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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的本質與功能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音樂的本質與功能

壹、音樂的意涵

音樂的面貌相當的多樣,如:大自然的聲音、人為的聲音、從身體所發出的 聲音、樂器演奏等等,又如韓國樂團「破銅爛鐵」所利用廚具共同敲打出了聲音,

形成一場音樂表演,究竟怎樣的聲音才算音樂呢?

一、音樂的定義

音樂是一門藝術,它利用節奏快慢、悠揚旋律、充滿變化的和聲、獨有的各 式音色來表達情感(于亮,2009)。音樂是由個體創作或集體聯合所產生的,因 擁有共同的文化背景而形成一種文化制約,所以音樂是具有民族性的色彩、態度 與價值觀的基礎(吳榮順,2011)。

二、幼兒時期音樂的重要性

在新生兒出生時至六個月後即可分辨聲音的來源位置,且對於音樂感到愉悅

(陳月枝等,2001)。從發展心理學來看,聽覺的發展在一到十二歲為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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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期,其中幼兒時期年齡三到六歲為快速發展時期中最快速之時期,也是可塑性 最強的時期,若在幼兒時期忽略聽覺的陶冶,損失音樂聽覺教育關鍵時刻,未來 在教育方面之功用將難以有成效(范儉民,1990)

貳、音樂的要素及種類 一、音樂的要素

對於音樂的定義各有其不同見解,聲音可分為噪音與樂音,就大部分而言,

樂音也就是我們所謂的音樂,而是怎樣的聲音可稱之為音樂?就聲音的種類可分 為週期性與非週期性,而週期性聲音包括純音(pure tone)及複音(complex),

兩者都具有週期性的波型,可以不斷重複,如:600 赫茲音只有一個頻率,稱之 為純音;而不只一個頻率的聲音稱為複音,而音樂則是屬於具有週期性波型的聲 音(蕭雅文,1997)。音樂大多數來說是由決定音調的主要頻率和其他造成獨特 音色(Timbre)的互相調和(稱泛音,overtones)所組成的(楊明杰,2002)。

就音樂的組成分子可概略分為以下幾大項:音高、音值、強度、音色,以下就上 述所提之要素性質分別做說明(桂冠學術編輯室譯,1999):

(一)音高(pitch)

所謂音高是指樂音的高低、在音群中的相對位置。以物理學的定義來說,振 動頻率越快,音高也越高,反之亦然。在傳統的音樂裡,所謂的樂音必須要有一 定且規律的振動頻率才可稱為樂音;相對於雜音,沒有一定的振動頻率,也不一 定有規律性與一定的音高,如狗吠聲。音高與音高之間的距離稱之為音程

(interval),而大音程給人有放開、展現、跳脫的感覺,小音程則給人漸進式的 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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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音值(duration)

音值由發音體所震動,發出聲音演奏、延續時間的長度,時間長度長則音長,

反之亦然。

(三)強度(intensity)

指在樂音表現出力量的強弱。大部分而言強度是指在樂音中相對強弱,而非 絕對,遇到強烈情感可能用的彈奏力量會加大,遇到平靜和諧情感的則較為輕按,

在記譜上則採用義大利的符號,漸強音則會讓人感到興奮與緊張、漸弱音則會讓 人感覺較為寧靜、輕鬆。

(四)音色(timbre)

能讓我們分別聽出不同聲音,能辨識出聲音的獨特性,也就是聲音的特質。

音色會受到樂器鑄成的材質、形狀、大小、精緻程度、演出的人、演奏方式、技 巧等等影響。不同的音色可以產生出對比,也可以豐富樂曲的變化。

二、音樂的種類

就基本音樂的要素組成一般的樂曲,而所組成的曲目、旋律、歌曲不盡相同,

廣義的音樂種類,包括爵士(jazz)、搖滾(rock)、民謠(folk)與古典樂(classical),

以具有強烈風格,其特質可以讓我們輕易區分。然而每一種類別又可加以細分,

如 1950 年代之搖滾音樂又可細分為重金屬、民謠搖滾、饒舌歌等等。然而,亦 可再往下區分,經過一層一層的細分後,研究者以最後單一媒材、種類、形式、

作曲家與表演者之風格呈現作為探討,以下就「音樂的媒材、形式及其他要素」、

「作曲家與表演者個人風格」及「地域性和國家風格」進行說明(桂冠學術編輯 室譯,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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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媒材、形式及其他要素

廣義來說,媒材可分為聲樂及樂器兩種類型。通常樂器的音域會比聲樂的音 域或旋律變化較多。無論在聲樂或是樂器,單一的媒材的演奏能比合奏能展現於 其裝飾音、即席演奏、個人表現上有更大的彈性空間。在樂器本身的物理屬性、

物體本身亦會影響到音樂風格,而作曲家在作曲時亦先考量其樂器特性。

在音樂呈現時,通常某一音樂形式和種類具有其特殊的風格,如歌劇與神劇 及歌唱相較之下,歌劇之戲劇效果為最佳;為特殊目的而製作的教會音樂比起世 俗音樂則較具抑制色彩;喪禮音樂比起婚禮音樂來的莊嚴悲傷;舞曲則傾向輕快、

