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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單獨針對電視廣告、廣告型態、廣告量之相關研究少有論著。故本章針對電 視廣告之相關定義與相關文獻回顧之探討為主,並在第一節分別介紹電視廣告起 源、廣告及廣告型態等定義,於第二節中,敘述有關商品類別與廣告型態之相關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電視廣告之概述

一、 緣起

史上第一支電視廣告於 1941 年 7 月 1 日晚間 2 點 29 分播出,由寶路華鐘錶 公司(Bulova Watch Company)以約 9 美元向紐約市的全國廣播公司(NBC)旗 下之「WNBC」電視台購買棒球賽播出前的 10 秒鐘時段。當時的電視廣告內容 十分簡單,僅一支寶路華的手錶顯示在一幅美國地圖前面,並搭配了公司的口號 旁白:『美國以寶路華的時間運行!( America runs on Bulova time )』

二、 廣告之定義

廣告一詞所涵蓋之範圍廣泛,以下將針對國內外各學者提出之定義作一介 紹。詹俊坤(1993)認為廣告是種說服傳播,將有關一項商品的訊息,由負責生產 之機構,或稱廣告主,傳遞給一群消費者,主要是想影響消費者對該產品的態度,

進而發生購買意圖。王德馨(1979)認為廣告是為某一種商品或服務而做的有計畫 的廣大宣傳,對象是一般的消費大眾,其目的在普遍告知,並影響消費者使之購 買。曾喬彬(1976)認為廣告是用於推廣貨品、服務、或理念的付費公告,每則廣 告由訊息與傳遞訊息的媒介構成,目標在於勸說或告知大眾,以引發購買、增加 品牌認知、或增進產品的區別性。廖俊琮(2006)認為廣告是由廣告主以付費的方 式,透過適當的媒體將商品、服務或理念,傳達給特定對象之傳播活動,並使特 定對象產生預期之行動或反應,以協助企業達成特定目標。陳敏郎(2001)於研究

國際商會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1952)

對市場的商品、服務、或商務上的概念,作 National Advertisers, Inc.; 1961)

廣告是一種付費的大眾傳播系統,其最終目 的在傳達資訊,改變人們對廣告產品的態 度,藉以誘發其行動,而使廣告主得到利益。

Russell H. Colley (1961) 廣告是付費的傳播,其最終目的在傳達資 訊,改變消費者對商品的態度,誘發消費者

Marketing Association; 1984)

所謂廣告,是指被確認的廣告主,在付費的 原則下,所進行的觀念、商品、勞務、非人 員的提示以及促進活動。

Paul S. Busch & Michael J.

Houston (1985)

廣告是一項大眾傳播觀念之結合,它將有關 商品的任何訊息傳遞給數以百萬的消費者。

Sandage, Fryburger & Rotzoll (1989)

廣告是由明確的廣告主,藉由各種付費的媒 體以傳達帶有說服意圖的資訊,並採用的溝 通方式為非人員的溝通。

Engel, Blackwell & Miniard (1990) Erickson; 1994)

廣告為有效的告知事實(Truth Well-told)。

Philip Kotler (1995) 在 標 示 有 資 助 者 名 稱 , 並 透 過 有 償 媒 體 (Paid-media)所從事的各種非人員或單向形式 的溝通。

榮泰生 (1996) 廣告是一種非直接溝通形式,主要在溝通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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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商品或服務,並由特定的資助者出資。

黃深勳 (1998) 廣告是廣告客戶支費費用,透過適當的媒

體,將有關產品、服務、組織或個人的訊息,

真實地傳達給訴求對象,經過一定的過程,

有計畫地引導訴求對象,朝一定的方向思 考、行動,以達成預期而正面的效果。

鄭自隆 (2002) 廣告是一種溝通訊息的橋樑,由身邊所能運 用的各項媒體去說服、影響目標視聽觀眾。

資料來源:陳敏郎(2001);本研究整理

綜合上述文獻,可以發現廣告有著宣傳和引導消費者的想法偏向有利於廣告 之商品的共通點,故本研究之廣告定義如下所述:廣告為用於推廣商品、服務、

理念或品牌的公告,目的是傳遞商品訊息及影響消費者對該商品的態度,進而誘 發購買意願。

三、 廣告型態之定義

國內各學者對於廣告型態之分類少有論述,而廣告表現形式的分類則屢見不 鮮,故以下先列舉出幾位國內學者之廣告表現形式分類:

賴建都(1993)將廣告表現形式歸類為下述十種:

1. 問題解決型(Problem-Solution)

2. 生活型態型(Slice of Life)

3. 故事型(Narrative)

4. 名人推薦型(Celebrity Endorsement)

5. 實證型(Testimonial)

6. 廣告歌曲型(Musical)

7. 比較型(Compar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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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動畫與電腦繪圖型(Animation & Computer Graphic)

9. 幽默型(Comedy)

10. 虛構型(Fiction Style)

蕭湘文(2009)則將廣告表現形式分為:

1. 生活情情境式 2. 幽默搞笑型 3. 劇情型 4. 意識型態型 5. 消費者見證型 6. 名人背書型 7. 經典故事型 8. 問題解決型 9. 自我實現型

劉美琪與許安琪(2000)將廣告表現形式分為:

1. 生活型態(Slice of Life)

2. 問題解決(Problem-solving)

3. 產品示範表演(Demonstration)

4. 產品比較(Comparison)

5. 實證式(Testimonial)

6. 名人或專家推薦(Celebrity Endorsement)

7. 新聞報導式(News)

