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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霸凌的理論與相關研究

壹、霸凌經驗的定義

首先,Lochman(1985)曾從社會認知的觀點指出─人與人之間會有霸凌問題的存在,起因於 當知覺受激怒、被挫折時,個體自身的認知歷程,對該情境做了扭曲的、不恰當的解釋,這包 含負面的認知評價與敵意的歸因傾向,此時若人際問題因應技巧有困難,就無疑是雪上加霜,

容易衍生後續的衝突和暴力。

其次,挪威學者Olweus 認為霸凌是指某人長期對另一個人,或更多人所施予的負向行動,

讓對方暴露在受欺侮和傷害的情境中。此處的負向行動是一種有意圖的痛苦打擊、危害、或不 舒服感,這包含肢體傷害、言語辱罵、不雅的行為舉止,或是做出與對方的心意相違背的行動。

其次,在霸凌行為產生的當下,施暴者與受害者兩造雙方的力量極其不對等,甚至懸殊頗大,

因此當意圖傷害的一方欲施展暴力時,受害的人往往難以反擊或抵抗,既無法扭轉頹勢,也無 力扳回一成(Olweus1987, 1993, 1995)。由此可知,相較於暫時性的嬉鬧式扭打遊戲,參與的成 員均能樂在其中,不但彼此地位均等,雙方亦無傷害意圖(Shaffer, 2005);霸凌行為則是一種特 殊的攻擊形式,它由強而有力的發動者,對力量薄弱的受害者,做出具有傷害意圖的破壞行徑,

因此有其目的性,且這種負面的互動模式,會持續地根植於雙方的來往關係中(Besag, 1989;

Wei & Huang, 2005)。職是之故,有學者乃綜合前述的論點,歸納出霸凌有四個特性,分別是「暴 力的」、「有意圖的」、「持續一段時間」、「涉及到權力的不對等」(Este’vez, Murgui, & Musitu, 2009)。

再者,許多學者一致認為,霸凌既是一種在意識層面上,刻意而重複的行為,也是人際攻

擊的類型,它可藉由直接的身體感官的運用(包含肢體、口語、性等途徑)來彰顯,也可從間 接的、關係操弄的形式(如:社交排拒、流言蜚語的散播)來表現,不論方法為何,都是由某 個人(或某一群人)對另一人(或另一群人),所施展的上對下的權力關係,目的是透過重複性 的身心壓迫,讓受害者產生痛苦的感受(王昱婷,2010;張榮顯、楊幸真,2010;Field, Diego,

& Sanders, 2001;Kim, Koh, & Leventhal, 2005;Sullivan, 2011;Wei & Huang, 2005)。

綜上所述,可看出過往的學者對霸凌所賦予的意義,各具有獨到與精闢之處;然而仔細分 析,卻發現 Lochman(1985)的論點固然考量到社會知覺對個人的影響,但未提及霸凌所涵蓋的 意圖、表現方式、權力結構…等面向;而 Olweus (1987, 1993, 1995)雖然就霸凌的各項內涵,做 了精緻、清楚的解析,卻忽略了其所涵蓋的類型;相較之下,後來的諸多學者所提的見解,雖 能以更細緻的論點,建構霸凌的行為向度,卻未能點出個人對社會情境的解釋,才是看不見的 第三隻手,在背後推動著自己濫用威權,把受害的一方推向無止境的深淵。然而,不論從何種 層面觀之,「霸凌」均是負向人際經驗的範疇,它不僅涵蓋了發動者的行為和意圖,也囊括了蒙 受者的知覺與感受,故本研究擬以「霸凌經驗」,作為此負面人際互動類型的統稱,並結合前述 學者們的看法,從下列幾個層面探究其意涵:

