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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 對奈米物質的管制 對奈米物質的管制 對奈米物質的管制 對奈米物質的管制議題 議題 議題 議題

在奈米物質監管的議題上,在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歷經三年的討論後,

許多管理奈米物質的現有法規的實際成效仍然存在許多問題。REACH 被認為是監控奈米物質 健康、安全和環境風險的法規基礎,特別是 REACH 的註冊被視為是填補奈米物質知識缺口 的理想工具。然而,首次註冊階段能收集的資訊有限,顯示"REACH"對奈米物質的規範並沒 有達到預期的效果。

一個由非營利組織國際環境法中心(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CIEL) 所 提出名為「REACH 未能有效規範:REACH 為何無法規範奈米物質和補救措施」的報告中指 出:歐盟規範化學品的主要法規"REACH"未能有效定義或控制奈米物質。奈米物質為具有特

別性質的極小工程微粒,目前已廣泛且快速的被應用於化妝品、服裝、消費性電子產品和其 他產品中。

該報告的作者 David Azoulay 提到:「三年前委員會宣布奈米物質應涵蓋在 REACH 法規 中,但一直以來缺乏或只有一點點潛在風險資訊的奈米物質仍不斷進入歐洲市場,違反 REACH 「 沒 數 據 就 沒 市 場 」 的 原 則 。 該 法 規 仍 有 法 律 上 的 缺 口 及 不 足 (legal gaps and shortcomings),無法用來有效規範奈米物質」(CIEL 網站)。

該報告指出奈米物質在 REACH 註冊階段時的四個關鍵缺口(key gaps),如下所示:

1. REACH 法規沒有針對奈米物質加以定義,且沒有針對奈米物質訂定特別的條例;

2. 大多數奈米物質在 2018 年前無需註冊,但目前仍然可以進入歐洲市場;

3. REACH 註冊的時程取決於化學品的噸數,但實際上遺漏了所有的奈米物質,因為目前大 部分的奈米物質均為少量生產;

4. REACH 測試準則沒有考慮到奈米物質的特殊性質。

該報告亦探討可能的補救措施,有人建議重新討論 REACH 以增加奈米技術的特別條例,

但這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也可能弱化現有法令。也有人建議改變技術指引,然而研究顯示 這些解決方案並無法彌補現有的法律缺口。

該報告建議制定獨立的法規,使其與原化學法規有一致性但針對奈米物質作修飾,而不 修改 REACH。作者提到「REACH 為瞭解和規範奈米物質的實用工具,但需輔以填補漏洞的”

奈米補丁”(nano patch)」,如此將可建立一個清楚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奈米物質法規,創造一 個透明和符合預期的法律環境以促進奈米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這個解決方案應該更具有彈性及未來可調整性,而不需對 REACH 做額外的改變。Azoulay 提到「為奈米物質制訂法規時,保留彈性是十分重要的」。「我們對於奈米物質的理解非常 有限,但了解會持續的增加,因此法規也需要與時俱進」。

此研究指出 REACH 無法考慮到奈米物質特殊性質的四個方面:

1. 奈米物質的鑑定:REACH 目前未定義奈米物質,而是讓註冊者決定某物質是否為奈米物 質。因此最後註冊者都是根據自己的標準決定。這種情況不僅使 REACH 的實施產生混亂,

也可能會嚴重影響目前使用 REACH 以取得市場上奈米物質資訊的主要監管工具,及作為定 義和執行風險管理所做的許多努力。

2. 列為逐步管制(phase‐in)的奈米物質:REACH 將新的和現有的化學物質作一區分,已進入 市場但法規尚未生效的(即逐步管制物質)物質和新物質(即非逐步管制物質)。以 REACH 目前 已在施行中的政策為例,若某物質的塊材(bulk form)是逐步管制物質,則有相同化學成分的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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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物質,無論其是否為新的物質,都受惠於塊材版本(bulk version)的逐步管制狀態,因此若某 奈米物質衍生於逐步管制的塊材或有相同的化學成分時,在 2013 年的期限前單一註冊者生產 或進口的數量即使每年超過 100 噸,仍無需註冊;單一註冊者每年註冊製造或進口量若為 1-100 噸,則直到 2018 年可不需登記。由於目前市場上銷售的絕大多數的奈米物質皆衍生於“母 材”(parent substances),因此都將受惠於此規定而可延遲登記,即使違反了 REACH 的“無數據 無市場”原則。

