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立法委員的代表角色
第一節 立法委員的資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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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選制改革對於立法委員代表行為之影響
第一節 立法委員的資源分配
一、 服務處的設置
筆者有幸於2012 年 2 月 9 日進入立法委員辦公室擔任助理,至 2013 年 2 月離職為止,得於一年期間內直接觀察選區服務,甚至是實際處理選民服務案 件,這當中所得到的觀察資料,甚至是親身參與的經驗是彌足珍貴的。依據筆 者的直接觀察,立法委員在經營選區時,服務處一向是與民眾最為直接、頻繁 的接觸管道,因此,筆者想先從立法委員的服務處設置來談論選區服務的情形。
以筆者的觀察對象而言,委員除了國會辦公室以外,一共設置有兩處服務 處(一處於當選後隨即成立,另一處則於當選後三個月成立),服務處設置的地 點以鄰近主要票倉、能夠服務大多數的選區民眾為首要考量,其次則以鄰近主 要行政機關以及委員與助理跑行程時的便利性主要參考因素。筆者所服務之立 法委員由於選區形狀狹長,加上選區內不同的選民結構差異頗大,因此,選擇 在選區內設立兩個服務處,分別以不同的方式服務選民。
筆者所服務的選區依選民人口結構與選區型態可約略分為都會區與鄉村 區,委員的第一個服務處設於人口稠密的都會區,也是委員的主要服務處,此 一服務處配置 4 到 5 名助理,負責處理選區內各式各樣的服務案件,大至公共 工程會勘,小至移樹鋪路,都由主要服務處處理。另一個服務處則設置於較偏 遠的鄉村地區,此一服務處的常設助理僅有一人,遇特殊情況時,會有另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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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在這個選舉制度之下整體的席次很少,所以也要跨縣市服務、跨 選區服務,在那個選區沒有民進黨立委的就會來找我,北中南各縣市都來,或 是隔壁選區是國民黨當選的也會來,這個現象很明顯,所以我的服務處也增加 了一個。」(立法委員 L003,民主進步黨)
除了選制改革後,服務案件增加的影響之外,根據筆者觀察與訪談所得到 結果,立法委員的政治生涯規劃對於服務處的設置影響也極為重大。一般而言,
立法委員大量增設服務處的情況並不多見,但由於選制改革以後,立委席次減 半,加上每個選區僅產生一名立委,大幅提高區域立委背後所代表的民意基礎,
因此,有幾位第八屆立委有意轉戰縣市首長,這種情形可以預期在將來會愈來 愈常見。而這些有意轉戰縣市首長的立委為了擴大自己的服務區域與族群,而 時常有增設服務處的案例,以下略舉數例:
「近來蔡錦隆陸續成立服務處,下週七月十三日清水、沙鹿、梧棲服務處也即 將成立,甚至未來還會有服務處陸續成立,蔡錦隆表示這是要將服務網絡擴及 大台中的宣示。」13(聯合報,2013)
「第一個是我們委員他的想法,他出身於民代他就要為民眾設想,幫民眾解決 問題,他除了在他本身所屬的選區範圍之內,他甚至擴大他的服務範圍,這還 牽涉到他的服務熱忱與他的政治企圖心,所以我們不只在我們的選區範圍內有 設服務處,在跨區域我們都有設,或者是有自費助理在地方為民眾服務陳情案 件。」(立委助理 L007,中國國民黨)
「林佳龍表示,為了擴大服務,除了原本南區服務處外,昨天成立的烏大龍服
13 請參閱白錫鏗,2013,《志在中市市長 蔡錦隆設中西區服務處》,〈聯合報〉,8 月 5 日,
B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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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處為第六個聯合服務處,未來將持續與黨內同志成立聯合服務處。他有信心 能代表民進黨打贏這場戰役,會努力爭取黨內同志的支持,以民意為後盾,爭 取代表民進黨參選台中市長。」14(台灣時報,2013)
表 4-1 所提供的資訊以及筆者的直接觀察均顯示,服務處雖然是立法委員 與民眾接觸的重要管道,但顯然對於立委來說,服務處的設立並非多多益善,
而是要經過多方考量,因此,第三至七屆立法委員在服務處的數量上差異不大。
對於立法委員而言,服務處的設立必須考量選票的分布、選民的人口結構、交 通的便利性以及地方的風俗民情等等,筆者和被觀察者對於設置服務處的問題 曾有一段對話,當時被觀察者曾如此陳述:「我的選區分為四個地區,其中 XX 地區比較鄉下,而且政治勢力複雜,有一個 X 議員的服務處就設在離我的服務 處不到一百公尺,在這種地方不能大張旗鼓,否則一定會被修理,只能靠像 XXX
(助理)這樣的人,輕輕柔柔的,鴨子划水的去做,不然人家馬上修理你……。」
立法委員在設置服務處時所考量的問題是十分複雜的,除了成本考量以 外,對於立委來說,更大的問題是如何管理,因為服務處的人員在第一線直接 接觸民眾,服務品質甚至是服務態度的好壞,都會形成口碑在地方傳開,如果 沒有妥善的管理,對於委員非但沒有加分作用,甚至可能減分,這些都是立法 委員在設置服務處時會謹慎評估的原因。
「但是你不需要每個鄉鎮區都要(服務處),那沒有用,我各地都有秘書,只要 你有什麼事打電話過來,各地區的秘書就會到你家去,弄那麼多(服務處)只 是泡茶聊天用,沒有意義。」(立法委員 L005,中國國民黨)
14 請參閱黃國斌,2013,《林佳龍烏大龍服務處成立》,〈台灣時報〉,9 月 30 日,第 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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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立法委員服務處的數量而言,選制改革前後的差異並不大,除非 是立委本身另有生涯規劃,例如:參選縣市首長等因素,才會對於服務處的設 置地點、數量做通盤的重新規劃。