(一)頻率:霸凌乃具有重複性質,並非偶一為之的現象。

(二)意圖性:霸凌者在行使相關行為的當下,具有清楚的傷害意圖。

(三)目的性:霸凌的言行手段有其目的性,為的是讓受害的一方,產生負面的感受。

(四)表現形式:霸凌的形式分成直接與間接兩種,共涵蓋肢體、口語、性、關係等類型。

(五)權力結構:霸凌存有一種上下從屬、權力失衡的結構。

(六)知覺層面:霸凌行徑的發動,起因於霸凌者社會認知與社會知覺產生扭曲,從中引發了 負向情緒和反擊動機。

整體而言,本研究所指的霸凌經驗是─「重複性、有目的性、且權力結構失衡的負面人際 互動經驗;它源於個體在某社會情境中,由於敵意的歸因傾向、與變相的扭曲知覺,而意圖用 直接的公然傷害,或間接的社交操弄,一再地對另一人施展負面行動;在這當下,行使者與承 受者的權力不均等,以致於前者主導並掌控整個情勢,但後者卻因身心重複受到戕害,而產生 痛苦、打擊等不舒服的感覺」。

貳、霸凌結構中的角色類型

Austin 與 Joseph(1996)在分析霸凌經驗時,發現在此事件結構裡,參與其中的角色可區分為 四種類型,分別是「霸凌者」、「受害者」、「霸凌/受害者」以及「無涉入者」(亦稱作「旁觀者」),

他們之所以扮演該角色,有其人格與身心發展的因素。另外,在這當中,最受關切的莫過於前 兩者,而Besag(1989)曾特別針對它們進行分析,如表 2-1-1 所示。其餘二者的身心特質,則由

不同的學者提出看法,並加以探討之,如後所述。

一、霸凌者(bullies)與受害者(victims)

研究發現:霸凌者與受害者,有著截然不同的心理特質和行為處事風格。首先,就前者來 說,他們往往不只對同儕霸凌,對於父母、師長、手足的態度也都充滿敵意和攻擊性,之所以 如此,乃源於他們對施展暴力持有正面的看法,也對運用這類手段來處理問題採取認同的態度 (Besag, 1989),在他們心中,恃強凌弱是對付沮喪、排除無助感的好方法,從中可帶來一種操 控他人的成就感(Zaraour, 1994/1995)。對此 Olweus(1993, 1995)也認為,霸凌者具有較衝動、好 支配、善指使的慾望和特質,也僅具備低度的同理心,他們很難對自己的暴力行徑感到羞愧和 罪惡,只一味的相信─「扳倒對方、打擊弱者是解決問題,證明自我存在感的最佳途徑」。

此外,相較於同儕,男孩的霸凌者長得都比較高大壯碩、魁梧,且肢體協調性甚佳,有些 還會善用機智,巧妙的控制他人,讓同夥誤以為這是一種高明的領導技術(Besag, 1989)。再者,

精神醫學研究也發現,霸凌者往往擁有注意力缺失的情形,這使他們在與「生氣」有關的激發 情境中,只會著眼於某個癥結點,無法全面性的看待問題,更難以用相對的立場,去體察其他 人的感受(Kumpulainen, Rasanen, & Puura, 2001)。不僅如此,基於性格中具有行為違常、反社會 傾向、與喜歡破壞規則等特點,所以在人際情境裡,一旦遇到某些線索不明的曖昧刺激,就容 易視之為挑釁或攻擊的訊號(Dodge & Coie, 1987)。

其次,就受害者來說,他們是受到其他兒童暴力攻擊的對象,在這當中,施展暴力者未必 是同年齡的孩子,但卻會造成受害一方的心理創傷,並伴隨著身心症狀,甚至導致懼學的問題 (Este’vez, Musitu, & Herrero, 2005a)。對此Olweus(1992)、Heinrichs(2003)將這類型的孩子區分成 兩種類型,其一為「被動-臣服型」(passive victims),這是最多數的受害者典型,通常具有焦慮、

不安全感、過度謹慎、自我價值感低、敏感等特徵,在肢體協調性和基本體能上,表現得比較 差,學業成就也較為低落,所以常視自己為失敗、愚笨、羞恥、欠缺吸引力的一類,在遭逢霸 凌事件的反應是哭和退縮,不會去反擊或報復,且在人際溝通上,由於應對能力較弱,因而較 難化解同儕相處的危機,甚至會陷入孤立無援、無法脫困的窘境!

