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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之權能為ㄧ排他權,而非使用權,此為學界通說,亦為法院審判實務所採,

對於此點已無疑問。專利權為個人之財產權利207,因此必須適當地對財產權利被侵害 時所能產生之救濟為完整的規範。專利侵害時,除了不作為請求(反向假處分之作為請 求)208外,亦可請求侵害權利者賠償權利人因此所生之損失。則立法機關就專利侵害損 害賠償的容許範圍,及司法實務運作下審判機關對實際賠償金額的判命多寡,涉及專 利權利保護範圍之大小209。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大小,即為其排他力的大小,亦為其財 產價值之所在210。假設潛在發明人具有足夠之資訊,對專利侵害法院判決之結果有廣 泛的了解,並且其為一具有自利心之理性之人,則以我國法律現況、法院運作對於發 明人之不夠友善211之態度,是否會影響發明人申請專利公開發明之意願?財產權的取 得需要成本,如果取得財產權所獲得的利益大於所付出的成本,則行為人會選擇支出 成本取得財產,並從中獲得更大的利益。反之,如果付出之成本,顯高於所獲得之收 益,則潛在發明人將不為財產權之購置。

第一節 問卷調查實證研究結果

本論文透過問卷方式蒐集以工研院等研究單位之研究人員、公司之研發人員、公 司之智慧財產權部門、理工學院之教授、博士生、碩士生、大學部學生、個人發明人 所組成之潛在發明人對專利所能達成之目的、法院全部勝訴加部分勝訴之比例預估、

申請專利之意願、申請專利之成本、對他人侵權訴訟之意願以實驗方式取得下述資料

212

207 TREVOR BLACK,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INDUSTRY 4 (Butterworths & Co 1989)

208 張容綺,〈專利侵害損害賠償制度之檢討與重構〉,私立世新大學法學院 94 年碩士論文,頁 13-43。

209 Andrew R. Sommer, Trouble on the Commons: A Lockean Justification for Patent Law Harmonization, 87 J.PAT.&TRADEMARKOFF.SOC’Y141,169 (2005).

210 同前註 26。

211 請見板橋地院周舒雁法官之深入訪談,本論文頁 107。

212 共計回收 257 份,其中有 4 人並未完全勾選所有問題。

一、受訪者認申請專利可達之功能

在被問及申請專利可達到之功能時,257 份問卷中有 131 人次認為「藉由申 請專利,吸引市場資金」為申請專利之功能(約佔 50.97%);有 214 人次認為「當 他人侵害專利權時,可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為申請專利之功能(約佔 83.27%);

有 66 人次認為「與其他保護措施(例如:營業秘密、契約)相較,可以降低成本」

(約佔 25.68%);有 82 人次認為申請專利可「增進團隊研發的效能」(約佔 31.91%);

有 114 人次認為申請專利可「向外宣傳發明人卓越的研發能力」(約佔 44.36%);

有 47 人次認為申請專利可「降低確定智慧財產權範圍之成本」(約佔 18.29%);

有 134 人次認為可「藉由專利獨占,回收研發成本」(約佔 52.14%);有 161 人次 認為可「藉由專利獨占,取得市場力量」(約佔 62.65%);有 177 人次認為申請專 利可「利用專利排他效力,阻止競爭者進入市場」(約佔 68.87%)。

二、對專利認識較深之受訪者對非敗訴率之認知未較準確:

在被問到 88 年 8 月 1 日迄 95 年 4 月 30 日專利權人控告他人侵害專利得到非 敗訴(全部勝訴加部分勝訴)占全部案件之百分比時,對專利認識較深之受訪者(包 含:有專利訴訟的經驗、有申請過專利、有實施過專利、曾教授專利法相關課程 之一者,共 45 人。)對於實際上非敗訴率之預估並未較準確: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 3 5 7 9 11 13 15 17 19 21 23 25 27 29 31 33 35 37 39 41 43 45

圖表 1 對專利認識較深受訪者所認非敗訴之比例

(橫軸表示標號第幾筆之受訪者資料;縱軸表示該受訪者所預估之非敗訴百分比。)

專利意願(請見附件四問卷214第三題)相結合可得在受訪者標訂之非敗訴率為前提 下,受訪者就發明申請專利之意願如於第三題所填者。

四、申請、維護一個專利所願意花費之成本

在受訪者被問到願意花多少成本申請、維護專利時,有 39 個受訪者(占全部 之 15.23%)願意支出三萬元以下之成本申請、維護一個專利;有 85 個受訪者(占 全部之 33.20%)願意支出三萬以上未滿五萬;有 90 個受訪者(占全部之 35.16%) 願意支出五萬以上未滿十萬;30 個受訪者(占全部之 11.72%)願意支出五萬以上未 滿十萬;12 個受訪者(占全部之 4.89%)願意支出三十萬以上。

