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高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運動參與程度之現況及差異情形
一、高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運動參與程度之現況
本研究經過調查 393 位受試者的運動頻率、運動時間與運動強度換 算為運動參與程度,其公式為運動參與程度=頻率×(平均強度+持續時 間),作為測量運動參與程度的方法。其分析結果如表 4-1所示。
表 4-1
高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運動參與程度現況分析表(n=393)
分項名稱 選項 人數 百分比(%)
1 次或 1 次以下 63 16.0
2 次 59 15.0
3 次 39 9.9
4 次 21 5.3
5 次 70 17.8
6 次或 6 次以上 141 35.9 每週運動次數
總和 393 100.0
0-10 分鐘 66 16.8
11-20 分鐘 77 19.6
21-30 分鐘 65 16.5
31-40 分鐘 36 9.2
41-50 分鐘 27 6.9
51 分鐘以上 122 31.0
每次運動時間
總和 393 100.0
非常輕鬆 38 9.7
很輕鬆 34 8.7
輕鬆 99 25.2
有點累 165 42.0
很累 45 11.5
非常累 12 3.1
平均運動強度
總和 393 100.0
經統計後得知,受試者運動參與次數以每週 6 次或 6 次以上所佔的 比例最高,其次為每週 5 次。而從運動參與時間來看,每週 51 分鐘以上 所佔的比例最高,其次為每週 11-20 分鐘。在平均運動強度裡,研究結 果發現受試者運動參與程度以有點累最多,其次為輕鬆。
全體 393 位受試者之運動參與程度以 Fox(1987)運動參與程度=頻率
×(運動強度+運動持續時間)計算後,所得平均數為 29.84±18.67,最
低分為 2 分,最高分為 72 分。
二、運動參與程度與背景變項的差異分析
(一)不同性別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的差異比較 表 4-2
不同性別在運動參與程度之 t 考驗摘要表
項目 性別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p 值 男生 189 32.04 19.59
運動 參與
程度 女生 204 27.81 17.59 2.25* .03
*p < .05
不同性別之高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上的差異結果顯 示 如 表 4-2 , 由 表 中 得 知 經 獨 立樣 本 t 檢 定 分 析 結 果 有 達 顯 著 差 異 (p<.05),且由平均數得知:男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表現顯著高於女學 童。因此,研究假設 1-1:「不同性別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 度有顯著差異。」獲得支持成立。
此結果與羅竟倫(2009)、楊嘉惠(2011)、楊福顯(2013)之研 究結果相符。推論其原因,可能是受到體能情況、性別刻板印象以及運 動環境之影響。一般而言,男生的體能狀況較女生來得好,故能在運動 中展現較高能力並樂在其中,所以在運動參與程度上有較強烈的動 機。而長久以來的性別刻板印象亦造成男女不同的運動參與表現,女生 因受到社會角色期待的影響,較傾向於靜態性活動,男生則較傾向於 動態性活動。另,由於亞洲獨特之「一白遮三醜」思想,也使女生在 面對戶外運動時,會優先考慮到因日曬而造成膚色變黑的後果;即使是 在室內,也會因運動後的汗水、身體黏膩感而減低了對運動參與的意 願。
(二)不同城鄉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的差異比較 表 4-3
不同城鄉在運動參與程度之t 考驗摘要表
項目 地區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p 值 城市 209 30.70 19.42
運動 參與
程度 鄉村 184 28.86 17.79 .97 .33 p > .05
不同城鄉之高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上的差異如表 4-3 所示。其獨立樣本 t 檢定分析結果未達顯著差異(p>.05),所以不同 城鄉之高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表現上,並無差異存在。
因此,研究假設 1-2:「不同城鄉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有 顯著差異。」無法獲得支持。
此結果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6)、楊福顯(2013)、官易昌
(2008)、盧盈智(2006)、王喬木(2005)、趙怡青(2005)、張樹 立(2004)之研究結果不相符,但與袁桂盛(2011)之結果相同。究其 原因,可能是近期有大量探討運動與大腦學習相關的書籍出現,例如:
《大腦當家:靈活運用腦 12 守則,學習工作更上一層樓》(洪蘭,
2009)、《大腦科學的教養常識》(洪蘭,2015)等。透過科學實驗證 實運動與增進認知神經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且體適能表現與運動 項目競賽的獲獎紀錄皆對目前升學方式有著不容小覷的影響,因此使城 市學校的家長開始重視學童的運動參與,進而縮小了與鄉村學校學童運 動參與表現的差距。
(三)是否參加課後社團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的差異比較 表 4-4
是否參加課後社團在運動參與程度之 t 考驗摘要表
項目 社團參與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p 值 有參加 198 31.95 18.56
運動
參與程度 沒參加 195 27.70 18.59 2.27* .02
*p < .05
