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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廣告

2.1.4 行動廣告

根據Ovum 的定義,行動行銷為「利用無線媒體與消費者溝通並促銷其產品、服務 或理念,藉此創造利潤」。無線廣告協會(Wireless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WAA)則定義 行動廣告為「利用非固接式網路的方式,將廣告訊息透過手機或PDA 等無線通訊設備,

傳送至使用者,以達到廣告效果」。在王孟紹 (2001) 的研究中,將行動廣告的特性解 釋為:「時效性高、具有恆網(Evernet)特質、可傳送個人化的即時訊息;但礙於無線通訊 螢幕大小,僅能進行促銷性及品牌廣告型的簡易廣告訊息。」

媒體 資訊內容

資訊內容

企業 資訊內容 消費者

企業

消費者

企業 企業

行動廣告具有適時、適地以及恆網的特質,其優點在於以此類無線通訊設備為媒 介,可以在對的時間、對的地點、提供對的服務給對的人,故為相當具有發展性的行銷 工具(Carat Interactive, 2002)。無線應用服務提供業者AgentGo公司亦表示,行動廣告能 在最佳時機,將適當的訊息傳送給最有潛力的客戶。

目前最普遍的行動廣告方式仍以簡訊為最多,隨著3G時代的來臨,無線通訊技術日 益成熟,行動電話與其他無線通訊設備未來可望成為整合語音、數據及影像的多媒體傳 播工具。下表4、表5整理對行動廣告形式之分類:

表 4 依協定所區分之行動廣告類型

行動廣告分類 廣告類型

WAP/i-Mode廣告 PDA廣告

1.不可點選之純文字廣告(Text non-clickable) 2.純文字超連結型廣告(Text Link)

3.圖片型廣告(Graphic)

4.圖片連結型廣告(Graphic Link) 5.內部啟動型廣告(Intra-active Ad) 6.插播型廣告(Interstitial)

7.無線電子郵件(Wireless e-mail)

SMS廣告

1.單向型簡訊廣告(SMS-1 Way) 2.電話回應型簡訊廣告(SMS-800) 3.雙向型簡訊廣告(SMS-2 Way) 4.拉式簡訊廣告(SMS-Pull) 5.WAP 提示型廣告(WAP Alert)

資料來源:Wireless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WAA

表 5 行動廣告的類型

提出者 行動廣告類型

Barwise 和 Strong (2002)

Carat Interactive 依傳送方式,分為推式(Push)與拉式(Pull)兩類。

UMTS Report

1.行動橫幅廣告(Mobile Banner) 2.贊助式通知(Sponsored Alerts)

3.一對一推式廣告(One-to-one Push Advertisements)

易利信公司

<行動廣告研究 報告>

1.單純的廣告訊息(Pure Advertising Message) 2.分類廣告(Classified Advertising)

3.贊助廣告(Sponsorship)

4.折價、促銷廣告(Discount and Promotions)

在Carat Interactive公司所提出的分類中,推式(Push)行動廣告為積極、主動性地將 訊息傳送給無線使用者,如簡訊(Short Message Service, SMS)、或語音推銷。該公司預 測,基於使用者隱私權侵犯之議題,推式行動廣告將僅適用於已得到使用者許可且建立

Boehlefeld (1996) 認為若能了解每一種媒體的屬性,可以讓資訊傳達與溝通更有效 率,也能幫助大眾瞭解如何使用媒體,以及利用媒體的不同特性進行各種行銷策略研 擬。參考Boehefeld (1996) 所提出從隱密性、閱聽眾、方向、時效性、準確度五方面來 分析媒體的差異性,以及i-mode比較行動媒體與其他媒體的特性差異,整理出下表6,

*參考資料:媒體屬性表,Boehefeld (1996);大眾媒體特性比較表,”i-mode marketing & i-mode advertising” 2001.10

雖然行動廣告具有許多有別於傳統媒體廣告與網路廣告之特質,但網際網路的泡沫 化,以及網路廣告並未創造出原先預期的高收入,行動廣告因此亦顯得缺乏獨特的吸引 力來吸引行動上網者(UMTS Report)。加上個人無線通訊設備介面的空間限制,使得行 動廣告較難發展出具吸引力的內容(Carat Interactive, 2002)。Jupiter公司的研究報告指 出,行動廣告雖然時效性較高,但由於沒有統一的通訊標準、使用者過於分眾化、廣告 的投資報酬率也不夠高等缺點,加上可能涉及隱私權問題,這些都可能降低廣告主採用 行動廣告的意願。ARC Group對行動廣告進行相關調查,統計結果顯示多數專家學者認 為侵犯隱私權的問題將對行動廣告未來發展有重大的影響,如下表7所示:

表 7 限制行動廣告發展的可能因素

影響因素 1

高度影響

2 3 4 低度影響 文字介面/圖案有限 38.00% 33.10% 22.00% 6.90%

小型介面 38.80% 37.10% 20.80% 3.30%

侵犯隱私權 51.40% 25.70% 16.70% 6.10%

不易建立品牌形象 10.20% 25.30% 40.80% 23.70%

新興媒體 25.30% 31.80% 31.80% 11.00%

無產業標準 22.90% 36.70% 33.10% 7.30%

頻寬限制 27.80% 33.90% 27.30% 11.00%

付費安全機制 31.80% 34.70% 22.40% 11.00%

手機的使用性 41.60% 39.20% 12.20% 6.90%

其他 8.20% 4.90% 36.70% 50.20%

資料來源:ARC Group (2001)

在 Hoffman et al. (1995) 的研究中曾提到消費者會依接觸傳播媒體之不同,而預期 不同的隱私權侵犯程度,例如消費者對於傳統媒體對隱私權的侵犯並不會相當在意,但 對於網際網路上的隱私問題,消費者則會要求較高的保護。因此,新型態媒體雖然為消 費者帶來更多便利,但消費者同時亦會要求更多保障。行動廣告之即時性、適地性、個 人化等特質,勢必將更嚴重地侵犯消費者隱私。行動廣告該如何發揮其優勢,且不造成 消費者受侵犯的負面知覺,將是發展行動廣告相關研究之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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