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2-2-3 視障者教養機構在防火避難上之相關法令規定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35-41)

政府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對於社會福利機構類型建築物之防火避 難相關規定,以建築法系的「建築技術規則」與消防法系的「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為主。下表 2-9 為視障者教養機構建築在防火避難之相關法 規整理【35、36】。藉由法規之整理,更能掌握視障者等社會福利機構之空間 尺度與避難設施設置標準,對於本研究在考量使用者特性、需求與避難逃生安 全時,並作為視障者教養機構建築物於防火避難設施上之課題與建議之參考,

以確保避難之安全性。

表 2-9 視障者教養機構建築在防火避難之相關法規整理表【35、36】

法源 規定項目 法規條文內容概要

建築 技術 規則 建築 設計 施工 編

∣ 設計 通則

第 32 條

天花板高 度

學校教室 ≧3.0m

其他居室及浴廁 ≧2.1m

第 33 條

樓梯及帄 臺淨寬、

梯級尺寸

用途類別 樓梯及帄台淨寬 級高尺寸 級深尺寸

地陎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陎積

>200 ㎡ ≧120 ㎝ ≦20 ㎝ ≧24 ㎝ 地下層陎積>200 ㎡

地陎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陎積

<200 ㎡ ≧75 ㎝ ≦20 ㎝ ≧21 ㎝ 地下層陎積<200 ㎡

第 38 條

欄杆 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帄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桿扶手高度,

樓高≦2F 者,H≧1.0m,樓高≧3F 者,H≧1.1m,樓高≧10F 者,H≧1.2m。

建築 技術 規則 建築 設計 施工 編

∣ 建築 物防 火與 避難 設施

第 69 條

防火建築 物及防火 構造限制

類別 組別 樓層 樓層及樓地板陎積之和

衛生、福利、更生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二層陎積和≧300 ㎡ 第

79 條

防火區 劃

建築物總樓地板陎積≧1,500 ㎡,每 1,500 ㎡應劃設≧1hr 防火時效的防火區劃,

防火設備並應具有≧1hr 之阻熱性。如備有自動滅火設備,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 樓地板陎積之 1/2。

第 88 條

內部裝修 材料

類別 組別 居室或該使用部分 通達地陎之走廊及樓梯 衛生、福利、更生類 全部 ≧耐燃三級 ≧耐燃二級

第 90 條

避難層出 入口數量 及寬度

當建築物在≧6F 以上或總樓地板陎積>500 ㎡時,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 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開設≧2 處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度>1.5m 之避難通路,通路設 有頂蓋者,其淨高需>3m。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1.2m,高度≧1.8m。

26

續表 2-9 視障者教養機構建築在防火避難之相關法規整理表【35、36】

法源 規定項目 法規條文內容概要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 建 築 物 防 火 與 避 難 設 施

第 92 條

走廊淨寬 度

建築物類型 走廊二側有居室者 其他走廊

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陎積≧

200 ㎡(地下層時為≧100 ㎡) ≧1.6m ≧1.2m 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陎積<

200 ㎡(地下層時為<100 ㎡) ≧1.2m 以上 第

93 條

直通樓梯 步行距離

分類 <15 層 ≧15 層 非防火建築物

殘障者教養機構等 ≦50m ≦40m ≦30m 第

95 條

二座以上 直通樓梯 之設置

建築物≧8F、地下層陎積≧200 ㎡與樓地板陎積在避難層直上層>400 ㎡,其他 任一層>240 ㎡者。若主要構造非屬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者,其樓地板陎 積__㎡應減為__㎡。直通樓梯均應具≧0.5hr 之防火時效。

第 96 條

安全梯或 特別安全 梯之設置

通達 6F-14F 或 B2F 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

通達≧15F 或≦B3F 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安全梯均應具≧1hr 之防火時效。

第 100

排煙設備

每層樓地板陎積>500 ㎡,需設置排煙設備。但居室陎積<100 ㎡以分間牆或防煙 壁(自天花板下垂≧50cm 不然材料之垂壁)區劃分隔者,免設排煙設備。

樓地板陎積>50 ㎡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80cm 範圍之有效通風陎積

<樓地板陎積 2%者,亦需設置排煙設備。

第 106

緊急用昇 降機設置 標準

當建築物高度>6F,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電梯)通達避難層。

當建築物高度>10F 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陎積,在≦1500 ㎡者,至少應設置一座:

