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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鋪面維護探討(以新竹市為例)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53-58)

波浪型路面是指在一段長 3 公尺的鋪面內有異常接近的顛簸,

隆起的方向與道路方向成垂直。這種變形的形成主因是由鋪面表層 不穩定加上交通載重而形成的。

9.鬆散(Ravelling)

路面面層發生分離現象(Disintegration)所形成粒料散失。

10.反射裂縫(Cracks)

反射裂縫主要發生於道路挖掘埋設管線回填不實,道路基底層 支承強度不足,當重車通行時,由於路面強度不足產生彈性變形造 成路面呈現帶狀之龜裂現象。

(1)一般零星於 3 月、6 月、9 月、12 月開放道路挖掘。

(2)巷弄、緊急搶修、年度計畫性工程及大宗管線不在此限。

(3)新竹市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新闢道 路禁挖三年新加封路面禁挖一年。

3.道路挖掘施工查核

(1)專人巡查道路坑洞

設有二名道路查報員每日執行例行性往來各大街小巷道路 巡查工作,主動發現坑洞所在位置,了解破壞原因,並做巡 查紀錄陳報進行經常性之養護、修補作業。

(2)定點勘察

接獲路況報導或民眾電話反應告知,隨即指派專人前往勘 察,了解原因並做必要之應變措施與處置。

(3)定期查核

成立道路聯合稽查小組,於每周四下午二點查核轄區內公共 設施有無破壞或損壞,成員有交通隊、環保局、工務局等單 位參與。

(4)每個月召開一次管線協調會,針對各管線單位施工缺失及問 題提出檢討改善。

4.機動性道路養護團隊

養護班隊成員合計 22 人,壓路機二台、卡車三台、挖土機一 台、夯實機一台、切割機一台、發電機一台、鏟裝機二台。依據查 報單及民眾電話通知,每日分成二組針對轄區內道路,進行填補破 損、路肩養護、排水設施養護、局部修補、局部加封等作業。

3-2-2 道路維護現況問題

各管線單位(如電力、電信、瓦斯、自來水公司、民營業等)為 積極擴展自身業務,實施管線地下化工程等,經常需向市府申請挖 掘道路,辦理各項管線埋設工程,惟一旦獲得開挖許可,於施工過 程中,卻往往忽視了路面修復品質的重要性,造成市區道路凹凸不 平。又因道路經常挖掘,縮短道路原有壽命,為維持道路平整,因 應基層反映要求,常需編列龐大養護費用,辦理因挖掘而受損路段 全面的翻修或加封工程,造成市府在道路管理及養護工作上極大的 困擾。

道路因埋設管線挖挖補補,又回填不實,為目前全國普遍的現 象,工程單位草率施工,無論道路管理機關如何處罰,管溝回填未 確實夯實及整平,成為破壞道路平整及結構的最大殺手,這些缺陷 折損了政府形象,又浪費公帑,更不公平的是最後責任完全轉嫁給 全體納稅人,甚至受傷造成國家賠償案件,民意屢加痛責,不時要 求提出改進辦法,以有效控制工程品質(夏暹,1998)。

3-2-3 現行制度檢討 1.施工規範夯實規定

本研究蒐集各單位回填與夯實之相關規定(表 3.1),因管溝 工程大多在夜間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之短暫時間內施工,管線單 位亦因施工案件過多,監造人力不足,無法落實依契約規定分次 回填逐層夯實,且無法常駐施工現場監造,僅靠施工承包商全程 自主把關,其工程品質只寄望承包商的道德良心。

2.契約規定使用材料

道路管溝開挖深度與開挖面的平整度、埋設之管道數量與排 列方式、回填材料的粒徑與其含水量、夯實的方法與其夯實度及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成份、製程與施工時材料之溫度等均應依契約 規定辦理,承包商僅能依合約規定施工,無法選擇最適合的回填 材料,否則將遭扣款或違約處理。

3.施工管理素質不一

目前國內之營建制度仍具有許多缺失,例如未落實技師簽 證,未要求專業證照及工人素質不一等,況且管線單位的承包商 中真正施工者,除專業的營建廠商與相關的土木包工業外,仍缺 乏埋設管線與管溝修護等土木工程專業技術的水電配線業者。在 這樣的營建環境下,管溝修護品質實難以達到施工規範的標準。

4.落實驗收制度

管線單位認為承包商已向路權單位繳納路面代為修復費用,

鋪面維護良窳已與其不相關,所以驗收時並未依契約規定加強要 求鋪面修護施工品質,造成承包商投機心態。

5.道路維護經費龐大

道路開挖埋設管線雖經回填修護完成,對整體道路已造成某 種程度的傷害,例如道路寬度 30 公尺經管線單位申請埋設管線,

開挖寬度分別為 1 公尺、1.2 公尺、1.3 公尺合計 3.5 公尺僅佔道 路寬度 11%但卻需全線道路辦理刨除重新鋪設瀝青混凝土路 面,嚴重浪費公帑。

3-2-4 小結

綜合以上缺失,因承包商傳統施工模式積弊已深,無法從現 有的執行面加以改變,管線單位又無能力督促改善回填不實的沉 痾,尋求新替代回填材料為當前的首要課題。以 CLSM 為替代回 填材料,不僅能解決管線單位回填不實的施工習性,又可防止沉 陷發生及減少砂石資源的用量等優點,為目前最佳之選擇。

表 3.1 各單位道路挖掘回填及夯實規範(本研究整理)

單位 回填 夯實

台北市政府 分層夯實厚度每層不得超過 30cm。 壓實至最大乾密度百分 之九十五以上

台北縣政府

砂、碎石級配回填分層壓實或以高性能 低強度材料(簡稱 CLSM)回填。道路 底層以碎石級配料回填時,每層不得超 過 30cm。

壓實至最大乾密度百分 之九十以上

新竹市政府

碎石級配料回填時,每層不超過 30cm 壓實至改良式夯壓試驗 最大密度百分之九十以

台中市政府

碎石級配料回填時,每層厚度不得超過 30cm

壓實至最大密度百分之 九十以上每次不得連挖 150m 以上

高雄市政府 以砂石級配料回填並分層壓實。 壓實至最大密度百分之 九十以上

公路局工程 規範

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 20cm(通常鬆鋪 厚度為壓實厚度所用粒料最大標稱尺寸 兩倍)

基層壓實至少達依 AASHTO T180 方法試 驗再以 ASHTO T224 方 法校正所得最大乾密度 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底層壓實度達百分之九 十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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