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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虛擬貨幣洗錢行動之提案

第五章 虛擬貨幣相關之洗錢防制

5.2 防範虛擬貨幣洗錢行動之提案

以上為針對本篇之三個個案,所個別提及之其可行的解決方法。而以下將闡 述之防範虛擬貨幣之洗錢方法,除了可適用在本篇的三個個案,亦可以運用到其 他之虛擬貨幣相關洗錢案例當中:

由於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 Mt. Gox 的破産訴訟中,東京地方裁判法院指出:在 日本現行之法規下,持有者在虛擬貨幣上並不能成立所有權,因此,虛擬貨幣的交 易不能適用物權的規則。虛擬貨幣都不能成立所有權的原因,除了在於其匿名的特 性,比特幣等數位虛擬加密貨幣不具有實體性,且有如我們所熟悉的通貨貨幣一樣,

比特幣持有者並不能對其進行排他性的支配【45】。也如在本篇論文之第一章節中,

談討各國對於虛擬貨幣之態度,可得知目前世界各國對於虛擬貨幣的看法並不一 致。雖說迄今多數國家將其認定為金融/普通商品,但亦是有國家認定虛擬貨幣為 私人貨幣,甚至是違法商品。

因此,首先應當急速將虛擬貨幣納入各國的法規當中,或另針對虛擬貨幣立法 規範。又由於虛擬貨幣非由中央銀行負責發行,也無政府機構負責管理,因此,可 以透過像 FATF 等的國際間組織,在國際之法律上,清楚定義虛擬貨幣的價值與定 位。透過國際協議的正式發佈,可以明確界定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業務範圍,與 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相對應的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等,也可以為往後任何有關虛 擬貨幣的訴訟案件訂定一套得以遵循的標準【45】。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已於 2017 年 12 月核准芝加哥商品交易 所集團(CME Group)及芝加哥選擇權交易所(CBOE),於全球市場發行比特幣期 貨的申請,並開始正式掛牌交易。虛擬商品可在期貨市場開始交易這項事情,顯示 出虛擬貨幣之性質漸漸開始趨向原油、大豆、黃金、小麥等大宗商品。然而,美國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則以虛擬貨幣存在監管風險為由,接連否決比特幣之指數 股票型基金(ETF)申請案。由上述情況可見,CFTC 與 SEC 的兩大美國金融監理 單位對虛擬貨幣之監管風險存有不一樣的看法【21】。

期貨是為了讓投資人避險而產生的機制:買賣交易的雙方對標的商品未來價 格走勢有不同看法,因而在交易所依自己所能接受的期貨價格成交,且並沒有要求 實體交割,而是以合約到期時期貨價格之價差做為獲利與否的衡量;而與 ETF 最 大的不同之處在於,ETF 投資人有權利要求將 ETF 兌換為所表彰的實際標的,或 提出實際標的請求發行 ETF。期貨的監理風險僅在市場參與者未來能否落實履約

之義務,但以匿名位址進行交易的虛擬貨幣,除非改為實名認證而得以證實其當下 為比特幣位址的所有權人,否則在 ETF 上想執行虛擬貨幣交易確實是一大難題

【21】。

第二種方法即是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採「實名制」的方式。而目前最先提出此 方式的為南韓政府。南韓政府認為當地的比特幣交易已趨於過熱,政策協調辦公室 發布聲明,強調將嚴加規範虛擬加密貨幣之交易,具體措施包括交易實名制,甚至 授權有關當局關閉交易所等;亦將會禁止未成年人與非韓國居民來交易虛擬貨幣,

並且稅務監管機關也將重審關於虛擬貨幣的稅收政策。藉由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 平台的監理與管制,以及實施實名制的方式,不但可以提高有效預防可疑交易的機 率,也可以避免虛擬貨幣的炒作而造成泡沫化的經濟危機。雖然,這項作法與當初 虛擬貨幣受人青睞的匿名性相違背,若執行可能會造成虛擬貨幣的價格暴跌等影 響,如:當南韓政府宣布將虛擬貨幣實名制時,比特幣價格一度「嚇跌」至 13,672 美元(較 2017 年年初下滑了 11%)【35】。但此並非本篇論文所關切之重點,本篇 論文旨在期望能有效預防虛擬貨幣之洗錢的發生。

然而不幸地,若無法預防到虛擬貨幣之洗錢活動,透過地下網站所交易的虛擬 貨幣、或是交易平台之系統管理者挪用用戶所存放的虛擬貨幣、抑或是遭到駭客盜 取的虛擬貨幣等不法來源之收益,已經經過轉換成為其他虛擬貨幣的洗清。強化銀 行在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反洗錢責任便是最後一道防線。在虛擬貨幣交易所開戶時,

必須登記姓名、電子郵件等個人資料,且在大筆的匯款手續時還需要確認本人身分 的文件,因此,此時若發現任何可疑的虛擬貨幣交易,司法相關單位便可展開進一 步的調查行動。

在面對虛擬貨幣之洗錢防制,銀行方面亦可比照實體貨幣之洗錢防制來嚴格 監控。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之洗錢防制法條文:

第三條、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之情形、方式及程序等規定。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之規定。

第五條、金融機構就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規定。

第六條、金融機構依風險基礎方法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採取加強確認客戶 身分之範圍及方式。

第七條、金融機構依賴第三方執行確認客戶身分應符合之規定。

第八條、金融機構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第九條、金融機構對客戶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

第十條、金融機構對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確認客戶身分之強化規定。

等審查條例,若就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金額之後,發現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 易之處,便必須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以便進一步的防制。

其中,我們更可以根據一些虛擬貨幣的交易特徵,找出其與實體貨幣防制洗錢 的差異,來提高虛擬貨幣洗錢之防制效果。像是:台灣目前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為 兩家 BitoEX 和 MaiCoin 所壟斷,因此其交易之手續費也相當的高。在這種情況下,

使用虛擬貨幣的洗錢手法,就無法透過實體貨幣「多次小額存款的方式存入」之洗 錢手法來完成,因此便得以縮小搜查範圍,而金融體系也得以提高發現可疑交易之 機率。但是,在科技不斷的進步之下,未來也非常可能會出現無需手續費的虛擬貨 幣交易平台,因此,我們更要必須不斷地更新法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