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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籍

1. 陳哲宏,陳逸南,謝銘洋,徐宏昇著,專利法解讀,台北市,元照出版公司,2000 年。

2. 黃文儀,專利實務(第一冊),台北市,三民書局,民國 93 年第四版。

3. 劉尚志等,Patent wars 美台專利訴訟 : 實戰暨裁判解析,臺北市,元照出版公 司, 2005 年。

4. 簡資修,經濟推理與法律,臺北市,元照出版公司,2004 年。

5. 蔡明誠,發明專利法研究,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圖書部,民國 89 第三版。

6. 陳國慈,科技企業與智慧財產,新竹市,清大,2004 年第二版。

7. Joseph W. Glannon, The Law of Torts, 2d ed., Panel Publisher, 2000.

8. Skenyon, John et al., Patent Damages Law & Practice, St. Paul, MN, West Group, 2000.

9. Trevor Black,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Industry, London and Edinburgh, Butterworths, 1989.

二、期刊論文

1. 李昂杰,〈智慧財產的刑罰問題(一)--從專利法除罪化談起〉,《科技法律透析》,

15 卷 4 期,﹝2003﹞。

2. 張宇樞,〈美國與我國關於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範圍之探討〉,《科技法學評論》,2 卷 1 期,﹝2005﹞。

3. 周金城 ; 吳俊彥,〈論專利法之懲罰性賠償〉,《月旦法學》,118 期,﹝2005﹞。

4. 范曉玲,〈淺釋美國專利法之輔助侵害與默示授權--從 Anton/Bauer Inc. v. PAG Ltd 乙案談起〉,《萬國法律》,130 期,﹝2003﹞。

5. 范建得,〈智慧財產權鑑價在損害賠償案件中之運用〉,《臺北大學法學論叢》,52 期,﹝2003﹞。

6. 王世堯; 王世仁,〈專利的價值〉,《智慧財產權管理》,36 期,﹝2003﹞。

7. 陳家駿,〈臺灣廠商面對美商專利追索之教戰守則--CHECKLIST〉,《智慧財產》,

48 期,﹝2004﹞。

8. 鄭中人,〈淺論專利制度的經濟分析〉,《律師雜誌》,280 期,﹝2003﹞。

9. 汪渡村,〈專利侵權損害計算標準之研究─以所失利益為中心─〉,《銘傳大學法學 論叢》,2 期,﹝2004﹞。

10. 李揚,胡鈞立,余德培,新竹科學園區廠商之智慧財產權管理與訴訟策略,科技 管理學刊,第五卷第一期,﹝89 年 6 月﹞。

11. 林洲富,專利權之侵害及民事救濟,法學叢刊第 198 期,﹝民國 94 年 4 月﹞。

12. 林輝雄,法律經濟分析的效率與正義問題──以寇斯定理與羅爾斯正義論為中 心,《全國律師》,8 卷 12 期,﹝2004﹞。

13. Paul J. Heald, A Transaction Costs Theory of Patent Law, 66 Ohio St. L.J. 473 (2005).

14. Ned L. Conley, An Economic Approach to Patent Damages, 15 AIPLAQ.J. 354,360-61 (1987).

15. Edmund W. Kitch, Elementary and Persistent Errors in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53 VAND.L. REV. 1727, 1730-1731 (2000).

16. Andrew R. Sommer, Trouble on the Commons: A Lockean Justification for Patent Law Harmonization, 87 J.PAT.&TRADEMARKOFF.SOC’Y141,169 (2005).

17. Suzanne Scotchmer, Standing on the Sholders of Giants: Cumulative Reacher and the Patent Law, Vol. 5, No, 1. J.E.P. 29. 30 (1991).

18. William A. Drennan, Changing Invention Economics by Encouraging Corporate Inventors to Sell Patents, 58 U.MIAMI L.REV. 1045

三、學位論文

1. 張容綺 ,〈專利侵害損害賠償制度之檢討與重構--以美國法作為比較基準--〉,

世新大學法律學研究所,93 年碩士論文。

2. 簡秀如 ,〈論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範圍之確定〉,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92 年 碩士論文。

3. 呂文銓,〈專利權之本質研究-論專利權之社會化〉,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 所,93 年碩士論文。

4. 陳佳麟 ,〈專利侵害損害賠償之研究:從美國案例檢討我國專利損賠制度之設計 與實施〉,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90 年碩士論文。

5. 周漢威,〈論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範圍及計算-專利權人所失利益之界定〉,銘傳 大學法律學研究所,94 年碩士論文。

