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浪型路面是指在一段長 3 公尺的鋪面內有異常接近的顛簸,
隆起的方向與道路方向成垂直。這種變形的形成主因是由鋪面表層 不穩定加上交通載重而形成的。
9.鬆散(Ravelling)
路面面層發生分離現象(Disintegration)所形成粒料散失。
10.反射裂縫(Cracks)
反射裂縫主要發生於道路挖掘埋設管線回填不實,道路基底層 支承強度不足,當重車通行時,由於路面強度不足產生彈性變形造 成路面呈現帶狀之龜裂現象。
(1)一般零星於 3 月、6 月、9 月、12 月開放道路挖掘。
(2)巷弄、緊急搶修、年度計畫性工程及大宗管線不在此限。
(3)新竹市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新闢道 路禁挖三年新加封路面禁挖一年。
3.道路挖掘施工查核
(1)專人巡查道路坑洞
設有二名道路查報員每日執行例行性往來各大街小巷道路 巡查工作,主動發現坑洞所在位置,了解破壞原因,並做巡 查紀錄陳報進行經常性之養護、修補作業。
(2)定點勘察
接獲路況報導或民眾電話反應告知,隨即指派專人前往勘 察,了解原因並做必要之應變措施與處置。
(3)定期查核
成立道路聯合稽查小組,於每周四下午二點查核轄區內公共 設施有無破壞或損壞,成員有交通隊、環保局、工務局等單 位參與。
(4)每個月召開一次管線協調會,針對各管線單位施工缺失及問 題提出檢討改善。
4.機動性道路養護團隊
養護班隊成員合計 22 人,壓路機二台、卡車三台、挖土機一 台、夯實機一台、切割機一台、發電機一台、鏟裝機二台。依據查 報單及民眾電話通知,每日分成二組針對轄區內道路,進行填補破 損、路肩養護、排水設施養護、局部修補、局部加封等作業。
3-2-2 道路維護現況問題
各管線單位(如電力、電信、瓦斯、自來水公司、民營業等)為 積極擴展自身業務,實施管線地下化工程等,經常需向市府申請挖 掘道路,辦理各項管線埋設工程,惟一旦獲得開挖許可,於施工過 程中,卻往往忽視了路面修復品質的重要性,造成市區道路凹凸不 平。又因道路經常挖掘,縮短道路原有壽命,為維持道路平整,因 應基層反映要求,常需編列龐大養護費用,辦理因挖掘而受損路段 全面的翻修或加封工程,造成市府在道路管理及養護工作上極大的 困擾。
道路因埋設管線挖挖補補,又回填不實,為目前全國普遍的現 象,工程單位草率施工,無論道路管理機關如何處罰,管溝回填未 確實夯實及整平,成為破壞道路平整及結構的最大殺手,這些缺陷 折損了政府形象,又浪費公帑,更不公平的是最後責任完全轉嫁給 全體納稅人,甚至受傷造成國家賠償案件,民意屢加痛責,不時要 求提出改進辦法,以有效控制工程品質(夏暹,1998)。
3-2-3 現行制度檢討 1.施工規範夯實規定
本研究蒐集各單位回填與夯實之相關規定(表 3.1),因管溝 工程大多在夜間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之短暫時間內施工,管線單 位亦因施工案件過多,監造人力不足,無法落實依契約規定分次 回填逐層夯實,且無法常駐施工現場監造,僅靠施工承包商全程 自主把關,其工程品質只寄望承包商的道德良心。
2.契約規定使用材料
道路管溝開挖深度與開挖面的平整度、埋設之管道數量與排 列方式、回填材料的粒徑與其含水量、夯實的方法與其夯實度及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成份、製程與施工時材料之溫度等均應依契約 規定辦理,承包商僅能依合約規定施工,無法選擇最適合的回填 材料,否則將遭扣款或違約處理。
3.施工管理素質不一
目前國內之營建制度仍具有許多缺失,例如未落實技師簽 證,未要求專業證照及工人素質不一等,況且管線單位的承包商 中真正施工者,除專業的營建廠商與相關的土木包工業外,仍缺 乏埋設管線與管溝修護等土木工程專業技術的水電配線業者。在 這樣的營建環境下,管溝修護品質實難以達到施工規範的標準。
4.落實驗收制度
管線單位認為承包商已向路權單位繳納路面代為修復費用,
鋪面維護良窳已與其不相關,所以驗收時並未依契約規定加強要 求鋪面修護施工品質,造成承包商投機心態。
5.道路維護經費龐大
道路開挖埋設管線雖經回填修護完成,對整體道路已造成某 種程度的傷害,例如道路寬度 30 公尺經管線單位申請埋設管線,
開挖寬度分別為 1 公尺、1.2 公尺、1.3 公尺合計 3.5 公尺僅佔道 路寬度 11%但卻需全線道路辦理刨除重新鋪設瀝青混凝土路 面,嚴重浪費公帑。
3-2-4 小結
綜合以上缺失,因承包商傳統施工模式積弊已深,無法從現 有的執行面加以改變,管線單位又無能力督促改善回填不實的沉 痾,尋求新替代回填材料為當前的首要課題。以 CLSM 為替代回 填材料,不僅能解決管線單位回填不實的施工習性,又可防止沉 陷發生及減少砂石資源的用量等優點,為目前最佳之選擇。
表 3.1 各單位道路挖掘回填及夯實規範(本研究整理)
單位 回填 夯實
台北市政府 分層夯實厚度每層不得超過 30cm。 壓實至最大乾密度百分 之九十五以上
台北縣政府
砂、碎石級配回填分層壓實或以高性能 低強度材料(簡稱 CLSM)回填。道路 底層以碎石級配料回填時,每層不得超 過 30cm。
壓實至最大乾密度百分 之九十以上
新竹市政府
碎石級配料回填時,每層不超過 30cm 壓實至改良式夯壓試驗 最大密度百分之九十以 上
台中市政府
碎石級配料回填時,每層厚度不得超過 30cm
壓實至最大密度百分之 九十以上每次不得連挖 150m 以上
高雄市政府 以砂石級配料回填並分層壓實。 壓實至最大密度百分之 九十以上
公路局工程 規範
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 20cm(通常鬆鋪 厚度為壓實厚度所用粒料最大標稱尺寸 兩倍)
基層壓實至少達依 AASHTO T180 方法試 驗再以 ASHTO T224 方 法校正所得最大乾密度 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底層壓實度達百分之九 十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