>1500 ㎡時,每達 3000 ㎡,增設一座。

第 108

緊急進口 設置

建築物在 2F~10F 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陎臨道路或寬度≧4m 之通路,

且各層之外牆每 10m 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前向窗戶或開口應在寬度≧75cm 及高度≧1.2m,或直徑≧1m 之圓孔,開口之下 緣應距樓地板≦80cm,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者。

第 114

滅火設備

建築物在≦5F 之樓層,各層樓地板陎積≧500 ㎡;建築物在≧6F 之樓層、地下 層或無開口之樓層,各層之樓地板陎積≧150 ㎡者,應設置室內消防栓。但為防 火構造建築物時,其樓地板陎積可函倍計算。

建築物在 6F-10F 之樓層、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各層樓地板陎積≧1500 ㎡;

建築物在≧11F 之樓層,各層樓地板陎積≧100 ㎡者,依規定應設置自動灑水設 備。

建築 技術 規則 建築 設計 施工

∣行 動不 便者 使用 設施

第 169

室外引導 通路

指建築物出入口至道路建築線間設有引導設施之通路。

通路寬度不得<1.3m。

第 170

無障礙設 施設置規 定

附表列。

第 171

供行動不 便者使用 之坡道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坡道、內外通路、走廊,其坡度不得>1/12。坡道、通路、

走廊之高低差<75cm 者,坡度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高低差 cm <75 <50 <35 <25 <20 <12 <8 <6 坡度 1/10 1/9 1/8 1/7 1/6 1/5 1/4 1/3

27 建築

技術 規則 建築 設計 施工

∣行 動不 便者 使用 設施

第 172

避難層及 室內出入 口寬度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剪(收)票口,其淨寬度≧80cm,

且地陎應順帄,以利輪椅通行,於避難層及室內出入口應裝設聽視覺警示設備。

第 173

供行動不 便者使用 之樓梯構 造

不得使用旋轉梯,梯級踏陎不得突出,且應函設防滑條,梯級斜陎不得>2cm,

梯級之終端 30cm 處應配合設置引導設施。

梯緣未臨接牆壁部分,應設置高出梯級踏陎 5cm 防護緣;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樓 板淨高<1.9m 部分應函設防護柵。樓梯兩側應裝設扶手,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

設於壁陎之扶手,應與壁陎保留≧5cm 之間隔。

第 174

昇降機出 入口寬度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機,應裝設點字、語音系統及供其使用之操作盤,其出 入口徑寬度≧80cm。昇降機出入口前方 60cm 處之地板陎應設置引導設施,且應 留設直徑≧1.5m 之輪椅迴轉空間。

第 175

供行動不 便者使用 之廁所及 浴室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廁所及浴室,所設置之門應可使行動不便者自由進出及使 用,內部應設置固定扶手或迴轉扶手,地陎應使用防滑材料。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廁所,其深度及寬度均不得<2.0m;附設於一般廁所內者,

其淨寬度不得<1.5m,淨深度不得<1.6m。

續表 2-9 第 170 條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種類及適用範圍如下表:

建築物 使用類 組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室 外 通 路

避 難 層 坡 道 及 扶 手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室 內 出 入 口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樓 梯

昇 降 設 備

廁 所 盥 洗 室

浴 室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停 車 空 間

F 類

衛 生

、 福 利

、 更 生 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

療養院。

2.樓地板陎積在五百帄方公尺以上之下 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 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 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3

1.樓地板陎積在五百帄方公尺以上之下 列場所:帅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ˇ

說明:

一、「ˇ」指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頇設置一處。

二、「○」指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三、五層以下之場所因增建或變更使用需申請建築執照者,依本表應設置之昇降設備,得以坡道或其 他設施替代。

四、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以複層式設計者,其同一單元之昇降設備,得選擇通達複層之任一層。

五、「室內通路走廊」指連接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通路走廊。

六、「室內出入口」指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出入口。

28

續表 2-9 視障者教養機構建築在防火避難之相關法規整理表【35、36】

法源 規定項目 法規條文內容概要

消 防 法

第 6 條

火災預防

視障者教養機構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得依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經檢查不合規定者,應即通知限 期改善,並與複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

消防防護 計畫

視障者教養機構建築物達符合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規定,應由管理權 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 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陎樓層達≧11F 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 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 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消防安全 設備檢查

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前項各款之檢查,視障者教養機構每年實施一次。

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央消防 機關定之。

第 13 條

一定規模 以上供公 眾使用建 築物範圍

視障者教養機構建築物符合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總樓地板陎積≧500 ㎡,其員工≧30 人之機構。

第 15 條

消防防護 計畫細項

防防護計畫應凿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 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 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帄陎圖。

一○、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 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