6. 歐俊男,〈台灣專利侵權案例懲罰性賠償之可行性分析〉,國立交通大學經營管理 研究所,91 年碩士論文。

7. 鄒燦凱,〈專利制度變動與廠商專利行為-新竹科學園區廠商實證研究〉,私立淡 江大學產業經濟學系 91 年碩士論文。

8. 邱咸智,〈智慧財產權制度設計之交易成本分析〉,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87 年碩士論文。

四、會議論文集

1. 宋皇志,〈我國專利侵害訴訟之實證研究〉,《2005 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論文集》,

劉尚志主編,國立交通大學出版。

五、網路資源

1. Tanuja V. Garde, Supporting Innovation in Targeted Treatments: Licenses of Right to NIH-Funded Research Tools, 11MICH.TELECOMM.TECH.L.REV.249 n.142

(2005) ,available at http://www.mttlr.org/voleleven/garde.pdf.

2. John M. Olin, The Disclosure Function of the Patent System (or Lack Thereof), 118 HARV.L.REV.2007,available at

http://www.harvardlawreview.org/issues/118/April05/Notes/Disclosure_FunctionFTX.

pdf.

3. Robert Ston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NOVATION, BERKELEY,CALIFORNIA, http://www.ftc.gov/opp/intellect/020226robertdstoner.pdf.

4. Richard D. Nelson and Roberto Mazzoleni,Economic Theories About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Patents,http://newton.nap.edu/html/property/3.html.

5.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RESEARCH

TOOLS IN MOLECULAR BIOLOGY 22 (1997).

http://www.nap.edu/books/0309057485/html/22.html

6. Gary M. Fournier; Thomas W. Zuehlke, Litigation and Settlement: An Empirical Approach,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 Vol. 71, No.2. (May, 1989), pp. 189-195.

available:

http://links.jstor.org/sici?=0034-6535%28198905%2971%3A2%3C189%3ALASAEA%3E2.0.CO%3B2 -L.

7. 蔡東廷,從比較法之觀點檢視我國對於專利之獎勵與保護──以美國及日本為 例,http://www.tipo.gov.tw/pcm/pro_show.asp?sn=137。

8. 陳秉訓,論專利法的制度設計是否可達成立法目的,

http://www.tipo.gov.tw/pcm/pro_show.asp?sn=173

附件一 深入訪談:訴訟代理人

深入訪談:代理人

對象:陳群顯 律師 職稱:瑞智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瑞智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2005.4.13 地點:台北市 105 南京東路 3 段 261 號 6 樓(瑞智法律事務所)

問題一 請問,您從事專利案件工作幾年?

答 六年。

問題二 請問,在您所代理的案件中,在判決前和解的案件比例如何?

答 要看案件類型、技術領域的類型。原則上,技術難度越高,技術領域越複 雜的案件,和解率比較高。我做的案件就是比較偏向技術難度比較高的案 件,和解的比例可能比一般的還高。

問題三 您認為,上述案件之所以會在判決前和解之理由為何?

答 第三個問題和第二個問題很接近,和解的理由主要是因為,這其實是在ㄧ 個法律經濟分析的角度,你可以分析到,對於自己案件能夠對自己有利的 機率高低與否是ㄧ個很重要的因素。比如說,就原告的角度,如果原告對 自己的案件越樂觀,這樣他就不會傾向去和解,被告也是ㄧ樣。單一因素 還不會決定,是雙方因素去看。原告和被告對同ㄧ因素下,也就是說,中 間那個差異越大的話,就越不容易去和解。如果雙方都很樂觀的話,那就 會一直打下去。雙方都不太樂觀的話,就傾向和解。至於你說,雙方覺得 自己勝訴的比例高低與否,在專利訴訟裡面,第一個對原告來說,就是你 覺得你自己專利的有效性的強度有多高,就是在舉發之下,你會繼續存活,

就是這個專利有效的機率高不高。這是第一關,前提。第二關是說,有效 的情況下,而且範圍沒有被縮小,已經確定下,針對那個產品,做侵害鑑 定的情況之下,比對之後,你覺得說,侵權的比例高不高。還是有些部份 會有一些主觀的推論,這個部份就是有很多判斷的空間,大概比較主要是 看到這兩個。當然,還有其他的原因,是非這個案件的原因。例如:商業 操作上,也就是說,案子在提之前就是希望和解,訴訟只是他的ㄧ個過程 而已。這種情況之下,就不必然和其他兩個有很必然的關係。有時候當事 人只是競爭市場,有些東西的週期性只有一年,顯然不可能會想要訴訟終 結。可能也是原因。有很多原因啦。

問題四 請問,您是否同意,訴訟標的金額越大,在判決前和解的可能性越高?

