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m2 ㄉ
2,500m2 ㄉ
表 2-3.1 南港區自然災害危險度調查與評估項目
(三)斷層線的地盤變形作業程序:
都市災害危險
1.建蔽率:由建蔽率〈包括違建部分〉可看出地區之建築密度,建築密度過 高,易造成防災避難之困難、避難空間之不足等,故將建築密度 高於 80%者,歸納為火災危險地區。
2.容積率:容積率可推估地區之居住人口,由人口數可推估所需避難空間面 積,依各階段避難所須避難空間檢討現行狀況。
3.土地使用分區:主要探討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之面積比例。
三、實質環境災害調查與評估
依據危險度調查內容,其評估基準區分為(1)火災災害危險;(2)建築及 其附屬物破壞之危險;(3)避難與救災危險,其評估基準分別敘述如下:
(一)火災災害危險調查應有之內容與評估指標
火災危險調查應有內容可分三層面:(1)建築物本體之致災危險(2)社區 救災能力的功能(3)都市基盤中可能致災因子的分布。而由此思考脈絡則可確 立火災災害危險調查應有之內容,並進一步研擬出評估指標,如(表 2-3.3)。
表 2-3.3 火災災害危險調查應有之內容與評估指標
考量層面 調查項目 評估指標
救災能力功能 消防水利設施 消防栓分佈及供水狀況
防災蓄水池存量
點(考量消防灑水管之長度)之功用。
評估原則:A.因灑水管之長度可達 200-300 公尺,故除調查出消防 栓之據點外,亦應與「道路可及性」、「道路阻塞性」搭配檢討,才能彰 顯其意義。B.尚無實質『定量』之評估準則,故擬以『定性』之原則予以 檢討。
(2)防救災據點:
c與消防隊之距離:
主要精神:確保火災發生時,消防車能儘速抵達,以使災情得以降 至最小、不至擴大。評估原則:設置原則9A.消防有效半徑乃指距離消防 隊 4 公里內之範圍,且事發時間距消防車到達時間應於 3-5 分鐘內。B.
消防隊有效服務區域為距消防隊 50 平方公里內。
d消防隊設備:
主要精神:A.確保消防隊之設備(主要為消防車之數量評估)足夠提供 一地區之救災服務。B.一地區人口規模到達某一規模程度時,即應有相 對應之消防設備規模以服務之。
設置原則-目前並無具體因應地區規模(面積規模或人口規模)而有具 體之消防隊設備設置標準,故校防對隻設備規模鷹具體考量低區規模而 設立。
(3)防救災道路 c道路面積比:
主要精神:A.一地區之救災道路面積佔整個地區面積之比率。B.救災道 路比率之高低,乃此地區救災服務水準評估重要指標之一。
設置原則:A.救災道路指 8 公尺寬以上之道路。B.一地區之救災道路面 積比小於 10%-服務水準極差,若大於 30%- 服務水準佳。
d道路可及性:
主要精神:為使救災道路系統之功能彰顯,主要檢討消防灑水管從「計 畫道路」--「私設道路」--「獨戶樓梯間」三者關係之可及性,以避免救 災之時效延誤。
設置基準:主要參照建築技術規則第二條之規定:私設道路之寬度不得 小於下列標準:長度未滿 10 公尺者,寬度應為 2 公尺、長度於 10-20 公 尺者,寬度應為 3 公尺、長度大於 20 公尺者,寬度應為 5 公尺。
e道路阻塞性:
主要精神:A.避免路寬太窄,以致火災時,消防雲梯車無法進入,而造 成火勢擴大或無法抑制之情形發生。B.消防作業空間:約 4 公尺,包括:
消防車之停車空間需 2.5 公尺,消防水管車放置、通行寬度需留設 1.1 公 尺,消防人員火動空間需留設 0.4 公尺。
C.指都市計畫圖中,所劃設之道路寬度,並不考慮實際使用狀況造成之
相關情形。
設置原則:A.地盤較弱地區應留設寬度 7.5 公尺以上之道路。B.上述地區 之外則留設 6.5 公尺寬之道路。C.空地、耐火建築物所面臨之道路則留設
5.5公尺寬之道路。D.亦應考量災害發生時,建築物倒壞而使道路寬度受 壓縮之情形,適度考量增寬之空間。
(4)儲存危險物之建築
c危險建築物之影響圈:
主要精神:瞭解一區域內潛在發生火災危險的『點』,並瞭解其可能擴及 影響之面』,以作為訂立整備計畫之參考資料。
評估原則:目前並無建築物發生火災後,其將造成影響勢力範圍之具體 數據,故擬以可能致生火災危險的程度(危險建築物數量的多寡)來描述地 區的災害危險程度。
根據「區域特性」並考量實際調查工作中「可行性」後,故探討出與計畫 區具關連性評估項目之相關評估(設置)原則,如下表:
表 2-3.4 應有調查項目相關評估原則一覽表
主體 調查項目
評估指標 評估(設置)原則 備註
消防水利設施 消防栓分佈 及供水狀況
因灑水管之長度可達 200-300 公尺,故除調查出消防栓之 據點外,應與「道路可及性」、「道路阻塞性」搭配檢討。
定性描述
防救災據點 與消防隊之 距離
(1)消防有效半徑乃指距離消防隊 4 公里內之範圍。
(2)事發時間距消防車到達時間應於 3-5 分鐘內。
(3)消防隊有效服務區域為距消防隊 50 平方公里內。
定量原則
消防隊設備 目前並無具體因應地區規模(面積規模或人口規模)而有
其中對於建物評斷上,抗震係數是由建築技術規則作為標準,但因建物年 代與當時法規標準之關係,使得建物之抗震係數會因建築技術規則之修改而有 所不同,並反應到建築建造時間,所以建築年代劃設依據是根據建築技術規則 修改時間。
1.建物調查項目
依據上述文獻整理得出相關建築物危險評斷項目,並依照台灣地區與相 關法規提出了建築破壞調查項目,並選出有關因子:
表 2-3.6 調查項目內容
類別 調查項目 調查內容 有關 無關
建築樓層數 建築物樓層及高度 ˇ
興建年代 不同年代不同耐震係數 ˇ
建 築 本
身 結構類別 磚構造、加強磚造、RC、SRC、鋼構造 ˇ
落下物 大型看板,違建鐵架、花盆 ˇ
屋內收容物 壁掛物、壁櫥及其他設備 ˇ
建築破壞危險
附 屬
物 牆的倒壞 1/2B 磚強、土塊牆 ˇ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建物評估指標
對於建築附屬物部分,如招牌、廣告物、花架、、、等因無法統計量化,因此 就實際照片與現場記錄來作為調查實證。至於抗震係數方面則由建物外觀與構 材來判斷建築年代。
(三)避難與救災危險評估架構的建立
我們將與南港車站週邊地區有關之避難與救災危險因子項目建立如表
2-3.8所示:
表 2-3.8 本計畫區災害危險調查架構及評估基準
調查 項目
評估項目 評估指標 備 註
實 質 環
避 難 的
避 難 空
設施機能 1.警察局 2.消防隊 3.學校
不在本研究範圍
醫療機能 1.醫院 600~800m 400~600m 400m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