另一種則是「激動-反擊型」(provocative victims),他們兼具了焦慮和攻擊的反應模式,在 面對霸凌時,不會只是隱忍和退讓,而會被激起報復還擊的動機,甚至在事後遷怒給更弱小的 同儕,以宣洩心中的怒氣。再者,由於他們脾氣不好、個性較為衝動魯莽,同時還擁有過動或 注意力欠缺的問題,所以在看待同儕相處問題時,僅會擷取片段的訊息,把對方的行為解釋成 冒犯和挑釁,所以容易被激起憤怒的情緒(Heinrichs, 2003)。

兩者相較,「被動-臣服型」的受害者,雖然不會帶給人明顯的威脅,卻常因著自己的自卑 與弱勢、以及習於聽命順從的態度,成為班級群體中,被忽略、遺忘的一群;反之,「激動-反 擊型」的受害者,則因為待人處事的風格,予人的威脅感和不確定性都很高,因此常被同儕拒

絕,亦是師長眼中的頭痛人物,而這種社交拒絕的困擾,往往會延續到成人階段,甚至伴隨他 們終生(Besag, 1989;Estevez, Murgui, & Musitu, 2009;Heinrichs, 2003;Schwartz, Chang & Farver, 2001)。整體而言,不論是哪一種型的受害者,都常面臨社交拒絕的困擾,這使他們難以隸屬於 某個群體,也不易建立親密的友誼 (Wei & Huang, 2005)。研究發現─在霸凌事件中,若受害者 擁有知心的朋友,他們可能會在知曉惡行後,主動代為發聲,或挺身而出揭露一切,因反抗得 當,讓正義得以伸張,所以能夠降低日後繼續受害的機率(Kochenderfer & Ladd, 1997)。由此可 知,在教育文化等背景因素外,個體之所以會成為霸凌情境的要角,有其心理與人格層面的根 (Olweus, 1987)。予人一種缺乏安全感、價值感 的評價,即使遇到霸凌事件也不知如何是好?

總評:具有反社會傾向與分裂的人格問題,具暴 力的精神徵候,以為恃強凌弱是鞏固地位的方 式,可以為人所崇拜和接受。

資料來源:Besag(1989). Bullies and victims in schools: A guide to understanding and management.

二、霸凌/受害者(bully/victims)

相較於霸凌者所潛藏的反社會與分裂性人格問題,以及受害者具有的焦慮性人格危機,近 年來的研究者,試圖從霸凌的事件結構中,找出集兩種反差甚大的特質於一身者,名之為「霸 凌/受害者」,他們雖然為數不多,卻因社會適應困難,而格外受到關注。

所謂的霸凌/受害者,是指兼具攻擊和退縮傾向的兒童,他們遭逢最大的心理適應困難,也 最被同儕所排斥(Wei & Huang, 2005)。此外,相較於純然受害者的被動與臣服,霸凌/受害者往 往擁有敵意的行為傾向(Schwartz, Proctor, & Chien, 2001)。回顧 Bierman 與 Wargo (1995)的研 究,可看出這類型的孩子具有自我調節的問題,他們難以控制衝動的情緒,喜歡拳腳相向,也 患有注意力的缺失,所以學業成就低落,人際互動低迷,不但難容於班級團體,同儕也避之唯 恐不及。此外,由於情緒調整能力較薄弱,他們在面對同儕衝突時,時而在憤怒的當下直接予

所謂的霸凌/受害者,是指兼具攻擊和退縮傾向的兒童,他們遭逢最大的心理適應困難,也 最被同儕所排斥(Wei & Huang, 2005)。此外,相較於純然受害者的被動與臣服,霸凌/受害者往 往擁有敵意的行為傾向(Schwartz, Proctor, & Chien, 2001)。回顧 Bierman 與 Wargo (1995)的研 究,可看出這類型的孩子具有自我調節的問題,他們難以控制衝動的情緒,喜歡拳腳相向,也 患有注意力的缺失,所以學業成就低落,人際互動低迷,不但難容於班級團體,同儕也避之唯 恐不及。此外,由於情緒調整能力較薄弱,他們在面對同儕衝突時,時而在憤怒的當下直接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