二、 助理的配置
關於立法委員的公費助理數量,在 2007 年以前,依照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之規定,每位委員得置公費助理 6 人至 10 人;第六屆第二會期起,因考量立 法委員席次減半後,每位委員將承擔更大立法責任與預算監督壓力,開始有委 員針對增加公費助理人數進行提案,相關提案並於 2007 年 11 月 30 日三讀通 過,因此,自第七屆立法委員起,每位委員的公費助理人數增加至 8 到 1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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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 所呈現的是第三至七屆區域立委專職助理與兼職助理間分配比例之 變化。首先,由下表可以發現,在舊選制之下,立法委員的專職助理大約在 9 至 10 人之間,而兼職助理的數量則維持在 3 至 4 人左右,專職助理與兼職助理 間的比例大約為 7 比 3。新選制之下,第七屆立委的專職助理數量明顯高於其 他屆,在屆期前半時期,專職助理的平均人數約為 11 人,而屆期後半靠近選舉 時,專職助理平均人數更高達 12 人,這顯示選制改革以後,立法委員在專職助 理的人力需求上有所增加。
在兼職助理方面,從第三至第七屆的整體看來,兼職助理的數量逐漸減少 的趨勢,專職助理與兼職助理的比例約為 8 比 2,這顯示國會議員在用人方面 愈來愈重視專業的素質與能力。雖然筆者的觀察對象並沒有聘用兼職助理,但 是在深入訪談的過程中,也有受訪的國會助理提到,有委員因政治生涯規劃,
15 請參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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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跨選區大量設置服務處,由於人力不足而需聘用兼職助理的情形,不過兼任 助理僅負責接受選民陳情,案件的處理還是由專職助理負責。而筆者依據在立 法院工作的經驗,確實有些委員會聘用在學學生擔任兼職助理,但是工作內容 專業度不高,一般以都是協助專職助理居多。
表 4-2 區域立委專職助理與兼任助理之分配
專職助理 兼職助理 合計
第三屆 72.3 (9.4) 27.7(3.6) 100 第四屆 70.3(10.9) 29.7(4.6) 100 第五屆 74.0 (9.7) 26.0(3.4) 100 第六屆
(屆期前半) 73.2 (9.3) 26.8(3.4) 100 第六屆
(屆期後半) 71.7 (9.9) 28.3(3.9) 100 第七屆
(屆期前半) 82.8(11.1) 17.2(2.3) 100 第七屆
(屆期後半) 84.5(12.0) 15.5(2.2) 100 註:1.細格內數字為百分比,括號內數字為平均數。
立委助理可大致分為國會助理與服務處助理,依筆者的實際經驗,國會助 理的工作內容主要為協助委員訂定法案、審理預算、媒體公關以及處理服務案 件等等,而服務處助理則協助委員經營選區,以處理服務案件為主要工作,其 次為參與地方行程、與地方重要人士互動等等,而詳細情形因每位委員辦公室 的分工不同也會有所差異。
表 4-3 區域立委國會助理與選區助理之分配
國會助理 選區助理 合計
第三屆 46.9(4.6) 53.1(5.2)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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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 42.2(4.6) 57.8(6.3) 100 第五屆 38.2(3.9) 61.8(6.3) 100 第六屆
(屆期前半) 37.5(3.6) 62.5(6.0) 100 第六屆
(屆期後半) 36.5(3.8) 63.5(6.6) 100 第七屆
(屆期前半) 37.5(4.2) 62.5(7.0) 100 第七屆
(屆期後半) 31.5(3.9) 68.5(8.5) 100 註:1.細格內數字為百分比,括號內數字為平均數。
選制改革以後,立法委員人數減半,自第七屆立法院起,每位委員無論在 國會或是選區都面臨工作量增加的情況,而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的修正也賦予 立委在助理聘用上更多的資源,以分擔倍增的工作量。從表 4-3 所呈現的內容 可以得知,雖然立法委員在聘用助理上擁有更多的資源,然而國會助理的數量 從第三至第七屆以來變化不大,相較之下,第七屆立委的選區助理人數較前幾 屆略有增加,舊選制之下,國會助理與選區助理的比例約為 4 比 6;而新選制 之下,國會助理與選區助理的比例轉變為 3 比 7,顯示區域立委對於人力資源 的配置愈來愈傾向以選區為重,特別是到了屆期後半接近選舉期間,立委們更 是加強選區的人力佈署,選區助理甚至超過 8 人。
三、 時間的分配
對於立法委員而言,最寶貴的資源莫過於時間。依據筆者的實際觀察,委 員每日工作的時間大約是上午 9 時至晚間 9 時,依每日行程不同略有增減。如 有擔任黨團幹部,甚至上午 7 點半就要參加黨政會議(每周一次),而委員如果 身為黨鞭,則有更多關於黨務及政務的大小會議要參加。以筆者的觀察對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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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多數情況下,委員會於每日上午 8 點半進到立法院辦公室,參加委員會或
例,多數情況下,委員會於每日上午 8 點半進到立法院辦公室,參加委員會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