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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個案公司簡介與分析

3.1 Google 谷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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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個案公司簡介與分析

3.1 Google 谷歌

3.1.1 Google 的歷史與背景

Google 是一家科技公司,主要的業務包含了網路網際搜尋、雲端運算以及 廣告技術與服務。Google 堪稱是自覺企業的榜樣,能同時為多方利害關係人創 造價值並獲得肯定,並在多元評量中表現優異。其中包括在財星與蓋洛普 2014 年最佳職場研究(Fortune top 100 companies to work for)榮獲第一名;Glassdoor 2014 年 Top 50 Employee’s Choice Award 內部員工投票獲得第八名;另外在全球 只有 28 家企業上榜的 Firms of Endearment 排第八名;2014 年 Fortune 500 中排 名 46 名;並且在 Ethisphere 全球 144 間最有道德企業上榜(此榜不分先後排名)。

拉里‧佩吉和謝爾蓋‧布林在 1998 年 9 月創立了 Google。Google 的核心技 能與打破傳統的許多做法與兩位創辦人息息相關,因此要認識 Google,可以從 這兩位創辦人為起點。

謝爾蓋‧布林的父母親受教育的程度都相當高,並且都有很高的智慧。父親 麥可在馬里蘭大學教授數學,專門研究複雜的數學題,從抽象的幾何學到系統動 力學。媽媽尤珍妮亞是美國太空總署賈得太空飛行中心(Goddard Space Flight Center)的成功科學家。身為數學奇才的布林,19 歲就拿到學士學位,第一次考 史丹佛的博士必修科目考試,就締造 10 科全拿第一的紀錄。在暑期的時候,布 林曾替軟體大廠 Wolfram Research、奇異資訊服務公司和馬里蘭大學進階研究所 工作。這些經驗幫助他累積了電腦科學、資料採礦和數學的應用與成長。

拉里‧佩吉跟布林一樣,是來自於一個書香世家,並且在年紀很小的時候就 接觸了電腦,並對電腦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佩吉的父親卡爾是密西根大學第一批 獲得電腦科學學位的學生之一,5 年後就獲得這個新興領域的博士學位。而佩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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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母親葛洛莉雅是擁有電腦科學碩士學位的資料庫諮詢顧問。雖然在佩吉 8 歲時 父母離異,但是與父親同住的佩吉一直接受著母親,以及父親後來的伴侶:密西 根州立大學教授喬伊思‧瓦頓所(Joyce Wildenthal)的愛與教育。佩吉家在 1987 年就購入了第一台家庭電腦,這讓佩吉從小就有機會接觸並學習電腦並對電腦產 生了濃厚的興趣,後來在密西根大學主修電腦工程以及商業課程。

佩吉跟布林相識於 1995 年史丹佛大學的新生訓練日,並且很快就成為好友。

透過不斷地在生活中為許多不同面向的事物辯論,同時摸索自己有興趣的研究主 題,許多兩人有興趣的主題都成為後來 Google 研發的重心之一。一開始令佩吉 最感到興趣的話題之一是設計更新更好的運輸系統,來減少交通事故、運輸費用、

降低汙染和減輕車流量,同時佩吉也開始進行數位圖書館計畫。布林則專注於找 出如何從大量資料中獲取有用資訊的方法,當時的搜尋引擎並不完善,時常會得 到許多無意義的搜尋。在 1995 年,楊致遠與 David Filo 成立了 Yahoo,他們不 用電腦演算,而是利用像是百科全書的編輯法,雇用一群編輯挑選網站,並做成 字母排序的目錄。雖然 Yahoo 強化了搜尋的精準度,但是涵蓋的層面卻不構廣 泛,無法跟上網路的爆炸性成長。

在 1996 年,佩吉注意到 AltaVista 這個搜尋網站還包括了連結(links),也就 是當你點擊被凸顯的字眼時就會從一個網頁跳到另一個網頁。於是他開始思考,

是否可以利用這些連結來提高搜尋網站的分析能力。佩吉的數位圖書館計畫拓展 為想要下載整個網路上的資訊,此計畫吸引了布林和布林的指導教授馬瓦尼,因 為這完全符合布林想要從大量資料中擷取有用資料的興趣。佩吉受到 AltaVista 以及學術性引用的啟發,自創了一個理論,用以計算一個網站獲得的連結數,並 藉此看出這個網站受歡迎的程度。佩吉更進一步為連結的品質做出區隔,佩吉認 為,收到最多連結的網站(也就是比較受歡迎的網站)所做出的連結價值應該比連 結較少的網站來的重要。舉例來說,如果高人氣的網站如 Yahoo 連結到某個網 站,就會使的那個網站歡迎度的評分大大提升。於是佩吉利用它自己的名字為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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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連結系統取名為「佩吉評比」。這三人的學術研究,最終進化成能解決網路搜 尋核心問題的網路評比系統。一開始,這三人以傳統搜尋引擎的技術加上佩吉評 比系統供應史丹福大學內部使用。很快的,這個系統演變成可在網路上搜尋並將 結果依序排列的搜尋引擎。這是有史以來第一次,人們可以對廣泛的網路進行搜 尋,並很快的找到有用的答案。1997 年,布林和佩吉為這個搜尋引擎取名為 Google。

