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關鍵成功因素之定義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43-49)

陣 分 析 法 來 加 以 探 討,希 望 能 擴 大 討 論 應 用 範 圍 之 外,更 期 待 能 對 於 醫 療 產 業 在 制 定 策 略 時 之 參 考 。

Martin(1982) 組 織 為 了 成 功 必 須 要 做 好 的 關 鍵 領 域 (Key Area)

Aaker(1984)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即 是 企 業 為 求 成 功 或 生 存 所 需 具 備 的 競 爭 性 資 產 或 技 術 , 而 且 企 業 不 僅 要 辨 認 目 前 產 業 的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而 且 要 預 測 此 關 鍵 成 功 素 在 未 來 的 演 變 。

Boynton &

Zmud(1984)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乃 是 保 證 管 理 者 或 組 織 成 功 而 必 須 順 利 進 行 的 少 數 事 物 (Issues), 因 此 , 必 須 賦 予 特 殊 且 持 續 注 意 。

Leidecker&

Bruno(1984)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乃 是 一 些 特 徵 、 條 件 或 變 數 , 若 他 們 被 適 當 的 支 持 、 維 護 或 管 理 , 可 以 對 某 一 特 定 產 業 中 的 公 司 之 成 功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

Glueck&Jauck (1984)

在 企 業 本 身 資 源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 所 選 擇 的 一 些 重 要 焦 點 區 。

Ansoff(1984) 確 保 策 略 事 業 單 位 有 獲 利 能 力 的 競 爭 要 素 。

大 前 研 一(1985)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為 策 略 家 尋 找 策 略 優 勢 的 途 徑 之 一 , 大 前 研 一 將 此 途 徑 稱 為「 KSF 經 營 策 略 」,如 果 管 理 者 能 確 認 攸 關 成 敗 的 關 鍵 領 域 , 並 且 把 適 當 組 合 的 資 源 用 到 該 領 域 中 , 則 企 業 就 可 以 處 於 真 正 的 優 勢 地 位 。

Boseman(1986) 由 企 業 的 SWOT 分 析 作 為 企 業 策 略 的 基 礎 。 Rue&Holland

(1987)

保 持 產 業 中 地 位 並 獲 得 成 功 的 必 要 因 素 。

Byars(1987) 企 業 如 何 良 好 運 作 才 能 在 產 業 中 獲 得 成 功 的 要 素 。 Hofer&schendel

(1987)

會 影 響 企 業 的 競 爭 地 位 的 重 要 控 制 變 項 。

Thomas(1988) 某 些 被 認 為 對 組 織 策 略 成 功 有 重 大 影 響 的 變 數 。 吳 思 華 (1988) 在 特 定 產 業 內 要 成 功 地 與 人 競 爭 , 所 必 備 的 競 爭 技

術 或 資 產 。

Hill&Jones(1989) 個 別 企 業 在 該 產 業 競 爭 的 主 要 成 功 因 素 。

Tillett(1989)

一 個 組 織 中 擁 有 最 多 的 資 源 , 就 是 關 鍵 性 資 源 。 而 策 略 的 意 義 , 就 是 維 持 且 善 用 最 多 資 源 所 帶 來 的 優 勢 , 同 時 避 免 本 身 因 欠 缺 某 些 資 源 所 造 成 的 劣 勢 。

吳 青 松 (1992)

企 業 經 營 成 功 所 必 須 掌 握 的 主 要 範 疇 , 有 助 於 引 導 企 業 制 訂 有 效 的 策 略 規 畫 與 執 行 程 序 , 並 已 廣 泛 地 運 用 於 高 階 決 策 資 訊 系 統 的 設 計 。

楊 挀 財 (1993)

是 企 業 資 源 佈 署 的 地 方 , 策 略 規 劃 的 依 據 , 獲 致 成 功 必 備 的 要 素 , 就 橫 斷 面 而 言 , 它 涵 蓋 企 業 的 內 外 在 環 境 , 就 縱 斷 面 而 言 , 它 會 隨 時 間 而 變 。

陳 友 忠 (1997)

