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資料分析
第三節 四種命名方式
一、 關鍵詞清單
以 Saussure 的語言學觀點(鍾蔚文,2004)來看,詞語的意義來自於它與其 他詞語的相對位置、關係遠近,「大陸配偶」、「大陸新娘」、「中國配偶」、
「中國新娘」四種名稱的異同需要依靠圍繞在它們周圍的語言系統來判斷。因 而,研究者應當先從這四個名稱所連結的語言系統,即其語料庫的符號組成,來 分析它們是相似還是相異。
我使用第三章所說的篩選關鍵詞的方法,找出與這四種名稱相連且具有代表 性的關鍵詞清單。接著,使用 Pearson 卡方檢定來判斷這四組關鍵詞群的組成是 否相似,若語料庫 A 與 B 的關鍵詞清單之間的 Pearson 卡方檢定結果為顯著正相 關,則說明 A 與 B 共享的關鍵詞數量遠高於期望值,即這兩個名稱的關鍵詞組 成高度相似,大體上的意義十分接近;若 A 與 B 的代表性關鍵詞群的 Pearson 卡方檢定結果為顯著負相關,則說明 A 與 B 不同的關鍵詞數量要遠高於期望值,
這兩個名稱的語言系統不同,總體上的意義亦不同。
檢定結果如表九所示,可以看出:
1. 若不考慮共用詞重要性的先後,總體上四種名稱的語言系統同質性頗高;
2. 唯有「大陸配偶」略顯特殊,它與「大陸新娘」、「中國新娘」的語言 系統差異很大,而與「中國配偶」也僅呈現弱相關;
3. 儘管「大陸配偶」與「大陸新娘」的共現詞清單差異大,但卻最常被新 聞共同使用(252 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表九 語料庫之相似性總覽
語料庫 Pearson 相關 相似 重疊的新聞數
「中國配偶」vs「大陸新娘」
+
**√
173 (44.7%)「中國配偶」vs「中國新娘」
+
**√
36 (14.3%)「大陸新娘」vs「中國新娘」
+
**√
105 (41.7%)「大陸配偶」vs「中國配偶」
+
*√
71 (18.5%)「大陸配偶」vs「大陸新娘」
-
**×
252 (18.5%)「大陸配偶」vs「中國新娘」
-
*×
18 (7.1%)* 註:*代表顯著水準為.05,**代表顯著水準為.01,重疊的新聞數指的是同時 使用兩個名稱的新聞則數,括號中的百分比是以兩個名稱中較少的新聞則數為 基數,即百分比=(A 名稱 and B 名稱)/ min(A 名稱 or B 名稱)。
第三點發現充滿矛盾與衝突,既然「大陸配偶」與「大陸新娘」所關聯的語 言系統差異很大,它們又是如何在這 252 則新聞中「共處」的?它們所指代的是 兩個不同的想像族群呢,還是同一族群的不同分身?記者是否會在同一則新聞的 撰寫過程中有差別地使用這兩個稱謂?
要回答這一問題,我們需要重新調整一下分析單位。以文章為分析單位,顆 粒太大,無法看清局部的變異,因而需要把研究的焦點拉近一些,將分析單位由 文章縮小到句子上。句子是比篇章、段落更小的意義單位,被視為詞語的「局部 語境(local context)」,而完整的文章則相對應地被稱之為「全局語境(global context)」(Nanas & Vavalis, 2008),句子內的共現在語義上產生的連結強度 要高於段落、篇章中的共現。所以我們將視野從全局拉到局部時,看到的將會是 和這兩個名稱有更緊密、更直接關聯的詞彙。而我們的問題則可以被改寫為,在 同一則新聞中,當主角的名稱從大陸配偶切換到大陸新娘時,它所鑲嵌的局部語 境是否也跟著發生了轉變?
因而,我將這 252 則新聞以句為單位,劃分出四類句子:僅含「大陸配偶」、
僅含「大陸新娘」、「大陸配偶」與「大陸新娘」皆有、大陸配偶」與「大陸新 娘」皆無,這些句子就是這兩個名稱的局部語境。接著,重複上一次 Pearson 卡 方檢定之步驟,得到列聯表如表十所示。經檢定發現,出現在同一則新聞中的「大 陸配偶」和「大陸新娘」所鑲嵌的局部語境顯著地相似(sig=.00<.05),表現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描述「大陸配偶」時使用的詞語會更易於被用在描述「大陸新娘」的句子中(觀
看出「大陸新娘」和「大陸配偶」在語義上仍有些微差異,「大陸新娘」與違法 行為連結更緊密(這一點在第四節的「新娘、犯罪與小報化」中再次證明),是 潛在的、亟待揭露的非法移民,而「大陸配偶」為相對中性的泛稱,這一點也可 以從「假結婚」在「大陸新娘」詞庫中排名 13 而在「大陸配偶」中排名 34 可見。
串連起它們的關鍵落在了國境線上,如後一則新聞所示,陸配在新聞中的身分轉 變發生於國境線上,入境前為「大陸新娘」,入境後為「大陸配偶」,也就是說
「大陸新娘」是「大陸配偶」入境前的前身,因而為了防堵非法的「大陸新娘」
變身為合法的「大陸配偶」的關鍵就在於「國境國籍管制」。
政府為杜絕【大陸新娘】以[假結婚]為名,來台從事[賣淫]等不 法行為,從三月一日起,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
辦理結婚登記時,【大陸配偶】須持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加蓋「通 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戳章,方能登記,否則予以駁回。
(《中國時報》,2004 年 3 月 2 日,C3 版)
隨著近年來我方實施[面談]機制,已經大大降低[兩岸][假結婚]
【大陸配偶】闖關機會。據了解,兩岸婚姻案例中[假結婚]比例不低,
許多【大陸新娘】是先與大陸丈夫辦理假離婚後來台,付給台灣「假 老公」人頭配偶費用,目的不乏來台打工賺錢;【大陸配偶】一旦取 得中華民國合法居民身份後,大陸親戚也就跟著一個個登台探親,同 時找機會打工賺錢。(《中國時報》,2006 年 7 月 26 日,C1 版)
總而言之,當新聞討論「國境國籍管制」議題時,常常會共同使用「大陸配 偶」和「大陸新娘」兩種命名方式,而這兩個名稱有一個微妙的差別就是「大陸 新娘」過了國境線就成了「大陸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