綜合以上所述可知,此諸位學者將廣告表現形式當為一變項,並細分為七至 十種廣告形式,然而本研究認為廣告形態應區分為三個變項,以代言人、呈現方 式以及其情感的鋪陳來劃分,除了可更貼近實務界之運用,也考慮到以往的分類 方式較容易有重疊的情形發生,故決定將廣告型態分為代言人、手法及調性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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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項,以期能得出更精準之分析結果。其定義及分類分述如下:

(一) 代言人

代言人(Product Endorser、Advertising Endorser),是指代表某一特定品牌、

產品或服務,發表官方言論的人。發言的目標是要達到正面的效果,例如令傳播 媒體的觀眾對其代言的企業產生好感,投其信任的一票,或購買服務及商品等。

Kelman(1961)、Friedman(1979)、及 Kamins(1989)在研究中提到影響消費者態度 變遷的因素中包含認同及內化,其解釋如下:

1. 認同(Identification) :指個人由於對另一人、某一群體或時代文化英雄人物 產生認同,因而有意或無意的改變一己的態度;這也就是所謂「親合權」的 基礎。而此影響過程與廣告代言人有密切的關聯,尤其當廣告代言人為「名 人」時,消費者往往會基於認同的心態,而產生模仿的行為。

2. 內化(Internalization) :指當廣告代言人的特質看起來既誠實又誠懇,且與消 費者的價值體系一致時,消費者會因此採取與代言人相同信念與態度的社會 化過程。

由上述分析可知,諸位學者將代言人分類為名人及可內化消費者的人。陳敏 郎(2001)在研究中提到,不同類型之推薦人各有其特色,自然他們說服消費者之 方式也不同。

綜合上述,為將廣告代言人之性質更明確且不重疊地分類,本研究將代言人 分為名人、素人及動畫,分別解釋如下:

1. 名人

著名人物,亦可稱作名流。本研究中泛指因演藝、運動等事業享有名氣而受 邀拍攝廣告之人。

2. 素人

名人之反義詞。本研究中泛指非因自身名氣而參與廣告拍攝的人。

3. 動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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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畫是指由許多幀靜止的畫面,以一定的速度(如每秒 16 張)連續播放時,

肉眼因視覺殘象產生錯覺,而誤以為畫面活動的作品。為了得到活動的畫 面,每個畫面之間都會有細微的改變。而畫面的製作方式,最常見的是手繪 在紙張或賽璐珞片上,其它的方式還包含了黏土、模型、紙偶、沙畫等。由 於電腦科技的進步,現在也有許多利用電腦動畫軟體,直接在電腦上制製作 出來的動畫,或者是在動畫製作過程中使用電腦進行加工的方式,這些都已 經大量運用在商業動畫的製作中。

本研究中將代言人歸類為動畫的依據如下:

(1) 廣告呈現方式皆為動畫。

(2) 廣告中之主角為動畫製作。

(3) 廣告中有真人亦有動畫,但商品之訴求主要以動畫來表達。

(二) 手法

本研究將廣告手法定義為廣告的呈現方式及拍攝方法,細分為故事式、生活 片段式、名人推薦式、真人反應及意見式、一般廣告歌式、動畫廣告歌式以及訊 息直接敘述式等七種類別,其解釋如下:

1. 故事式

指以一有起承轉合之故事為架構之廣告。

2. 生活片段式

指以一般生活情境為背景之廣告。

3. 名人推薦式

由名人拍攝且內容有表達出此名人有使用此商品,並予以推薦其品牌或商品 之廣告。

4. 真人反應及意見式

內容為邀請素人發表使用此商品後之心得,並予以推薦其品牌或商品之廣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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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般廣告歌式

主要以歌曲之方式,來加深觀眾印象且以真人拍攝之廣告。

6. 動畫廣告歌式

主要以歌曲來加深觀眾印象且代言人屬動畫之廣告。

7. 訊息直接敘述式

內容為講述商品之特性、優點或傳達優惠等訊息之廣告。

(三) 調性

調性(Tonality),在本研究中為廣告情感鋪陳之性質的總稱,分別為 Kuso(幽 默)、輕鬆以及感性。

1. Kuso:Kuso 泛指惡搞文化或搞怪、搞笑文化,指的是對嚴肅主題加以解構,

從而建構出喜劇或諷刺效果的胡鬧娛樂文化,在本研究中意同於幽默。Gelb 及 Zinkhan(1986)認為幽默與否由閱聽人的主觀認知來決定,也就是代表著 能否使閱聽人感到有趣(Funny)或愉悅(Entertaining),才是決定幽默的關鍵。

Nazareth(1988)對幽默的定義有三個層面,第一是引發幽默的刺激,例如笑 話、喜劇;第二是對幽默刺激所引發的主觀情緒或認知的經驗,如有趣、好 笑;第三是幽默刺激所產生的外顯行為反應,如大笑、微笑(引自陳學志 1991)。Madden 及 Weinberger(1982;1984)肯定的提出幽默廣告的效果在於 提高注意力、增加對新品牌的印象、適時的品牌態度移轉等。但廣告界大師 奧格威(David Ogilvy)卻也曾強調,廣告中的幽默素材往往帶給人們娛樂效 果,消費者通常記得幽默片段卻記不住主要的產品訴求(轉引自蕭湘文,

1999)。

2. 輕鬆:指廣告給予觀眾不緊張且無特殊濃厚情感之調性。

3. 感性:泛指易使觀眾感到悲傷、憤怒、感動等強烈情感之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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