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與訓練亦極重要。
3.桃園縣政府
交通局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位於省道台 1 線北上 49k+400 里程處,舉辦挖掘管溝回填材料使用 CLSM 示範工法觀 摩會,成效良好。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份管線協調會報決議自九 十二年度起全縣管線挖掘挖方逾 2 立方公尺以上者,全面採用控 制性低強度材料(CLSM)回填施作。
4.澎湖縣政府
為提昇澎湖縣道路服務品質,縣長指示引進「控制性低強度 材料(CLSM)」為管線回填材料施工,4 小時後車輛就可通行,
節省施工時間,減少路面下陷,維護人車安全(澎湖縣政府,
2002)。
民國九十年八月間,協調中華電信公司首度於馬公市明遠路 與忠孝路等道路實施試辦,另於十一月份由台灣電力公司於馬公 市文光路及五福路段再次試辦,經兩單位試辦結果成效良好。
自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公佈施行之「澎湖縣道路挖掘埋設管 線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中特別規定道路挖掘之回填材料應使 用控制性低強度材料(CLSM),正式踏入道路地下挖掘回填之新 紀元,也是各縣(市)政府首度規範強制各管線機關使用控制性 低強度材料(CLSM)之首例。
5.高雄市政府
為解決地下管道埋設回填作業,所使用路基回填材料衍生路 面凹凸不平之詬病,推動管溝回填採用控制性低強度混凝土
(CLSM),並經九十年度試辦 4824 公尺成效良好,證明該材 料回填可確保管溝永無下陷之虞(高雄市政府,2002)
。
6.交通部公路總局
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以水資局南化水庫引水幹管埋設工程為 例,該工程循台 21、台 20 及台 3 線亦使用土石方產製 CLSM 之 管溝回填應用成功案例(李維峰等人,2002)。
4-3-2 推行策略
國內對於 CLSM 之應用雖已漸趨成熟,但推動管溝回填使 用 CLSM 為替代材料,除了部份係配合各學術單位作為實地試 驗驗證外,大部份以各縣(市)首長或各單位負責道路挖掘管理 維護之承辦員要求規定使用,才得以順利推動執行,值得以此為 借鏡,提供公部門推動使用參考。
4-3-3 未使用原因分析
分析國內管溝回填尚未規定使用 CLSM 之原因如下(表 4.7
~4.9):
1.已規定未強制使用:
例如「台北縣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及安全規範基準」第十一條 規定各管線單位得以砂、碎石級配回填或 CLSM 回填,惟實務 上一般管線單位仍以砂、碎石級配回填未採用 CLSM 回填。
2.未規定使用:
各縣(市)首長或負責道路挖掘管理維護單位,仍未重視道 路挖掘管溝回填不實所造成的危害。
3.施工成本偏高:
管線挖掘回填使用控制性低強度混凝土(CLSM),涉及路 面修護費用收取標準及各管線單位施工增加成本,惟該填充材料 有其優點應可供各路權單位研參。
4.部份規定使用:
公路總局已於縣道全面使 CLSM,但在鄉道及村里道路部 分,因 CLSM 尚未普及,且費用過高,非縣府財政所能負擔,
故僅縣道及重要道路部份使用。
5.修訂法規後研議:
該新材料將在修訂申請挖掘道路注意事項中納入研議。
6.CLSM 試驗未臻完備:
因 CLSM 之使用學者、專家評價不一,且試驗部分尚未臻 完備,故對於道路施工回填並無強制使用 CLSM 之規定。
7.主管機關未規定:
因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尚未針對該工法有明確之規範及要 求,因此俟內政部營建署使用規範頒訂後,再配合使用辦理。
4-3-4 小結
綜合以上原因,CLSM 為管溝填充材料,有防止沉陷等優點 乃無庸置疑,惟目前使用之施工規範仍為草案並非國家標準規 範,公部門應加速制訂相關規範供遵循使用,另使用制式材料產 製之 CLSM 價格偏高,應從綠營建材料角度思考,對於減廢、減 少天然材料使用及低沈陷量等優越性,應值得加強宣導繼續推廣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