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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女性移入配偶的就業現況

由於臺灣的人口結構變遷以及未來勞動力不足的趨勢,女性移入配偶將在臺灣就業市 場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為此,以下先予說明女性移入配偶,包含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 之就業現況,以對女性移入配偶之勞動力特性及人力資本結構有所瞭解。

根據內政部 2003 年調查女性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的工作狀況(如表 1、表 2),在 78,085 位受訪的女性外籍配偶中,從事固定性工作者有 15,305 位,占 19.6%;從事臨時性工作 者有 9,749 位,占 12.5%;無工作者有 51,991 位,占 66.6%。若按教育程度區分,教育 程度愈高者有工作的比例也愈高,而且所從事固定性工作的比例也比較高;若按年齡區分,

35 歲至 54 歲青壯年齡層有工作的比例較高;若按居住臺灣時間區分,則居住時間越長,

有工作的比例愈高;若按國人配偶教育程度區分,則配偶教育程度愈低者,有工作的比例 愈高;若按國人配偶年齡區分,配偶年齡較大者,有工作的比例也比較高;若按國人配偶 工作狀況區分,則國人配偶有工作者,外籍配偶有工作的比例也比較高;若按國人配偶健 康狀況區分,則配偶健康狀況較差者有工作的比例較高。

綜上所述,女性外籍配偶有工作的比例似乎與其人力資本與生活適應程度有正向關 係。此外,女性外籍配偶在家中可能屬補充性勞動力,亦即當國人配偶因教育程度低、年 齡高或者健康狀況不佳而導致就業能力較差時,女性外籍配偶就必須進入職場工作。

表1 女性外籍配偶工作狀況

表 1 女性外籍配偶工作狀況(續)

表2 女性大陸配偶工作狀況

表 2 女性大陸配偶工作狀況(續)

在女性大陸配偶方面,其有工作的比例低於女性外籍配偶。在受訪的 89,324 位 受訪者中,從事固定性與臨時性工作者分別有 12,721 位與 8,401 位,二者合計所占 比例不及四分之一。在個人屬性之間的差異方面,女性大陸配偶與女性外籍配偶大 致相似,但不同於外籍配偶,只要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居留就能獲得工作許可,過去大陸配偶的工作許可與獲准居留並不同步,依 2001 年 4 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頒布之「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 及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而言,大陸配偶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最快也必須結 婚滿二年才能申請工作許可,一般則是必須結婚滿六年獲得「長期居留」之後才能 取得工作身份。這樣的規定,直到 2009 年 8 月 14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廢止前述管 理辦法後才獲改善,現在大陸配偶只要取得合法有效之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

居留期間即可在臺灣工作,不用再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故 2003 年內政部進行該 項調查時,受訪者在是否領有工作證方面的差異就較為明顯,而這種差異也會影響 其是否有工作,進而造成有工作證者的就業比例遠高於無工作證者,後者為 9.6%,

而前者為 65.5%,高於女性外籍配偶有工作比例的 32.1%。由此可見,過去造成女 性大陸配偶有工作比例低於女性外籍配偶的原因,似乎與法令限制有很大關連。

若按國人配偶的屬性來看,女性大陸配偶有工作比例的差異情形與女性外籍配 偶相似,亦即當國人配偶教育程度較低、年齡較大、健康狀況較差,以及國人配偶 有工作時,女性大陸配偶有工作的比例則比較高。

表 3 與表 4 所列分別是上述調查受訪之女性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有固定工作者 的行業分布。在女性外籍配偶方面,屬於工業部門的比例最高,占 48.6%;其次是 服務業部門,占 37.0%;農業部門的比例最低,只有 13.6%。若按教育程度區分,

教育程度愈高者從事服務業工作的比例愈高,從事農林漁牧業工作的比例愈低,而 從事工業部門工作的比例則較無明顯差異;若按年齡區分,年齡愈大者從事服務業 部門工作的比例愈高,工業部門的比例愈低;若按居住臺灣時間區分,除了居住時 間超過十年以上者之外,其餘則居住期間愈長,從事服務業部門工作的比例愈低,

工業部門的比例愈高;若按居住地區區分,北部區域與中部區域工業部門的比例高

身分證 776 14.1 2825 51.7 1863 33.8 27 0.5 5518 100.0

有 59 2.3 724 28.7 1713 67.8 30 1.2 2525 100.0 沒有 241 12.3 473 24.2 1202 61.5 40 2.0 1956 100.0 不知道 142 10.5 396 29.2 790 58.3 28 2.1 1356 100.0 按居住地區別

北部區域 101 1.5 2142 32.3 4289 64.7 98 1.5 6330 100.0 中部區域 264 9.3 1054 37.3 1467 51.9 43 1.5 2828 100.0 南部區域 299 10.3 687 23.6 1871 64.3 51 1.8 2908 100.0 東部區域 43 14.0 27 8.8 232 75.6 5 1.6 307 100.0 金馬地區 2 4.2 6. 12.5 39 81.3 1 2.1 48 100.0 資料來源:整理自內政部(2004)「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調查」原始資料

