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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得來源地課稅之理論基礎及電子商務特性對現行國際租

第一節 電子商務之定義

第二章 所得來源地課稅之理論基礎及電子商務特性對現 行國際租稅原則來源定義之衝擊

第一節 電子商務之定義

第一項 廣義電子商務

所謂網上交易在這裡指利用公共電腦通信網路從事之數位貨物或服務的交 易,包括契約之締結、電子信息之處理或提供(給付=傳統之交貨)及售後服務。

其交易客體必須是數位貨物或可數位化之無體財產。蓋非如是,不能在電腦通信 網路上以電子信息之處理或提供的方式,從事給付及售後服務,以履行因網路交 易所發生之債務。至其交易對象不限於事業對事業(business-to-business;B2B),

也可以是事業對消費者(business-to-comsumer;B2C)。在此意義下之網上交易 與電子商務的概念雖然類似但不完全相同。電子商務所指之範圍除前述網上交易 所指稱者外,還包括不經由電腦通信網路所從事之數位貨物或服務的交易2

網上交易按其主要給付義務之履行是否在網上為之,可再區分為離線之網上 交易及線上之網上交易。前者論諸實際僅是利用網際網路作為其通信媒體,至其 履行則與傳統交易無異。是故,其稅捐之課徵原則上並不具有網上交易所特有的 問題。主要給付義務之履行要能在網上為之,必須其交易客體,不論是貨物或勞 務皆能夠數位化。目前常見者為書籍、影音著作、電腦軟體、線上資料庫、線上 證券交易資訊、物或人體之遠距診斷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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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茂榮,《稅法各論》,植根法學叢書稅捐法系列(二),2007 年 11 月增訂二版,頁 253。

3 黃茂榮,《稅法各論》,植根法學叢書稅捐法系列(二),2007 年 11 月增訂二版,頁 253 至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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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狹義電子商務

《歐洲電子商務倡議》認為電子商務主要包括兩種類型之活動:間接電子商 務—有形商品之訂購,此仍須使用例如郵遞服務等傳統媒介傳遞商品;以及直接 電子商務—在全球線上訂購,給付及傳輸無形商品及服務,例如電腦軟體、娛樂 內容,或資訊服務4

有學者認為就電子資訊技術手段利用的功能來區分,電子商務有部分功能模 式和全功能模式。所謂部分功能模式是指電子商務中對電子資訊技術和網路的利 用,必須與傳統的商業形式相結合才能實現完整的商業迴圈。有形商品的電子商 務,一般就屬於這種模式。在這種模式中,消費者可通過網上商店進行選擇和訂 購,但貨物還必須由配送系統通過傳統方式(如直接送貨上門、郵寄或到指定地 點領取等)才能到達顧客手中,貨款可以在網上支付也可以在收到貨物後付清。

這種模式與傳統的交易方式沒有實質性的差異。因此有的文獻稱之為間接電子商 務

5。全功能型的電子商務,主要發生在軟體產品的交易中。數位產品、適合於 網上進行的各種服務(如部分金融證券保險服務,法律諮詢服務,訂票、會計、

稅務、人才招聘等代理仲介服務,網頁設計、廣告製作、網上娛樂、遠端教育服 務等)可以完全通過國際互聯網完成其商業迴圈(包括付款)。有的文獻稱之為 直接電子商務6

經過互聯網上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歸納起來不外 乎兩大類,即間接電子商務方式和直接電子商務方式。間接電子商務方式。企業

4 A European Initiative in Electronic Commerce, Communicat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April 15 ,1997), p. 3.

5 梅紹祖、呂殿平編,《電子商務基礎》,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 年初版,頁 53。

6 楊斌,《國際稅收》,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 年 7 月初版,頁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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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建虛擬商店、線上(On-line)目錄,提供供貨資訊,客戶 通過電子函件系統向銷售商發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及期交 完後,銷售商(或委託配送中心)以傳統的郵寄方式和直接上門送貨方式完成產 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部裝、餐飲、鮮花等)。

在這種場合,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時間和財務的效率,而在事實 上,它和傳統的資訊和交貨管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直 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和服務(指可以數位化的產品)像音樂、萬 家、圖片、VCD等內容的線上的認購、付款、交付、獲得全球規模的資訊服務。

在這種場合、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 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於遠端購物7

透過電子商務銷售的商品與服務,使個人可以經由網際網路購買有形商品,

例如書籍、花朵或衣服。典型的作法是,消費者經由區域性電信網路撥接網際網 路服務提供者,登錄到網際網路上。連上網際網路之後,可以到企業之網站瀏覽 所欲購買之商品,通常不需人力介入即可完成購買。自動化使電子商務可以提供 廣告、購買以及付款功能,密切配合,並且幾乎即時遍及網際網路。然而,倘若 是有形的產品,仍需以傳統通路運送,例如郵寄或快遞服務。此類型之電子商務 通常稱為「離線」或「間接電子商務」,此情形下之商務電子化主要呈現在於使 行銷、購買和付款功能自動化,但仍需以傳統方式運送。然而,除了交易有形的 商品與服務之外,電子商務也可以銷售數位化商品(例如軟體和音樂)和數位化 服務(例如旅遊、銀行和股票交易)。此電子交易類型不同之處—稱之為「線上」

或「直接電子商務」—在於所有的聯絡,廣告、選擇、購買(包括付款),尤其 係產品之運送,均係(或可以係)線上完成,且幾乎係即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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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鴻生,《論電子商務的稅法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2 年 3 月,頁 8 至 9。

8 Charles E. McLure, Jr., "Taxation of Electronic Commerce: Economic Objectives, Technological Constraints, and Tax Laws" (1997), 52 Tax Law Review, pp. 269, 304.

。消費者可以用 上述類似方法連結上廠商的網站。然而,除了可以用這種電子商務模式促進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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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的廣告和購買之外,也可以透過電腦伺服器直接將產品傳輸至消費者的電 腦9。電腦伺服器不須位於消費者所在處,也不須在開發產品之企業所在地國家。

伺服器可以輕易位於任何地方,其位置通常不為人知,而且對商業交易無足輕 重10

第三項 小結

。而且此形式的電子商務,代表線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務的比例愈來愈高,包 括軟體、音樂、娛樂產品,以及銀行、旅遊和股票交易等,在線上交易的商品服 務的順序都很高。

由上可知,狹義之電子商務即前述網上交易,包括直接電子商務及間接電子 商務,直接電子商務即前述線上之網上交易,間接電子商務即前述離線之網上交 易。

綜上,廣義電子商務包括網上交易以及不經由電腦通信網路所從事之數位貨 物或服務的交易。其中網上交易,依據主要給付義務之履行是否在網上為之,可 再區分為離線之網上交易及線上之網上交易。由於不經由電腦通信網路所從事之 數位貨物或服務的交易以及離線之網上交易,其稅捐之課徵原則上不具有網上交 易所特有的問題,因此本文以線上之網上交易為研究範圍。又多數見解將線上之 網上交易稱為直接電子商務,將離線之網上交易稱為間接電子商務。因此本文後 述若未特別註明,則依多數見解將線上之網上交易稱為直接電子商務,將離線之 網上交易稱為間接電子商務。且本文以間接電子商務為研究範圍,若未特別註 明,則本文所稱電子商務即係指前述之直接電子商務、線上之網上交易。

9 A computer server is a computer that is connected to the Internet.

10 Richard L. Doernberg, Walter Hellerstein, Jinyan Li ,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Multijurisdictional Taxation(2001), p.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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