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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

最頻繁者,應屬Girdon 與 Kramer(1992:16-20)等學者所提出之關係模式(林淑馨,

2007)。該理論依據「服務的財務與授權」(financing and authorizing of service)以及「服 務的實際傳送者」(actual delivery of service)兩面向,將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互動模式 區分為「政府主導」、「雙元」、「合作」與 「第三部門主導」四大類型(參考表2-2)。

其中政府主導模式(government dominant model)是指政府扮演經費提撥與服務提 供者的雙重角色,對於非營利組織不願意提供或無法提供的福利項目,由政府透過財稅 體系與政府基金,輸送資源與福利予所需的對象並擔任最終的供給者。雙元模式(dual model)指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相互獨立,各自提供福利服務,在經費上無交集。此模式 分為兩種型態,一種為非營利部門彌補政府提供服務不足的領域;另一種為服務那些無 法接受到政府福利措施之民眾。第三部門主導模式(third sector dominant model)即非

釋兩者之間的關係。Kuhnle and Selle(1992)以斯堪地那維亞半島的國家為例,說明其 雖以國家勢力為主導,但政府與非營利組織間卻有密切合作關係(鄭讚源,1997:81);

Girdon(1992)認為在現代福利國家中,競爭關係實際上並不多見,非營利與政府部門 主要的關係為合作型,也就是由政府提供經費補助,非營利組織承擔公共服務的任務。

Salamon(1995)and Smith(1995)認為兩者之間以合作與夥伴關係呈現,政府常成為 非營利部門重要的資源供給者。因此,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間已由傳統的競爭關係轉為 互賴關係(Lipsky and Smith,1989:625-626)。

表2-2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互動模式 資料來源:Girdon, Kramer and Salamon(1992:18)

私人從事公益事業 (黃世鑫、宋秀玲,1989)。Weisbord(1988)認為集體消費財(collective goods)不一定要完全由政府來提供,某些公共部門所不能滿足的額外需求,也可透過 或租稅減免的優惠措施,此種方法就類似資本的補貼(capital subsidy)。

三、政府補助非營利組織的方式

非營利組織經常無償性地提供服務給社會大眾,為了讓組織順利運作以達到永續性 的發展,其財務來源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Froelich(1999:248-268)將非營利組織的 收入分為三個類型:私人捐款,包括個人和企業捐款和基金會贈款;來自政府的資金補 助,主要是透過政府的購買、補助與協議合作4;商業活動,其中可能包括出售與非營利 性使命有關或無關的商品和服務。Yan, Denison, and Butler(2009)認為除了上述三種類 型之外還包括資產捐贈或其他方面的投資所得,以支持他們與使命有關的工作。就台灣

4 購買是由政府與民間組織訂定購買服務的契約,由政府購買民間提供的服務;補助是政府撥出一筆經 直接協助民間組織提供服務;協議合作政府與民間組織共同決策並贊助經費給民間組織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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