為了有更多資金來改善他們的搜尋引擎,包括購買個人電腦網絡、下載網路 資料及製作索引,布林和佩吉開始向當時的搜尋引擎公司推銷他們的技術。但是 當時主要的搜尋引擎公司,如:Alta Vista、Excite 和 Yahoo 都回絕了收購 Google 技術的機會。Alta Vista 因為排斥外來技術而拒絕;Excite 與 Yahoo 則認為比起 搜尋引擎,更重要的事情應該是如何把使用者留在自家網站進行購物、看郵件、

玩遊戲、看廣告,並花費時間與金錢,因此他們認為,創造網站內容遠比搜尋來 的更重要。連番的打擊並未澆熄布林與佩吉對 Google 的熱情,但是他們的資金 的確已經快要用盡。這時研究所的教授 David Cheriton 為他們引見了同是電腦高 手的創投家 Andy Bechtolsheim,當時有許多其他的科技公司搭著「.com」的熱 潮來吸引創投公司,但是 Bechtolsheim 特別欣賞布林和佩吉與其他公司不一樣的 特點。首先,他們並沒有打算花費金額在廣告或高階設備,相反地,布林和佩吉 擁有可以解決問題的技術,並且可以自行打造物美價廉的硬體設備,並相信能打 造出非常有價值的服務後,大家自然就會去使用。當然他們也開始討論可行的商 業模型,並探討透過免費提供 Google 的搜尋功能,在建造一群忠實客戶後再透 過某種廣告形式來獲利的可能性,又或者是將搜尋技術兜售給願意付費使用的公 司。很快地,布林和佩吉就取得了 Bechtolsheim 的欣賞與信任,同時獲得了一張 10 萬美元的支票。有了 Bechtolsheim 的背書與依據,布林和佩吉最終募集到了 100 萬美元,足夠他們購買所需的硬體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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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大多數的成功背後都有一些時代背景的因素,就像 Google 的人才招 募得益於「.com」的泡沫化,Google 的基礎建設同樣得益於美國許多備用的光 纖和光纜,以及許多高科技公司過量地擴充自己的設備。這使得 Google 能以較 低的成本與其他公司長期租賃設備,並且能夠開發出像視訊類的軟體服務來而不 受限於寬頻的功能與成本。

當然,光靠時運是絕對不夠的。Google 最直接、最難以被複製的核心競爭 能力就是強大的軟硬體技術。Google 所設計的檔案系統,是一個可升級、可分 散處理的高性能檔案系統。他對硬體的要求不高但又能自動維持資料的完整性,

所有資料皆被設定需被複製再複製到多台電腦中,因此不太有可能流失。同時,

當一個故障出現在一個電腦中該電腦將會自動停止運作並重新開機;與此同時,

存在這台電腦的資料將由其他電腦裡的副本(複製檔)再度複製到其他電腦,以確 保資料不會丟失。由於資料被儲存在多個電腦,因此公司可以對任何單一電腦進 行維護與升級,又不對用戶造成干擾。此系統也具備了平行運算能力,可以確保 處理器不會處於空閒的狀態,透過減少資源的浪費來精簡成本。

到了 2008 年,一天中幾乎有一半的美國人會使用搜尋引擎,而且這數字正 在快速的成長(Fallows 2008)。搜尋引擎最初的設計是用來調查網路上的資訊,隨 著網路的普及和內容的增長,搜尋已經成為一個主要的功能,能使人們利用網路 查找所有的資訊,包括了網站、個人資料、路線規劃、各項評比、學術研究等。

搜尋引擎的發展變為主流的主要因素有兩個:一方面是因為 Google 創立的一個 商業模式,使的搜尋能獲得廣告收入,卻又不至於影響搜尋使用者的體驗;另一 方面,Google 不斷地改進其搜尋結果的品質(Girard 2008)。時至今日,Google 的 股票市值在 2014 年 2 月首度突破 4000 億美元,成為美國市值第二高的公司,僅 次於蘋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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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Google 的自覺架構與案例

 崇高的企業宗旨與核心價值

Google 擁有清楚明確的宗旨:「整合全球範圍的資訊,使人人皆可存取並從 中受益」。這樣的宗旨加上為了朝這目標邁進所開發的技術,無論是從感性和理 性的角度出發,都具備對創投家的吸引力,也因此得到創投家 Bechtolsheim 的賞 識與資金。Google 所使用的商業模式也與其宗旨互相呼應,如同其宗旨所描述,

Google 整合了全球的資訊並使其變得容易取得,更由於這項服務是免費的,因 此人人皆可從中受益。由於搜尋引擎屬於雙邊市場,Google 得以提供優質且免 費的服務給大眾,透過快速累積使用者人數,很快地就有一定的規模得以跟廣告 商合作,以此賺取廣告收入。

由於科技公司的發展時常會超出現有法律規範之外,因此科技和網路工具的 進步也會產生一些新的道德問題,例如:私人資料的保護、審查機制、網路犯罪、

智慧財產權等議題。由於相關的立法跟不上網路產業的發展,因此在許多新法律 尚未成立之前,Google 的許多行為都屬於自發性的道德約束。當遇到道德抉擇 時,能以公司的宗旨以及座右銘:「不為惡」為依歸。

智慧財產權等議題。由於相關的立法跟不上網路產業的發展,因此在許多新法律 尚未成立之前,Google 的許多行為都屬於自發性的道德約束。當遇到道德抉擇 時,能以公司的宗旨以及座右銘:「不為惡」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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