3. 噸數門檻及奈米物質:根據 REACH 的規範,年產量決定了某物質是否列入及如何被 REACH 管制。若該物質產量越多,則需提供愈多的數據,且需要愈早註冊。

REACH 的註冊申請僅適用年產量至少一噸以上的生產商或進口商,但此門檻無法規範通 常為小量製造的奈米物質。此外,在少數情況下,即使單一製造商或進口商的奈米物質年產 量超過一噸以上的註冊門檻,但因受惠於逐步管制物質的狀態,導致註冊時只需提供該物質 的物理特性資料,而無須提供其他更重要的毒理學和生態毒理學的資訊,該物質的暴露資訊 也無須提供,此資訊僅針對十分有風險疑慮的物質才需提供。在整體供應鏈上的資訊獲取,

也有相同的問題。

4. 風險評估的條例:根據新興市場和新定義的健康風險科學委員會(SCENIHR)、獨立的研究 人員和以上討論的其他限制,在 REACH 規範下要求的奈米物質的風險評估資訊都依據測試 指引(testing guidelines)而得,但此規範並未考慮到奈米物質的特殊危害和暴露途徑。此外,

當某塊材的特性被認定為無危害(non‐hazardous)時,此分類將會套用到該塊材所衍生出的奈米 物質上(nano‐form),而無需提供額外的數據。因此,一個奈米物質在其生命週期內有可能無 需作任何特性評估。由於這些限制,目前 REACH 仍不足以協助決策者管理奈米物質的風險。

目前奈米物質的 REACH 實施計畫(RIPoN 1, 2 and 3),即是為了解決上述的問題。其中 RIPoN 1 的目的是為了調適物質定義的規則(定義技術指引文件(Technical Guidance Document, TGD))以釐清 REACH 法規在奈米物質上實施的適用性。將奈米物質視為(1)已定義完整的物 質或為(2)特定化學成分和額外標識的物質。

雖然這些方案有些助益,但上述提到的許多法規問題仍然存在,特別是噸位的門檻及不 適當的傳統危害和暴露的檢驗準則。此外,物質定義多不具法律約束力,若想透過修改法規 解決,可能會造成執法的混亂,使得過去使用 REACH 管制奈米物質之主要法規的努力白費。

因此,需將 REACH 在法規架構上進行改變,才可將其作為監管奈米物質的基石。

選項 1:修正 REACH 文本及其附件和技術指引文件

填補 REACH 註冊階段中定義奈米物質的缺口,至少需要:

在一般“化學物質”的定義之後,在第 3 章(20)REACH 文本中增加奈米物質的定義。

在第 3 章中不將奈米物質視為逐步管制物質。

在第 7 章(4) “奈米物質” 的定義中,使用特定(或更低)的噸位門檻,第六章也需隨之修改。

修改第 14 章(1)要求奈米物質的註冊檔案需包括化學安全評估,以達到“更高層級的人體健 康和環境保護”。最後,藉由修訂附件 6 到 10(Annexes VI to X)更新測試和風險評估條文和 指引,使其包括特定的奈米物質的條文,做為技術指引文件。

這些建議將有很長的路要走,以確保在 REACH 規範下,於註冊過程中能提供奈米物質 必要的資訊。另外修改 REACH 的其他條例、附件和指引也是必要的,以彌補 REACH 的其 他核心要素:包括評估、授權和限制對奈米物質規範的不足。

選項 2:開發獨立的法規而不修改 REACH 本身的法規

可能的替代方案為發展一套獨立的法規,明定 REACH 的工具和法規如何適用於奈米物 質,列出奈米物質管理的一般性原則,所有的條款與 REACH 定義的一致,並使用委員會的 建議定義奈米物質,其他條例包含建立以 10 公斤做為生產/進口的註冊門檻,與註冊的期限。

此獨立的法規可視為“奈米補丁”(nano patch),它提供了簡單的解決方案,使 REACH 更適用 於奈米物質的特殊性質,以上的選項可因應不斷改變的奈米物質的情況,而無需對 REACH 增加複雜性(CIEL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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