除了上述政府統計資料外,多位國內學者亦針對女性移入配偶的就業現況加以調查研 究。在移入配偶工作型態及所得方面,王宏仁(2001)於 1998 年至 1999 年間,針對 400 名 越南籍移入配偶進行研究,發現樣本中約十分之ㄧ的移入配偶有工作,平均月收入 14800 元,工作包括家庭代工、家庭裁縫、幫忙攤販等。1999 年另一項調查則訪問 55 位越南籍 移入配偶,15 人有工作,占 27.3%,9 位受雇於別人,3 位為家裡的事業工作,3 位為自 己的事業工作,工作包括裁縫、開店、攤販、到工廠工作、洗髮店幫忙、幫先生耕地及家 庭代工等,平均月收入 25000 元。夏曉鵑(2000)的研究顯示,大部份女性移入配偶皆為 從事電子工廠、車縫成衣、家庭代工等類低技術、低薪資工作,平均工作所得每月甚至僅 為 14,810 元,低於法定基本工資。陳瑩蓉(2005)針對嘉義縣的女性移入配偶進行深度訪 談亦發現,其從事之工作類型以低階之勞力工作居多,勞動條件惡劣,無勞保、健保之社 會安全保障,而高學歷之女性移入配偶從事低薪勞動工作亦非常普遍,且常受雇主之剝削 及不注重其工作安全。

若依移入配偶國籍別及工作屬性分類,孔祥明(2008)的研究則指出大陸籍女性移入 配偶非常重視自己的工作權和工作報酬,都希望自己能在家庭以外的勞動市場上有專職工 作(即使有些已經在家族事業裡工作),而且可以獨當一面,為自己與丈夫的小家庭賺錢;

東南亞籍女性移入配偶在工作方面則多為兼職工作,而工作的目的除了貼補家用之外,最 主要是寄錢回娘家,幫忙原生家庭改善家庭生活。

綜合上述政府單位與學者所做的調查研究,國內女性移入配偶的就業狀況普遍 不佳,不僅就業比例偏低,而且所從事的又大多屬於低技術與低勞動條件的工作。

造成這種現象究竟是女性移入配偶個人的自願選擇還是受限於外在因素所致,是本 研究所欲進一步瞭解的議題。

第二節 女性移入配偶的家庭角色對就業之影響

一、女性移入配偶的家庭角色

根據內政部(2004)的研究統計,東南亞籍女性移入配偶為 24 歲以下者比例占 46.9

%,而大陸籍女性移入配偶為 24 歲以下者亦占有 11.7%的比例,顯示女性移入配偶的結 婚年齡層偏低,另與國人配偶平均年齡差距 12 歲,形成「老夫少妻」之跨國婚姻現象(陳 小紅,2000;周美珍,2001)。

又根據前述內政部的統計資料顯示,女性移入配偶有近七成與國人配偶生育子女,而 周美珍(2001)的研究指出,85%的女性移入配偶在結婚後的兩年內就生育第一胎,一方 面為滿足公婆與丈夫對於傳宗接代的期待,另一方面則藉由替夫家生育子嗣(特別是兒子) 來穩固家庭角色地位,然而女性移入配偶多嫁入父權家庭,比較其他家庭成員甚無地位,

也得不到身為家庭一份子所應得的尊重與對待,有被物化甚至被奴化之現象(王明輝,

2003)。

女性移入配偶亦是家庭照顧人力之重要來源。根據王宏仁(2001、2002)調查越南新 娘的結果顯示,有移入配偶之家庭人數約 3.76 人,比臺灣有偶婦女的家庭人口約多 1 人,

其原因多為中低階層的家庭因無法聘請外籍看護、女傭來幫忙「侍奉公婆」,只好以迎娶女 性移入配偶來解決日益嚴重的老人照顧問題,並提供無酬的家庭勞務工作。除了在生兒育 女、料理家務方面的貢獻之外,女性移入配偶在經濟活動方面的表現也不容忽視。女性移 入配偶多半工作都相當勤奮,有些從事農耕或無酬家事工作,以協助提升臺灣夫家的家庭 經濟收入,另外一些則照顧家庭成員中需要接受特別服務者,更有一些負擔起全家的絕大 部分家務工作(張碧惠,2003a、2003b)。

綜言之,女性移入配偶嫁入臺灣後,必須面對跨國婚姻家庭中的媳婦、妻子,及接踵 而來的母親角色,肩負起家務管理、生育、兒女教養及照顧公婆等多重家庭角色重任,加 上語言文化等生活適應問題,若家庭環境或經濟條件不佳,則必須儘早投入就業市場,協 助分擔家計,在家庭角色上所面臨的多重責任與壓力更甚於一般已婚婦女。

二、女性移入配偶之家庭角色對就業之影響

女性移入配偶承擔多重責任與壓力,將會導致其就業選擇困難,為此,本段將先予說

明一般婦女之傳統性別角色、家庭事務分擔及家人支持與否等觀點,再予探討女性移入配 偶家庭角色對就業的影響。

(一) 已婚婦女之傳統性別角色

長期以來,「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性別角色一直是造成女性就業障礙的主要因素。

國內學者劉毓秀(2002)就行政院主計處 2000 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結果分析,認為 妨礙女性就業的主要因素是受限於傳統性別角色,因為除工作壓力之外,下班後還得肩負 照顧家人的責任,使婦女無法兼顧家庭與工作。王麗容(2001)亦認為家庭內的性別勞務 分工,在傳統性別意識型態與高度的性別分工交互作用下,賦予男性賺取與維持家庭主要

國內學者劉毓秀(2002)就行政院主計處 2000 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結果分析,認為 妨礙女性就業的主要因素是受限於傳統性別角色,因為除工作壓力之外,下班後還得肩負 照顧家人的責任,使婦女無法兼顧家庭與工作。王麗容(2001)亦認為家庭內的性別勞務 分工,在傳統性別意識型態與高度的性別分工交互作用下,賦予男性賺取與維持家庭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