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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理保密措施法院認定之態度

第四章 我國法院合理保密措施之實證分析

第三節 關於合理保密措施法院認定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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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8 年台抗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製作

第三節 關於合理保密措施法院認定之態度

上述已整理出法院所明確肯定之八種保密措施,然營業秘密權人需建制 到何種程度方屬於營業秘密法所規定之合理保密措施者,仍待解決,是要嚴格要 求八種態樣均建立,又抑或是一種、二種即足,若能從法院判決實務中分析出其 態度,對於營業秘密權人規劃企業之保密管理措施將有所助益。

壹、原告主張合理保密措施之比較

本研究分析此 66 筆判決,截至目前原告,即營業秘密權人,建置合理 保密措施之情形,與法院最終關於合理保密措施判定之比較(詳見表 8 與表 9),

此判決數共 63 筆,缺 3 筆,係因判決書內原告主張部分,並無針對合理保密措 施闡述,因此刪除,這 63 筆中其中法院贊同原告件數計 43 筆,不贊同原告主張 計 20 筆,而在贊同的部分,原告多主張一至二項保密措施,法院即認可原告之 主張,由此可知法院判決對合理保密措施的認定趨向寬鬆,(詳見附件一);另在 法院不贊同之部分,除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88 年重訴字第 91 號與台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 91 年度上訴字第 67 號刑事判決,原告係主張兩種保密措施外(保密 契約、內部規則),剩餘 19 件原告均主張一項保密措施而已,遭法院所駁回。

又從以往之判決可以發現一件事情,亦即雖然學界不斷提倡建設一套完 整管理營業秘密的保密措施,已行之有年,然綜觀判決原告所主張的保密措施,

其實多無較完整的保密管理,或可更進一步推知,如此之情形亦造成營業秘密洩 漏之情事多有所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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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 法院判決認可原告主張之情形

判決字號 原告主張 法院判斷

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附民字第 354 號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

限制人員接觸 贊同

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897 號民事判決

保密契約 贊同

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勞訴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保密契約 贊同

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 年度中勞簡字第 40 號

保密契約 贊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 年度勞簡上字第 34 號

保密契約 贊同

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電腦密碼83 贊同

83 原告主張:「原告公司對前揭資料已利用密碼進行合理之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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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度重訴字第 243 號

台北地方法院

92 年北簡字第 18281 號判決

保密契約與離職 交接制度84

贊同

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勞訴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

由特定人保管、離 職交接85

贊同

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4273 號民事判決

保密合約 贊同

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勞訴字第 370 號民事判決

電腦密碼 贊同

臺南地方法院

88 年勞簡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保密契約 贊同

板橋地方法院 保密契約 贊同

84 原告主張:「原告就此已為合理之保密措施(即於系爭契約中約定其範圍及保密義務、並設 立相對控管制度如離職交接清冊)」

85 原告主張:「原告公司儲存供貨商進價與客戶資料、售價之電腦,僅業務助理、業務代表及 其主管才拿的到資料,資料列印出來後,業務會自已抄一份帶在身上,不太可能整份帶出去,在 員工離職時原告公司要求將上開資料都留在原告」

『密』、『confidential』、

『限閱』或其他同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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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智上字第 7 號民事 判決

概括保密契約 不贊同

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民著上字第 26 號民 事判決

保密契約 不贊同113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製作

而針對法院是否贊同原告主張之比率,經計算後如下表,可知法院高達 68.25%之機率認同原告所主張之保密措施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件,然比較地方 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之認同率,則發現地方法院之認同率 60%低於平均,

因此從整體觀察,法院於原告所主張之保密措施多認係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件,

態第較為寬鬆。然須注意者在於,立法院於 2013 年通過我國營業秘密法修正草 案,而於增訂刑事責任、並提高民事賠償之金額的情況下,法院對於合理保密措 施要件之判斷是否會趨於嚴格,值得持續研究觀察之。

表 10 法院是否認同原告主張數

法院 認可件數 不認可件數

地方法院 27 18

113 法院判決謂:「系爭設計圖上並無「保密文件」或相類似之記載,上訴人亦未能提出其已就 系爭設計圖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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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15 2

最高法院 1 0

共計 43 20

表 11 法院認同原告主張比率

機率分析 認可比率

法院認同原告主張之機率 68.25%

地方法院認同原告主張之機率 60.00%

高等法院認同原告主張之機率 88.24%

最高法院認同原告主張之機率 1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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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非法院認可之合理保密措施

本研究依據表 8 及表 9 進一步將法院不認同之情形作分析,將法院有明確 表態建置此項措施並不符合合理保密措施此一要件者,歸納如下表 12,從此判 決歸納整理中可發現企業實務常建置之「保密契約」,法院有趨於嚴格認定之態 度出現,不如以往僅需「保密契約」即能通過多數審查之情形,未來在現行營業 秘密法下,法院之態度是否應法律規定侵害人行為之責任加重,而有所不同,值 得後續觀察。