活潑;勞動性歌曲則較容易反應其工作特性與情緒;專為某些大師級創作的音樂 風格,有可能為後其作曲家開啟不一樣的表現領域。

(二)作曲家與表演者個人風格

由於作曲家與表演者每個人皆為獨立個體,在音樂表現上也不盡相同。所謂 作曲家的風格乃是指在處理音樂元素時,每個人所展現出個人獨有之處理技巧及 特有手法,使他們與同儕間會有所區分。但有些作曲家在風格上會些許相近,如 海頓(Haydn)、貝多芬(Beethoven)、莫札特(Mozart)即是作曲家團體。然而 有些具有鮮明之個人特色的表演者如巴布‧迪倫(Bob Dylan)、路易斯‧阿姆斯 壯(Louis Armstrong),容易讓人一聽即辨認出其獨特風格。

(三)地域性和國家風格

音樂的風格會隨著種族、文化、國家、地區等等的不同而構成不同的風格,

作曲家往往在作曲時會加入自我認同區域的民謠、舞曲、民間傳說等等來自故鄉 的情感加諸於音樂裡。

在研究者選擇之音樂類型時,會考量受試者之文化背景、地域性,以及大眾 化普遍性之音樂風格之音樂,屏除風格過於鮮明、吵雜、激昂、速度過快、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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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技巧之音樂。

參、音樂聆聽法

在《幼稚園課程標準》音樂領域裡面,提及了其課程範圍內容,包括四大類 分別為唱遊、韻律、欣賞、節奏樂器,其中在欣賞教學的部分更是強調樂進行欣 賞教育乃是由最基本的「聆聽」各式各樣的人為及自然聲音及「辨別」環境周遭 的聲音變化(教育部國民教育司,1992)。聆聽被認為是欣賞音樂最基礎的學習 部分。但何謂音樂聆聽法?就研究者所翻閱之論文發現鮮少人對於音樂聆聽法做 具體詳細的探討。雖有其相關的研究文獻卻無將音樂聆聽法歸類與統整,研究者 期以不同的面向來看音樂聆聽,主要就「音樂欣賞」與「音樂治療」兩大面向來 探究音樂聆聽的方法及類型:

一、音樂欣賞

音樂欣賞者對於聆聽音樂在於認知、情緒、行為等等方面的表現與欣賞者的 樂趣是息息相關的,而據欣賞者自身的涵養與素質可將音樂欣賞者之類型分為以 下五類(桂冠學術編輯室,1999):

(一)被動型

欣賞者可以做任何事情,音樂可以依據情境做選擇性撥放或沒有目的的單純 撥放,而在撥放情境中欣賞者並沒有全神貫注的聆聽,也就像是背景音樂,可用 於氣氛間的提升,例如:電影的配樂音效加強視覺效果、出征前的軍歌鼓舞人心。

(二)感官型

必須對音樂要有高度專注聆聽,且能從聽的過程享受樂趣,不管是否對於各 種類型的聲音瞭若指掌,感官型欣賞者皆能清楚感受到音樂不同的表現方式或力 度,無論是否對於音樂本身的內涵是否真正瞭解,這種感受力並非音樂欣賞的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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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道。

(三)情感型

音樂欣賞者可以從音樂中領略情感,並從中能獲得愉悅的心靈溝通或由音樂 的帶領下產生情緒反應,此類型的欣賞者天生就具有音樂天賦,並不一定要經過 訓練或專注聆聽即可以感受到音樂其中的奧妙。

(四)理解型

欣賞者會針對所聆聽到的內容做深度的探究與理解,充分的明白音樂的特性 與內容與前三者類型不同,此類型需要投入大量的專注力,根據個人的詮釋及主 觀上的認知培養出對音樂的鑑賞能力。

綜合以上四類型所述,大部分的人在欣賞音樂的過程中,欣賞者的類型不會 一成不變,而是會在聆聽過程不斷的轉換類型。

本研究所指的音樂聆聽乃是第一類型為被動型的欣賞者,在研究者撥放音樂 的情境中,讓幼兒把音樂當成背景,不主動去理解或探究其音樂之內容或類型,

而是以撥放音樂營造午睡之氣氛,培養孩子午睡時的伴隨音樂入睡的習慣,藉由 音樂被動型欣賞的方法來探究對其午睡品質的影響。

二、音樂治療

所謂音樂治療的方法就是由治療師根據被治療者的需求與改善目標所設計 的,會依照設定目標而呈現不同的活動設計與課程內容,治療方法是多變化性的,

因音樂治療者的不同特質與個別差異、治療對象的不同而發展出不同的方法與技 巧(汪清彥等,2002)。根據 Bruscia 的分類,音樂治療師通常以聆聽法、再造 法、即興法、創作法為基礎,配合各式不同的技巧可將音樂治療的方法歸類為以 下幾種(引自汪清彥等,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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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聆聽法(listening or receptive)

音樂對人體是有影響力的,舉凡生理、心理、身體、認知等等方面都會受到 音樂的牽動,音樂聆聽是人類與其心靈溝通的管道之一,例如:音樂聆聽常可使 精神病患說出內心真正的想法與感受,進而達成治療目標。所謂的聆聽法即是透 過音樂的獨特影響力來達成治療目標。而聆聽法所使用的音樂可包括現場演奏、

CD、錄音帶等等不同的媒材所應用。音樂曲目的選擇可透過音樂治療師依據目 標進行選擇,也可以與案主一起討論讓案主自己選擇。

聆聽法可應用的範圍很廣,所以常會與其他的技巧結合,例如:可以在音樂

聆聽法可應用的範圍很廣,所以常會與其他的技巧結合,例如:可以在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