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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綠色產業浪潮

由於環境的快速變化,企業間開始彼此合作,將之前的對立轉為競合 關係,甚至是夥伴關係。為了增進企業間的運作效率,以滿足新穎多變 的需求市場,透過科技與市場結構的發展,以供應鏈管理來整合供應商 與顧客的需求,已成為企業最關心的議題 (吳添傑,2006)。歐盟綠色產 品指令的公布,造成電子相關產業針對產品研發、採購、供應商等管理 策略實施一系列的綠化活動,不僅符合綠色產品標準與市場要求,亦積 極創新技術以提升企業於市場上的競爭優勢,並達到永續發展之社會責 任。所以透過綠色管理創造競爭優勢將是廠商未來左右市場版圖的關鍵 因素 (Poter and Linde, 1995)。

歐盟環保指令WEEE與RoHS於2005年8月及2006年7月分別開始執 行,限制所有電機電子設備,在設計、製造以及回收上都需符合指令。

生 產 者 或 經 銷 商 必 須 擔 負 起 廢 電 機 電 子 設 備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的回收責任。對於位居全球電機電子產品 主要的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與ODM(Own Designing and Manufacturing)位置的台灣來說,影響甚鉅。

一、 廢電機電子設備指令

廢電機電子設備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目的是預防廢電機電子設備的產生,利用回收再利用或是其他方 式,來減少廢電機電子設備的處理量;並且改善電機電子設備生命週期 的環境績效。生產者必須負起回收與處理該十大廢電機電子廢棄產品之 責任,在產品設計、製造、使用與廢棄回收階段的作業調整改善,以減 少廢棄物的處理量及對環境的衝擊,今後歐盟市場上的電器生產者,必 須承擔支付其廢棄產品的回收費用。並且在2004年8月13日前由歐盟會員

國訂立其本國的執行法規,在2005年8月起由生產者展開相關的回收責 任;並且最晚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回收目標量必須達到平均每人每 年4公斤以上(歐盟網站,2005)。

所謂EEE(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係指交流電源在1,000V 以下或直流電源在1,500V以下的電子、電器產品,且列在指令附件中的 10大項者,當此電子、電器產品不再使用,要予以廢棄,即成為WEEE

(Waste EEE)。

目前該指令所規範的電機電子設備如表2-1所示,幾乎涵蓋日常生活 範圍中各項電器設備;WEEE 指令第七條第二項也明文規定,上述產品 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生產者(製造商)本身依據其所生產的每項產品或其 在歐盟所銷售的產品數量,必須達成表2-2的回收率目標。

表2-1 WEEE 指令所列電機電子設備之分類

接續表2-1

表2-2 WEEE 指令相關產品設備之回收率目標

產品設備種類 回收率 再利用與回收再利用率

大型家用設備 80%(最低程度) 75%(最低程度)

小型家用設備 70%(最低程度) 50%(最低程度)

資訊與通訊設備 75%(最低程度) 65%(最低程度)

消費設備 75%(最低程度) 65%(最低程度)

照明設備 70%(最低程度) 50%(最低程度)

電機電子工具 (大 型固定的工業機具

除外)

70%(最低程度) 50%(最低程度)

玩具、休閒運動設

備 70%(最低程度) 50%(最低程度)

醫療裝置 (植入與

感染性產品除外) - -

監控儀器 70%(最低程度) 50%(最低程度)

自動販賣機 80%(最低程度) 75%(最低程度)

資料來源:WEEE Directive, 2003;經濟部工業局,2006

二、 危害物質限用指令

危害物質限用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 RoHS)在2006 年7月1日起實施,銷售於歐盟市場的新電機電子設備其中所包含的鉛 (Pb)、鎘(Cd)、六價鉻(Cr6+)、汞(Hg)、溴化耐燃劑(PBBs與PBDEs)等重 金屬與化學物質,這六項危害物質的含量必須在一定限值以下,其可能 影響之電子電機產品組件如下表2-3所示,透過此類電子電機設備製造過

程中危害物質的限制,降低此類物質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人類與環境的健 康;若違反會員國根據本指令所制定之國內法律的話必須給予有效性、

適度性以及懲戒性的處罰。

RoHS的目的是源頭預防,對於產品在生產階段時預先避免有害物質 的使用,並且對於環境破壞者必須支付費用,以減少廢棄產品對環境的 衝擊(歐盟網站,2005)。由於技術面及替代技術品質的發展,RoHS附件 中列出免除清單,如表2-4所示,在沒有可行或經濟的替代方案等狀況下,

使用清單中的物質將不受規範。

表2-3 RoHS 影響零件表

管制物質 RoHS 指令可能影響、含有產品的組件或用料

鉛 鉛管、油料添加劑、包裝件、塑膠件、橡膠件、安定 劑、染料、顏料、塗料、墨水、 CRT 或電視之陰極 射線管、電子組件、銲料、玻璃件、電池、燈管…等。

鎘 包裝件、塑膠件、橡膠件、安定劑、染料、顏料、塗 料、墨水、銲料、電子組件、保險絲、玻璃件、表面 處理…等。

六價鉻 包裝件、染料、顏料、塗料、墨水、電鍍處理、表面 處理…等。

汞 電池、包裝件、溫度計、電子組件…等。

溴化耐燃劑 (PBDEs 與

PBBs)