五、得知專利訴訟判決統計結果後,有超過一半之受訪者改變申請專利意願

權利保護的範圍和保護力度是否會影響潛在發明人對於專利制度選用之意 願?雖然有論著透過實證研究得出就 1944 年專利保護年限由 15 年延長為 20 年,

在專利保護環境的強化下,新竹科學園區廠商申請專利之傾向略有提高。並且,

專利權提供之排他權是廠商申請專利的誘因215。但是,其研究之對象為新竹科學 園區之廠商,並且,其研究的目的在尋找專利保護年限和申請專利誘因之關聯,

對於法院實際訴訟結果對潛在發明人申請專利意願之影響並未說明。此外,其研 究之時空環境為五年以前,未必於五年之後會有相同的結果。

在 257 份受訪問卷中,有 5 份問卷對非敗訴比率之預估、未得知實際統計資 料之申請專利意願、得知統計資料後之申請專利意願中有任一欄未填寫,因此,

就法院判決和申請專利意願之關聯性研究上母群僅為 252 份。就 252 份問卷中,

得知法院實際判決之統計結果前後申請專利意願改變者共有 153 個占 60.71%。

如同研究限制所述,未了避免問卷過於複雜,並未詢問受訪者其所認為法院 實際判決金額與原告主張金額之比例。因此,概括來說,此實驗方法之變項為「知 悉法院實際判決統計資料與否」。然而,受訪者預估值高於實際之統計結果時是 否必然導致申請意願的下降?

214 請見本論文第 113 頁。

215 鄒燦凱,〈專利制度變動與廠商專利行為-新竹科學園區廠商實證研究〉,私立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 系 91 年碩士論文,頁 57。

得知法院判決統計資料後,申請專利意願變低之人次 20%-25%和 30%-35%)。則其預估值較上述三間隔(即 20%-35%)低,但得知實際值較 高卻降低申請專利意願者僅有 14(17.72%)人次。而預估值較上述三間隔(即 20%-35%)高,在得知實際值較低,進而降低申請專利意願者共有 65(82.28%)人 次。雖然,受訪者預估值高於實際之統計結果時不必然導致申請意願的下降,但

圖表 3 申請意願變高:受訪者預估非敗訴比例與法院實際判決統計結果 由於,實際統計法院判決結果所得之部分勝訴加全部勝訴之比例為 29.57%,

落在百分之 25 到 30 之區間(此區間有 2 位受訪者勾選,並在得知實際統計結果 後,升高申請專利之意願)。由於每一區間僅有 5%間隔差,故扣除前後兩個間隔(即 20%-25%和 30%-35%)。則其預估值較上述三間隔(即 20%-35%)高,但得知實際值較 低卻升高申請專利意願者僅有 16(47.06%)人次。而預估值較上述三間隔(即 20%-35%)低,在得知實際值較高,進而升高申請專利意願者共有 18(52.94%)人 次。從統計資料來看,對受訪者提申請專利意願上法院判決的高低,對申請專利 意願的影響不大。或許,是因為法院判決金額占原告主張金額之變項,影響法院 判決非敗訴比率對潛在發明人聲請專利意願之關聯性。

六、小結

藉由問卷資料可知,受訪之潛在發明人對於我國專利訴訟法院判決之全貌並 未為清楚的掌握,而於專利訴訟部分勝訴及全部勝訴判決所占之比例預估值有所 高估。不論對於專利認識的深淺與否,對於專利案件到法院之後勝訴之預估值皆 無法掌握。有 35.16%之受訪者願意支出五萬以上未滿十萬為成本申請、維護一個 專利。並且,有超過六成之受訪者會因為法院對專利訴訟之非敗訴比例高低,法 院判決占原告主張數額之比例影響其申請專利之意願。

第二節 其他意見

於問卷訪問的過程中,受訪者亦有對問卷之內容提供進一步之想法,一併記載於 下:

1.新竹科學園區某半導體廠工程師認為,即使是法院判決之非敗訴比率低於所預 估之比例,其也不會因此改變申請專利之意願,其理由在於台灣之市場太小。

2.新竹科學園區某光電公司之智權部經理於受訪時認為,針對問題一申請專利之 功能中應該包含下列數項:「宣示研發成果及能力」、「藉由專利誤判,降低技術授 權之權利金」、「透過相互授權,獲得相關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