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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陸《行政許可法》評析

第三節 行政許可實務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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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行政許可實務現況

大陸自一九五○年代頒布《無線電器材管理暫行條例》、《城市旅遊 業暫行管理規則》、《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等規範性文件後,即開 始運用行政許可之手段進行行政管理177。自中共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後,

隨著經濟體制由計畫經濟體制逐漸朝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行政職能日 益複雜,加上轉軌過程中,部分行政部門不願意喪失計畫經濟下之特 權,以加強宏觀調控為由強化管制,使得行政許可作為行政管理之手 段,更是被廣泛運用178。惟因其法制化程度不足,實施結果弊端叢生,

嚴重影響政府職能之轉變與經濟改革之深化進程。其主要弊病如下:

一、設定許可之立法主體不明,且許可權限缺乏統一規範:長期以 來,由於缺乏規範立法權力行使之法律,行政機關往往從自身或部門利 益出發,爭相行使立法權力,透過立法擴大其權力179,於行政許可領域,

更是如此,不僅權力機關,即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均在設定行政許可。有 部分行政機關甚且是在沒有法律依據之情況下,自行設定許可權。由於 改革過程中之立法活動特有之試驗性、靈活性、易變性等特性,加上大

177 楊解君(主編),前揭書(見註 106),頁一三一。

178 金國坤,「市場經濟與依法行政」,收錄於氏著,依法行政的現實基礎—影響和制約政府依法行政 的因素分析,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二○○一年十月,第一版,頁二三九至二四○。據不完 全統計,目前由法律、行政法規所設定的許可證類型就達到二百多種,主要分佈在營業管制、職業 管制和資源環境管制等領域。至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章以下之規範性文件設定許可之情形,以 上海市為例,該市自一九九七年以來,市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之事項有五百多項,其中與經營 活動有關的就多達三百六十八項。楊解君(主編),前揭書(見註 106),頁三三、四五。

179 楊寅,中國行政程序法治化—法理學與法文化的分析,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二○○一年 十一月,第一版,頁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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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立法實務經驗不足以及立法體制不完善等因素,大陸近十幾年來立法 實務中明顯存在“先行政法規、後法律"、“先規章、後地方性法規"

的現象。在改革開放過程中,許多領域之法制建設均是由規章首先突 破、創設的。以上海市為例,一九九六年至二○○○年間,在總數一百 三十六件規章中,屬於創設性規章有六十二件,比例高達百分之四十五 點五八180;若以全國性之角度觀之,自規章備案制度(詳見前文關於地方 立法體制之介紹)建立十幾年來,截至二○○○年第三季,國務院共收 到報送備案之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計一七九三二件,其 中地方政府規章一一七三五件,國務院部門規章六一九七件。透過審查 發現,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存在矛盾交叉等問題之規章共計 一千五百餘件,其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之規定任意設定行政許可,佔 了百分之四十三點二,管理範圍無所不包,所發證書五花八門181。再者,

有些行政機關雖然依法享有特定範圍之許可權,卻超越其法定權限,行 使其他機關之許可權,嚴重削弱許可機關的管理權威,而影響了管理效 果。尤其,部分層級過低之行政機關濫用許可權,慷國家之慨,濫發許 可之現象屢禁不絕182。再以上海市為例,一九九七年上海市政府法制辦 公室針對上海市六十五個市級行政機關行政許可行為的調查中發現:市

180 參見莫于川、乾惠芳,「上海市依法行政調查報告」,收錄於應松年、袁曙宏(主編),走向法治政 府—依法行政理論研究與實證調查,北京‧法律出版社,二○○一年五月,第一版,頁五○六至五

