zh/home/insights/2020/06/tw-kpmg-taiwan-banking-report-2020.html(最後瀏覽日 2020 年 7 月 5 日)。

156 彭禎伶,大家都在搶銀行 李長庚籲鬆綁,工商時報,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630000160-260202?chdtv(最後瀏覽日 2020 年 8 月 29 日)。

157 葉佳華,臺灣開放銀行腳步慢 客戶資料權恐怕只是第一道問題,信傳媒,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13829(最後瀏覽日 2020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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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度高達82%有顯著差距158。顯示臺灣消費者在調查進行時,對於開放銀行 的興趣較低,且對於將資料交付給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信賴度偏低。然而,觀 察施行開放銀行較長時間的英國,於2020 年 1 月宣布開放銀行的客戶使用量突 破100 萬,且該數據是在半年內急速成長159,顯示施行時間的長短,可能影響 消費者對於開放銀行的接受程度。

因此,在開放銀行的推行上,除了銀行的態度影響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合 作的契機外,消費者是否能接受該服務,恐怕才是開放銀行是否能長遠施行,

並產生效果的主要影響因素。

(三)科技面的挑戰

開放銀行的目的之一係將金融科技導入銀行金融體系中,在透過消費者授 權後,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取得消費者資料加以處理或應用,以使消費者能夠獲 得更好的金融服務。導入金融科技,透過許多資訊技術及網路的應用,在透過 API 的介接,傳遞消費者個資的過程中,勢必面臨資安上的挑戰。首先,銀行 端過往因高度監理,其資訊系統多屬封閉型系統,與外部介接的機會有限,因 此,在保護消費者資料尚屬可行。然而,開放銀行之本質係由第三方服務提供 者透由API 介接得到消費者存於銀行的資料,對銀行而言,是否能防禦外部惡 意攻擊防止資料外洩,不僅是影響開放銀行能否成功導入的因素,也攸關消費 者對於銀行的信任160

除銀行端的資安議題外,用於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介接的API,其規格是 否一致亦攸關開放銀行推行順利與否。以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帳戶比較產 品而言,透過將消費者於不同銀行的帳戶介接,便於消費者在單一平台上進行 管理,以提高消費者對於自身金融狀況的掌握度。若各銀行的API 規格不同,

第三方服務提供者開發產品時便需因應不同銀行規格個別開發,將導致開發時

158 Visa,未來商務:消費者支付調查 2020,頁 46-49,

https://tw.review.visa.com/dam/VCOM/regional/ap/taiwan/home-page/documents/未來商務:消費者 支付調查.pdf(最後瀏覽日 2020 年 8 月 29 日)。

159 Finextra,Open Banking customer numbers surge,

https://www.finextra.com/newsarticle/35101/open-banking-customer-numbers-surge(最後瀏覽日 2020 年 8 月 29 日)。

160 王儷玲,臺灣發展 OpenAPI 的機會與挑戰,2019 開放 API 前瞻政策與創新應用研討會投影

片,http://www.ftrc.nccu.edu.tw/wordpresseng/wp- content/uploads/2019/06/1.%E7%8E%8B%E5%84%B7%E7%8E%B2%E8%80%81%E5%B8%AB-Open-API-07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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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增加及成本提高。因此,為使開放銀行順利推行,API 規格的訂定是重要因 素,而相關議題的討論同時牽涉銀行及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如無中介機構介 入,雙方意見是否能有共識亦是挑戰161

此外,因開放銀行是將消費者的個資進行應用,且該個資攸關消費者的財 產,消費者對此資料相對謹慎。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驗證,亦影響銀行與其合 作的意願162。驗證的內容為何?達到何種程度是為合格?驗證的執行應由何機 構進行?其執行的結果是否受銀行信任?而對於不同程度的消費者資料介接,

其驗證的基準及要求是否不同?主管機關是否介入驗證的進行?驗證的結果是 否公開供查詢?在金融科技推陳出新的情況下,如何進行驗證以達保護消費者 個資的目的,是為影響開放銀行得否推展的要素之一。

(四)法制面的挑戰

銀行因收受消費者存款,如發生問題影響層面廣泛,故長久以來主管機關 高度監理,設有專法對其規範。然現行開放銀行,為求消費者能獲得更佳的服 務及產品,係由消費者同意後將與銀行交易的資料,提供給第三方服務提供 者。以臺灣而言,依現行法規,無論是個資法或銀行法,對於資料分享給第三 方服務提供者,均尚未有直接的法規規範。若相關法規對於將資料授權給第三 方服務提供者未有明確規範下,雖未能說影響所有銀行對於推動開放銀行的意 願,但確實使銀行業對於授權提供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資料的行為,存有不確定 性。而對於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合作的銀行,在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往 來遇有爭議時,亦有責任處理之情況下,難言不會多加思索。因此,為推動開 放銀行,對於現行個資法及銀行法,應加以審視是否有修訂必要163

前段討論的是消費者授權後是否可將資料提供給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而另 有影響的是,消費者與銀行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遇有爭議時,是否有相關法規 能保護消費者權益?對於金融產品及服務,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得以依循,而 由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得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此

161 蕭歆諺,大型金融機構小心了!小銀行竄紅的機會來了,遠見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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