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挖掘回填材料之相關要求,已明定於各縣(市)道路挖 掘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或辦法)、或各單位的挖掘道路作業規 範中,作為各縣(市)、各單位挖掘道路作業時的執行檢驗依據。
5-1-1 各縣(市)之法規
本研究針對縣(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或辦 法),規定可使用的回填材料為碎石級配料或 CLSM 之條文列舉 如下:
1.臺北市
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管溝挖掘後之回填,
應先抽乾積水,再以合格之砂及碎石級配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改 質材料分層回填、夯實至規定密度。回填層夯實厚度每層不得超 過 30 公分,並壓實至改良式夯壓試驗最大乾密度 90%以上。其 中道路底層之碎石級配料厚度不得少於 50 公分、人行道厚度不 得少於 20 公分;產業道路厚度不得少於 30 公分;並壓實至改良 式夯壓試驗最大乾密度 95%以上。
2.台北縣
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及安全規範基準(核定本)第十一條:道 路挖掘後之回填壓實,應先抽乾積水,再以砂、碎石級配回填分 層壓實或以高性能低強度材料(簡稱 CLSM)回填。
道路底層以碎石級配料回填時,每層不得超過 30 公分,並 壓實至最大乾密度 90%以上。
3.桃園縣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管線施工中,管理機關得 不定期勘查工地,檢查是否有下列違規事項:第八款 挖掘部分 未依規定以粗砂或碎石級配料回填、夯實者,或未按規定埋設者。
如有違規事項者,管理機關除通知限期改善及依本自治條例 處罰外,並應通知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依法處罰。
4.新竹市
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道路挖掘後之回 填,應先抽乾積水,再以符合規定之材料分層回填,夯實至規定 密度。道路底層以碎石級配料回填時,每層不得超過 30 公分,
並壓實至改良式夯壓試驗最大乾密度 90%以上。廢土應即清離 施工現場。管溝挖掘超過 30 公尺以上時,需附密度試驗報告報 核,每超過 500 平方公尺應取樣做密度試驗於完工後報府審核通 過始同意接管。
5.臺中市
挖掘道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挖掘道路後之回填工作,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1)開挖坑之積水及雜物應先排除。
(2)回填級配料每層厚度以 30 公分以下為原則,並以振動夯實 機分層夯實至最大密度 95%以上。
(3)直埋管線(路)得回填粗砂至適當高度,再分層回填級配 料。
(4)回填級配料至最頂層時,應預留路面修復所需厚度,以灑 水機噴水再以振動夯實機或壓路機夯實整平至符合規定之 夯實度止。
6.高雄市
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道路挖掘後,原土 應即運棄,再以砂石級配料回填並分層壓實,壓實至最大密度百 分之九十以上。回填完竣後,應即將廢棄物料清除,同時噴洒中 凝油溶性瀝青一號(MC~1),並鋪築與原路面同厚度之臨時性 瀝青混凝土面層,壓實整平,不得高出或低於原路面。
7.澎 湖 縣
道 路 挖 掘 埋 設 管 線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十六條:道路挖掘之 回填材料應使用高性能低強度回填料(CLSM)。
高性能低強度回填料之 28 天期齡抗壓強度應介於每平方公 分 10 至 90 公斤,其施工規範由管線機構自行訂之。
第一項規定使用之回填料,如挖掘面積低於 2 平方公尺或特 殊情形經管理機關同意,得使用其他替代回填材料。
8.交通部公路總局
申請挖掘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埋設管線挖出之廢土,不論土 質如何均應隨即運離工地,並以砂石或砂回填,但最上層 30 公
分必須填碎石級配料,回填過程應按規定施工,即應分層(不得超 過 30 公分)灑水滾壓(用壓路機、電動機或搗固機)其壓實度不得 低於 90%,並加鋪 3 公分厚瀝青凝土簡易路面,完工後通知公路 局工務段會勘,驗收合格後由公路局工務段修復路面,在未曾會 勘認可前,管線工程有關挖掘道路路段之養護及交通安全,仍應 由管線單位負責,如因而發生國家賠償案件均應由管線單位負責 賠償。
5-1-2 管線機構施工規範
管線機構與施工廠商之工程契約施工規範之內容亦規定管 溝回填僅可使用碎石級配料之條文列舉如下:
1.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配電工程帶料發包施工說明書補充說明第五條之補充:第十 一項挖掘道路,回填應分層夯實,為確保管路工程路面回填品 質,如甲方認為必要時,得要求乙方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檢 附土壤試驗報告及回填碎石級配料篩分析報告,其所需費用由乙 方負責。
2.中油公司臺營總處新竹營業處
補充施工說明書(機械管線及土木部份)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 款:道路施工時挖出之廢土應即時運離工地,回填碎石級配料須 符合主管道路單位之標準分層灑水及使用手提震動機夯實,其壓 實密度須達 95%以上,並恢復與原有路面水平,每 20 公尺,檢 驗壓實密度一處其費用已包含於工程費用內由承商負擔。
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電信土木工程設計詳圖【電信土木工程補充說明】第 4 項幹 管配管自備材料規格如第 4.1 節 級配料
(1)材料篩分析標準(如表 5.1)
(2)粗粒料(停留在#10 篩者)須為堅韌石屑或卵石,其洛杉磯 磨損值小於等於 40。
(3)通過#200 篩之數量須在通過#40 篩之 2/3 以下。
(4)CBR 值大於等於 100,液性限度小於等於 25。
(5)粒料須不含有機物質,土壤或其他不適宜之雜質。
(6)壓實度大於等於 90%。
5-1-3 小結
因道路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交 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工程處等公部門及各事業機構,皆為政府 執行公務之公務人員,又公務員保守心態秉持依法行政原則,一 切皆依契約及施工規範辦理,更不願擅自變更使用回填材料,迴 避圖利廠商之嫌,以明哲保身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