產 業 內 具 相 同 目 標 的 企 業 , 欲 求 經 營 的 成 功 , 所 必 須 特 別 著 重 的 少 數 企 業 活 動 項 目 , 且 此 類 項 目 將 隨 時 間 、 地 域 、 產 業 及 企 業 之 不 同 而 必 須 有 所 調 整 。 且 隨 企 業 經 營 目 標 的 不 同 而 會 有 所 差 異 , 是 企 業 經 營 成 功 的 必 要 但 非 充 要 條 件 。

黃 營 杉 (1999)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係 指 產 業 中 最 重 要 之 競 爭 能 力 或 資 產 。 企 業 惟 有 把 握 住 產 業 之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 才 能 建 立 持 久 性 之 競 爭 優 勢;否 則,即 使 擁 有 極 佳 之 策 略 , 但 在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上 居 於 劣 勢 , 則 競 爭 能 力 仍 會 大 打 折 扣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綜 合 得 知 ,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是 產 業 分 析 時 最 需 優 先 考 慮 的 要 項,也 是 管 理 中 重 要 的 控 制 變 項,能 顯 著 地 影 響 企 業 在 產 業 中 的 競 爭 地 位 , 以 及 競 爭 優 勢 的 來 源 。

產 業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會 隨 著 產 業 特 性 、 驅 動 力 、 企 業 經 營 目 標、競 爭 狀 況、時 間 的 變 化 及 地 域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改 變。對 企 業 經 營 者 而 言,若 能 掌 握 一 到 兩 個 關 鍵 成 功 因 素,便 能 取 得 產 業 競 爭 的 優 勢 。

2.6.1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之 分 析 方 法

資 本、人 力 和 時 間 都 是 相 當 稀 少 的 資 源,如 果 能 找 出 產 業 或 企 業 攸 關 成 敗 之 關 鍵 領 域,有 效 進 行 資 源 分 配,讓 有 限 的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的 功 效,就 可 以 使 自 己 處 於 真 正 優 勢 的 地 位,因 此,如 何 找 到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應 是 首 務 之 急 。

產 業 或 企 業 的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是 動 態 的,會 隨 著 時、環 境、地 域 及 企 業 之 特 性 不 同 而 改 變。而 依 據 研 究 產 業 及 企 業 不 同,對 於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的 評 估 方 法,許 多 學 者 提 出 了 不 同 的 竟 見,以 下 就 具 代 表 性 者 作 一 一 說 明 。

一 、 Hofer&Schendel(1978)【13】 在 「 策 略 形 成 之 分 析 觀 念 」 中 指 出 , 找 尋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可 依 照 下 列 五 個 步 驟 :

(一 )首 先 確 認 該 產 業 與 競 爭 環 境 有 關 的 因 素 有 那 些 。 (二 )就 每 個 因 素 依 其 相 對 重 要 程 度 的 不 同 給 予 不 同 的 權 數。

(三 )企 業 在 該 產 業 中 其 競 爭 力 就 上 述 每 一 個 因 素 給 予 自 我 評 分 。

(四 )計 算 上 述 每 一 個 因 素 的 加 權 分 數 並 予 以 加 總 。

(五 )最 後 針 對 加 總 後 的 分 數 與 企 業 自 身 在 市 場 上 的 實 際 佔 有 率 進 行 對 比,並 比 較 其 優 先 順 序,以 便 判 斷 上 述 作 業 結 果 是 否 合 理 。

二、大 前 研 -(1983)【1】在「 策 略 家 的 智 慧 」一 書 中 也 指 出 兩 種 確 認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的 方 法 :

(一 )市 場 剖 析 法

把 整 個 市 場 以 產 品 與 市 場 (顧 客 群 )兩 個 構 面 加 以 解 剖 成 各 個 區 隔 市 場 及 確 認 各 個 區 隔 市 場 所 具 有 的 策 略 重 要 性 , 然 後 替 關 鍵 性 區 隔 市 場 發 展 出 產 品 與 市 場

策 略 , 再 分 配 執 行 策 略 的 職 責 , 制 定 策 略 及 分 配 職 責 後 , 將 每 個 區 隔 市 場 所 投 入 的 資 源 加 在 一 起 , 再 由 公 司 可 運 用 資 源 的 角 度 來 決 定 其 優 先 順 序 。