是否參加課後社團之高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上的差 異結果顯示如表 4-4,由表中得知經獨立樣本 t 檢定分析結果有達顯著差 異(p<.05),且由平均數得知:有參加課後社團的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 程度表現顯著高於沒參加課後社團的學童。因此,研究假設 1-3:「是 否參加課後社團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有顯著差異。」獲得 支持成立。
此結果與吳佳怡(2017)、林貞吟(2015)、陳裕青(2015)、
袁桂盛(2011)之研究結果相同,推論其原因,應是本研究之參與課 後社團者以運動性社團占大部分,所以運動的頻率、時間都較未參加 課後社團者來得多,進而影響運動參與程度的差異。
(四)不同社團參與情形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的差異比較 表 4-5
不同社團參與情形在運動參與程度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社團參與情形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 值 事後比較 1.參加運動性及非
運動性 51 36.28 18.96
1>2 1>3 1>4 2.僅參加運動性 71 35.76 18.62 2>3 2>4 3.僅參加非運動性 76 25.50 16.51
4.沒有參加 195 27.70 18.60 4>3 總 和 393 29.84 18.67
6.92*
*p < .05
不同社團參與情形之高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的差異 比較如表 4-5 所示。其獨立樣本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達顯著差異(F=
6.92;p<.05),且經 Scheffe 法事後比較分析後發現,不同社團參與情 形之高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表現上,有參加運動性及非 運動性社團的學童運動參與程度最高,其次為於僅參加運動性社團的學 童,而僅參加非運動性社團的學童運動參與程度最低。因此,研究假設 1-4:「不同社團參加類型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有顯著差 異。」獲得支持成立。
此結果與何俊儀(2014)之研究發現相符,究其原因,參與運動 性社團之學童,由於有固定的運動性課程,因此運動參與程度較高;
而僅參加非運動性社團的學童將課餘的時間花在較靜態的社團課程 上,於是無暇進行運動相關行為,故導致運動參與程度最低。
(五)不同家庭社經地位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的差異比較 表 4-6
不同家庭社經地位在運動參與程度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家庭社經地位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 值 1.高社經地位 70 32.71 18.25 2.中社經地位 114 28.96 18.17 3.低社經地位 209 29.36 19.08 總 和 393 29.84 18.67
1.03
p > .05
不同家庭社經地位之高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的差異 比較如表 4-6 所示。其獨立樣本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未達顯著差異(F=
1.03;p >.05),亦即表示不同家庭社經地位之高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在 運動參與程度表現上沒有顯著差異。因此,研究假設 1-5:「不同家庭 社經地位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運動參與程度有顯著差異。」無法獲得支 持。
此 結 果 與林 碧 蓮 (2010 ) 之 研 究 結 果 相 同 ; 但 與 蔡 儀 璇
(2010)、簡政輝(2014)研究中提到的高家庭社經地位之運動參與 程度較高結果不同。推論其原因,可能是中高社經地位的家長雖然開 始重視運動參與所帶來的正面效益,教育部也大力推廣體適能的重要 性,但不可諱言,學業成績表現仍然凌駕於運動表現之上,因此中高 社經地位學童放學後的時間,絕大部分仍然是在安親班或補習班中度 過。而低社經地位的家長大多務農,忙於生計,因此對於孩子的課業 要求不似中高社經地位的家長那樣嚴格,使得低社經地位的學童有較 多空閒時間能從事運動。
第二節 高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學習成就之現況及差異情 形
一、高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學習成就之現況
本研究之學習成就量表分為三個構面,分別為認知、技能及情意,
其分析結果如表4-7所示。
表 4-7
高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學習成就之現況分析表(n=393)
項目 平均數 標準差 題項 排序
認知 3.43 .75 1、2、3、4、5、6 3 技能 4.13 .78 7、8、9、10 1 情意 3.71 .79 11 、 12 、 13 、 14 、 15 、
16 2
總量表 3.71 .68
由表 4-7 可以知道,受試者在學習成就的三個構面中,以「技能」所 感受到的成就程度最高,其餘各個構面所感受到的成就程度依序為「情 意」、「認知」。受試者在總量表裡平均數得分為 3.71,可知本研究之高 雄市國小高年級學童在學習過程中感受到中上程度的成就。其中排行前三 名的題項分別為「我願意接受學校老師上課所講的知識」、「從老師上 課所講的知識中,我能學到不同的技巧和能力」及「因為老師上課所講 的知識,使我原本有的技巧和能力更進步了」,結果如表 4-8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