表 12 非法院認可之合理保密措施

態樣 原告主張 法院判決名稱

概括保密義務約定 保密契約 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民著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114

保密契約、

離職交接

板橋地方法院 99 年勞訴字第 9 號115

114 法院判決謂:「純保密合約書之提出,並無法證明系爭設計圖即屬營業秘密,且系爭設計圖 上並無「保密文件」或相類似之記載,上訴人亦未能提出其已就系爭設計圖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 證明」

115 法院判決謂:「離職保密協議書第 1 條約定「本人自離職後若有自展寬公司取得任何屬於公 司之文件、資料或書面之機密資訊,均已返還給公司或依照公司之要求銷毀」一語,則被告自電 腦內所取得之上述相關資料,既未經原告要求返還,也未經原告要求銷毀,是否確屬原告所謂之 營業秘密,仍缺乏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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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契約 士林地方法院院 100 年易字第 71 號判決116

保密契約 台灣高等法院 97 年智上字第 7 號民 事判決117

保密契約 桃園地方法院 97 智字第 7 號判決118

保密契約 板橋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489 號民 事判決119

只有合約(如加盟約定), 但合約中未約定法律關係

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595 號

116 法院判決謂:「並未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例如:加諸密碼、限制讀取權限、增加解密之困 難度或其他禁止以電子檔案傳輸等防護措施」

117 法院判決謂:「前開切結書係約定甲○○於職務上所獲悉之業務資料、研究結果等不得洩漏 予第三人,係要求員工遵守保密義務之概括約定,並非針對系爭電腦程式及線路圖及最適相關零 組件及供應商資料為合理之保密措施。」

118 法院判決謂:「且系爭設計圖上並無「保密文件」或相似之記載,原告亦未提出其已就系爭 設計圖採取應有之保密措施之證明」

119 法院判決謂:「電腦程式及線路圖是否有採取其他保密措施,如保存營業秘密之程式已上鎖、

保存營業秘密之地方有機密性之標示、或有警衛看守或限制人員進出、含有營業秘密之電腦終端 機、硬體容器應標示「專有機密」、與第三人交易時有簽訂秘密保持契約等,並未提出任何積極 證據以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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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後應返還特定資訊或 資料之約定

判決

資料內容由不同職位之人 持有,僅分工業務不同,

不足已為合理保密措施之 證明。

台北地院 94 年勞訴字第 21 號判 決、高等法院 99 年勞上易字第 15 號判決

僅置於文件櫃 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346 號 判決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製作

參、

法院認可成立合理保密措施之情形

針對已整理歸納之八種合理保密措施之態樣,進行更深入之分析,對於 此八種保密措施,法院究竟認為要建立幾項措施方能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 求,即法院認可成立項目數之情形作統計,並發現法院在認可一項及符合合理保 密措施者佔多數,計 35 件,而建制 2 項即可者,亦有 19 件,而嚴格要求需建制 達 5 項或 6 項之保密措施的判決其實只有各 1 件,因此可以發現法院實務對於合 理保密措施認定之態度趨於寬鬆;又在成本之考量與洩密之風險二者間,營業秘 密權人僅願建制 1 項時,「保密契約」為不二選擇,因建制 1 項措施及符合合理 保密措施之情形下,又已保密契約為多數(14/35),然建制 2 項以上方屬合理保 密措施者,其實亦有 31 件之判決數量,因此本文認為僅建制 1 項措施仍有接近 一半之機率,無法通過法院關於合理保密措施此要件之審查,並不建議企業主採 行 1 項保密措施。。

而為使營業秘密權人於建制企業內部營業秘密管理措施時,能有更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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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據,本研究繼續針對 1 項即可之多數情形,究竟是指八大態樣措施中何項,

進行分析後發現其中「保密措施」為多數法院認可之合理保密措施,計有 14 件,

又需特別說明者在於,「管理辦法明訂為機密資料」與「明確告知員工標的資料 內容(含電子化文件)保密方法」,不論是在建制 1 項或 2 項舉措即符合合理保 密措施之要求,此二者皆為 0 件,因此營業秘密權人在內部規劃時,千萬不可以 此二種保秘措施為管理核心,避免承擔法院所不認可之情形。

一、法院認可成立合理保密措施之項目數

承如上所述,法院判決中對合理保密措施出現的態樣繁複,然對營業秘 密權人而言,重要者在於,基於成本的考量,如何能在付出最低的成本,得到最

承如上所述,法院判決中對合理保密措施出現的態樣繁複,然對營業秘 密權人而言,重要者在於,基於成本的考量,如何能在付出最低的成本,得到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