(二 )比 較 法

尋 找 出 成 功 公 司 與 失 敗 公 司 之 間 的 差 異 處 , 並 分 析 探 討 其 中 原 因 。 為 避 免 企 業 經 營 的 摸 索 調 適 , 策 略 家 必 須 詳 細 檢 視 整 個 營 運 的 每 一 個 環 節 , 並 就 所 得 結 果 依 性 質 相 同 與 否 分 成 不 同 組 , 接 著 再 把 每 一 組 所 包 含 之 關 鍵 因 素 劃 出 。

三 、 吳 思 華 (1996)【9】 認 為 , 找 出 產 業 的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 最 簡 捷 的 方 法 是 分 析 該 產 業 完 成 最 終 產 品 或 服 務 過 程 中 各 階 段 的 附 加 價 值,各 階 段 附 加 價 值 的 比 例 是 找 出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的 最 佳 指 標。在 企 業 各 階 段 活 動 的 價 值 鏈 中,凡 附 加 價 值 高 而 取 得 上 亦 具 相 對 優 勢 的 活 動,就 可 以 作 為 企 業 KSF 的 來 源 。 若 附 加 價 值 高,但 各 企 業 取 得 沒 有 障 礙,則 取 得 這 些 資 源 並 不 具 有 優 勢 , 亦 不 足 以 構 成 KSF 的 來 源 。

四、Ferguson(1982)【 10】認 為 從 上 而 下 的 方 式 最 為 有 效,並可 以 確 保 事 業 單 位 的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與 公 司 層 的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能 彼 此 配 合。首 先 先 分 析 公 司 的 使 命 及 目 標,並 分 析 每 一 事 業 部 門 對 整 體 目 標 的 特 定 貢 獻。再 來 在 每 一 個 事 業 部 門 中 的 功 能 層 考 慮 其 是 否 具 有 關 鍵 成 功 因 素。然 後 設 計 出 策 略 方 式 將 競 爭 的 優 勢 與 劣 勢 作 一 互 補,高 階 管 理 者 也 可 以 將 資 源 作 適 當 的 分 類 以 獲 得 最 大 的 利 益 。

五、涂 春 河 (1991)【 10】在 其研究 中,歸納 Day 及 Wensley 的看 法 , 認 為 確 認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有 下 列 兩 種 方 法 :

(一 )比 較 競 爭 者 中 的 成 功 者 及 失 敗 者 , 並 找 出 表 現 差 異 的 主 要 原 因 。

(二 )透 過 一 些 可 控 制 變 數 如 工 廠 規 模 等 的 改 變 衡 量 對 成 本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以 確 認 高 度 槓 桿 作 用 的 現 象 。

六、Hofer&Schendel(1978)【 13】認為,要找尋企業的 KSF 可以 透 過 下 列 的 步 驟 :

(一 )確 認 該 產 業 競 爭 有 關 的 因 素 。

(二 )每 一 個 因 素 依 相 對 重 要 程 度 給 予 權 數 。 (三 )在 該 產 業 內 就 其 競 爭 激 烈 與 否 給 予 評 分 。 (四 )計 算 每 一 因 素 的 加 權 分 數 。

(五 )每 一 因 素 再 與 實 際 狀 況 核 對,比 較 優 先 順 序,以 符 合 實 際 狀 況 。

七 、 司 徒 達 賢 (1995)【 4】 透 過 「 策 略 矩 陣 」 的 應 用 , 可 確 認 產 業 的 關 鍵 成 功 因 素。所 謂 策 略 矩 陣 是 將 產 業 價 值 鏈 與 產 品 廣 度 與 特 色、目 標 市 場 之 區 隔 方 式 與 選 擇、垂 直 整 合 程 度 之 選 取、相 對 規 模 與 經 濟 規 模、地 理 涵 蓋 範 圍、競 爭 優 勢 六 大 構 面 形 成 策 略 矩 陣,透 過 策 略 矩 陣 的 分 析 可 以 找 出 產 業 的 策 略 要 素。這 些 策 略 要 素 事 實 上 即 代 表 產 業 中 可 能 的 成 功 因 素 。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43-49)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