答 原則上,訴訟標的越大通常,當然也有例外,訴訟標的越大,因為損害賠 償就是看你的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假設是物品的話,就是看它的件數,

或是說它的單價,或是它的利潤。通常利潤會比較大的,技術類型會比較 複雜。所以,又回到會不會和解的原因,技術上越複雜就越有可能。為什 麼,因為越複雜在判斷上就越多可能性。其實都是環環相扣。沒有ㄧ個人 會有把握。比如說專利要件,ㄧ個一個去比對。比如說,全要件比對完後,

均等論的推論。當你發現說每ㄧ個地方在均等上都有可能是或不是的時 候。ㄧ個要件是這樣的情況下,大家或許可以做一個判斷,兩個要件、四 個、五個,整個因素把他加在一起,會比較難以控制最後出來會是什麼。

那在這個情況之下,可能雙方就會比較傾向和解。我剛剛講,訴訟金額越 大,當然會是有可能越高。第二個原因是,金額越大的話,雙方在風險評 估上就會列入考量。這其實有一篇法律經濟分的文章,我可以給你看,是 說基本上會走向 settlement 或是走向 trial 的理由,整個訴訟標的會是ㄧ 個很重要的原因。為什麼,因為乘上你覺得自己勝訴的可能性就是期望值。

期望值越高你當然會有一些不同的想法。他不是單一因素,他是和勝訴率 又合在一起,勝訴率和案件複雜度又有關聯性。所以大概是這個情況,是 有這樣的可能性。那是否成正比,就要看其他的因素、相關性。

問題五 就未和解,仍持續進行訴訟程序之案件。您認為,在經過行政機關或行政 法院審查確認專利有效性後,訴請專利侵害勝訴的比例是多少?

答 沒有和解,繼續進行案件……意思是說經過舉發、舉發不成立,然後才繼 續打訴訟,還是說訴訟過程中有這個舉發,還是訴訟過程就有?(我的意思 是,舉發了,因為通常會停止審判,確定有沒有舉發成立,那好舉發成立 了,繼續進行訴訟,這樣的話勝訴的比例。)基本上是兩個……有一點點關 連,但是邏輯上是無關的判斷。就是說,ㄧ個專利有無效,和一個專利要 侵害產品、對象,或侵權產品,有沒有侵害是兩件事,是可以獨立存在。 專 利有效,不代表別人會侵害。邏輯上是無關的,但實際上有沒有關聯性呢?

有……一點點關連性,所謂說有一點點關連性是說會影響到法院的想法,

或會覺得說你的專利好像比較強,但是這是錯誤的。我覺得很多東西是影 響心理層面,實質上,我覺得在法律邏輯上不通。是無關的東西,無關的 東西就不能拿來放在一起。勝訴比率高低,我覺得就是,不論舉發有無成 立,有無提舉發,結果ㄧ定是要舉發不成立,舉發成立就沒有了嘛。不管 前面是不是有被提舉發,案件的勝訴比例應該是接近相同的才對。(我的意 思是說,ㄧ般普遍來講,您認為……)舉發不成立,和沒有提舉發直接去審 的案子,我們覺得是比例應該是接近的。(我想問的是,比例覺得是多少?) 比例是說,total 勝訴的案件,有經過舉發洗禮的案件,勝訴比例的高低 嗎?(我的意思是說,舉發不成立和沒有舉發的案件算在一起,那勝訴比率 的高低。)勝訴是指……(勝訴是指,他可以得到一些東西……。就是被告 沒有爭執專利的有效性,或者被告爭執專利的有效性,但是認為專利是有

或會覺得說你的專利好像比較強,但是這是錯誤的。我覺得很多東西是影 響心理層面,實質上,我覺得在法律邏輯上不通。是無關的東西,無關的 東西就不能拿來放在一起。勝訴比率高低,我覺得就是,不論舉發有無成 立,有無提舉發,結果ㄧ定是要舉發不成立,舉發成立就沒有了嘛。不管 前面是不是有被提舉發,案件的勝訴比例應該是接近相同的才對。(我的意 思是說,ㄧ般普遍來講,您認為……)舉發不成立,和沒有提舉發直接去審 的案子,我們覺得是比例應該是接近的。(我想問的是,比例覺得是多少?) 比例是說,total 勝訴的案件,有經過舉發洗禮的案件,勝訴比例的高低 嗎?(我的意思是說,舉發不成立和沒有舉發的案件算在一起,那勝訴比率 的高低。)勝訴是指……(勝訴是指,他可以得到一些東西……。就是被告 沒有爭執專利的有效性,或者被告爭執專利的有效性,但是認為專利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