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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獻探討

2.4 關係傾向

關係行銷的成功與否,並不單靠策略或執行力決定,還需視個別顧客的偏好而定 (Gwinner et al.1998)。Wulf et al.(2001)定義「關係傾向」為顧客參與與特定產品屬性廠商

的關係之相對穩定度及意識傾向。Wulf et al.更強調「關係傾向」與「慣性及便利性取向 的顧客」是相對立的觀點。不過並不是所有的顧客都有參與關係的傾向(Berry 1995, Sheth and Parvatiyar 1995)。Lichtenstein et al.(1990)對「交易傾向」顧客的定義是:一種回應「購 買贈與」(purchase offer)在心理上的強化傾向,因為「購買贈與」的形式會正向的影響 顧客對購買過程的評價。本研究以相對的角度將關係傾向的顧客定義為:一種回應「關 係贈與」(relationship offer)在心理上的強化傾向;亦即顧客從關係中獲得採購過程的滿 足傾向。因為「關係贈與」的形式與內容會正向的影響顧客對關係品質的評價。

2.4.1 承諾

「 承 諾 (Commitment) 」 是 最 廣 為 採 用 衡 量 買 賣 關 係 的 因 變 數 (Dwyer et al.,1987;Anderson and Weitz, 1989;Moorman et al., 1992)。Dwyer et al.(1987)認為承諾是交 易夥伴間關係延續的明示性或暗示性約定;且它是良好的關係互動下最重要的產物。

Wulf et al.(2001)認為顧客產生持續的欲求可能只是因為習慣或者是市場的限制,因此承 諾還必須有自願、樂意(willingness)的成份存在。Morgan & Hunt(1994)則將「承諾」定 義為:對夥伴某一方本身而言,其願意為了維持值得無限期維護的現行夥伴關係,而所 付出的最大努力。Berry(1991)亦指出相互的承諾是關係建構的基礎。當顧客對廠商關係 承諾越高,相同的也會形成離開此關係的高成本(Gruen 1995),因為顧客對關係投資的 報酬來自於成員(Membership)關係的維護。

2.4.2 互惠

互惠對中國人而言是一種禮尚往來的關係交換,因為它不僅僅是禮的形式化,究其 原因,是因為為合乎人之常情。Fehr and Gächter(1998)將互惠行為分為兩種:正面的互 惠與負面的互惠。「正面的互惠」是一種衝動或一種希望他人如何親切的對待自己的欲 求。而「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便是負面的互惠行為的表現,這是一種基於報復心理的

Trivers(1985)則提出不同的看法,他認為互惠是利他主義的一種形式,是提供經濟 性而不是源自基因的合作基礎,他的觀點較為契合互惠在關係行銷中的角色。互惠的運 作是對未來的投影(the shadow of future)即對未來預期將會實現的獲益必須超過付出的 成本。因此,互惠必是個體雙方在一段足夠長的時間的交換過程中,扮演潛在的利他主 義者以及互惠的角度。Trivers(1985)的主張呼應了關係行銷中關係建構與維持的動機;

Bagozzi(1995)認為互惠不僅僅是一報還一報(tit for tat),而且也不僅僅是一種規範(Norm) 而已;他認為互惠、經濟或功利主義、社會交換、社交影響、人際情感或社會結構等可 能才是顧客與廠商建立關係的真正動機。在關係行銷當中,互惠是自我規範與夥伴雙方 為共同目標合作的之必要特質。Becker(1990)強調互惠是基於道義美德的一種道德上的 責任;互惠是一種責任的概念,而且只是事後回想的感知,但是能建立最基本的回饋意 向。基於以上各學者的論述,本研究預期;顧客在基於互惠的心理下,對於廠商為維繫 顧客關係的付出會採取不同程度的回饋行為。

2.4.3 信任

「信任」被多數的學者視為衡量夥伴關係的重要變數之一,(Anderson and Narus 1990, Morgan and Hunt 1994, Neilson 1998),而大部分文獻與研究的結果也顯示:「信任」

是長期關係的基石(Spekman1998, Urban 2000, Reichheld 2000)。就服務的本質而言,

Berry(1996)指出「信任」對企業來說是使關係行銷能有效運作的最有力工具。Deepak et al.(2002)指出,顧客的信任是由顧客對服務提供者的可靠程度及對服務履行(delivery)承 諾的可信度預期來決定。若從顧客態度來衡量,「信任」是顧客自願去相信值得信任的 交易夥伴(Mooran 1993),因為大部分的服務皆難以在購買或體驗之前給予評價,甚至某 些類型的服務。顧客由於對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的知識不足,便會對服務提供 者會懷著不確定性的懷疑,尤其是這些服務具有高度的異質性、重要性或複雜性的情形 下。因此顧客會基於過去的經驗而與服務提供者建立、發展信任的關係,藉此來降低對 服務內容的不確定性。

Gruen(1995)認為在關係中的信任是一種信心水準(level of Confidence)的概念;此一

信心水準是關係的一方對附有價值的出象結果的預期行為,它提供了某方參與關係交換 的基礎。基於期望基礎的信任觀點,關係的一方會考慮藉由短期的犧牲來實現從關中所 能獲得的長期利益(Anderson and Weitz 1992)。Wulf et al.(2001)則認為信任是顧客對廠商 可靠度與誠信度的信心。不過;Barnes(1994)曾指出顧客與某廠商或服務提供者維持交 易關係可能只是單純的行為習慣,或者是因為便利,因此「信任」未必能保證關係的維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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