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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的概念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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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的概念與分類 一、非營利組織的定義與特徵

所謂「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簡稱 NPO)是指非以獲取營業利潤為 目標,而是以服務公共大眾為取向的團體組織,一般而言,包含基金會、公益團體、學 術研究機構、醫院、慈善組織等。該組織介於政府部門與商業部門之間,可提供民眾服 務,彌補政府功能的不足,亦可從事營業活動,以作為服務大眾的財源。其相關的別稱 包括志願性部門(voluntary sector)、慈善組織(philanthropic organization)、第三部門(third sector)、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等。

有關非營利組織的定義相當多,國內外學者也給予不同的解釋,茲整理如下:

(一)國外學者方面:

1. Hansmann(1980)認為非營利組織禁止分配淨盈餘給其控制者(the 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例如組織成員、職員、董事或受託人,但並不禁止組織賺取利潤,且 淨盈餘必須被保留以作為組織提供服務的資金來源。

2. Wolf(1990)則對非營利組織的特質下了一個描述性的定義1:(1)它必須具備有 公眾服務的使命。(2)它必須組織成一個非營利或慈善機構。(3)其經營結構必須 排除私人利益或財物之獲得。(4)其經營得享有免除政府稅收的優待。(5)它亦有 法律上的特別地位,贊助該類組織的捐款得列入抵(減)稅的範圍。(6)必須是正式 合法的組織,且經政府立案,接受相關法令規章的管理。

3. Hay and Wilson(1995)定義非營利組織則著重在其財務管理方面,認為非營利組 織應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組織之形成係為提供服務,而非營利目的;(2)其所 得之淨利不得分配給其組織成員;(3)其資產必須清算。

4. Salamon(1992)認為非營利組織有六項特徵(官有垣,2000):(1)正式的組織

1 引自蔡培村、蘇美蓉 2004

願性質。(6)具公益性(of public benefit):非營利組織所提供的服務應具有公共 利益的性質,並以服務公眾為職志。

5. Oleck and Stewart(1994)定義非營利組織為2:(1)在設立時,係以非營利為目的;

(2)該組織的利潤或資產不得分給組織的會員、職員或董事;(3)僅能致力於當初政

首先依照財務來源的方式可分為「捐贈型」(donative)與「商業型」(commercial)

非營利組織。「捐贈型」非營利組織主要的財務資源來自於認同其組織目標之贊助者的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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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文所研究的非營利組織,其財源大多來自於大眾或政府捐助,且受控於董事會,故 屬於捐贈-企業型組織。

表2-1 非營利組織的分類 控管方式

財務來源

互益型(mutual) 企業型(entrepreneurial)

捐贈型(donative) 共同使命型 社會救助機構

商業型(commercial) 俱樂部組織 醫院、療養院

資料來源: Hansmann(1980:840-842)

若依照我國民法的定義,必須先了解法人的分類,如圖 2-1 所示(馮燕,2009)。

按照設立的基礎為標準,法人可區分成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是指以人為主的 社會團體,具有法人地位的組織;而財團法人是指以所使用財產之集合而成立的法人。

若依照目的事業性值為標準,法人可分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其中公益法人係指以社 會全體利益為目的之法人,即屬於非營利組織,例如:以文化、學術、宗教、慈善為目 的等機構。財團法人可分為公益財團法人與特別財團法人,此兩種財團法人也屬於非營 利組織中的ㄧ環,例如:基金會、學校、醫院、研究機構等。而公益社團法人依其服務 對象的開放與封閉性可區分為互惠性社團法人,如同鄉會、聯誼會等,和公共利益性社 團法人,如協會、權益促進會。其中公共利益性社團法人與公益財團法人為本研究的主 要對象。

最頻繁者,應屬Girdon 與 Kramer(1992:16-20)等學者所提出之關係模式(林淑馨,

2007)。該理論依據「服務的財務與授權」(financing and authorizing of service)以及「服 務的實際傳送者」(actual delivery of service)兩面向,將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互動模式 區分為「政府主導」、「雙元」、「合作」與 「第三部門主導」四大類型(參考表2-2)。

其中政府主導模式(government dominant model)是指政府扮演經費提撥與服務提 供者的雙重角色,對於非營利組織不願意提供或無法提供的福利項目,由政府透過財稅 體系與政府基金,輸送資源與福利予所需的對象並擔任最終的供給者。雙元模式(dual model)指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相互獨立,各自提供福利服務,在經費上無交集。此模式 分為兩種型態,一種為非營利部門彌補政府提供服務不足的領域;另一種為服務那些無 法接受到政府福利措施之民眾。第三部門主導模式(third sector dominant model)即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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