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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資源班行政運作

秦夢群(2017)指出「教育行政乃是利用有限資源,在教育參與者的互動 下,經由計畫、協調、決策、執行、評鑑等步驟,以管理教育組織,並達成有 效解決教育問題為目標的連續過程。」行政運作是指校長、主任、組長等行政 人員所提供給各項資源與協助。1997 年特殊教育法頒布後,特殊教育行政有專 責單位負責,逐漸落實特殊教育工作推動,而教育主管機關為順利推展特殊教 育業務,結合特殊教育行政單位與組織,以橫向與縱向聯繫運作模式,建立完 善的支援網絡(林志政,2004;黃筱鈞,2010;鄒小蘭,2001)。依據《特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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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法》(2014)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 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106-108 年度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特 殊教育班評鑑實施計畫》(2017),將高中職資源班實施評鑑項目分成行政資源 與學生輔導、課程教學兩大項目,其中行政資源部分內容包含行政運作與師資 質量。由此可知,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行政皆須提供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各項需 求服務。

桃園市學校於2018 年 1 月 1 日起配合桃園升格直轄市,九所原國立學校與 私立學校歸屬市政府管轄,另有兩所學校隸屬大學,維持國教署管轄學校,故 在行政運作上,各自有執行依據之差異。

根據上述說明,進一步將高中職資源班行政運作分別就教育部及桃園市政 府兩個部分說明:

壹、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轄學校資源班行政運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訂定相關辦法,推動所屬學校資源班行政運作相 關規範分為學校行政、相關專業人員與輔具、教學相關人員與特教知能研習四 個部分,分別說明如下:

一、學校行政 (一)教育經費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2012)第八條第一款規 定,各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工讀生服務費、輔導人員輔導 鐘點費、教具教材費、教學輔助費及其他相關教學輔助費用等經費,國立學校 由各校編列預算,教育部酌予補助;私立學校則依補助基準擬具輔導實施計畫 向教育部申請補助。

(二)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依據《特殊教育法》(2014)第四十五條「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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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2013)辦理,其內容詳列委員會任務、人員組成等規 定。

二、相關專業人員與輔具 (一)相關專業團隊

依據《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2015)第四條,各 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 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 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 導與服務等協助。專業團隊以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等共同參 與。所稱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 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 動等專業人員。《高級中等學校相關專業服務中心年度工作計畫》(2017)則依上 述之規定,由各校教師依據學生需求提出申請,再由各作業區提供專業團隊人 員到校服務。

(二)輔具服務

隨著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的增加,提供適切的學習輔具,成為幫助學生順 利學習的要素。依據《特殊教育法》(2014)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學校、幼兒園及 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材 服務。而《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2013)第三條,學校(園)及機構應 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 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 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

因此,教育部自2003 年起委託淡江大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國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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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師範大學辦理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具中心,2004 年下旬,服務對象 擴增至高中職,輔具中心分別為:大專校院及高中職視障學生教育輔具中心(淡 江大學視障資源中心)、大專校院及高中職肢障學生教育輔具中心(中山醫學大 學附設醫院)、大專校院及高中職聽語障學生教育輔具中心(國立高雄師範大 學)。目的是執行各項與高中職、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具相關之業務,

包括需求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維修等。

三、教學相關人員 (一)特殊教育師資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 法》(2017)第五條關於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在高級中等學 校為每班編制教師三人。但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 工作參考手冊》(2017)及特殊教育通報網資料顯示,目前多數高中職資源班僅 編制一位教師。為改善國教署所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班特教教師不足,106 學年度起增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班編制外代理教師,並修正《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2017),於該要點第四點第四款及第六點第七款,調整經費規定,依學生授課 需求、教師授課時數等因素,可申請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經費。

(二)資源班輔導員

隨著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就讀一般高中職學校的人數增加,為提供學生適切 地服務,在原有的特教教師之外,可申請聘任資源教室輔導員協助特教行政業 務,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學生融合教育實施計畫》(2014),國立高級中等 學校須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至三十人與四十二人以上 者,學校得申請補助進用輔導員一人;學生六十三人以上者,學校得申請補助 聘僱輔導員第二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須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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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以上者,學校得申請補助進用輔導員一人;學生四十二人以上者,學校 得申請補助進用輔導員第二人。

(三)特殊教育助理員

《特殊教育法》(2014)第 14 條指出,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可依實 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和特 教學生助理人員;《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第 6 條指出,特殊教育相關人 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特教 助理員。提供特殊教育助理員協助教師處理特殊需求學生的生活自理、教學 等,使學生能充分獲得協助。各校可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 中等學校進用臨時特殊教育助理人員實施計畫》(2017)之規範,為重度以上障 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的學生,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四、特教知能研習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2013)第十三條規定,

學校(園)及機構應每年辦理相關特殊教育宣導活動,鼓勵全體教職員工與學 生認識、關懷、接納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以支持其順利學習及生活。前項所 定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包括研習、體驗、演講、競賽、表演、參觀、觀摩及其 他相關活動;其活動之設計,應兼顧身心障礙學生之尊嚴。

目前依照「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學生融合教育實施計畫」(2017)第三點,子 計畫D─強化校園融合人文素養,106 至 108 學年度每學年各校自行辦理三小 時以上「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課程。各校應有一位專責行政人員,負責針對

「特殊教育」進行研習課程規劃(學生至少二小時,全體教職員工至少3 三小 時)。藉以建立融合教育友善學習環境,增進學校情境中對身障生之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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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專業人員與輔具 (一)相關專業專業團隊

在桃園市,《桃園市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相關專業人員服務實施計畫》(桃園 市教育局,2018)指出,由南區特教資源中心承辦此業務,各級學校依學生之專 業服務需求提出申請。

(二)輔具服務

桃園市依據《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辦理專業人員駐點服務及輔具使用輔 導工作實施計畫》(桃園市教育局,2017),輔具借用由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東門國小)與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興南國中)共同承辦。提供學習輔具之調 整、評估、媒合、借用雨使用輔導。

三、教學相關人員 (一)特殊教育師資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 法》(教育部,2017)第五條關於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在高 級中等學校為每班編制教師三人。桃園市依據教育局函文「身心障礙特殊教育 班特教教師員額及進用案」所示,107 年 1 月 1 日起改隸桃園市學校,依法進 用兩名正式教師,餘一名進用代理或代課。(桃園市政府教育局,2017) (二)資源班輔導員

桃園市立高中職學校沿用《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學生融合教育實施計畫》(教 育部,2014),提供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須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二 十一人至三十人與四十二人以上者,學校得申請補助進用輔導員一人;學生六 十三人以上者,學校得申請補助聘僱輔導員第二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須接受 特殊教育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者,學校得申請補助進用輔導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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