○七。

181 詳參趙振華,「規章備案制度研究報告」,亦收錄於應松年、袁曙宏(主編),同上註書,頁四一六 以下。

182 應松年(主編),前揭書(見註 104),頁四五二至四五三;熊文釗,前揭書(見註 114),頁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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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和社會事務之控制主要是依靠計畫、許可等行政手段來實現,政府要 加強對經濟活動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就不得不設定多道許可環節,構成 綿密的許可網絡,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活動處處遭受掣肘,扼殺了產業 的活力187。但在政府強調經濟活力,提倡發揮市場調節功能,放鬆對經 濟運行的控制,減少許可環節時,由於市場機制不健全、市場調節功能 不彰以及政府監督、調控機制不健全,又往往會出現各種混亂的狀況,

例如,某些產品之生產許可取消後,偽劣產品便充斥市場,最後使得政 府不得不重新起用行政許可手段。這〝一管就死、一放就亂、一亂就收〞

的惡性循環現象(大陸稱為「怪圈現象」),似乎成了規律188

四、許可程序不完善,增加民眾於程序上之勞費,亦助長貪污腐敗 現象的產生:程序制約不健全,是大陸行政許可制度的根本缺陷。其主 要弊病在於:規章以上之法規範所規定之許可條件與標準不明確,行政 機關多藉由「內部標準」作為是否核發許可之認定依據,而所謂內部標 準卻又不對外公開,許多許可申請人遭駁回申請或行政機關遲未作成許 可與否之決定,其主要原因之一即在於申請人對於許可之具體條件並不 瞭解189,資訊取得之困難,造成民眾無所適從;再者,行政機關受理許

187 例如,浙江黃岩一廠商在與港商合資籌辦公司之過程中,其審批手續耗時十一個月,修改報批資 料三百多萬字,花費達四萬元人民幣,涉及各級行政部門二十七個,最終還是在港商找到有關領導 之情況下才拿到執照。參見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九日《中國青年報》,轉引自楊寅,前揭書(見註 179),

頁二一○(註二)。

188 高帆、李岳德,前揭文(見註 109),頁十;楊解君(主編),前揭書(見註 106),頁四八至四九。

189 應松年(主編),前揭書(見註 106),頁四五三至四五四;馬懷德,前揭文(見註 186),頁四三;

楊解君、孫學玉,依法行政論綱,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一九九八年七月,第一版,頁二三 一;楊解君、肖澤晟,行政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二○○○年八月,第一版,頁二五四至二五

190 此即經濟學上所謂之「尋租」(rent-seeking)現象。「租金」(rent)於經濟學上,原係指由於某 些資源(如土地資源)因供給彈性不足,供給不能無限制地增加而產生之超額收入,例如因壟斷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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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無論是收費範圍或是收費額度,不僅均遠超出合理之範圍,而所 收取之費用亦遭截留、私分,在某些情況下更成為變相之索賄,以致於 許可成為某些機關斂財集資之手段,嚴重侵犯人民之權益193

六、重許可,輕監督,嚴重斲傷許可管制之效果:行政機關在給予 相對人許可之後,伴隨而之的是必須對於被許可人進行監督,以確保許 可制度所要達成之管理效果。因此,監督乃是行政許可制度當然之一環

194。但現實是,因缺乏完備之監督手段,使得行政機關對於已核發之許 可難以監督、控制,因而出現非法轉讓、出租許可證之現象,致使原不 符合許可條件或資格之人得以取得許可證,嚴重擾亂行政管理秩序195, 並斲傷許可制度所要達成之行政管理效果。

193 何海波,「制度變革中的行政執法」,收錄於應松年、袁曙宏(主編),前揭書(見註 180),頁二六

○;高帆、李岳德,前揭文(見註 109),頁十二;楊解君(主編),前揭書(見註 106),頁五○;應松 年(主編),前揭書(見註 104),頁四五四;馬懷德,前揭文(見註 186),頁四五。

194 張樹義(主編),前揭書(見註 113),頁一三六。

195 應松年(主編),前揭書(見註 104),頁四五四至四五五;詹福滿,中國行政法問題研究,北京‧

中國方正出版社,二○○一年七月,第一版,頁一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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