主要用在印刷電路板、元件 ( 如連接器 ) 、塑膠件 與電線的耐燃劑…等。

資料來源: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Brussels, 2003

表2-4 ROHS 管制範圍例外 的第76/769/EEC號指令的第91/338/EEC號指令禁止以 外的鎘電鍍

物質、綠色零組件或製程引發的設計變更、產品檢驗及建立或登記回收 體系增加了企業的營運與開發成本,故企業的整合規劃與綠色管理顯得 相當重要。

三、 耗能產品環保設計指令

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於 2003 年 8 月 1 日公 告耗能產品環保設計指令(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 Using Products, EUP)指令草案,制定耗能產品環境化設計之規範架構,要求 製造者須確保其產品符合這些規定才能進入歐盟市場(經濟部工業局,

2006)。EuP 規定架構只是說明一般原則及準則,並無提供個別產品應如 何開發及實施。2006 年 7 月 1 日為各成員國之實施日期。此指令將有助 於產品於各生命週期階段如原物料萃取、原料生產、轉換/製造、配送、

始用及廢棄之環境考量,提供生產者明確的工程規則、簡化產品上市程 序、以及減少法規壓力及市場的步確定性。若結合以上兩種效益,本指 令將促進成本效益,可謂是兼顧了環境與經濟效益(朱俊謀,2007)。歐盟 耗能產品環保設計(EUP)指令的目的包括:

(一) 製造商必須評估產品於整體生命週期中的環境考量,並將與產品相 關的環保特性,以量化的方式建置成產品的生態說明書,

(二) 製造商必須由產品生命週期之評估,尋求其他可能的替代技術,藉 以提昇產品的環境績效,開發出更佳環境友善之產品。

對於產品生命週期的思考,在該指令也建議數項的參考方式,以下 作一簡單說明:

(1) 產品的生命週期應包含原物料的開採、製造、包裝、運輸、安裝與維 護、使用及產品最終的廢棄階段,而其評估的項目包括:(a)物料、能 源及資源的消耗;(b)排放至空氣、水體及土壤的污染量;(c)噪音、

震動、輻射及電磁的效應;(d)廢棄物的產量;(e)依照 WEEE 指令考 量產品回收的可能性等。

(2) 而上述關於產品環境方面的考量,可藉由以下列參數,進行更具體的 評估作業:(a)產品的重量與體積;(b)使用的回收料量;(c)產品整體 生命週期中的能源消耗量;(d)依 RoHS 指令避免產品可能使用對環境 有害之物質;(e)易回收之設計,其中包括:材料與組件的使用數量、

標準組件的使用、拆解時間的評估、拆解時所需的特殊工具、材料與 組件的標示(例如:塑膠組件採用 ISO 的標誌)、採用易回收的材質、

有害物質或組件易分離設計等建議;(f)廢除不利回收的組件;(g)廢棄 物的產量預估(也包含有害廢棄物);(h)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例如:臭 氧層的破壞物質、酸化物質、重金屬、懸浮微粒等);(i)水體污染物 的排放量(例如:重金屬、不利於水體溶氧平衡之物質)。

由 EuP 指令草案中可發現,未來對於產品生態說明書的建置已成為 一不可避免之趨勢,而該說明書的建置需透過產品生命週期評估,蒐集 分析與產品環境相關之資料,作出一系統性的評估,對於我國輸歐之廠 商應隨時注意該草案的發展動態,以期掌握未來發展之挑戰與契機。本 指令發展過程及內容,如表 2-5。

表 2-5 EUP 指令內容

Article1

清楚界定本指令架構的目標及範圍。本指令目標是確 保耗能產品在歐盟地區的自由貿易,透過能源供應量 的安全性及高度環保要求,推動永續發展。

Article2

含本旨令主要名詞的定義、整體環境績效(環境考量面) 之ㄧ般環境化設計規定、若干價值(適當的經濟與環境 考量面)之特定環境化設計規定。

Article3 說明唯有耗能產品才適用本旨令實施的作法。

Article4 說明產品的標識及宣告的規定。

Article5 倘若耗能產品符合所實施方法,該些產品的自由循環 不應該受到環境化設計規定之理由而為障礙。

Article6 把目前在新作法指令(New Approach Directives)所使用 的程序納入考量,因此制定出產品上市之約束程序。

Article7

說明遵從評估(conformity assessment)規定,原則上廠商 可以選擇其中一種程序,也就是自我評估程序並自行 提出(無第三者介入)技術文件,或者該廠商須導入環境 管理系統(該環境管理系統以擁有產品設計環節為準)。

Article8 解釋凡符合本旨令實施方法的耗能產品,基本上符合 歐盟環保標章產品的水平及環保訴求。

Article9 闡明在採用及發行某些諧和標準程序時的面向。

Article10 關於零件及配件未可成為獨立實施方法時,該生產者 得建立該零組件的生態檔案(ecological profile)。

Article11 呼籲歐盟成員國之間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讓此指令 機制能夠落實。

Article12

說明生產者所選產品的準則、實施方法及決定使用該 方法的因素,其中生產者得以闡明實施方法是一般或 特定的環境規定,或兩者兼施。

接續表 2-5 Article13 説明此法令架構為以往三個能源效率指令(鍋爐、冰

箱、船艙螢光燈)之整合性指令。

Article14 清楚說明法規委員會決定採用某些實施方法時程序。

Article15 說明各歐盟成員國在違規時所應面對的處罰事宜。

Articles16-17 關於取得資訊(acquis communautaire)簡化過程。

Articles18-20 關於本指令在執行時的行政事項。

Annex1 說明製造商/生產者在建立一般實施方法時的生態檔 案(ecological profile)之過程及相關參數。

Annex2 概述特定環境化設計規定之設定方法。

Annex3 關於設定 CE 標籤規定。

Annexes4、5 說明有哪些程序作法可讓生產者去確保並公告他們的 耗能產品可以滿足所規定的實施方法。

Annex6 說明生產者在進行宣告時所需依據的各項規則。

Annex6 說明生產者在進行宣告時所需依據的各項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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